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版!上海自貿區資料出境負面清單全文,附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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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上海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上海市資料局、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委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聯合公佈《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資料出境負面清單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資料出境管理清單(負面清單)(2024版)》(以下簡稱《負面清單》)。

上海市網信辦等五部門關於印發自由貿易試驗區資料出境負面清單管理辦法、負面清單(2024版)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於“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資料跨境流動機制”的部署精神,依據《促進和規範資料跨境流動規定》等有關檔案規定,上海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上海市資料局、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委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資料出境負面清單管理辦法(試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資料出境管理清單(負面清單)(2024版)》,現正式印發,請嚴格按照管理辦法有關要求,規範使用負面清單。
上海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
上海市資料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委會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2025年2月8日
附件:
  1.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數據出境負面清單管理辦法(試行)》
  2.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資料出境管理清單(負面清單)(2024版)》
  3.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資料出境負面清單實施指南(試行)》
🌹附件連結:
https://www.shtec.org.cn/upload/wxb.zip,也可透過點選“閱讀原文”下載附件。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資料出境負面清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國家資料安全,保護個人資訊權益,進一步促進和規 範資料依法有序出境,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打造國家制度型開放示範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 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網路資料安全管理條例》《促進和規範資料跨境流動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要求,結合中國 (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以 下簡稱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內註冊且在上海自貿試驗區 及臨港新片區內開展資料出境活動的資料處理者,以及相關促進、保障、 監管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建立負面清單和操作指引相結合的數 據安全合規出境機制,鼓勵資料處理者依法依規開展資料出境業務,提升 資料出境便利性。
第四條按照包容審慎、創新容錯、促進發展、保障權益的原則,推 動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資料出境便利化。

第二章 工作機制與職責

第五條 按照國家資料出境傳輸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聚焦“五個中心”建設,上海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上海市資料局、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 會統稱市級管理部門,負責建立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資料出境負 面清單管理體系並統籌協調相關事宜,聯合各市級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指導 並監督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資料出境活動。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國家安全域性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 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資料出境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負責組織指導上海自貿試 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資料處理者使用負面清單開展資料出境活動,持續開展 事前 事中 事後管理等。
第六條 市級管理部門建立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資料出境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主要負責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資料出境負面清 單和操作指引的編制和動態更新  解決資料處理者開展資料出境活動存在的 問題等工作事項。
市級管理部門建立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資料出境資訊共享 機制,各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落實聯席會議的工作部署,通報具體問題的解決方案及負面清單和操作指引實施情況,做到資訊互通  結果互認。
第七條 上海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  上海市資料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  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資料出境工作的指導,提升資料出境便利性。
各市級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資料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會同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制定、更新負面清單和操作指引。負面清單應經上海市資料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稽核通過後,報市委網路安全 和資訊化委員會批准,由上海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上海市資料局聯合報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國家資料局備案。

第三章 負面清單實施與管理

第八條 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註冊的資料處理者,屬 於已公佈負面清單的行業  領域,向境外提供負面清單外的資料可以免予 申報資料出境安全評估、訂立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透過個人資訊保護 認證。
第九條 如相關行業  領域已釋出操作指引,有出境需求的資料處理 者可按照操作指引開展資料出境活動。操作指引與負面清單不一致的地方, 以負面清單為準。國家法律法規對資料出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條 使用負面清單開展資料出境活動的資料處理者,應按照所屬區域及時向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報告資料出境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資料出境業務場景、出境資料目錄、出境資料規模、境外接收方等情況。
資料處理者向境外傳輸重要資料和個人資訊,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資料安全保護義務,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資料出境安全。發生資料出境安全事件或者發現數據出境安全風險增大的,應 當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向上海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上海市資料局、上 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國家安全域性、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 委會報告。
第十一條 上海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上海市資料局聯合上海自貿試 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各市級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會同相關職能 部門透過定期檢查和雙隨機抽查等方式,對負面清單的落實情況和上海自 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內資料處理者的資料出境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市級管理部門聯合各市級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定期對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資料處理者落實本辦法要求情況進行檢查評估。發現數據處理活動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的,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消除隱患,對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出境資料,及時更新納入負面清單。發現涉 嫌違法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通報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國家安全域性,上 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國家安全域性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在各自職責範 圍內依法防範和打擊危害資料出境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 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應對負面清單 的落實情況和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內資料出境情況進行跟蹤監 督,強化事前事中事後監管,提升資料出境安全風險發現和預警能力。每 半年向上海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上海市資料局報告負面清單落實情況和 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內資料出境情況,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第四章 資料出境促進措施

