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收益丨城投債稽核標準明確——評公司債稽核規則3號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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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上海證券交易所釋出《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發行上市稽核規則適用指引第3號——稽核重點關注事項(2025年修訂)》,並首次明確城投債相關稽核要求。對此事件,我們的核心分析結論如下:
第一,政策明確公益性業務範疇和具體城投債稽核指標。公益性業務主要包括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土地整理、公益性住房建設,但未包括公用事業等有經營收益的業務;具體稽核指標為資產、收入中公益性業務相關成分佔比以及淨利潤中財政補貼佔比。
第二,政策延續以公益性業務為主營業務的主體審慎發行公司債、不得新增政府債務(隱性債務)的要求,這符合新增公益性專案建設“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規定,對於基礎設施建設等公益性業務新增融資應當尤其關注合規性風險。
第三,此次指引明確募集資金償還存量債務的,存量債務不涉及隱性債務。我們認為在當前地方債置換隱性債務背景下,公司債類的隱債也被納入置換範疇,不再主要依靠新發債滾動,這也就意味著城投債階段性縮量趨勢延續,但在退平臺和轉型基本完成後,退出融資平臺名單的城投公司新發債融資可能增長,其融資需要自主償債,地方政府不承擔償債責任。
第四,對於退平臺和轉型完成後的城投公司,參考指引要求,對其償債能力的評估需要重點關注EBITDA對利息的覆蓋倍數、資產變現能力、業務多元化控股公司的業務協同性以及母公司對下屬公司控制力(獲得分紅收益的能力)。除此之外,考慮到城投公司存在透過貿易收入做大經營性收入規模的情況,需要關注貿易業務的合理性和真實性及交易對手方、跨區域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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