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作者 | 陽能 肖鑫利 李崇 馮俊淇 錢立華 魯政委
隨著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實施細則和電動汽車電池碳足跡的計算和驗證方法(徵求意見稿)的陸續出臺,納管產品生產過程中電力消費對應的碳排放因子/碳足跡因子的選取和認定受到廣泛關注。除國家平均電力消費組合的碳排放因子/碳足跡因子外,CBAM認可直連電力和購電協議(PPA)供電的實際碳排放因子,而後者只認可直連電力對應實際碳足跡因子。由於我國電力結構中高碳的煤電佔比高,電力碳排放因子/碳足跡因子相對較高,短期內難以大幅下降,且CBAM機制下我國PPA是否被認可仍存疑,因而發展追溯性強的直連電力機制被認為是我國應對歐盟“碳壁壘”的有效路徑。
歐盟方面,各成員國電力直連機制構建也處於早期階段。2019年歐盟釋出“關於電力內部市場共同規則的指令(第2019/944號)”中對電力直連提出了明確的定義和對應的總體要求。根據該指令,各成員國啟動綠電直連機制構建工作,例如:丹麥透過修訂《丹麥電力供應法》,以及釋出相關行政命令明確電力直連的相關行政審批流程和標準;波蘭透過修訂《能源法》,允許建立電力直連線路,並規定流程要求;德國修訂的“電力和燃氣供應法(EnWG)”對該國綠電直連機制進行了明確。但整體上,上述國家電力直連機制在實踐層面仍存在一定挑戰和待明確事項。與此同時,針對歐盟釋出的電動汽車碳足跡核算規則,歐盟內部同樣存在較大分歧,尤其是針對“未允許企業使用電力購買協議(PPA)”持審慎態度,認為此舉將損害企業投資可再生能源PPA的積極性。綜上,預計未來歐盟電池生產企業短期內也將以各成員國平均電力消費組合計算碳足跡,並或將特定條件下的PPA納入電力消費碳足跡核算建模。
我國方面,“綠電直連”在國家與地方政策層面提及頻率逐漸提高。《“十四五”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關於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2025年能源工作指導意見》等國家能源領域頂層規劃檔案中明確要求構建綠電直連機制,積極發展新能源電力直供試點。山西、江蘇、山東、內蒙古、吉林等地釋出的新能源發展政策中多次提及“綠電直連”。實踐層面,“綠電直連”已有實質落地,主要包括兩種連線方式,一是綠電透過專門輸電線路與企業使用者或企業級園區連線;二是綠電透過專門輸電線路與公共園區連線。前者供電方與用電方明確,認證方便,以近期江蘇“綠電直連”電池企業為代表。而後者接入公共園區,同時與大電網相連線,抬高了認證難度,以鄂爾多斯零碳產業園為代表。
對比中歐電力碳足跡水平,我國企業“綠電直連”電量佔比在近60%以上,則用電環節的碳排放水平可減低至歐盟公共電網平均電力消費組合碳足跡水平。然而我國目前實施“綠電直連”專案仍為少數,其難度主要體現在綠電專線建設、運營、維護過程中“權責利”的分配。現階段,綠電專線建設的模式包括:一是送出線路由當地電網公司投資建設。該模式下,使用者收費模式不變,其中,輸配電價維持不變的可操作性更強,但此舉將讓全省使用者分攤線路成本而有違“公平性”;也可以只讓專線使用者分攤線路成本,但可能會抬高輸配電價,進而拉高用能成本,企業需更加審慎評估能源增量成本與“碳壁壘”的影響。二是送出線路由新能源方投資建設。該模式下新能源企業對專案有最大自主性,但專案經濟性存疑,缺少對電網補償,電網方阻力大,且存在電費結算風險。在應用場景上,出於可追溯性較強,便於碳足跡核算等因素考慮,應用端,“綠電直連”先期較適合應用於大型用能企業和新建工業園區;供給端,建議一是優先選擇光伏或風電等單一來源建設線路,目前技術成熟,可行性較高;二是在相關機制完善的條件下,可嘗試因地制宜依託區域水電、核電資源探索“綠電直連”機制。
政策建議方面,一是持續完善綠電綠證交易機制和溯源機制。基於目的一致性(降低碳排放)和結果的可監測、可報告以及可核查性(結果的準確性),我國就獲取了與國際進行相關碳排放核算機制/結果互認的“籌碼”。二是推動PPA納入歐盟電池碳足跡核算方法學中,豐富企業降低產品碳足跡的方式。三是持續開展綠電直連示範專案,面向出口企業的特定需求,試點開展具有一定自平衡、自安全能力的綠電園區示範專案,探索制定相關成本分擔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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