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企業債權在破產程式中的保護

問答信箱
王志勇
融力天聞律師事務所
高階合夥人
年來,隨著國家宏觀經濟和房地產行業調控政策的變化,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數量逐年遞增。建築施工企業作為房地產專案的重要參與者,不僅累積了金額巨大的工程款債權,還承載了大量農民工就業。在房地產企業的破產程式中,如何保護這些債權不僅影響建築施工企業的切身利益,還關乎農民工權益和社會穩定,因而日益引起各界重視。
問:建築施工企業申報的債權是否必須經過訴訟程式確認?
答:可按以下不同情況考慮:
(1) 如果在房地產企業破產前,建築施工企業已經提起訴訟或仲裁,並已取得生效法律文書,則建築施工企業應根據生效判決確認的權利進行債權申報。
(2) 如果建築施工企業在房地產企業破產前已經提起訴訟或仲裁但尚未判決,則案件中止訴訟,待破產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建築施工企業可繼續訴訟或仲裁,最終按照生效法律文書進行債權申報。
(3) 如果建築施工企業在房地產企業破產前尚未提起訴訟但已完成竣工結算,施工企業可根據結算工程款金額進行債權申報。
(4) 如尚未完成竣工結算或工程尚未竣工,建築施工企業可根據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款結算方式計算工程款金額,並據此申報債權。對尚在施工中的建設專案,應注意申報債權時並非限於依據合同計算的工程進度款,而是已完成工程的全部造價。
對於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申報的債權,破產管理人一般會予以確認。對於破產管理人自行確認的工程款債權,施工企業如不同意確認金額,依法可提出債權確認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問: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否優於其他一切債權?
答:建築施工企業對於其所施工的建設工程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屬於法定優先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優於職工債權和抵押等擔保物權,也被稱為“超級優先權”。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 根據中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針對特定財產,即建築施工企業所施工的建設工程,而並非對破產企業全部財產均享有優先受償權。比如,對於建設用地及其他施工企業施工的建設工程就不能享有優先受償權。
(2)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二條,“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3) 建築施工企業債權享有優先權的範圍僅包括建設工程價款,即工程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享有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權利只能作為普通債權參與分配。
(4)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為18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破產受理後解除建設工程合同的,應以合同解除日為起算時點。
問:進入破產程式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解除?
答:在房地產企業進入破產程式後,對於尚未履行完畢的施工合同,作為工程承包人的施工企業可以根據《民法典》中關於合同解除的規定,在符合解除條件時行使合同解除權。破產管理人同樣有權決定是否解除合同。然而,破產管理人應慎用或不適用任意解除規則,解除施工合同前必須審慎考慮以下多方面因素:
(1) 建設工程合同涉及權利義務複雜,履行時間長,施工行業資質及專案工程本身均受到國家嚴格監管,同時考慮到工程竣工後質保期等因素,在破產程式中解除合同可能引發諸多問題。
(2)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往往會選擇重整程式,未完工的工程大多為破產企業的核心財產,施工合同的繼續履行對於其破產程式的順利推進及財產價值提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若任意解除合同,將導致承包人的重新選擇、招標、備案登記、交接、原承包人撤場等一系列後果,不利於維護債權人利益。
因此,除非施工企業嚴重違約或債權人會議作出決定,管理人一般不會解除之前的施工合同。但施工企業應充分考慮續建所涉及的法律和經營風險,積極參與重整協議的制定,並對破產前後的權利進行界定,依法維護自身利益。
作者 | 融力天聞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王志勇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4年11月刊。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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