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20年大修在即,如何突破企業重生與債權保障之困局?

經濟放緩暴露了中國破產製度的變革陣痛:它正面臨著過時的立法、日益複雜的跨境問題以及根深蒂固的文化偏見。然而,重重挑戰之下,也蘊藏著改革的機遇

國時代,名醫扁鵲曾三次進言國君蔡桓公,警告他的病情,但每次都遭到輕視、回絕。到第四次探訪之時,扁鵲默然離去,因為這位國君的病情已經病入骨髓、無可救藥,最終國君病逝。
這一廣為流傳的寓言故事,恰如中國企業破產的現狀——許多企業往往拖延求助時機,直至財務問題惡化到難以挽回的地步,覆水難收。
“這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個文化問題,”德恆律師事務所駐上海的合夥人吳俊說。
長久以來,文化偏見、低效的制度設計以及薄弱的立法框架,使得企業無法有效利用破產工具。近年來,隨著知名企業破產事件頻上新聞,尤其是房地產行業危機加劇,中國的破產製度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檢視。
不過,在這些挑戰之下,改革與創新正在改變這一領域,為債務人和債權人帶來新的希望。
破產潮的推手
中國經濟面臨逆風之際,破產案件數量激增。吳俊觀察到,不僅主要經濟中心地區的破產申請數量在增加,西北等傳統上破產案件較少地區的相關案件也在增長。
“破產案件的數量在較快地增加,且覆蓋的地域越來越廣,”吳俊指出。但他也提到一個耐人尋味的現象:儘管案件數量在增加,投資者對不良資產的興趣卻在下降,投資金額也在縮減。
一些產能過剩的行業,如新能源汽車和光伏,正成為破產案件的主要被申請目標。而2024年,快消品行業也加入了受影響最嚴重的陣營。
中倫律師事務所深圳辦公室的合夥人許勝鋒強調,房地產行業的危機無疑是這場風暴的核心。“房地產開發商的財務問題已經沿著供應鏈傳導,影響到建築、裝修及相關上下游企業,”他說。
房地產危機的連鎖反應尤為嚴重。許勝鋒解釋說,經濟下行使投資者愈發謹慎,重整成功的難度也隨之增加。
市場變化也在影響債務處置方式。“債權的清償方式更加多元化,債轉股、財產權益信託等清償方式在越來越多的案件中被適用,”許勝鋒說。
然而,他也指出,圍繞債轉股方案中用於清償債務之股權定價的爭議已成為許多破產案件中的主要難題。
立法改革與制度更新
2006年頒佈的中國《企業破產法》被廣泛認為已不合時宜。早在202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便將《企業破產法》的修訂提上立法議程,旨在解決系統性低效問題並適應不斷演變的經濟挑戰。修訂的重點包括完善預重整機制、提升債權人保護、簡化關聯企業破產程式,以及推進跨境破產規則與國際接軌。
然而,恰如《公司法》的修訂過程,由於其影響深遠,《企業破產法》的修訂至今仍在審議中。
在這場立法討論中,吳俊直指當前重整計劃表決機制的低效問題。“中國可以借鑑美國破產法,對於某些債權人可豁免表決權,尤其是當其反對立場已十分明確時。例如,當普通債權人的償付比例低於5%,就直接推定會反對,其反對意見通常不會影響最終決策,”他建議。
吳俊還呼籲,應明確重整計劃的時間上限,以防止程式無限拖延。他提到自己處理的一起案件,已陷入僵局長達九年。“只要短期內重整無望,就應當快速清算出清,”他說。
許勝鋒則建議,賦予債務人在重整中的更大控制權,以鼓勵企業更早介入破產程式。“實務中債務人基於一旦啟動重整就失去控制權的擔憂,困境企業進入重整程式的時點都較晚,容易錯過最佳的早期挽救時機,”他解釋說。
