某公司境外轉板上市,未履行備案程式,中國證監會通報

5月7日,中國證監會網站釋出《監管規則適用指引——境外發行上市類第7號:關於境內企業由境外場外市場轉至境外證券交易所實現境外發行上市的監管要求》,通報了一起未履行上市備案程式就完成境外上市的案例。
案例:近期,某在境外場外市場掛牌的境內企業向境外監管機構提交了轉至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境外轉板上市”)的申請,在未履行境外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備案程式的情況下,完成境外上市。上述行為違反了《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相關規定。
規則依據:根據《試行辦法》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境外發行上市指在境外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相關活動,境內企業在境外場外市場掛牌不屬於備案管理範圍;《試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發行人境外首次公開發行或者上市的,應當在境外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檔案後3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境內企業境外轉板上市的,應當按照境外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相關要求,在境外提交轉板上市申請檔案後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根據《關於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備案管理安排的通知》,《試行辦法》施行之日(即2023 年3 月31 日),已在境外提交轉板上市申請檔案、未獲境外監管機構或者境外證券交易所同意的境內企業,應當在境外轉板上市完成前履行備案程式。
由上述可見,證監會文中並未提及對該起違規事項的處罰。不過根據試行辦法,其中第二十七條規定,境內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履行備案程式,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境外發行上市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境內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前款違法行為的,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未按照職責督促企業遵守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轉自瑞恩資本RyanbenCa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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