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政治去全球化大行其道的同時,經濟全球化反而在進一步加深。隨著新一輪中國企業開展全球化佈局,國際糾紛的數量和複雜度不斷上升。面對國內外複雜多變的制度環境及交易糾紛帶來的挑戰,企業如何在混沌中把握勝機?本系列中,各律所和仲裁中心的爭議解決專家為讀者分享其深刻洞見。
新《公司法》施行後,強化公司資本充實責任、深化公司董監高職務責任,從觀點走入實踐,有助於自上而下、統一高效地解決上述問題。

張政
觀韜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股東出資加速到期
筆者認為,從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提高案件處理效率的角度考量,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之標準應進一步擴張。例如,債權人多次催討而公司仍無力清償,以及公司自認無力清償的,均可推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新《公司法》施行前,債權人可請求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但在此情形下,公司董事如何擔責,以及債權人在何條件下有權要求董事與債務人公司一併賠償則存在爭議。

褚文沁
觀韜律師事務所
律師
此外,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股東失權制度。特定條件下,如董事既未催繳股東出資到位,也未及時除權,導致債權人基於對公司資本充實的錯誤信賴而遭受損失,或可論證相關董事負有一定過錯且需承擔相應責任。
若債務人公司的同一筆股權先後多次交易,債權人是否可請求所有歷史股東對股權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對此問題,筆者認為應予肯定回答,但補充責任的承擔應具有先後順序性,即:債權人應從現任股東起逐層向前追索,由每一任股東對其前手不能完成出資的部分承擔補充責任。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於2024年8月作出的一例判決,已採納了此觀點。
作者 | 觀韜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政、律師褚文沁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4年10月刊,原標題為“新《公司法》下債權人維權路徑探析”。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本系列文章依據《商法》2024年10月刊《亂中取勝》主題報告出版次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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