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金融|CBAM碳核算規則詳解及我國企業的應對建議

碳足跡,CBAM,碳市場,綠色貿易壁壘
2023年5月,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法案正式生效:2023年10月1日起,CBAM正式進入試執行階段,過渡期到2025年底,2026年1月起開始全面實施。CBAM正式實施後,將對部分進口商品的碳排放量徵收稅費,當前覆蓋“電力、水泥、鋼鐵、鋁業、化工、氫”六大行業,相關企業須對其商品生產對應的碳排放量進行監測和報告。
2023年8月,歐盟委員會歐盟公佈了《CBAM過渡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CBAM細則”)。細則規定了歐盟的進口商是CBAM的申報主體,承擔CBAM報告申報、購買證書履約的義務;生產商(設施運營商)有義務監測和收集相關碳排放資料,並向進口商通報資料。實施細則對相關排放量的計算及取數方法、碳排放因子、監測和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本報告將聚焦CBAM細則的碳核算部分,對其核算方法以及針對生產商的監測、取數與報告的規則進行全面分析,以幫助企業更好地理解CBAM及歐盟相關政策的底層邏輯和要求,建立滿足國際合規要求的碳資料管理體系。
CBAM的核算範圍及目標釋義與辨析。CBAM要求計算的為產品的隱含碳排放(embedded emission),其常與“產品碳足跡”的概念混淆。實際上,CBAM法案是歐盟碳市場(EU ETS)的配套立法和補充機制,其本質可以理解為把進口產品的生產置於EU   ETS中進行履約。因此,CBAM的核算方法及監測、報告與核查(MRV)體系都儘可能地與EU ETS保持一致,即遵循“組織碳足跡”的核算框架與規則。而與之對比的“產品碳足跡”,則專注個產品或服務在其全生命週期中產生的直接和間接排放量。與此同時,在當前歐盟的“綠色貿易壁壘”政策法規中,迴圈經濟行動計劃(CEAP)陸續頒佈了針對電池、包裝、紡織品等終端產品的相關法案,以產品的碳足跡和其他環境足跡為抓手提出相應要求。總體來說,CBAM(以及EU ETS)以排放設施為物件,而CEAP關注的是產品層面的環境足跡,以全生命週期評價(LCA)方法為基礎
在核算範圍上CBAM核算範圍介於組織碳排放與產品碳足跡之間,對產品的下游排放(使用和生命週期結束階段)、上游的運輸及進一步過程均未被納入。其系統邊界為生產企業自身運營邊界內的生產裝置,以及邊界外相關前體(precursors產品的原輔料)的生產。
在計算邏輯上,CBAM採取“自上而下”的計算模式:起點是計算生產設施的直接和間接排放,然後將排放分攤(“歸因於”)到各工序(生產過程)和相應產品。最終CBAM要求申報的某產品的特定隱含碳排放可表示為:
在計算步驟上(對生產商),可以總結為:1)定義系統邊界、生產路線和工序;2)指定監測計劃並開展資料收集;3)確定設施的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4)將設施的直接和間接排放歸因於工序;5)計算商品的隱含碳排放及特定隱含碳排放;6)報告與溝通。
其中,對於我國的生產商來說,制定監測計劃並開展監測是當前的一項重點任務。CBAM要求非歐盟國家的相關產品生產商建立符合要求的MRV體系,監測內容至少應涵蓋:1)設施層面燃料燃燒和材料煅燒的直接排放;2)與熱流量相關的直接排放;3)與電力消耗相關的間接排放;4)前體的消耗量及其隱含排放(如相關)。
對於設施直接排放的計算,CBAM允許生產商使用基於計算的方法(因子法或質量平衡法)、基於測量的方法和細則外其他非歐盟國家的監測與報告方法,前提是該方法在合格的MRV體系(包括強制碳市場、加入CDM機制監測計劃的專案)下且得出的排放資料覆蓋範圍和資料準確性與CBAM相似。但自2025年1月1日起,歐盟只接受CBAM官方的監測與報告方法
對於間接排放的計算,與其他核算規則體系一致,採用電力消耗量與排放因子相乘。對於電力排放因子,CBAM細則規定:1)採用基於生產所在國家(地區)的電網平均水平的排放因子。歐盟委員會在CBAM過渡期登記平臺中提供了各國電網平均排放因子的預設值來自國際能源署(IEA)公佈的各國五年平均資料。此外,也可以選擇來自公開發布的資料庫的排放因子(可能需要補充材料)。2)在以下情況應使用實際的排放因子一是生產設施所用電力與發電來源之間存在直接的技術聯絡;二是所用電力的採購方式為直接簽署購電協議(PPA)。
對於我國綠電交易機制下的綠電是否可被CBAM機制認可為PPA的一種,是國內生產商普遍關注的問題,但相關明確的細則仍尚待出臺。當前CBAM細則對於PPA的定義和使用規則有兩條一是由發電方和用電方直接簽署,二是由電力供應商提供電力排放量和計算因子所用的實際引數。由此可以看出,CBAM規則的核心要求是對實際間接排放核算進行溯源而PPA在CBAM中主要承擔的是明確電力來源和電量以計算實際隱含間接排放的功能。因此,即使我國綠電機制與國際PPA規則在設計目的、合約模式和價格機制等方面存在差異,本報告認為在原則上也應被CBAM接受和認可。
設施排放的歸因上,CBAM細則的附件3中對不同類別和工藝路線的產品進行了詳細的規定。總體而言,相關規則需要考慮工序的系統邊界內質量和能量的平衡,使得排放量在不同設施和工序間的分配儘可能公平。
特定隱含碳排放(SEE)的計算上,需首先計算前體的隱含碳排放(如涉及),然後加到工序的歸因排放量中;最後將工序層面的隱含碳排放量除以工序對應的產品數量,即可得到特定隱含碳排放量。在這一步驟中,前體和產品數量監測(資料獲取)的規則是生產商應關注的重點。其中,前體的SEE應由生產該前體的設施經營者提供;如果無法獲取相關資料,下游生產者可以採用歐盟釋出的過渡期產品預設值,但前提是前體隱含碳排放佔總隱含排放量不超過20%。對於產品數量相關資料的監測,CBAM要求應確保CBAM報告的產品數量與生產商經審計的公司財務報告一致。
對於應繳納CBAM碳稅計算,可以理解為證書數量乘以證書價格,再扣除原產國已支付的有效碳價。其中證書數量為產品的特定隱含碳排放量扣除歐盟同類產品在EU ETS下獲得的免費配額,證書價格為EU ETS下配額的每週平均拍賣價格,“有效碳價”則指生產商以及前體的生產商應付的每噸實際碳價(如果企業獲得的免費配額超過實際排放量會被視為並未支付有效碳價)。目前,我國的碳市場只覆蓋了電力行業,未來納入鋼鐵、鋁等行業後,可以部分程度上進行抵扣。在當前的一級市場中,碳排放配額大多數由政府免費發放,企業並未支付對價,因此無法抵扣CBAM證書;對於在二級市場中購買碳配額的企業,由於中國的平均碳價僅為歐盟1/10,因此雖然可以抵扣,但數量有限。
作為一項全球首創的制度,CBAM規則較為繁瑣複雜,因此過渡期也提供了靈活性規則給予了相關主體一定的容錯度和準備時間一是針對過渡期的資料缺口,CBAM提供了可用於報告的預設值(預設值),包括商品和前體的直接與間接特定隱含碳數值,或採用其他“估計”的方法,但前提仍是“估計”方法確定的排放量不能超過總隱含排放量的20%同時應注意,歐盟委員會所釋出的預設值是以相對較高的排放強度水平確定,屬於“懲罰性”預設值二是過渡期在一定程度上承認其他的MRV體系和方法,但從2025年1月1日起,唯一允許偏離 CBAM 監測規則的方法是對不超過20%的 CBAM 商品隱含碳排放總量進行“估計”。
總體而言,CBAM細則引用了EU ETS中各項關鍵要求,使出口商品到歐盟的企業的碳排放核算與歐盟本土企業同樣嚴格。在監測和資料獲取方面,CBAM的核心要求是溯源”,即在合理成本範圍內,應儘可能地保證資料的透明度、可追溯性和真實可靠性,並儘可能記錄和保留相關原始檔案。在計算方法和邏輯上,CBAM的特點是以產品工序(生產過程)為基本單元,企業需要將設施層面的碳排放分攤到工序,產品層面的碳排放由相應工序構成。因此,界定工序的系統邊界並準確識別輸入和輸出源流和能量,是CBAM核算的重點
基於上述分析,建議我國相關企業:
