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 債市研究,致謝。:
35號文及其補丁檔案是針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債務風險日益凸顯的問題而頒佈的,其主要目的在於嚴控融資平臺各類債務規模新增,確保地方債務風險有效控制,有效防範,支援重點省份融資平臺債務存量化解,引導債務規模與地方經濟發展匹配,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這些檔案的釋出加強了政府對地方債務風險的管控、推動了融資平臺債務風險化解工作的規範化、增強了金融機構和投資者的信心,並促進了地方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35號文(化債總綱)作為基礎性化債檔案及化債工作的總綱領,清晰界定了對重點省份融資平臺債務化解的支援政策與具體措施。隨後,47號文(重點省份投資領域)作為35號文的配套實施細則,著重強調嚴格控制新建政府投資專案,旨在有效緩解地方債務風險。緊接著,14號文(擴區域範圍)將化債方案的適用範圍從重點省份擴充套件至非重點省份的部分地區,進一步擴大了政策覆蓋面。而134號文(時間延長型別擴圍)則對化債期限進行了延長,並適度放寬了部分化債政策的限制,增強了政策的靈活性與適應性。此外,150號文(城投退平臺)明確規定了融資平臺退出的相關時間與條件,為平臺的有序退出提供了明確指引。226號文(嚴肅化債紀律)是一份專注於強化化債紀律、加速推動非標債務置換程序的關鍵政策檔案,其在保障化債工作順利推進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99號文(重點省份退出的相關流程標準)則專門針對重點省份退出的流程與標準制定了詳細的規範性檔案,為相關省份平穩退出奠定了堅實基礎。
一系列補丁檔案的陸續出臺,不僅體現了中央及政府在化解地方債務問題上的高度重視與針對性推進,也彰顯了中央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完善措施的靈活性與決斷力。

35號文
《關於金融機構支援融資平臺化解債務風險的指導意見》
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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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出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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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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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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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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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2023]35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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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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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金融機構支援融資平臺化解債務風險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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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債總綱)釐清範圍,分類管理,化存量債務,控新增債務,建機制,完善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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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資平臺債務定義與範圍; 2.城投平臺分類與債務管理; 3.債務風險化解措施; 4.嚴控融資平臺債務增量; 5.建立長效機制; 6.配套政策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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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融資平臺債務定義與範圍
檔案明確了融資平臺債務的定義,包括貸款、債券、非標等金融債務,但排除了隱性債務和未納入隱性債務但須由地方政府承擔償還責任的債務。這一界定有助於精準識別和處理融資平臺債務問題。
2、城投平臺分類與債務管理
城投平臺被分為三類,並針對不同類別提出了差異化的債務管理要求:
(1)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主要任務是化解存量債務,不能新增融資,只能借新還舊(不包含利息)。
(2)參照地方政府平臺管理的國有企業:在12個高風險重點省份,這些企業同樣只能借新還舊,不能新增融資;在其他省份,需省級政府出具同意檔案後才可新增融資。
(3)普通國有企業:可以新增融資,但債務由企業自己負責。
3、債務風險化解措施
(1)債務重組與置換:支援金融機構透過債務重組、債務置換等方式化解到期債務風險。
(2)借新還舊:加快稽核支援債券本金借新還舊,確保在2025年以前不出現兌付風險。
(3)央行流動性支援:透過設立流動性工具(SPV)和“緊急貸款”等方式,為城投平臺提供流動性支援。
(4)統借統還:支援資質較好融資平臺承接弱資質融資平臺借新還舊債券發行額度,實現債務的最佳化配置。
4、嚴控融資平臺債務增量
檔案要求金融機構嚴格控制對融資平臺的新增融資,並強化對政府投資專案融資的管控,以遏制債務規模的進一步擴張。
5、建立長效機制
為確保債務風險化解工作的持續性和有效性,檔案提出建立以下長效機制:
(1)融資平臺查詢系統:便於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查詢和了解融資平臺的基本情況和債務狀況。
(2)常規化債務監測機制:對融資平臺的債務進行常規化監測和分析,及時發現和處理潛在風險。
(3)市場敏感性債務的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針對市場敏感性債務建立監測預警系統,並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
6、配套政策支援
檔案還涉及政策保障、激勵機制建立和不良貸款轉讓核銷政策的最佳化等配套政策支援,以推動債務風險化解工作的順利開展。這些政策旨在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參與債務風險化解工作,併為化解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援和保障。
47號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重點省份分類加強政府投資專案管理辦法(試行)>》
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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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出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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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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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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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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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2023]47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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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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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重點省份分類加強政府投資專案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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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省份投資領域)主要涉及基建投資領域管控,重點省份重點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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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嚴控12個重點省份(債務高風險地區)新建政府投資專案; 2. 