因此,他建議:“破產法應當在制度設計上鼓勵適用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模式,激勵債務人早期適用重整,以提升重整的效率和效果。”
此外,他也主張改革法院指定破產管理人的方式,允許債務人和主要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向案件受理法院推薦產生管理人,這種做法更符合國際標準。
近年來,中國的破產製度在司法與實踐層面也經歷了重大改革,包括個人破產試點、線上破產平臺的建立以及預重整機制的引入。這些改革措施旨在提升程式透明度和效率,但實施效果參差不齊。
許勝鋒強調了這些改革的益處,特別是在改善資訊獲取和簡化程式方面。“一些地方法院正在運用5G技術開發多功能破產審判資訊化平臺,如深圳、廣州等地法院開發建設的智慧破產平臺,大大提升了破產的透明度和便利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參與破產程式。”
不過,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新的挑戰。華誠律師事務所上海辦公室的合夥人朱小蘇舉例說,這些改革往往增加了法院指定管理人的行政負擔。“大量的資料輸入佔據了管理人的工作時間,”他提示說。
改革也暴露了法律框架中的立法空白。例如,個人破產試點在深圳等地取得成功,但實踐中民營重整企業實控人的個人破產渠道仍不順暢。
最終草案何時透過並實施仍不確定。朱小蘇分享了他參與撰寫提交給全國人大的修訂草案建議稿的經歷。“我們提出了多項建議,例如引入關聯企業合併破產程式、最佳化重整稅收政策,以及債務人財產處置及破產財產分配有關制度。”他補充說,許多建議已被納入待修訂的法律草案中。
文化障礙:破產汙名如何阻礙改革?
中國破產製度有效性面臨的最持久挑戰之一,是破產所附著的文化汙名。根植於將財務失敗等同於個人恥辱和丟臉的傳統價值觀,許多企業往往拖延至最後一刻才尋求破產保護。這種拖延通常加劇了財務困境,使企業東山再起的機會更加渺茫。
德恆所的吳俊主張,政府需要加強宣傳破產作為合法合理的商業手段,改善所謂逃債的不良社會認知。
對破產法真正目的有所誤解是中國企業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華誠所的朱小蘇近20年來一直致力於糾正這種誤解。“有疾當早醫,但礙於對破產的認知不足等多方面原因,更多企業卻只在深陷泥潭後才考慮破產或重組等紓困工具,”他說。
他強調推廣破產文化的重要性,並教育企業將其視為重整旗鼓的工具而非失敗的標誌。
要根本轉變企業對使用破產工具的文化心態上的牴觸,制度保障無疑是第一步。
中倫所的許勝鋒指出,即使企業成功重整,其信用評級往往仍受損害,從而影響重整效果。此外,即使企業重整成功,實控人的個人連帶擔保責任仍然無法豁免,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破產重整的動力和效率。
這種揮之不去的汙名影響了企業完全恢復並在重整後蓬勃發展的能力。朱小蘇補充說,需要採取更多措施來宣傳早期干預的好處,並追究高管拖延必要破產申請的責任。他提到上海地方立法中曾嘗試解決這些問題,但指出需要更多實際案例來檢驗其適用性。
破產,還是不破產?這不僅是民營企業的問題,國有企業在破產決策上也面臨阻力。吳俊呼籲“在制度上豁免同意重組的國有機構的決策責任和風險”。
由於政府對公共資產的監管和問責更為嚴格,國有企業高管面臨的決策責任比私營企業更大。
“國有金融機構在當前考核和監管政策下,必定會出現反對一切重整決策的傾向。”
房地產危機:無解的困局?