第十四條 在上海市資料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的統籌協調下,市級管理 部門及各市級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及相 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按照相關重要資料識別標準,組織行業資料處理者 開展資料分類分級和重要資料目錄備案,形成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 區重要資料目錄,並按程式向國家資料安全工作協調機制辦公室備案。
資料處理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識別、申報重要資料。未被各市級行業 主管監管部門,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告知或者公開 釋出為重要資料的,資料處理者不需要作為重要資料申報資料出境安全評 估。
第十五條 資料處理者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開展資料出境 活動,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與國內法律法規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協定,但我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
支援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進資料出境便利化發展,開展國際高 標準經貿規則資料出境相關條款壓力測試,探索與更高水平開放相適應的 資料出境安全風險防範體系。
第十六條 支援建設具備申報服務、安全監管等功能的資料出境功能 平臺,構建“管得住、放得開”的監管服務體系,促進資料高效、便捷流動。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中華 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參與資料出境負面清單管理的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 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個人資訊、商業秘密、保密商務資訊等資料應當依 法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非法使用。違反者按照相關 法律法規進行懲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負面清單和操作指引未涉及的行業、領域的資料分類分級 參考規則,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負面清單和操作指引涉及的行業、領域中,如涉及《中華 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規定的管制物項相關技術資料或《中華人民共和 國對外貿易法》規定的技術出口管理事項等資料出境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 定執行。
負面清單和操作指引未涉及的行業、領域資料,按《網路資料安全管 理條例》《資料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辦法》《促 進和規範資料跨境流動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其他自貿區正式釋出的資料出境負面清單,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 片區可參照執行。
本辦法中未明確規定的,若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 室、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出臺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會同上海市資料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負 責解釋。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資料出境管理清單(負面清單)(2024 版)

說明

一、資料出境負面清單 是指根據《網路資料安全管理條例》《資料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辦法》《促進和規範資料跨境流動規定》等政策法規,需要納入資料出境安全評估、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個人資訊保護認證管理範圍的資料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
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資料出境負面清單 適用於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內註冊且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內開展資料出境活動的資料處理者,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不適用本清單。
三、負面清單未涉及的行業、領域資料 ,按《網路資料安全 管理條例》《資料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辦法》《促進和規範資料跨境流動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四、負面清單涉及行業領域若包括納入出口管制事項、技術出口管理事項資料的 ,按照《出口管制法》《對外貿易法》《促進和規範資料跨境流動規定》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五、資料處理者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開展資料出境活動 ,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與國內法律法規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協定,但我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

資料出境負面清單實施指南(試行)

為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網路資料安全管理條例》《促進和規範資料跨境流動規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資料出境負面清單管理辦法(試行)》要求,指導和幫助資料處理者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以下簡稱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內使用資料出境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依法有序開展資料出境活動,結合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指南。

一、適用範圍

負面清單適用主體: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內註冊的,且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開展資料出境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機構、團體或其他組織等資料處理者。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二、申報流程及方式