涉及投資領域,對存量專案進行清理,緩建或停建部分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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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號文對35號文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和補充,主要是針對重點省份即12省份的基建投資領域。
1、重點省份與要求
重點省份:檔案將天津、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重慶、貴州、雲南、甘肅、青海、寧夏等12個地區列為重點省份。
要求:
全力化解地方債務風險,在地方債務風險降低至中低水平之前,嚴控新建政府投資專案。
嚴格清理規範在建政府投資專案,對於總投資完成率低於50%的專案,大部分將面臨緩建或停建的風險;而完成率高於50%但存在重大問題的專案也需進行相應處理。
2、投資領域與限制
限制領域:在基礎設施、公用事業、棚戶區改造等領域(除供水、供暖、供電等基本民生工程外),嚴控新建政府投資專案。這些領域包括交通、社會事業、市政、產業園區、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等。
例外情況:市政領域的城市燃氣、排水、供水、供熱設施等,以及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實施的重大政府專案、列入相關規劃綱要的專案、重建、提升救災減災防災能力的相關重大專案等,可以按照原規定履行專案審批手續。
3、審批管理與責任
審批管理:各重點省份的政府類投資將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嚴格把關,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按程式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開展提級論證。
責任主體:壓緊壓實重點省級政府管理的主體責任,確保政策得到有效執行。
4、針對47號文的影響與應對
47號文主要對重點省份及工程行業的影響較大。
(1)對12個重點省份未來基建的投資造成了切實影響,絕大多數的固定資產投資增速維持不變和調低,甚至多達5個省份的增速目標調降幅度超過3個百分點。
(2)給工程行業帶來了深遠的影響,包括限制新建專案、嚴格清理在建專案、強化審批和監管等,這將影響融資和資金安排,促進行業規範和標準化發展。
應對措施:
積極申請國家財政資金投向受支援的相關領域的政府投資專案,如特別國債、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等。
鼓勵地方國企依法依規開展企業投資專案,帶動基建專案投資,進而推動區域發展。地方國企應加快市場化轉型,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實現從融資平臺向地方國有企業的轉變。
工程行業企業應積極應對政策變化帶來的挑戰和機遇,加強專案管理、技術創新和資金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以推動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14號文
《關於進一步統籌做好地方債務風險化解工作的通知》
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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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出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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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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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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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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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2024]14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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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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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統籌做好地方債務風險化解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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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區域範圍)原重點省份的擴容,非重點省份中的債務重點地級市的篩選。擴大化債城市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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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5號文之外的19省份可自主選報轄區內債務負擔重、化債難度高的地區,獲批後參照12個重點省份的相關政策化債; 2. 明確了選報地級市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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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釋出《關於進一步統籌做好地方債務風險防範化解工作的通知》,允許19個非重點省份自主選報轄區內債務負擔重的地區為化債重點,獲批後參照12個重點省份的相關政策化債。該政策旨在化解地方債務風險,加強對融資平臺的債務管理。對原35號文規定的重點12省份的擴容,增加化債範圍。同時新增地區企業債新增受限,產業轉型平臺稽核趨嚴格。
1、14號文明確了這19個省份選報地級市的條件
申報條件主要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1)核心的一條是區域債務率的高低
(2)地級市所轄融資平臺的金融債務也有具體的標準要求,以上報的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資料為準。
(3)主要看地級市平臺金融債務的絕對規模,以及佔該市GDP的相應比重。
(4)不設硬性指標,即19省份中不要求每個省份至少選報一地級市作試點的硬性要求。
2、地方本輪申報中需充分評估化債政策雙面效應
優點:
申報的好處是平臺存量債務有渠道化解;
缺點:
地方如果在本輪申報中獲得透過,在獲得存量債務支援政策的同時,嚴控債務增量的規定可能對區域經濟發展、城投企業流動性產生一定影響;
地方尤其擔憂與化債相關的政府投資專案分類管理規定(47號文)。12個重點省份2024年起其部分領域的新增專案受到限制。
134號文
《最佳化金融支援地方政府平臺債務風險化解的通知》