房地產行業已成為中國破產潮的重災區,恒大等大型房企的一系列違約事件震動了市場。這些巨頭的崩塌不僅僅是財務問題,更是社會問題。
“房地產企業牽涉到購房人、施工主體、金融機構等多方面,單純透過法院主導下的破產程式難以妥善化解危機,”許勝鋒指出。
他認為,中國房地產行業的危機將透過府院聯動、破產重整、債務重組等多元化的方式化解、收尾。
“政府的策略是優先考慮社會穩定而非債權人利益,”許勝鋒提到,“保交樓”政策旨在確保未完工房屋的交付。
他說,這些政策已被提升至“國家政治高度”,地方政府在監督實施中扮演著關鍵角色。
法院也透過釋出司法解釋來優先保護購房者的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有關司法解釋,確立了商品房消費者優先受償地位,“彌補了商品房消費者基本生存權保護的實體法層面的缺失,”許勝鋒說,
然而,在司法實踐層面,購房人權益與抵押權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債權人等之間的清償順位衝突依然難解,凸顯了在平衡不同利益群體訴求上的複雜性。
房地產行業困境中最具挑戰性的問題源於大型開發商的多實體架構。許勝鋒指出,許多全國性房企採用“總部-區域-專案”的多層級結構,這使債務重整或清算工作更加複雜。
他解釋說,土地房產等有效資產均由各地區專案公司持有,專案公司承擔開發貸、建設工程價款、園林款及材料款等房地產開發經營類負債;總部公司作為控股平臺,同時可能作為發債主體、融資主體、開具商票主體等,承擔鉅額融資類負債。
“不管從哪個層面單獨實施債務重組或司法重整,都難以化解整體債務,”許勝鋒說。
他指出,跨區域、大型房企能否適用關聯企業實質合併破產程式,也是實務中遇到的爭議點。他提示說,大型房企整體透過實質合併破產的可行性有待論證。
“法院可能更傾向於分割槽分塊,化整為零,結合實際情況,對同一板塊、同一所在區域、臨近地塊專案小範圍實施協調審理或實質合併破產程式。”
在實踐中,破產律師也在積極探索創新方案。在最近一起涉及恒大上海下屬房地產企業破產清算的案件中,朱小蘇的團隊積極推動破產程式,以加快實施被列入“保交樓”名單的房地產專案交付計劃,並運用聯合以房抵債策略盤活剩餘商業地產。
他們還採用新《公司法》頒佈後允許的債權出資方式,引導優先順序債權人設立專案公司,並引入外部投資人進行聯合以房抵債。
“在普通債權無法清償的情況下,引導優先債權人定向補償‘特殊弱勢群體’的小額債權人,”他補充說。
儘管各方付出了種種努力,朱小蘇強調,市場信心的回升還需要一定時間。與此同時,法院、監管機構和地方政府需要繼續合作,以妥善化解持續出現的風險。
房地產行業牽涉甚廣,沒有簡單的危機化解方案。吳俊對此抱持更為悲觀的看法:“房地產危機的收尾就是繼續拖著,用幾代人的代價來支付成本。”
在當前經濟環境不明朗、投資者對不良資產持謹慎態度的情況下,房地產企業成功重整的難度仍在加大。
許勝鋒回憶了一起深圳某工業地產企業的重整失敗案例。一家在深圳擁有工業地產的困境企業,在房地產市場向好時曾吸引投資者的強烈興趣,報價達到資產估值的三倍。然而,隨著房地產市場下行,投資者放棄了重整計劃,迫使管理人第二次尋找新投資者,但因缺乏興趣而失敗。最終,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其資產以遠低於評估價的價格出售。
跨境破產的複雜性與未來展望
隨著中國企業海外業務和債務規模的擴大,跨境破產案件日益增多且愈加複雜。這些案件通常涉及多個司法管轄區、相互衝突的法律體系,以及跨境法律程式協調方面的重大挑戰。香港憑藉其成熟的法律體系和與內地的緊密聯絡,已成為此類案件的關鍵節點。
德恆所的吳俊說,跨境破產案件的增加反映了全球市場日益緊密的互聯性。他回憶了一起案件,一家美國母公司破產後,美國破產管理人隨即便申請中國境內子公司破產。
“啟示就是全球化的影響仍在持續,不是想脫鉤就能脫鉤的,”他認為,未來10年中,“跨境破產會因為歷史的積累和現實的政治鬥爭而變得更加常見。”因此,吳俊預計未來幾年跨境破產司法合作將進一步加強。