1)建立滿足要求的資料監測體系,關注資料的“溯源”和證明檔案;2)建立完善碳管理的頂層制度及能力;3)關注學習CBAM相關規定,加強資訊披露的風險防範;4)積極與下游進口商及上游供應商合作,建立高效資訊溝通機制,共同應對履約要求並提升市場競爭力。
一、碳足跡的分類、概念及核算規則
1.1 組織碳足跡與產品碳足跡
碳足跡(Carbon Footprint)是用於反映人類活動對氣候變化影響的指標,代表一個組織、專案、活動或個體在一定時間內直接或間接產生的溫室氣體總量,通常以二氧化碳當量(CO2e)表示。根據核算的目標物件,碳足跡通常可分為組織(企業)碳足跡產品(含服務)碳足跡
組織碳足跡指一個組織(企業、排放設施等)在特定時間段內運營過程中產生的所有溫室氣體排放,通常又分為範圍一、二和範圍三排放:
範圍一指組織(企業、排放設施、經濟運營體等)自身擁有或控制的源頭的直接排放,如自有車輛、生產設施燃燒化石燃料的排放;
範圍二核算一家企業所消耗的外購電力和熱力產生的溫室氣體間接排放,其實際排放來自上游電力(熱力)的生產設施;
範圍三則包括整個價值鏈中其他的間接排放,如供應鏈中的原材料生產、產品運輸、員工差旅、售出產品使用、廢棄物處理等。範圍三排放是由一個組織的活動所引發,但碳排放卻並不直接產生於這個組織所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
組織碳足跡常用於企業評估自身碳排放水平、設立減排目標的基線、開展自身和供應商碳管理,或宏觀的政策法規(如碳市場)中。範圍一和範圍二通常為相關政策法規的強制要求,而範圍三則通常為企業自願披露,或未施加嚴格強制的核算標準。
產品碳足跡則專注某一個產品或服務在其全生命週期中(涵蓋從原材料獲取、生產、運輸、使用到廢棄處理等全流程)產生的直接和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其採用生命週期評價(Life Cycle Assessment, LCA)的原則與框架,不以排放主體而以終端產品作為抓手,透過對產品“從搖籃到墳墓” 生命週期各階段碳足跡的評價,促進整個產業鏈的綠色低碳轉型。產品碳足跡通常作為產業和貿易相關政策的評價工具
在核算範圍上,組織層面碳足跡的範圍與產品層面的生命週期各階段存在一定的重疊關係。假設某公司僅生產銷售一種產品A,則該產品的原材料提取、加工與運輸階段的碳足跡與該公司範圍三組織碳排放的上游採購和上游運輸排放相對應;產品A在生產階段的碳足跡基本等於該公司的範圍1、2排放;而其在分銷(倉儲)、使用和廢棄處置階段的碳足跡與其範圍3排放的下游運輸、售出產品使用、廢棄物處置等排放部分重合。下圖展示了組織與產品碳足跡的簡化對應關係。
除了基本的組織碳足跡和產品碳足跡,在不同的政策目標和需求下也衍生出了其他特定維度的碳足跡,如在自願減排機制下的專案碳減排量(以專案的生命週期為邊界)、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 Boa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針對出口到歐盟的部分高碳產品提出的“隱含碳(Embedded Emissions)”概念等。本報告將對隱含碳及其計算規則進行重點闡述和分析。
1.2 碳核算的規則體系
碳核算(Carbon Accounting)是對碳足跡進行系統地監測、計算和報告的過程。由於溫室氣體排放源複雜多樣、資料可得性和準確性有限、時間和空間異質性顯著等特徵,不同的碳核算規則下得到的碳足跡結果也會存在較大差異。按照應用的目的,碳核算規則可以分為兩大類:
一是自願的通用類核算規則,通常用於企業或組織設立減排目標時確定基線並追蹤減排進度,識別減排潛力、改進生產工藝和產品設計等。全球主流的自願碳核算規則包括由國際標準協會(ISO)引導建立的ISO 14000系列,以及由世界資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WBCSD)等非盈利組織編寫的溫室氣體核算協議(GHG Protocol)系列,均包含了組織碳和產品碳的相關核算方法學。這類核算規則具有通用性的特點在具體的方法和要求上也相對靈活
二是特定的法規政策下的強制類核算規則,例如歐盟碳市場(EU ETS)下的監測與報告法規(Monitoring and Reporting Regulation, MRR)、中國碳市場下生態環境部的《企業溫室氣體放核算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CBAM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計算方法,以及歐盟新電池法案下歐盟委員會頒佈的“動力電池碳足跡規則”等。這類碳核算規則通常更具針對性,在核算範圍、資料要求、計算方法等方面設立了更加嚴格細緻的要求,從而確保結果的準確性、可重複性和可比性。
表4彙總了當前全球主流的自願類碳核算規則和特定政策法規下的強制性核算規則。
1.3 碳足跡的關鍵政策驅動:歐盟的“綠色貿易工具箱”
隨著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程序的推進,碳足跡已成為相關政策與行動的關鍵抓手。近年來,針對碳足跡的管控政策逐步向產業鏈上下游延伸,相關核算與披露的規則也由自願、分散向強制、嚴格的制度轉變,對相關資料的準確度、透明度和可溯性等要求也趨於嚴格。在全球產業鏈的分工中,我國的上游、中上游企業(原材料、製造加工業等)集中,且出口貿易量大。因此對中國的企業來說,開展碳足跡管理主要來自兩方面壓力:
一是國際龍頭企業紛紛設立價值鏈脫碳目標,並對其上游供應商提出了碳足跡的門檻和低碳管理要求;二是歐美等國家設立的強制性綠色貿易壁壘政策和法規,均對組織和產品碳足跡設立了門檻和資料披露的要求,在增加了企業碳成本的同時,也極大程度增加了企業的合規風險以及履約的人力和經濟成本。本報告重點關注後者。
首先,對歐盟的“綠色貿易工具箱”下的相關政策目標及管控範圍進行辨析。歐盟於2019年12月釋出了《歐盟綠色協議(European Green Deal)》,是歐盟委員會應對氣候變化、推動經濟向可持續發展轉型的綜合戰略。其作為頂層設計,提出了2050年淨零排放的核心目標和整體戰略方向;同時作為總體框架,發展出了覆蓋廣泛行業和政策領域的行動計劃與法規。其中,對碳足跡設立了直接要求且在全球範圍內產生影響的,主要包括兩類關鍵政策(圖5):CBAM(關注生產設施組織碳排放的邊境措施)和迴圈經濟行動計劃(針對產品碳足跡及環境指標的市場門檻)。
1.3.1 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
2023 年 5 月 17 日 , 歐 盟 碳 邊 境 調 節 機 制(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法案文字正式生效。該機制針對部分進口歐盟的商品的碳排放量徵收費用,是歐盟碳市場(EU ETS)的配套立法和補充機制,其主要目的是解決歐盟碳市場的“碳洩露(Carbon Leakage)”[4]問題,透過要求進口商購買相應的碳排放證書,使非歐盟生產商與歐盟內部的生產商支付同樣的碳排放成本
作為EU ETS的補充機制,CBAM與EU ETS主要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聯絡
(1)覆蓋行業上,CBAM對標歐盟碳市場的管控行業。歐盟委員會提出爭取在 2030 年前納入所有歐盟碳市場覆蓋行業/活動;
(2)核算規則上,CBAM的碳排放核算邊界、核算方法及監測、報告與核查(MRV)要求與EU ETS保持一致;
(3)定價上,CBAM證書價格採用歐盟碳市場配額的每週平均拍賣價格。
CBAM和推動EU ETS的改革都屬於歐盟2021年釋出的“Fit for 55” 一攬子氣候和能源立法計劃下的關鍵行動。“Fit for 55”是歐盟綠色協議的關鍵組成部分,它提出了到2030年將歐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較1990年水平減少55%的核心目標,涵蓋了能源、交通、建築、工業等多個領域。
1.3.2 迴圈經濟行動法案(CEAP)
