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5月,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法案正式生效:2023年10月1日起,CBAM正式進入試執行階段,過渡期到2025年底,2026年1月起開始全面實施。CBAM正式實施後,將對部分進口商品的碳排放量徵收稅費,當前覆蓋“電力、水泥、鋼鐵、鋁業、化工、氫”六大行業,相關企業須對其商品生產對應的碳排放量進行監測和報告。
2023年8月,歐盟委員會歐盟公佈了《CBAM過渡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CBAM細則”)。細則規定了歐盟的進口商是CBAM的申報主體,承擔CBAM報告申報、購買證書履約的義務;生產商(設施運營商)有義務監測和收集相關碳排放資料,並向進口商通報資料。實施細則對相關排放量的計算及取數方法、碳排放因子、監測和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本報告將聚焦CBAM細則的碳核算部分,對其核算方法以及針對生產商的監測、取數與報告的規則進行全面分析,以幫助企業更好地理解CBAM及歐盟相關政策的底層邏輯和要求,建立滿足國際合規要求的碳資料管理體系。
CBAM的核算範圍及目標釋義與辨析。CBAM要求計算的為產品的隱含碳排放(embedded emission),其常與“產品碳足跡”的概念混淆。實際上,CBAM法案是歐盟碳市場(EU ETS)的配套立法和補充機制,其本質可以理解為把進口產品的生產置於EU ETS中進行履約。因此,CBAM的核算方法及監測、報告與核查(MRV)體系都儘可能地與EU ETS保持一致,即遵循“組織碳足跡”的核算框架與規則。而與之對比的“產品碳足跡”,則專注個產品或服務在其全生命週期中產生的直接和間接排放量。與此同時,在當前歐盟的“綠色貿易壁壘”政策法規中,迴圈經濟行動計劃(CEAP)陸續頒佈了針對電池、包裝、紡織品等終端產品的相關法案,以產品的碳足跡和其他環境足跡為抓手提出相應要求。總體來說,CBAM(以及EU ETS)以排放設施為物件,而CEAP關注的是產品層面的環境足跡,以全生命週期評價(LCA)方法為基礎。
在核算範圍上,CBAM核算範圍介於組織碳排放與產品碳足跡之間,對產品的下游排放(使用和生命週期結束階段)、上游的運輸及進一步過程均未被納入。其系統邊界為生產企業自身運營邊界內的生產裝置,以及邊界外相關前體(precursors,產品的原輔料)的生產。
在計算邏輯上,CBAM採取“自上而下”的計算模式:起點是計算生產設施的直接和間接排放,然後將排放分攤(“歸因於”)到各工序(生產過程)和相應產品。最終CBAM要求申報的某產品的特定隱含碳排放可表示為:

