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爭議解決


蔣宣
中倫律師事務所
非權益合夥人
李佳洵
中倫律師事務所
律師助理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將控制主體僅表述為“股東”,但從強化實際控制人和控股股東責任的修法精神、解決實際問題的角度,控制主體還應包括實際控制人。(2024)贛0902民初4069號追償權糾紛一案中,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適用橫向人格否認規則,認定實際控制人為避免其控制的A公司走向破產便利用其資金裝置重新註冊B公司,嚴重損害A公司債權人利益,B公司與實際控制人應當對A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新《公司法》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後,法人人格橫向否認的適用有望進一步推開,對於保障債權人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債權人的訴訟策略和實施方案也將會更加豐富。
作者 | 中倫律師事務所非權益合夥人蔣宣、律師助理李佳洵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4年12月/2025年1月雙月刊,原標題為“債權人運用新《公司法》橫向人格否認規則的要點”。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長按掃碼關注我們
為了讓您第一時間獲取專業法律資源
請常點“在看”
並將“CBLJ 商法”設為星標


閱讀原文檢視更多中倫律師事務所的相關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