2020年3月,歐盟釋出新的迴圈經濟行動計劃(Circular Economy Action Plan, CEAP),是歐盟綠色協議中的另一項關鍵“政策包”,其旨在推動歐盟經濟向迴圈經濟轉型,透過更高效地利用資源和減少廢棄物,實現可持續發展和減排目標。CEAP提出了“使可持續產品成為歐盟的規範”的目標以產品全生命週期的效能指標與環境足跡為抓手重點涵蓋了電池、紡織、建築、包裝、塑膠、電子通訊和食品等行業
在CEAP下,陸續提出或通過了一些列指令法規,包括新電池法規、包裝廢棄物指令、生態設計指令(Eco-design Directive)、可持續產品倡議(SPI)等,均對相關產品的設計、生產、使用和廢棄等全生命週期階段的碳排放及其他環境足跡做出了相關要求,包括有關可持續資訊披露方面的要求。
下表對CBAM和CEAP對碳足跡方面的要求進行了對比辨析。總體來說,CBAM(以及EU ETS)以排放設施為物件,計算的是組織層面的碳排放;而CEAP關注的是產品層面的環境足跡(PEF),以全生命週期評價(LCA)方法為基礎。
本報告針對歐盟CBAM政策的實施細則,對其排放核算的範圍、計算邏輯、資料收集要求、監測與報告要求等進行全面的分析,以幫助企業更好地理解CBAM及歐盟相關政策的底層邏輯和要求,建立滿足國際合規要求的碳資料管理體系;同時,報告希望透過對CBAM相關規則的分析,對中國的相關碳排放核算與MRV體系提供建議和啟示。
二、理解CBAM的核算範圍與計算邏輯
2.1 實施細則及主體責任
CBAM法案(Regulation [EU] 2023/956)自2023年5月17日正式生效,並於2023年10月起正式進入過渡期;過渡期將於2025年年末結束,2026年起CBAM將進入實質性實施階段。2023年8月,歐盟委員會公佈了《CBAM過渡期實施細則(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3/1773)》(以下簡稱“實施細則”)[5]
實施細則主要由正文和附件兩大部分組成。正文含五大章節共40個條款,主要涉及過渡期內申報進口人的權利和義務、CBAM申報的管理規定、罰則、CBAM申報系統的相關技術架構等;附件部分則詳細規定了CBAM的報告格式、CBAM適用商品的生產路徑和相關定義、相關碳排放資料的計算和取數方法、計算直接排放的碳排放因子等。
CBAM法案對歐盟進口商和歐盟境外的生產商等主體的責任義務規定如下:
歐盟進口商是CBAM的申報主體。主體有義務向歐盟委員會提交CBAM報告(包括進口數量、所含碳排放量、已抵扣的碳成本等),並購買相應的CBAM證書進行履約。對於未能履行CBAM申報義務的進口人,將處每噸未申報碳排放量10 – 50歐元的罰款。在過渡期內,雖然申報人並不需要為進口商品購買CBAM證書,但仍然需按季度提交CBAM報告
生產商(第三國設施運營商)則有義務監測和收集隱含碳排放的相關資料,並向申報主體(進口商)通報資料。2024年前,非歐盟國家的相關產品生產商需要建立MRV體系,並且在2024年1月底前向進口商提交第一批排放資料和報告。排放需要覆蓋產品再2023年10月-12月期間的隱含碳。CBAM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在過渡期尚不強制第三方審查,但在正式實施期,生產商有義務配合相關資訊的第三方審查驗證
為了使申報進口人以及出口生產商能夠熟悉CBAM的相關申報規則,歐盟委員會在實施細則的基礎上制定併發布了分別針對申報進口人和出口生產商的有關操作指引(Guidance Document on CBAM Implementation for Installation Operators Outside the EU, 以下簡稱“CBAM指南”)[6] 。此外,歐盟委員會發布了CBAM過渡期登記平臺 (“CBAM Transitional Registry”),用於過渡期內的CBAM申報及其管理、資訊收集。過渡期內,歐盟委員會還將向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交CBAM執行的評估報告,並依據情況對CBAM相關制度做出調整
2.2 理解CBAM的核算範圍
CBAM要求計算其涵蓋產品的“隱含碳”(Embedded Emission,也被稱為“內嵌碳”、“內含碳”)。在基本規則和框架上,CBAM隱含碳與EU ETS下的組織碳排放保持一致;在覆蓋的排放活動和系統邊界上,隱含碳排放介於組織碳排放與產品碳足跡之間。具體闡釋如下:
2.2.1 與EU ETS的關係
作為EU ETS的補充機制,CBAM本質可以理解為把進口產品的生產置於EU ETS中進行履約;因此,CBAM的核算範圍儘可能地與EU ETS一致。
EU ETS要求生產設施的運營者為其自身的直接排放和外購電力(熱力)的間接排放支付相應的碳價;該生產設施所消耗的原材料的供應商也可能在EU ETS的覆蓋範圍中,遵循同樣的規則。因此,這些原材料(CBAM中稱其為“前體(precursors”)在EU ETS中支付的碳價也被內化在了該生產設施的碳成本中。因此,CBAM要求計算的隱含碳的範圍與在EU ETS中履約需支付成本的範圍相對應,包括:
1生產邊界內的直接排放(燃料燃燒、過程排放等,即“範圍1”);
2生產相關產品消耗的電力的間接排放(即“範圍2”);
3生產使用的“前體”內含的碳排放(部分範圍3排放)。
2.2.2 產品碳足跡的關係
CBAM“隱含碳”這一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也基於產品碳足跡(Carbon Footprint of Product, CFP)之上。CFP通常指單位產品在其全生命週期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的總和,通常以每功能單位(例如每噸重、每kWh等)產品的二氧化碳當量(kg或ton CO2e)表示。CFP覆蓋了上游原材料開採、運輸、生產加工到下游運輸分銷、使用、廢棄處置等各階段活動。
CBAM以及EU ETS涵蓋的排放系統邊界要比CFP的範圍更窄,對產品的下游排放(使用和生命週期結束階段)、上游的運輸及進一步過程均未被納入。下圖進一步展示了CBAM隱含碳與產品碳足跡和組織碳足跡所覆蓋的排放活動和系統邊界範圍。
2.3 重點名詞解析
要理解CBAM的核算規則和範圍,首先需要明晰實施細則中的幾個關鍵術語的定義及其內涵:
2.3.1 設施與排放
設施(installation:指一個固定的技術單元,至少包含了納管產品的生產過程以及其他相關的裝置或工藝。EU ETS以排放設施為核算的基礎,設施的運營商為其排放支付相應碳價。相應地,CBAM也以核算設施排放為起點,再將設施的排放分攤到納管產品。須注意,“設施”不等同於工廠或組織識別設施是識別與生產納管產品直接或間接相關的過程和裝置,是劃分核算邊界最基礎且重要的步驟。
直接排放(direct emissions涵蓋了產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排放,包括但不限於供熱和製冷過程所產生的排放。間接排放(indirect emissions即為CBAM產品生產過程中消耗的電力產生的排放。
須注意,CBAM和EU ETS規則中對直接與間接排放的定義與廣泛使用的組織碳核算規則中的定義有所區別(表9:在我國碳市場組織碳核算方法及《溫室氣體核算體系(GHG Protocol)》)的定義中,外購的熱力屬於“間接排放”;而在CBAM規則下,不論供熱和製冷的具體生產地點如何,只要這些過程與CBAM產品的生產相關,其產生的排放都應計入直接排放範疇。例如某生產設施外購了其他工廠/裝置生產的蒸汽,在其他裝置生產蒸汽產生的排放也屬於直接排放
在過渡期,為了方便監測,進口商必須申報CBAM範圍內所有產品的直接和間接排放。在自2026年1月1日起的正式徵收期,鐵、鋼、鋁和氫只需宣告直接排放,而水泥和化肥需申報直接和間接排放。但須注意,過渡期結束後歐盟委員會會根據結果對核算與報告細則進行動態調整,間接排放也有可能會被納入必須。
2.3.2 工序(生產過程)與歸因排放