在計算步驟上(對生產商),可以總結為:1)定義系統邊界、生產路線和工序;2)指定監測計劃並開展資料收集;3)確定設施的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4)將設施的直接和間接排放歸因於工序;5)計算商品的隱含碳排放及特定隱含碳排放;6)報告與溝通。
其中,對於我國的生產商來說,制定監測計劃並開展監測是當前的一項重點任務。CBAM要求非歐盟國家的相關產品生產商建立符合要求的MRV體系,監測內容至少應涵蓋:1)設施層面燃料燃燒和材料煅燒的直接排放;2)與熱流量相關的直接排放;3)與電力消耗相關的間接排放;4)前體的消耗量及其隱含排放(如相關)。
對於設施直接排放的計算,CBAM允許生產商使用基於計算的方法(因子法或質量平衡法)、基於測量的方法和細則外其他非歐盟國家的監測與報告方法,前提是該方法在合格的MRV體系(包括強制碳市場、加入CDM機制監測計劃的專案)下且得出的排放資料覆蓋範圍和資料準確性與CBAM相似。但自2025年1月1日起,歐盟只接受CBAM官方的監測與報告方法。
對於間接排放的計算,與其他核算規則體系一致,採用電力消耗量與排放因子相乘。對於電力排放因子,CBAM細則規定:1)採用基於生產所在國家(地區)的電網平均水平的排放因子。歐盟委員會在CBAM過渡期登記平臺中提供了各國電網平均排放因子的預設值,來自國際能源署(IEA)公佈的各國五年平均資料。此外,也可以選擇來自公開發布的資料庫的排放因子(可能需要補充材料)。2)在以下情況應使用實際的排放因子:一是生產設施所用電力與發電來源之間存在直接的技術聯絡;二是所用電力的採購方式為直接簽署購電協議(PPA)。
對於我國綠電交易機制下的綠電是否可被CBAM機制認可為PPA的一種,是國內生產商普遍關注的問題,但相關明確的細則仍尚待出臺。當前CBAM細則對於PPA的定義和使用規則有兩條:一是由發電方和用電方直接簽署,二是由電力供應商提供電力排放量和計算因子所用的實際引數。由此可以看出,CBAM規則的核心要求是對實際間接排放核算進行溯源,而PPA在CBAM中主要承擔的是明確電力來源和電量以計算實際隱含間接排放的功能。因此,即使我國綠電機制與國際PPA規則在設計目的、合約模式和價格機制等方面存在差異,本報告認為在原則上也應被CBAM接受和認可。
在設施排放的歸因上,CBAM細則的附件3中對不同類別和工藝路線的產品進行了詳細的規定。總體而言,相關規則需要考慮工序的系統邊界內質量和能量的平衡,使得排放量在不同設施和工序間的分配儘可能公平。
在特定隱含碳排放(SEE)的計算上,需首先計算前體的隱含碳排放(如涉及),然後加到工序的歸因排放量中;最後將工序層面的隱含碳排放量除以工序對應的產品數量,即可得到特定隱含碳排放量。在這一步驟中,前體和產品數量監測(資料獲取)的規則是生產商應關注的重點。其中,前體的SEE應由生產該前體的設施經營者提供;如果無法獲取相關資料,下游生產者可以採用歐盟釋出的過渡期產品預設值,但前提是前體隱含碳排放佔總隱含排放量不超過20%。對於產品數量相關資料的監測,CBAM要求應確保CBAM報告的產品數量與生產商經審計的公司財務報告一致。
對於應繳納CBAM碳稅計算,可以理解為證書數量乘以證書價格,再扣除原產國已支付的有效碳價。其中證書數量為產品的特定隱含碳排放量扣除歐盟同類產品在EU ETS下獲得的免費配額,證書價格為EU ETS下配額的每週平均拍賣價格,“有效碳價”則指生產商以及前體的生產商應付的每噸實際碳價(如果企業獲得的免費配額超過實際排放量會被視為並未支付有效碳價)。目前,我國的碳市場只覆蓋了電力行業,未來納入鋼鐵、鋁等行業後,可以部分程度上進行抵扣。在當前的一級市場中,碳排放配額大多數由政府免費發放,企業並未支付對價,因此無法抵扣CBAM證書;對於在二級市場中購買碳配額的企業,由於中國的平均碳價僅為歐盟1/10,因此雖然可以抵扣,但數量有限。
作為一項全球首創的制度,CBAM規則較為繁瑣複雜,因此過渡期也提供了靈活性規則,給予了相關主體一定的容錯度和準備時間。一是針對過渡期的資料缺口,CBAM提供了可用於報告的預設值(預設值),包括商品和前體的直接與間接特定隱含碳數值,或採用其他“估計”的方法,但前提仍是“估計”方法確定的排放量不能超過總隱含排放量的20%。同時應注意,歐盟委員會所釋出的預設值是以相對較高的排放強度水平確定,屬於“懲罰性”預設值。二是過渡期在一定程度上承認其他的MRV體系和方法,但從2025年1月1日起,唯一允許偏離 CBAM 監測規則的方法是對不超過20%的 CBAM 商品隱含碳排放總量進行“估計”。
總體而言,CBAM細則引用了EU ETS中各項關鍵要求,使出口商品到歐盟的企業的碳排放核算與歐盟本土企業同樣嚴格。在監測和資料獲取方面,CBAM的核心要求是“溯源”,即在合理成本範圍內,應儘可能地保證資料的透明度、可追溯性和真實可靠性,並儘可能記錄和保留相關原始檔案。在計算方法和邏輯上,CBAM的特點是以產品工序(生產過程)為基本單元,企業需要將設施層面的碳排放分攤到工序,產品層面的碳排放由相應工序構成。因此,界定工序的系統邊界並準確識別輸入和輸出源流和能量,是CBAM核算的重點。
基於上述分析,建議我國相關企業:
1)建立滿足要求的資料監測體系,關注資料的“溯源”和證明檔案;2)建立完善碳管理的頂層制度及能力;3)關注學習CBAM相關規定,加強資訊披露的風險防範;4)積極與下游進口商及上游供應商合作,建立高效資訊溝通機制,共同應對履約要求並提升市場競爭力。
























★
點選圖片購買 “興業研究系列叢書”
★









轉 載 聲 明
轉載請聯絡[email protected]郵箱,我們儘快給予回覆。本報告相關內容未經我司書面許可,不得進行引用或轉載,否則我司保留追訴權利。
銷 售 人 員
李 璐 琳
13262986013
湯 灝
13501713255
免 責 聲 明
興業經濟研究諮詢股份有限公司(CIB Research Co.,Ltd.)(中文簡稱“興業研究公司”)提供,本報告中所提供的資訊,均根據國際和行業通行準則,並以合法渠道獲得,但不保證報告所述資訊的準確性及完整性,報告閱讀者也不應自認該資訊是準確和完整的而加以依賴。
本報告中所提供的資訊均反映本報告初次公開發布時的判斷,我司有權隨時補充、更正和修訂有關資訊,但不保證及時釋出。本報告內容僅供報告閱讀者參考,一切商業決策均將由報告閱讀者綜合各方資訊後自行作出,對於本報告所提供的資訊導致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後果,我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本報告的相關研判是基於研究員本人的知識和傾向所做出的,應視為研究員的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所在機構。我司可根據客觀情況或不同資料來源或分析而發出其它與本報告所提供資訊不一致或表達不同觀點的報告。研究員本人自認為秉承了客觀中立立場,但對報告中的相關資訊表達與我司業務利益存在直接或間接關聯不做任何保證,相關風險務請報告閱讀者獨立做出評估,我司和研究員本人不承擔由此可能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
本報告中的資訊及表達的觀點並不構成任何要約或投資建議,不能作為任何投資研究決策的依據,我司未採取行動以確保此報告中所指的資訊適合個別的投資者或任何的個體,我司也不推薦基於本報告採取任何行動。
報告中的任何表述,均應從嚴格經濟學意義上理解,並不含有任何道德、政治偏見或其他偏見,報告閱讀者也不應該從這些角度加以解讀,我司和研究員本人對任何基於這些偏見角度理解所可能引起的後果不承擔任何責任,並保留採取行動保護自身權益的一切權利。
本報告版權僅為我司所有,未經書面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複製和發表。除非是已被公開出版刊物正式刊登,否則,均應被視為非公開的研討性分析行為。如引用、刊發,需註明出處為“興業經濟研究諮詢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對本報告進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刪節和修改。
我司對於本免責宣告條款具有修改和最終解釋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