(一)負面清單使用情況提交與報備
資料處理者按照負面清單開展資料出境活動,應在使用負面清單開展資料出境活動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資料跨境服務中心提交負面清單使用材料並報備資料出境情況。有特殊情況不能進行報備的需要向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說明延期報備的理由,經同意後可延期報備。
具體提交材料如下:
1.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證件影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影印件;
3.經辦人身份證件影印件;
4.經辦人授權委託書(模板見附件2);
5.資料出境負面清單使用情況說明(模板見附件3);
6.承諾書(模板見附件4
(二)負面清單材料核驗
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在接收資料處理者負面清單使用材料後,對材料進行初步核驗,並報上海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和上海市資料局。
經核驗透過的,由相關部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資料處理者反饋。未透過核驗的,相關部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知資料處理者進行整改,資料處理者需要繼續開展資料出境活動的,按照《資料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辦法》《促進和規範資料跨境流動規定》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三)負面清單終止使用
資料處理者受到相關部門處罰、註冊地遷出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資料出境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情況,不再符合負面清單管理要求的,經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確認後告知資料處理者終止使用負面清單。資料處理者需要繼續開展資料出境活動的,應當按照《資料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辦法》《促進和規範資料跨境流動規定》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資料處理者在資料跨境流動工作過程中未嚴格履行相關承諾或存在其他違規行為,應立即終止資料跨境流動,如存在違法違規事項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負面清單諮詢
在負面清單使用過程中遇到的法律、政策、技術等問題,資料處理者可向所在地資料跨境服務中心等機構諮詢並尋求支援(附件5)。

三、注意事項

(一)資料處理者使用負面清單開展資料出境活動的,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規性等承擔法律責任。
(二)上海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上海市資料局聯合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各市級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透過定期檢查和雙隨機抽查等方式,對負面清單的落實情況和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內資料處理者的資料出境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三)參與資料出境負面清單工作的相關機構和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個人資訊、商業秘密、保密商務資訊等資料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非法使用。違反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懲處。
(四)如相關領域已釋出資料跨境場景化操作指引,有合規化需求的資料處理者可按照操作指引開展資料跨境流動。
附件:1.資料出境負面清單使用材料要求
2.經辦人授權委託書(模板)
3.資料出境負面清單使用情況說明(模板)
4.承諾書(模板)
5.資料跨境服務中心聯絡方式
資料出境負面清單使用材料要求
資料出境負面清單使用材料要求
序號
材料名稱
要求
備註
1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證件
影印件加蓋公章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
影印件加蓋公章
3
經辦人身份證件
影印件加蓋公章
4
經辦人授權委託書
(模板見附件2
使用中文填寫
5
資料出境負面清單使用情況說明
(模板見附件3
使用中文填寫
6
承諾書
(模板見附件4
使用中文填寫
注:採用線下方式提交材料的資料處理者,需同步透過光碟提交相應電子版材料。
經辦人授權委託書(模板)