工序即生產過程(production process,指在設施中生產CBAM納管產品的化學和物理過程,並具備輸入、輸出和相應排放的特定系統邊界。CBAM採取“自上而下”的計算模式起點是計算設施的排放,再將設施邊界的排放分攤(“歸因於”)各工序和相應產品因此工序是CBAM排放量核算的基礎單元,一個設施中包含一個或多個工序。
CBAM當前覆蓋了六類初級產品、涉及十幾個稅則號。為了簡化CBAM的管理和實施,CBAM將其覆蓋的產品按特徵分成了綜合產品類別(aggregated goods category, 以下簡稱“綜合類別”),對同一綜合產品類別採取集中的評估和處理。綜合類別與產品的工序對應,例如鋼鐵產品被分成了六個綜合類別:燒結礦、鐵合金、生鐵、直接還原鐵(DRI)、粗鋼和鋼鐵製品。一個綜合類別下可能包含多種工藝路線(production route),即用於該生產過程的特定技術方案。比如生鐵大類下包含了高爐和熔融還原兩個工藝路線。工藝路線與綜合類別共同決定了“工序(production process,也稱‘生產過程’)”。例如,一個鋼鐵工廠在生鐵綜合類別下可以同時有高爐鍊鐵和熔融還原鍊鐵這兩個工序。下圖以高爐工藝路線生產碳鋼為例,展示了不同的工序的定義。
將設施邊界的排放分配到工序或產品的過程稱作“歸因”。設施邊界內分配給生產過程的直接排放即直接歸因排放(direct attributed emissions),包括燃料燃燒、生產過程排放、熱量消耗相關排放等;間接歸因排放(indirect attributed emissions)即為設施邊界內消耗電力的排放。
2.3.3 前體、簡單商品與複雜商品
前體(precursors是產品所用的原輔料,且其自身也在CBAM的管控範圍內,需要計算相關排放量並計入產品隱含碳排放總量中。
根據是否包含前體,CBAM將各類商品劃分為“簡單商品(simple goods)”和“複雜商品(complex goods)”兩類。簡單商品就是指產品所用的原輔料中沒有被CBAM覆蓋的產品,即沒有前體材料;複雜商品是即除簡單產品以外的其他管控商品,如粗鋼(前體材料有生鐵等)。
在計算時,簡單商品的隱含碳排放量即等於其生產過程中的歸因排放,而複雜商品的隱含碳排放等於生產過程歸因排放加上前體的隱含碳排放量
2.3.4 產品隱含碳排放
隱含碳排放(Embedded Emissions)也稱“嵌入碳排放”,章節2.2中已對其範圍和內涵進行闡釋。隱含碳排放又分為直接隱含排放和間接隱含排放。
特定隱含碳排放(Specific Embedded Emissions,SEE)即分攤到單位產品的隱含(嵌入)碳排放,單位為tCO2e/t產品。在CBAM細則中,要求申報人報告商品的特定直接隱含碳排放量特定間接隱含碳排放量總特定隱含碳排放量。特定直接及間接隱含排放即單位產品隱含的直接和間接碳排放量。
2.4 產品隱含碳的計算邏輯
在2.2.1中已簡單闡述了CBAM隱含碳的核算範圍與碳市場組織碳、產品碳足跡之間的區別與聯絡。在此依據CBAM的實施細則,詳細列舉產品隱含碳包含的系統邊界、計算邏輯以及生產企業和申報人需要監測和報告的具體內容。
CBAM隱含碳排放的計算邏輯可以簡單理解為首先計算生產設施(工序)的直接和間接排放,然後分攤到相關產品上。其系統邊界為生產企業自身運營邊界內的生產裝置(工序),以及邊界外相關前體的生產(圖10)。
從上圖可知,對一個產品的特定隱含碳排放(SEE,單位tCO2e/t)的計算公式可以簡單表示為:
在過渡期,申報人需要要每季對商品的以下資料進行報告:
特定直接隱含碳排放量;
特定間接隱含碳排放量;
總特定隱含碳排放量。
三、監測、計算與報告的方法及要求
對於自行生產並出口到歐盟的商品,其生產設施的運營者(生產商)負有監測並向進口商報告相關隱含碳的義務;在過渡期內,申報人(進口商)則須每季度報告進口商的隱含碳排放等資訊。
CBAM實施細則對申報人(進口商)和設施經營商(生產商)提供了監測、計算和報告的具體步驟及方法要求。本報告將重點從生產商的角度對相關要求進行分析和總結
前文已闡釋了CBAM隱含碳的計算邏輯為“自上而下”的方法,在實施步驟上,可總結為:
1識別CBAM商品及工序,界定系統邊界和生產路線;
2制定監測計劃(監測內容、方法、引數)並開展監測;
3確定設施的直接排放量;
4確定設施的間接排放量;
5將設施(直接/間接)排放量歸因於工序;
6計算商品隱含碳排放量(前體和特定隱含碳排放量)
7就相關結果和資料填寫電子表格或自行報告
下文分別對各步驟的內涵、要求和案例進行總結與闡釋。
3.1 定義與生產過程相關的系統邊界
生產商首先應確定設施生產的哪些商品屬於CBAM的納管範圍,並明確相關的生產設施邊界、生產路線、相關前體等。CBAM實施細則的附件2中詳細說明了用於計算不同產品特定隱含碳排放的生產路線和工序系統邊界的確定方式。總結來說,所有型別產品的生產者均需依次確定以下資訊:
1CBAM 商品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所有相關生產過程(工序)及裝置;
2所有輸入和輸出相關工序的燃料、能源(電力、熱量或廢氣)和物料;
3上述工序中直接排放的溫室氣體排放源,以及在生產所消耗的能源及前體時所排放的溫室氣體排放源(如相關)。
3.1.1 定義生產過程(工序)的邊界
以鋼鐵產品[7]為例。CBAM實施細則界定義了鋼鐵產品生產路線直接排放、間接排放和前體的邊界,包括:
燃料燃燒過程產生的所有二氧化碳排放及煙氣處理過程的排放,其與設施中所有的生產步驟相關,包括但不限於鋼鐵產品的再加熱、重熔、鑄造、合金化、焊接、切割等等;
生產過程中消耗的電力產生的間接排放
相關前體:粗鋼、生鐵、直接還原鐵;鐵合金錳鐵(FeMn)、鉻鐵(FeCr)和鎳鐵(FeNi);以及其他鋼鐵產品。
下圖展示了從粗鋼到基礎鋼產品生產過程的系統邊界。
3.1.2 識別輸入和輸出
在確定工序的系統邊界後,需要識別這個系統邊界內各生產環節和裝置的輸入及輸出。“輸入”會導致溫室氣體的排放,而“輸出”可扣除相應的溫室氣體排放,因此這是量化一個生產過程的排放的前體。輸入、輸出類別及與溫室氣體排放的關係如下表:
3.1.3 選取最佳可用的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指排放設施和生產過程層面的監測中出現的所有引數以及確定特定商品的隱含碳排放所需的資料,涉及對物料、燃料、能量流等數量和質量(物料碳含量、溫度、壓力和蒸汽飽和度等引數)的確定。資料來源總體上可分為直接和間接兩種,前者即實際測量的引數,例如天然氣流量計的直接度數,物料輸入的皮帶秤稱重等;後者也被成為“估算方法”,即需要做出一些假設和模型建立得到相關資料,如根據鍋爐的效率和消耗的燃料計算熱量。
通常,同一引數可能存在多個可用的資料來源。CBAM表明直接確定的方法是首選,但為了限制成本,在很多情況下間接方法也可以接受。與EU ETS一樣,CBAM提出了“合理成本”的概念。具體來說,設施經營者應針對資料的具體收集方法確定成本和效益的分析,以確定成本是否合理。效益計算可以簡單理解為“改進×二氧化碳當量參考價格”。改進的計算方法是將測量中不確定性的與其改進百分比乘以相關排放量,當前規定的二氧化碳當量參考價格為20歐元/噸[8];而成本計算則考慮投資的新裝置、運營維護等費用。如果成本大於收益,則該成本被視為“不合理”。當前相關門檻被定為 2000歐元/
總之,CBAM下對資料來源的選擇並沒有絕對的對與錯,設施運營商應綜合考慮準確度、監測成本及收益等因素,選擇“最佳”資料來源進行監測。同時,CBAM指南中仍有兩點需要運營商注意:
一是CBAM規定設施運營者應定期(每年)對監測的方法進行審查。一方面考慮設施可能會發生變化,新的技術也將降低資料獲取的成本。另一方面,其認為隨著時間推移,經營者將對資料來源累積經驗,以更好確認資料來源是否為“最佳”。
二是當存在多個數據源時,CBAM建議設施運營者將“最佳”資料來源進行監測並記錄在MMD中,但同時也應對其他資料來源作為“輔助資料來源”進行記錄,透過定期檢查其與主資料來源的一致性,作為資料質量控制措施
3.2 制定監測計劃並開展資料收集
CBAM過渡期實施細則和設施運營商指南要求企業需制定資料監測計劃,並從2023101日開始執行,以監測、收集碳排放量化所需的資料。資料監測計劃是指導、規定企業開展資料收集的檔案,包括採用什麼方法量化排放量、哪些資料需要收集、資料收集來源、人員職責等重要內容。CBAM實施細則的附件3對相關要求進行了詳細規定,對關鍵內容總結如下。