華誠所的朱小蘇也強調了國際合作的必要性。他說,上海破產管理人協會近期成立了跨境破產的業務研究委員會,以應對相關挑戰。“我們需要加深對彼此的認識和理解,才能在合作中達到緊密無縫。”
香港作為全球金融中心,並憑藉與內地法律體系的緊密關係,在處理跨境破產案件中發揮著獨特作用。
而中國大型房企普遍依賴透過香港或其他國際市場進行離岸融資,許多房企的離岸實體無法償還到期債務,部分已啟動清算程式。
高蓋茨律師事務所香港辦公室的合夥人楊睿知指出,在重整案件中,內地債權人和其他離岸債權人通常對香港法院的管轄權存有疑慮,進一步加大了協調難度。
他解釋說,儘管香港尚未對跨境破產法律進行重大改革,“但香港法院已為離岸破產管理人尋求香港法院的承認或協助,確立了明確原則。”
楊睿知預計,香港正逐漸成為處理跨境重整工作的理想之地。“香港的破產專業人士經驗豐富,擁有數十年的經驗積累,能夠提供各方利益相關者接受和理解的解決方案。”
CMS國際律師事務所駐香港的合夥人王世偉指出,涉及內地企業的跨境破產案件中,離岸債權人面臨獨特的挑戰。“離岸債權人的問題在於,除非債務人擁有離岸資產,否則他們在償債順序上往往低於內地債權人。”
他也強調了2021年香港與內地跨境破產相互認可安排的開創性意義。這一安排允許上海、深圳和廈門法院承認香港破產程式,但其實施進展近年來有所放緩。
王世偉觀察到,“自中國房地產巨頭相繼違約以來,香港與內地之間對跨境破產承認和協助的初期熱情似乎已經冷卻。”目前,中國當局和法院更注重確保社會穩定,而非離岸債權人的債務回收。
“離岸債權人可能需要更加耐心,”王世偉說。
對於面臨困境的中國債務人,他指出當前市場環境仍然充滿挑戰,限制了扭轉局面的可選項。但他建議,中國企業應繼續與離岸債權人保持溝通。“值得記住的是,儘管困難重重,那些在艱難時期不完全放棄離岸投資者的企業將在國際投資者中收穫更多信譽和聲譽,這將有利於企業長期的可持續性和增長。”
雖然香港法院在清盤程式中保持了對所有當事方公平和公正的處理態度,但王世偉也注意到,香港法院在追究公司董事和專業顧問責任方面的態度,發生了顯著變化,這在最近的一系列案件中有所體現。
例如,在Re Carnival Group(2022年)中,一家中國房地產開發商的董事因反對清盤申請而被判個人支付費用;在GTI Holdings案(2022年)中,清盤人和律師因“挑選法院”受到批評;在Official Receiver訴David Yen & Stephen Liu案(2024年)中,法院以處理清算事務不當為由,對兩名資深破產從業者發出七年禁業令;在Summit Prestige Enterprise 訴 Peak No. 1 Holdings案(2024年)中,債務人公司的律師因繼續按照客戶指示行事,而未充分考慮其客戶是否具有適當授權,被判個人支付罰款。
中倫所的許勝鋒補充說,香港清盤人代表清盤公司,在內地非試點地區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是否需要經過內地法院認可清盤人身份,在實務中仍存在一定爭議,這一問題繼續為債權人帶來不確定性。
儘管挑戰重重,王世偉解釋說,香港擁有一套對債權人友好的完善的普通法體系,併為外國債權人提供了更大的法律確定性。“憑藉香港與內地的跨境破產相互認可安排,香港成為大中華區重組業務的中心,已經沒有競爭對手,”他說。
然而,他也指出,香港作為重組中心的成功取決於內地當局的持續支援以及香港某些法律規則的放寬。“與美國或內地不同,香港仍禁止律師收取風險代理費,除非在極少數例外情況下。這增加了需要資助香港法律程式的債權人的風險,”他解釋說。
展望未來,許勝鋒說,修訂後的《企業破產法》將更全面地解決跨境破產問題。“國家層面高度重視跨境破產製度的完善,而《企業破產法》修訂在即。”這些修訂將與國際合作機制相結合,為跨境重組和清算案件建立更完善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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