本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資料處理者名稱的法定代表人,現授權我單位姓名(身份證件號碼:為資料出境負面清單材料申報工作經辦人。經辦人代表我單位進行資料出境負面清單材料申報工作過程中的一切行為,包括所簽署和上傳的資料,我單位均予以承認,並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授權委託期限:日至
經辦人無轉委託權。
單位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經辦人(簽字):
資料出境負面清單使用情況說明(模板)
資料出境負面清單使用情況說明表(模板)
資料處理者情況
單位名稱
單位性質
事業單位企業
社會組織其他
單位型別
¨內資外資中外合資
港澳臺資其他
單位註冊地
辦公所在地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法定代表人資訊
姓名
職務/國籍
聯絡電話
電子郵箱
證件型別
居民身份證護照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其他
證件號碼
經辦人資訊
姓名
職務/國籍
聯絡電話
電子郵箱
證件型別
居民身份證護照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其他
證件號碼
資料處理者遵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情況
簡述近2年在業務經營活動中受到行政處罰和有關主管監管部門調查及整改情況,重點說明資料和網路安全方面相關情況
資料出境場景1
資料出境業務場景
例:會員管理
資料型別
重要資料
重要資料認定主管部門名稱
個人資訊
是否包含敏感個人資訊
涉及行業/領域
資料項名稱
內容描述及示例
涉及自然人(去重)
數量
包括當年已出境數量、未來三年出境數量以及兩者的關係
涉及重要
資料規模
MB/GB/TB
適用負面清單中的資料子類
例:商貿領域(零售與餐飲業、住宿業)“4.自當年1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100萬人以上且不滿1000萬人的個人資訊(不含敏感個人資訊)
適用負面清單情形的依據
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資料出境場景
適用負面清單的資料出境情形
1.訂立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
2.免予申報資料出境安全評估、訂立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
3.其他情形
境外接收方情況
境外接收方名稱
所在國家
或者地區
主營業務
負責人
姓名
負責人
職務
資料出境場景2
……
承諾書(模板)
資料處理者名稱系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內註冊的,且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開展資料出境活動的資料處理者,符合負面清單適用範圍的規定要求,本單位鄭重承諾:
一、出境資料的收集、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資料出境負面清單使用材料所有內容真實、完整、準確和有效;
三、為資料出境負面清單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援。
本單位知悉並充分理解上述承諾內容,若承諾不實或者違背承諾,願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法定代表人(簽字):
單位名稱(蓋章):
資料跨境服務中心聯絡方式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1
機構名稱
上海自貿試驗區保稅區域資料跨境服務中心
諮詢電話
021-58696131/58698511
通訊地址
基隆路9號一樓保稅區域綜合服務大廳
工作時間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2
機構名稱
上海自貿試驗區陸家嘴片區資料跨境服務中心
諮詢電話
021-60893761/60893775
通訊地址
塘橋新路87號陸家嘴管理局
工作時間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3
機構名稱
上海自貿試驗區金橋區域資料跨境服務中心
諮詢電話
021-68800000-355
通訊地址
新金橋路2714號樓
工作時間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4
機構名稱
上海自貿試驗區張江科學城資料跨境服務中心
諮詢電話
021-33833011
通訊地址
張東路11583號樓372號視窗
工作時間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5
機構名稱
上海自貿試驗區世博片區資料跨境服務中心
諮詢電話
021-50390161
通訊地址
世博村路231
工作時間
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
6
機構名稱
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資料跨境服務中心
諮詢電話
021-68281168
通訊地址
海港大道1539號創晶科技中心T3一樓
工作時間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資料出境管理清單(負面清單)(2024版)》答記者問