3.2.1 監測內容(引數)
對各類納管產品的生產者,須監測的內容至少應涵蓋:
設施層面的燃料燃燒和材料煅燒的直接排放
與熱流量相關的直接排放
與電力消耗相關的間接排放
前體的消耗量及其隱含碳排放(如相關)。
3.2.2 監測方法的制定原則
採用儘可能簡單的監測方法,應考慮設施中現有的系統,並基於最可靠的資料來源、可靠的計量儀器、較短的資料流以及有效的質量控制程式;
所有對資料的採集和計算應確保透明可追溯,以便在正式實施階段進行第三方核查,並應對所作的任何計算、假設、以及為確保資料準確性而採取的質量控制措施進行說明;
CBAM實施細則規定生產設施經營者應書面記錄監測方法於監測方法檔案(Monitoring Methodology Document, MMD),以確保每年的一致性,並便於第三方的核查。此外還應對監測方法進行補充的書面程式。實施細則的附件2詳細說明了MMD的要求,本報告暫不做分析。
3.2.3 監測(量化)方法
CBAM細則提供了三種方法以量化溫室氣體:
1)標準計算法:將輸入輸出導致的碳排放分類為燃料燃燒排放、工藝過程排放、電力消耗排放、熱力消耗排放,並分別採用相關公式進行計算;
2)質量平衡法:根據生產過程輸入物質含碳量及輸出無紙含碳量的差值來計算;
3)測量法:透過連續測量煙氣(CEMS)中相關溫室氣體的濃度和煙氣流量來確定排放量(氧化亞氮必須採用測量法)。
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生產過程特點和資料可得性、資料收整合本等,選擇以上任意方法,具體方法和規則將在章節3.3中闡釋,本章節重點討論各類方法對資料收集的要求
3.2.4 相關資料收集要求
CBAM實施細則中對各採用標準計算法和質量平衡法的資料收集最低要求和建議改進分別做了明確的規定,對關鍵資料總結如下表。
3.3 確定設施的直接排放
對於設施層面排放的監測方法,CBAM實施細則提供了多種方法供生產者選擇,生產者可以結合準確性、成本效益等因素進行選擇,具體如下。
3.3.1 基於計算的方法
又分為標準方法和質量平衡法:
標準方法即排放因子法,透過消耗量乘以排放因子來確定排放量。其計算公式可以表示為:
3.3.1 基於計算的方法
又分為標準方法和質量平衡法:
標準方法即排放因子法,透過消耗量乘以排放因子來確定排放量。其計算公式可以表示為:
對燃燒排放[9] :Em=AD×EF×OF(公式1),
對過程排放[10] :Em=AD×EF ×CF (公式2)。
其中:
Em :碳排放量(噸二氧化碳當量);
AD:活動資料(太焦耳、噸或m3物料);可以指燃料量、投入物料或產出物的量;
EF:排放係數(噸二氧化碳/太焦耳、噸二氧化碳/噸或噸二氧化碳/標準m3),視情況而定;
OF:氧化係數(無量綱),計算公式為 OF = 1 – Cash / Ctotal
其中Cash為灰分和煙氣中所含的碳,Ctotal為燃燒的燃料中所含的碳總量。
CF: 轉化係數(無量綱)。通常使用保守假設CF=1。
質量平衡法則是透過計算系統邊界內輸入和產出之間的差值來確定排放量。生產企業需要確定所有燃料和輸入材料中的碳含量,以及測定出所有產出材料中的碳含量。質量平衡法的計算方法如下:
Emf × ADk × CCk (公式3)
其中,
ADk:物料 k 的活動資料(噸)。對於產出物,ADk為負;
f:二氧化碳與碳的摩爾比。f = 3.664 噸二氧化碳/噸碳;
CCk:物料 k 的碳含量(無量綱和正量)。
3.3.2 基於測量的方法
基於測量的方法指透過煙氣連續排放監測系統(CEMS),直接測量相關溫室氣體的濃度和煙氣流量,從而確定排放源的排放量。應用CEMS時主要測量兩項指標:一是測量溫室氣體的濃度;二是測量所在氣流的體積流量。CBAM實施細則對應用測量法提出了一系列要求,重點總結如下。
(一)標準及規則
CBAM實施細則規定所有測量均應採用基於國際標準的方法進行,包括:
• ISO 20181:2023(固定源排放—自動測量系統的質量保證);
• ISO 14164:1999(固定源排放—管道中氣流體積流量的測定—自動化方法);
• ISO 14385-1:2014(固定源排放—溫室氣體第 1 部分:自動測量系統的校準);
• ISO 14385-2:2014(固定源排放—溫室氣體第 2 部分:自動測量系統的持續質量控制);
• 其他相關ISO標準,特別是 ISO 16911-2(固定源排放—人工和自動測定管道中的流速和體積流量)。
如無適用的已釋出標準,應使用合適的標準草案、行業最佳實踐指南或其他經過科學驗證的方法,以限制取樣和測量偏差。
(二)質量要求
細則要求,對連續測量系統的裝置位置、校準、測量、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均應納入考慮。細則對實驗室的資質提出要求:負責進行分析以確定計算係數的實驗室應根據 ISO/IEC 17025 獲得相關分析方法認證。
(三)其他要求
基於測量方法確定的排放量,應透過計算相同排放源和遠流中每種溫室氣體的年排放量來進行驗證。在測量二氧化碳時,所排放的任何一氧化碳(CO)量均應計入二氧化碳摩爾當量。此外,CBAM實施細則規定一氧化二氮(N2O)排放的監測必須使用基於測量的方法進行。N2O屬於CBAM商品(硝酸和肥料生產)相關溫室氣體排放核算範圍。
3.3.3 其他非歐盟國家的特定方法
為了確保靈活性,歐盟允許生產企業在2024年12月31日前使用CBAM細則外的其他監測和報告方法,但前提是監測方法應在“合格的監測、報告與核查(MRV)體系”下,且該方法得出的排放資料的覆蓋範圍和準確性與CBAM細則相似[11]
根據CBAM對“合格MRV體系”的定義,如果生產商的設施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則屬於這種情況:
一是設施已加入某“碳定價機制”,可以是碳排放交易體系(ETS,即碳市場),也可以是碳稅或其它形式的徵收費用,且該機制是強制性的,並受法律監管,存在溫室氣體排放監測的規則;
二是該設施已加入某強制性溫室氣體報告的機制,需要進行強制的監測與報告,但不涉及碳定價;
三是設施在其所在地參加排放監測計劃(非強制性)。需存在經認可的管理機構所建立的監測規則。例如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CDM)等溫室氣體減排專案機制。
對我國的生產商來說,如果已是全國碳市場或地方試點碳市場納入重點排放單位,或已參與了國際自願減排市場(遵循其溫室氣體排放監測規則的),應屬於CBAM規定的“合格MRV體系”。但須注意,無論採取任何方法,得到的排放資料的覆蓋範圍和準確性須與CBAM實施細則所規定的相類似。此外,202511日起歐盟只接受CBAM官方的監測與報告方法,該靈活性規則僅能允許生產商在2024年底前使用已有的MRV體系的資料,這期間仍需要制定和改進監測方法以為過渡期後遵循歐盟CBAM的規定做準備。
3.4 確定設施的間接排放
3.4.1 計算規則
確定某設施或生產過程的間接排放,即將產品生產過程消耗的電量與排放因子相乘,公式如下:
AttrEmindir = Emel = Eel × EFel (公式4)
其中:
AttrEmindir 為工序的間接歸因排放量,單位噸二氧化碳;
Emel 為與生產或消耗的電力相關的排放量,單位噸二氧化碳;
Eel 為耗電量,單位兆瓦時或太焦耳;
EFel 為所用電力的排放係數,單位為噸二氧化碳/兆瓦時或噸二氧化碳/太焦耳;
對於電力排放係數,CBAM實施細則進行了相關的規定如下:
(1)生產設施所在國家(地區)基於電網平均排放水平電網排放因子
在過渡期,電力的預設排放因子是基於國能源署(IEA)公佈的各國5年平均資料。歐盟委員會在CBAM過渡期登記平臺商提供了詳細的資料;或
其他來自公開發布的資料庫的排放因子(平均因子或特定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2)以下情況應使用實際的排放因子:
生產設施所用電力與發電來源之間存在直接的技術聯絡;或