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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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出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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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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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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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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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髮[2024]134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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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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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化金融支援地方政府平臺債務風險化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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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延長型別擴圍)延長化債期限,拓寬債務置換範圍,境外債管理,城投風險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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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35號文進行修訂補充,延期至2027年6月; 2. 雙非債務(非重點省份的非持牌金融機構債務、非重點省份的非標和非持牌金融機構的債務)納入債務置換和重組範疇; 3. 不允許新增1年以內的境外債,境外債可用境內債做借新還舊; 4. 城投退平臺後,地方政府對該主體要做至少1年的風險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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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號文最核心的內容就是將債務置換的範圍推進到雙非債務和境外債,化債兵鋒直指雙非債務,而雙非債務是比非標債務更難啃的硬骨頭,2023年下半年以來儘管化債政策力度空前,但還是不斷出現城投非標爆雷潮,很大一部分風險源頭是雙非債務,將這部分高風險債務置換為優質的銀行債務無疑將使城投風險獲得根本性的緩釋。
1、主要內容
(1)延長化債期限:該通知將35號文的適用期限延期至2027年6月,為地方政府平臺提供了更長的債務風險化解時間視窗。
(2)拓寬債務置換範圍:重點省份的非持牌金融機構債務,以及非重點省份的非標和非持牌金融機構的債務,也被納入債務置換和重組的範圍。但需要注意的是,民間借貸、企業拆借和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籌集的資金(如定融)並不包括在內。
(3)境外債管理:對於境外債,通知明確不允許新增1年以內的境外債,但允許用境內債來做借新還舊,以緩解短期償債壓力。
(4)城投風險監測:地方政府需要對退出平臺後的城投公司進行至少1年的風險監測,以確保其穩健運營。
134號文是對35號文的又一次重要補充和延期,主要為延長化債期限及拓寬債務置換範圍。
150號文
《中國人民銀行等四部委關於規範退出融資平臺公司的通知》
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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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出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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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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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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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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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髮[2024]150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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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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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等四部委關於規範退出融資平臺公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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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退平臺)退平臺時間、條件,後續進行監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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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確退平臺不晚於2027年6月末; 2. 退出平臺名單應徵得2/3債權人同意; 3. 不同意平臺退出名單的債權人應出具相關證據,並由地方政府稽核證據、給出判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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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城投公司退出融資平臺名單,檔案要求2027年6月底之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清零,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清零,城投公司退出融資平臺名單,剝離政府投融資職能,城投公司全面市場化。

150號文主要內容
1、退出時限:
融資平臺退出不晚於2027年6月末。若逾期未退出,將由省級政府認定並向主管部門申請退出平臺名單。
2、退出條件:
融資平臺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已清零,需由融資平臺本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蓋章確定。
融資平臺沒有金融債務,或有金融債務但已徵得金融債務2/3以上份額金融債權人同意退出。債權人應就是否同意融資平臺退出提出明確意見,逾期未反饋視為同意。
融資平臺已剝離政府融資功能,轉型成為自主經營、自擔風險的市場化經營主體,或合規登出,由融資平臺本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出具說明。
3、後續監管:
融資平臺退出過程中,不得借壓降融資平臺數量名義逃廢金融債務,嚴禁虛假化債。
融資平臺退出後,地方政府在一定時期內(原則上不少於一年)對於轉型後的市場化經營主體債務進行跟蹤監測,嚴防爆雷。
4、退出後的管理:
融資平臺退出後,應及時透過合適渠道宣告不再承擔政府融資功能。
從融資平臺名單剔除後,不再享受相關政策支援,新增融資不受融資平臺新增融資有關政策限制。
地方政府應依法健全向企業撥款機制,嚴禁在沒有預算及合法擔保的情況下向企業撥付資金。
226號文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關於嚴肅化債紀律做好金融支援融資平臺債務風險化解的通知》