有關單位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1:請介紹一下《負面清單》制定的背景和意義?
答:2024年3月22日,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釋出《促進和規範資料跨境流動規定》,授權自貿區可自行制定資料出境負面清單。
為保障國家資料安全,保護個人資訊權益,進一步促進和規範資料依法有序出境,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打造國家制度型開放示範區,在上海市委市政府統籌領導和國家資料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國家資料局等部門支援指導下,在上海市資料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框架下,市網信辦、市資料局、市發展改革委、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等部門組建資料跨境專班,聯合市委金融辦、市商務委、市交通委等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研究編制《管理辦法》及《負面清單》,經國家資料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和上海市委網信委批准,並報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國家資料局備案。這標誌著上海市在資料跨境流動便利化服務創新改革方面邁出重要一步,有力推動上海市高水平開放和高質量發展。
問2:《管理辦法》《負面清單》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本次釋出的《管理辦法》及《負面清單》,聚焦上海“五個中心”建設和三大先導產業,以解決企業實際問題為導向,在充分論證和廣泛調研基礎上形成的。
《管理辦法》分為總則、工作機制與職責、負面清單實施與管理、資料出境促進措施、監督管理、附則等六章21條,重點圍繞負面清單的制定流程、職責分工、適用範圍、安全監管等方面進行設計,是制定負面清單和開展日常監管的基本規範;《負面清單》綜合考慮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求、資料分類分級規則、資料敏感程度等因素,首批制定涵蓋金融(再保險)、航運(國際航運)和商貿(零售與餐飲業、住宿業)3個關鍵領域,包括重要資料、個人資訊2類資料,涉及6個具體場景,84個數據項。
問3:如何理解《負面清單》的說明及註釋部分?
答:一是明確《負面清單》的適用範圍。二是定義《負面清單》涉及的資料處理者及資料型別。三是解釋說明《負面清單》包含的資料出境場景。
問4:上海此次出臺的負面清單及管理辦法,有哪些值得關注的特色亮點?
答:一是清單制式方面將“場景名稱”前置單列,就場景增加解釋說明,便於企業直接對應場景並適用。二是在金融、航運領域對重要資料進一步細化,幫助企業準確識別重要資料。三是相較於《促進和規範資料跨境流動規定》,個人資訊量級進行了突破,在風險可控前提下,有效降低企業資料出境合規成本。四是清單使用方面不設定准入機制,減輕企業負擔。
問5:上海下一步將採取哪些舉措推動負面清單落地?
答:為做好負面清單組織實施,統籌推進上海市資料出境服務管理,有效提升自貿區企業資料跨境流動便利度,將重點組織實施三項“服務措施”一是統籌佈局上海資料跨境服務中心。在上海自貿試驗區的5個管理局(保稅區管理局、陸家嘴管理局、金橋管理局、張江管理局、世博管理局)設立資料跨境服務中心,聯合臨港新片區資料跨境服務中心,建立網格化政務服務,面向企業提供“一站式”服務。二是出臺服務指南。釋出《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資料出境負面清單實施指南(試行)》,進一步向企業明確適用範圍、報備流程及方式、注意事項等。三是分地區、分行業組織開展政策宣講和企業輔導,提高政策措施的覆蓋面和觸達率。
問6:《負面清單》實施後,如何做好資料出境活動的安全監管?
答:《負面清單》統籌發展和安全,堅守國家資料安全底線,在保障重要資料安全和維護個人資訊權益的基礎上,促進資料資源有序流動和開發利用,推動數字經濟和數字貿易高質量發展。上海各相關單位將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要求資料處理者履行資料安全保護義務,保障資料出境安全。發生資料出境安全事件或者發現數據出境安全風險增大的,向市網信辦、市資料局、市公安局、市國家安全域性、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報告。二是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對負面清單落實情況和區內資料出境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強化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全領域監管。
問7: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的企業開展資料出境活動,哪些資料免予申報資料出境安全評估、訂立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透過個人資訊保護認證?
答:主要有以下七種資料出境活動:
一是國際貿易、跨境運輸、學術合作、跨國生產製造和市場營銷等活動中收集和產生的資料向境外提供,不包含個人資訊或者重要資料的。二是在境外收集和產生的個人資訊傳輸至境內處理後向境外提供,處理過程中沒有引入境內個人資訊或者重要資料的。三是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如跨境購物、跨境寄遞、跨境匯款、跨境支付、跨境開戶、機票酒店預訂、簽證辦理、考試服務等,確需向境外提供個人資訊的。四是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跨境人力資源管理,確需向境外提供員工個人資訊的。五是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確需向境外提供個人資訊的。六是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以外的資料處理者自當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不滿10萬人個人資訊(不含敏感個人資訊)的。七是向境外提供《負面清單》外的資料。其中,第三種至第六種條件所稱向境外提供的個人資訊,不包括被相關部門、地區告知或者公開發布為重要資料的個人資訊。
問8:《負面清單》未涉及行業、領域的資料處理者如何開展資料出境活動?
答:《負面清單》未涉及的行業、領域資料,按《網路資料安全管理條例》《資料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辦法》《促進和規範資料跨境流動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此外,上海將立足行業需求,持續開展調研摸排,瞭解資料跨境典型場景及實際需求,在更多行業領域推動制定第二批負面清單。
問9:如何理解《負面清單》和操作指引的關係?
答:如相關行業、領域已釋出操作指引,有出境需求的資料處理者可按照操作指引開展資料出境活動。操作指引與負面清單不一致的地方,以負面清單為準。國家法律法規對資料出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問10:如何理解其他自貿區正式釋出的負面清單與本次釋出的《負面清單》的關係?
答:其他自貿區正式釋出的資料出境負面清單,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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