所用電力的採購方式為直接簽署購電協議(PPA)。
3.4.2 監測與報告要求
對於使用實際排放因子的情況,CBAM細則要求電力排放量和計算因子所用的引數(燃料消耗量、燃料淨熱值、煙氣排放、淨髮電量等)由電力的供應商提供,並遵循CBAM細則中的相關計算方法。
對於PPA方式購買的綠電,CBAM細則對其提出了相應的定義與要求:即如果生產商從特定裝置獲得電力並簽署了購電協議,該發電廠應按照歐盟相關規則對機組排放等資訊進行監測和報告,生產商即可以使用由此產生的排放因子計算電力排放(不能使用綠色證書等基於市場的工具確定排放係數)。此外,PPA需要由發電方和用電方直接簽署
對於我國綠電交易機制下的綠電是否可以被CBAM機制認可為PPA的一種,目前仍在討論中,相關明確的細則尚待出臺。儘管兩種模式均是由買賣雙方直接商議並達成交易,且均可滿足企業綠電採購需求、激勵可再生能源裝機量,但由於我國綠電機制與PPA在設計初衷、合約模式、價格機制等方面的區別(如下表),導致了“中國綠電交易與國際PPA規則要求不一致”的爭議。
本報告重點關注當前CBAM實施細則已明確的相關監測與核算規則,對中國綠電交易與國際PPA的銜接和認可等問題不做討論。但值得強調的是,從當前的CBAM細則除了要求PPA由發電方和用電方直接簽署、從發電方獲取機組發電排放資料之外,再無更多要求。CBAM規則明確的核心要求是對實際間接排放核算進行溯源,而PPA在CBAM中主要承擔的是明確電力來源和電量以計算實際隱含間接排放的功能,是一種實質上的溯源。此外,CBAM政策本身的定位也與RE 100等機制“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形成長期激勵、確保可再生能源生產和消納”的目的不同,因此CBAM並不必要遵循國際綠電機制(RE 100等)對PPA的要求[13]
3.5 設施直接與間接排放的歸因
3.5.1 計算規則
對具有單一生產過程的設施,設施的所有(100%)相關排放應歸因於該 CBAM 商品的生產過程(工序)。對具有多個相關生產過程的設施,設施經營者應將所確定的不同工序共有的裝置、“源流”和排放源歸因於該等工序。
將排放歸因是一項相對複雜的過程,相關規則需要考慮工序的系統邊界內的能量與質量平衡,並使得排放量在不同設施和工序間儘可能地公平。相關計算方式如下:
對於間接歸因排放,即等於該工序邊界內消耗的電量的排放量,即AttrEmindir = Emel (如公式4 )。
對於直接排放,公式可表示為(公式5):
AttrEmdir = DirEm* + EmH,imp – EmH,exp + WGcorr,imp – WGcorr,exp – Emel,pord
其中:
AttrEmdir為工序的直接歸因排放量,單位噸二氧化碳;
DirEm*為與源流相關的可直接歸因的排放量,單位噸二氧化碳;
EmH,imp為輸入到工序的可測量熱量的排放量;
EmH,exp為從工序輸出的可測量熱量的排放量;
WGcorr,imp為輸入廢氣修正,即消耗的從其他生產過程輸入的廢氣的生產過程的直接歸因排放量;
WGcorr,exp為輸出廢氣修正,即生產過程輸出的廢氣量的排放量。
Emel,prpd為與電力生產相關的排放。
CBAM實施細則附件3的第C節、第D對相關引數的計算方式和具體規則進行了詳細規定,本報告不做詳述。
3.5.2 監測與報告要求
上述公式為設施運營商針對排放量的歸因所需監測的引數提供了指導,總結重點如下:
不同供熱方式:對於消耗的熱量,可以直接在工序中從燃料或電力中產生,也可能來自設施的其他部分(熱電聯產機組、中央鍋爐等)或設施外部(供熱網路或其他鍋爐廠房)。因此CBAM要求對相關熱流進行監測
不同供電方式:對於消耗的電力,要求從工序輸出的電力進行監測(輸入的電力涉及間接排放的確定)。
廢氣:廢氣即由於燃料未完全氧化而具有一定熱值的氣體以及某些生產過程(如鋼廠高爐)產生的氣體。監測的方法與要求與EU ETS保持一致。
3.6 確定前體及商品的特定隱含碳排放
3.6.1 計算規則
(一)加上前體的隱含碳排放
對於簡單商品,其特定隱含碳排放即為歸因排放量;對於複雜商品,需要先計算其前體的隱含碳排放,然後加到工序歸因排放量中。大部分商品為複雜商品。前體的計算公式可以表示為
因此,工序層面的隱含碳排放計算公式為
其中:
EEinpMat為該商品所有輸入前體物料的隱含碳排放;
Mi為報告期生產過程中消耗前體i的質量;
SEEi為前體i的特定隱含碳排放(直接/間接);
EEproc為報告期內工序層面的隱含碳排放(直接/間接);
AttrEmproc 為按照章節3.5中計算得到的工序的歸因排放量(直接/間接)。
(二)計算特定隱含碳排放
完成上述計算後,只需要將工序層面的隱含碳排放量除以工序的“活動水平”(即產品數量),即可得到特定隱含碳排放量(SEE)。具體公式表示如下:
其中,
SEEg 為綜合商品類別g下商品的特定隱含碳排放(直接或間接);
ALg 為綜合商品類別g下商品的活動水平,即報告期內生產的所有該類別商品的質量。
對於簡單產品,EEinpMat等於零。
考慮到實際情況中前體資料的收集,將每種前體i的特定消耗質量表示為mimi=Mi / ALg
因此,複雜商品g的特定隱含碳排放將以上公式進一步轉化為:
3.6.2 監測與報告要求
實施細則對前體及活動水平資料的監測和計算進行了詳細規定,對要點總結如下。
(一)前體資料的監測
如果前體在同一設施中生產,生產者應:
確定每個複雜商品生產過程所消耗的相關前體的數量
前體的直接和間接特定隱含碳排放(SEE)需要分開計算,並應取報告期內的平均值
如果從其他設施獲取相關前體
前體消耗量以及直接和間接的SEE應按照每家前體來源的設施(供應商)單獨確定或核算;
前體的直接和間接SEE應由生產該前體的設施經營者提供。理想情況下,應透過歐盟委員會提供的資訊溝通模板來收集相關資料;
如果無法獲取前體的相關資料,下游生產者可以採用歐盟釋出的過渡期相關產品的預設值作為前體的隱含碳排放總量,但前提是前體隱含碳排放佔總隱含排放量不超過20%
(二)活動水平(產品數量)的監測與報告
CBAM實施細則對所生產產品數量(即活動水平)的計量規則進行了規定。為了避免重複計算生產量,只有離開工序的系統邊界的最終產品數量才予以計入,且不包括工序中產生的副產品和廢棄物。因此,所有歸因排放均計入可銷售的產品中,而廢棄物的隱含碳排放為零。這樣一方面可以避免重複計算,另一方面也可以激勵生產商減少物料消耗或避免廢棄物的產生。
實施細則對活動水平的監測提出了具體要求,對關鍵要點總結如下:
生產商應建立並定期更新和審查設施中生產的產品(和前體)的綜合清單,包含產品規格、對應的CN編碼、生產路線及工序等;
生產者應使用經審計的公司財務報告中的資料,或確保CBAM報告的產品數量與其財務報告中的資料一致
除了數量,對多數產品類別還需生產者提供相關的質量引數資訊,例如水泥的熟料含量、鋼中某些合金元素的含量、硝酸的濃度、混合肥料中不同形態氮含量等;
對於新增的納管商品,如不屬於之前的綜合商品類別則應定義新的工序並對其隱含碳進行單獨監測;且須對書面的MMD檔案進行相應更新。
3.7 計算應繳納的CBAM證書
3.7.1 計算規則
由於CBAM的目的是拉平進口產品與歐盟內產品的碳成本,因此為了確保公平性,CBAM法案規定如果進口產品在原產國已支付隱含排放量對應的碳價,進口商可以在申報時減少清繳的CBAM證書數量。
因此對於應繳納證書數量及價格的計算,不是簡單的“商品碳含量×歐盟碳價”,下圖闡述了總體的計算方法,其步驟可以表示為:
第一步:計算產品的隱含碳排放量(相當於稅基);
第二步:扣除歐盟同類產品(在EU ETS下)獲得的免費碳配額;
第三步:扣除在原產國已支付的有效碳價。
CBAM特別強調,僅在碳價在原產國有效支付的前提下,才能進行抵扣,並提出了“有效碳價(effective carbon price)”的概念。“有效碳價”指生產商以及前體的生產商應付的每噸實際碳價。CBAM細則規定對於生產商所在地區的碳排放交易體系(ETS,即碳市場),如果企業獲得的免費配額超過實際的排放量,則支付的有效碳價應計為0