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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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出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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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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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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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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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髮[2024]226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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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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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關於嚴肅化債紀律做好金融支援融資平臺債務風險化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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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肅化債紀律)強調紀律,督促按規執行,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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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嚴肅化債紀律和化債資金的合規性; 2. 金融機構支援城投非標債務化解; 3. 金融機構對退平臺企業一視同仁提供融資,但不能依據政府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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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號文的出臺背景與山東省在化債方面出現的維穩問題有關。據報道,山東省曾要求公職人員透過個人貸款購買非標產品以借錢給財政化債,但隨後由於非標產品違約,導致相關人員進京舉報。這一事件引發了監管層對化債紀律的高度關注,並促使226號文的出臺。
主要內容:
(1)嚴肅化債紀律:
226號文強調化債資金要合法合規,金融機構在提供化債資金時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
(2)擴充套件非標債務置換物件:
明確置換的非標債務物件擴充套件至2027年6月底前到期的“雙非債務”(指由非持牌機構發行的融資平臺非標債務)和非標債務的本金。這一舉措旨在加快非標債務的置換程序,降低融資平臺債務風險。
(3)金融機構積極參與:
要求金融機構積極參與非標債務的化解工作,落實“35號文”與“134號文”的要求。透過債務重組、債務置換等方式化解融資平臺債務風險。
(4)一視同仁提供融資:
金融機構對退平臺企業一視同仁提供融資,但不能依據政府信用。這一規定旨在打破城投信仰,推動融資平臺的市場化轉型。
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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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出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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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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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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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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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2024]99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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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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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號文(檔案全稱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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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省份退出的相關流程標準)退出程式、標準、進度、後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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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確退出重點省份的流程及要求; 2. 退出標準包括隱性債務率、金融債務/GDP比例等; 3. 退出進度安排,包括2025年一季度申請退出時的融資平臺數量壓降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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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要點:
1、退出重點省份名單的條件與背景
檔案出臺的背景是地方政府在化解債務(即“化債”)的同時,還要求實現地區經濟發展,因此需要提供一個退出重點省份的路徑。
2、退出程式
每年3月底前,相關省份需按程式向國務院報送請示,申請退出重點省份名單。這一時間點的選擇是基於每年3月上年度審計報告財務資料基本定稿,融資平臺金融債務已基本確定,此時上報資料屬於上年度最新財務資料,時效性較強。
3、退出標準
退出標準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隱性債務率: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餘額與地方綜合財力的比值應不高於除北京、上海、廣東外16個非重點省份中隱性債務率較高的8個省份的平均值。這一標準根據前一年資料計算,且8個省份的平均值以財政部認定為準。
金融債務與GDP的比例:本地區金融債務與GDP的比值應低於10%,同樣基於前一年資料計算。
化債能力:評估申請退出省份是否具備化債能力,確保在不再適用重點省份相關化債政策支援後,仍有能力防範化解地方債務風險。
4、退出進度
退出進度方面,檔案規定了具體的時間表:
2025年一季度:申請退出時,最近一個月底融資平臺數量較2023年3月底累計壓降不低於40%。
2025年底:融資平臺數量較2023年3月底累計壓降不低於75%。
2026年底:融資平臺數量較2023年3月底累計壓降不低於90%。
2027年6月底前:實現融資平臺全部退出。
5、退出後續要求
融資平臺退出後,其債務將作為市場化經營主體債務處理,不再納入融資平臺金融債務統計,也不再適用47、35、134、14號文等相關政策支援。這意味著退出後的融資平臺將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處理其債務問題。
“99號文”為地方政府債務化解提供了明確的路徑和要求,旨在推動地方政府在化解債務的同時實現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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