目前,我國的碳市場只覆蓋了電力行業,未來納入鋼鐵、鋁等行業後,可以部分程度上進行抵扣。在當前的一級市場中,碳排放配額大多數由政府免費發放,企業並未支付對價,因此無法抵扣CBAM證書;對於在二級市場中購買碳配額的企業,由於中國的平均碳價僅為歐盟1/10因此雖然可以抵扣,但數量有限。因此,將全國碳市場的覆蓋範圍儘快擴大至歐盟CBAM目前所覆蓋的行業,同時透過收緊碳市場排放上限、逐步減少免費配額比例等措施,可以有效減少CBAM的不利影響。此外,中國對歐盟出口量最大的一些產品,如機電產品、紡織品等,其未來也可能會被納入CBAM或其他歐盟綠色壁壘政策的覆蓋範圍。這些行業的排放源較為分散,生產技術路線差異大,採用碳市場進行管控的成本較高,因此可以考慮對這些行業實施碳稅政策,以有效解決碳市場管控範圍有限的問題,同時碳稅和配額拍賣可以為中國政府帶來收入以支援行業深度脫碳,並避免相關利益流向歐盟[14]
3.7.2 報告要求
申報人應保留於第三國已支付碳價的相關材料,且該材料需經獨立於CBAM申報人和原產國主管機關的認證,即得到歐盟的認可。歐盟將在後續出臺等效碳價的轉換細則。對於碳市場機制,申報人應需報告如下關鍵資訊:
每噸二氧化碳當量配額的年度平均價格
ETS規則的細節,包括監測和覆蓋的排放範圍等(CBAM規定申報人應提供相關的法規參考資料,最好是網際網路連結;生產商可因此應儘可能提供相應資料);
在該ETS機制下核算得到的應繳納配額總量(即總排放量);
免費獲得的配額總數;
實際應繳配額(排放量)與免費配額之間的差值。如果免費配額超過了排放量,則可抵扣的有效碳價為零。
3.8 相關資料的報告與溝通
CBAM規定由商品進口商或其委託的間接海關代表作為申報人履行相關資料的報告義務。同時,當提交資訊不正確時或不充分時,責任由CBAM申報人承擔,國家主管當局負責與申報人溝通並可能實施處罰。CBAM條例第35條規定CBAM報告須包含以下四項資訊:
各類CBAM商品總量;
實際總隱含碳排放量;
間接排放總量;
原產國針對進口商品(包括前體)隱含碳排放應繳納的碳價,同時考慮到任何形式的補償。
作為產品生產設施經營者,暫無正式的報告義務,但需將碳排放資料通報給商品的歐盟進口商,供後者在CBAM報告中使用。CBAM實施細則的附件4明確建議經營者向申報者應提供的資訊(表19),並提供了通訊模板(Excel格式)以促進運營商與進口商之間的資訊通訊和資料收集。
進口商與設施運營商的通訊模板包括兩部分第一部分包含報告申報者編制其 CBAM報告所需的所有必要資訊,而第二部分是可選部分,其為建議的改進措施,以提高報告第一部分所提供的資料的透明度。下表總結了經營商需通報的關鍵內容資訊。具體如下表。
在過渡期內,申報人暫不需要提供碳排放計算及相關資料的原檔案,但根據透明度的原則,CBAM細則要求在確定生產貨物的隱含排放量的所有相關資料(包括必要的支援檔案)時,應在報告期後至少儲存完整和透明的記錄4在審查CBAM季度報告時,歐盟成員國可能會要求申報人提供此類記錄。因此,對於上述模板中要求的資料和資訊,申報人可能會向設施經營者提供相關支援檔案以確保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資料質量
3.9 其他報告與核查的要求
CBAM在正式實施後將對歐盟相關產品價格、全球市場的貿易競爭格局等產生深遠影響,因此將實施嚴格的第三方審查制度,並對CBAM報告做出了統一規範的要求;但同時,作為一項全球首創的制度,CBAM的規則較為繁瑣複雜,因此,過渡期的實施細則中也進行了相關規定並提供了相關模板和工具,給予相關主體一定的靈活性和容錯度。 具體如下。
3.9.1 預設係數和其他方法的使用
歐盟委員會發布了《CBAM過渡期(2023年12月1日-2025年12月31日)預設值》檔案[15],提供了相關計算係數和排放量預設值資料主要包括三類:1)商品的直接和間接特定隱含碳排放;2)前體的直接和間接特定隱含碳排放;3)用於計算間接排放量的電力排放係數。其中電力排放係數是歐盟官方建議的計算來自電網的電力相關排放所使用的係數(相關規則見章節3.4.1),而前兩類則用於申報人或設施運營者彌補資料缺口所用。CBAM實施細則對預設值的使用設定了限制:
截至 2024年7 月31 日,對使用預設值的數量不設限制(即在前三個季度的 CBAM 報告中使用);
對於複雜商品,採用“估計”方法(使用歐盟的預設值計算即被視為“估計”)確定的排放量不能超過隱含碳排放總量的20%。對於設施經營者來說,為開展監測提供了兩個簡化選項:一是如果商品購買的前體佔總隱含碳排放不超過20%,則可以直接使用預設值,而無需向供應商收集相關的資料;二是如果產品大部分隱含碳排放由前體產生,則可以對自己的生產過程進行“估計”,前提是從前體的供應商獲取了可靠的隱含碳排放資料,且自己生產過程的隱含碳排放不超過總量20%。
根據CBAM預設值檔案的說明,當前針對過渡期的預設值代表了全球的平均水平,由歐委會聯合研究中心(Commission’s Joint Research Centre, JRC)基於透明的方法學和公開資料進行估算得出,重點覆蓋了歐盟的主要貿易伙伴國家。須注意,這些預設值僅適用於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過渡期。2026年起,歐盟將釋出一套新的預設值,其將針對每個出口國分別設定。這些預設值將基於出口國的平均排放水平,同時增加一個按比例設計的“附加係數”。具體的預設值及計算方法計劃將於2025年確定的實施法案中明確。
從歐盟委員會對預設值的計算方法及使用規則看,歐盟委員會發布的預設值是以相對較高的排放強度水平確定,屬於“懲罰性”預設值。其旨在確保進口商品的碳足跡更加透明和公平,激勵出口國進一步降低碳排放並增強相關資料的透明度。
3.9.2 過渡使用其他溫室氣體監測和報告體系
在 CBAM 被引入時,全球許多經營主體均已基於各種目的建立了溫室氣體排放監測和報告體系,例如確定公司或產品的碳足跡、各種企業責任報告機制,或碳定價機制,如強制或自願的碳市場。儘管這些報告體系有一些共同原則,但它們在許多技術細節上仍然有所不同。為了幫助歐盟外的經營者在過渡期後更好適應CBAM規則做準備CBAM細則在過渡期內一定程度上承認其他的監測和報告體系但就其他MRV體系的使用設定了以下限制
1)在 2024年7月31 日之前(即前三個季度 CBAM 報告),可以使用“其他確定排放量的方法”(包括預設值的使用,如3.8.1節所述)。其他 ETS 和報告體系的其他 MRV 體系,例如GHG Protocol(在設施或產品層面),以及根據 ISO 14065 或 ISO 14404 的報告體系也適用。為確保隱含碳排放的覆蓋範圍與 CBAM 相同,需要對排放資料進行某些調整
2) 在 2024 年12月31日之前,如果以下監測和報告方法的覆蓋範圍和排放資料準確性與 CBAM實施細則的監測規則類似,則可予使用:
設施所在地的碳定價機制(特指由政府機構監管的碳稅和碳交易體系,如中國全國碳市場);
設施所在地的強制性排放監測機制(涉及報告排放的法律義務,包括用於準備建立ETS的MRV體系);
設施的排放監測計劃(包括設施層面的專案,如設施的CDM專案。應由經認證的核查員審查認證)。
3)從 2025 年1月1日起,唯一允許偏離 CBAM 監測規則的方法是對不超過20%的 CBAM 商品隱含碳排放總量進行“估計”。這包括預設值的使用,也包括其他估計值或就 2025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階段所提及的 MRV 體系,前提都是遵循20%的限制。
3.9.3 核查、質量審查及報告修改
在CBAM的過渡期沒有核查義務;但在正式實施階段2026 年 1 月 1 日)起,CBAM報告需要透過歐盟認可的認證機構核查才能作為清繳依據,歐盟暫未公佈核查機構評估細則及合格的認證機構名單。預計未來將出臺針對CBAM正式實施階段的二級立法,該立法將根據過渡期內的資料和報告制定相關核查規則。
在過渡期內,根據實施條例第11條的規定,委員會將對CBAM報告進行首次篩選,並向國家主管當局通報不完整或可疑報告的清單。由國家主管部門決定是否啟動審查以及潛在的糾正程式,這可能導致相關的懲罰。
此外,實施條例第9條的規定,已提交的CBAM報告在報告季度結束後兩個月內仍可進行。對於前兩個季度報告,實施條例提供了更⻓的更正期限,即直至提交第三季度報告的截止日期。這意味著1月31日和4月30日到期提交的報告資料在2024年7月31日前仍可進行更正。
四、CBAM規則對我國供應商的啟示
4.1 供應商的角色及CBAM規則的潛在影響
4.1.1 供應商的資料將直接影響歐盟的產品市價
出口方及上游供應商的資料將直接影響產品在歐盟市場的價格。CBAM 的定價與商品的隱含碳排放量掛鉤,因此排放資料的不準確可能導致碳成本的誤算。例如,如果鋼鐵製造商高估了排放量,進口商可能需要提交過多的 CBAM 證書,從而增加成本並提高鋼鐵在歐盟市場的價格。這反過來可能影響鋼鐵產品的需求,進而影響進口商和供應商雙方
4.1.2 供應商履約合規的法律和經濟成本將大幅增加
由於歐盟進口商申報的CBAM報告(及其準確性)將極大程度依賴供應商提供的資料,而如果其排放報告不準確,進口商將承擔嚴重的財務處罰,且問題持續的時間越長,處罰越嚴重。為了降低風險,進口商可能會在合同中施加條件,間接使供應商對 CBAM 負責。如果供應商未能滿足這些條件,可能會面臨處罰,或者在問題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合同將被終止。
4.1.3 歐盟進口商將進一步推動建立促進供應商脫碳的溝通與合作機制
一方面,由於供應商對CBAM規則的知識、理解、資訊,以及上游的關係和資料收集能力是確保供應商資料準確性的關鍵。鑑於供應商在這一過程中發揮著關鍵作用,因此預計歐盟進口商會就資料收集與披露等方面加強與供應商的關係,確保其內部系統符合CBAM的報告義務。這種合作也可能會延伸至幫助其直接供應商與上游供應商的合作,特別是涉及前體物質生產的產品。
另一方面,對於歐盟進口商,為了避免支付“碳稅”帶來的額外成本,企業應考慮如何使推動供應鏈脫碳,並與供應商合作尋找高效率的脫碳及政策合規方式。這不僅可以為企業在市場中贏得競爭優勢,還能建立與供應商透明的溝通與合作機制。
4.2 我國企業的行動建議
4.2.1 建立滿足要求的資料監測系統、關注資料的“溯源”及證明檔案
從CBAM細則中的各項要求可以看出,資料的透明度、可靠性和可溯性是報告關注的重點。作為生產商,建立符合要求的資料監測和收集系統在過渡期是重要的任務。同時,任何證明資料質量的保障措施及支撐材料對於準確提交CBAM報告、防止財務處罰至關重要,產品生產商應積極與下游進口商和上游供應商建立相關的溝通合作機制。
此外,根據CBAM法案要求,在過渡期結束前,歐盟委員會須向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提交關於CBAM法案的實施情況的報告,並提出為實現歐盟2050年氣候中和目標所需要採取的進一步措施。因此,過渡期間報送的碳排放資料將可能成為CBAM碳排放預設值設計的重要參考。因此企業應充分重視過渡期的報送資料。
4.2.2 建立完善碳管理的頂層制度和能力
普遍預期CBAM的納管商品品類將逐步擴大,同時在全球範圍內,其他主要國家和經濟體也在跟進制定相關的“綠色貿易壁壘”政策。因此相關企業應以CBAM為抓手,從管理制度、體系、流程、人員能力建設以及數字化等維度,全面規劃近期和中遠期的碳管理制度和應對策略。
4.2.3 關注CBAM相關規定,加強資訊披露風險防範
CBAM要求過渡期內對產品碳排放資料的進行報告,除涉及產品生產商名稱、地理位置、當季產品出口數量、直接和間接排放量、已支付的碳價等資訊外,還包括各項設施的位置及主要經濟活動;在正式實施期接受第三方核查時,面臨技術及資料洩露的風險,同時也可能違反我國對相關資料出境的相關法律。對此,企業應對相關資料披露規則和法律深入學習,並開展資料安全評估,避免因資料洩露承擔更為嚴重的損失。同時,加快推進數字化的碳排放採集、分析和管理系統,在提高效率的同時實現資料的“可用不可見”。
4.2.4 加強與下游進口商及上游供應商合作
作為生產商,在CBAM的資料收集涉及與報送中需要與上游原材料和能源供應商及下游的進口商的溝通協調,因此應建立高效透明的溝通合作機制,共同應對相關的履約要求,並就相關資料披露及核算規則等問題充分溝通爭取自身的權益。
注:
[1] CDSB(Climate Disclosure Standards Board)是一個國際非營利組織,旨在為金融市場參與者提供資訊,使他們能夠充分考慮氣候和環境資訊,其設立了CSDB框架旨在引導企業在其主要財務報告中披露與氣候變化相關的資訊。
[2] TCFD(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由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FSB)在2015年發起的。它是一個行業驅動的倡議,旨在發展一致的氣候相關財務風險披露,以供市場參與者使用。
[3] CSRD 是一項於 2023年1月5日生效的歐盟 (EU) 立法,它要求歐盟企業(包括非歐盟公司的適用歐盟子公司)披露其環境與社會影響,以及其環境、社會和治理 (ESG) 行動對其業務所產生的影響。報告對企業價值鏈及產品的碳排放核算與報告、透明度等方面提出了詳細的要求和強制性的規定。
[4]碳洩漏是指在一個國家或地區由於實行嚴格的碳排放政策(如碳稅、碳交易等),導致企業為了避免高額碳成本,遷移生產活動到碳排放政策較寬鬆的國家或地區,從而引發全球範圍內的碳排放增加。
[5] 政策原文: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 3AJOL_2023_228_R_000 6#d1e32-113-1
[6]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_en
[7] 透過各種成型和精加工步驟對粗鋼、 半成品以及其他最終鋼產品進行進一步加工而製成的產品
[8] 該參考價格明顯低於EU ETS種的實際碳價,主要目的是為了限制監測的成本。
[9] CBAM實施細則將“燃燒排放”定義為燃料與氧氣在放熱反應過程中所產生的溫室氣體。
[10] CBAM實施細則將“過程排放”定義為物質之間的反應或物質轉化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燃燒除外),其主要目的不是產生熱量。包括化學、電解、冶煉還原反應,產品與中間產物的化學合成,碳酸鹽分解,等等。
[11] CBAM實施細則第4條第(2)款。根據定義,“合格的MRV體系”指為了設施所在地的碳定價機制、設施所在地的強制性排放監測機制或設施的排放監測計劃(可包括由經認證的核查員進行核查)的目的而於設施建立所在地實施的監測、報告和核查體系。
[12] RMI China. “購電協議(PPA)與中國綠電交易:企業需要了解的.” RMI China, 2023年6月6.< https://rmi.org.cn/購電協議(ppa)與中國綠電交易:企業需要了解的/>
[13] 鄭穎,“綠電交易,是否與國際規則中的PPA要求一致?”,南方能源觀察,2024年3月18日,< https://mp.weixin.qq.com/s/AV7rQHUPxNmC4nzR5Gsg6A>
[14] Christopher Kardish, 段茂盛,陶玉潔,李莉娜和 Mary Hellmich (2021). 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與中國:政策設計選擇、潛在應對措施及可能影響. 柏林: adelphi.
[15] 歐盟委員會,2023年12月22日,,DEFAULT VALUES FOR THE TRANSITIONAL PERIOD OF THE CBAM BETWEEN 1 OCTOBER 2023 AND 31 DECEMBER 2025,原文連結:<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system/files/2023-12/Default%20values%20transitional%20perio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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