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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試驗簡介
一項對比D-0502與氟維司群在既往經治ER陽性、HER2陰性區域性晚期或轉移性乳腺癌患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隨機、平行對照、開放標籤、多中心III期臨床研究
02
1. 患者經充分知情同意後自願參加本研究並簽署書面知情同意書,且同意遵守研究方案規定的程式
2. 簽署知情同意書時年齡≥18 週歲且≤75 週歲的女性
3. 簽署知情同意書時至少符合以下標準之一: i. 處於絕經後狀態: a. 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 b. 年齡≥60 週歲; c. 年齡<60 週歲,自然停經≥12 個月,且卵泡刺激素(FSH)和雌二醇(E2)水平在絕經後範圍內。FSH 和 E2 的絕經後範圍 可以參照各研究中心當地實驗室的參考值範圍,本研究推薦的絕經後參考值範圍:FSH>40 U/L,E2<110 pmol/L(或<30 pg/mL)。 ii. 正處在絕經前或圍絕經期,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 4 周起開始接受促性腺激素釋放激素激動劑(GnRHa),並計劃在研究期間繼續接受 GnRHa
4. 經病理學確診的 ER 陽性、HER2 陰性乳腺癌患者
5. 內分泌輔助治療期間或完成輔助內分泌治療後疾病復發,或接受 1-2 線內分泌全身治療後疾病進展的區域性晚期(不可手術切除)或轉移性乳腺癌患者
6. 基於 RECIST 1.1 版標準,存在至少 1 個可透過 CT 或 MRI 測量的可測量病灶;在無可測量病灶的情況下,有可評估的骨病灶[溶骨性或混合性(溶骨性+成骨性)骨病灶]也是可以接受的。對於既往接受過放療或其他區域性治療的病灶,必須經影像學確認出現疾病進展才可被視為可測量病灶
7. 美國東部腫瘤協作組(ECOG)體能狀態評分 0-1
8. 預期生存時間≥12 周
9. 主要器官功能符合下列要求,且在相關檢查前 14 天內未輸血或血製品: a. 血小板(PLT)≥100×10^9/L; b. 血紅蛋白(HGB)≥90 g/L; c. 中性粒細胞計數(NEUT)≥1.5×10^9/L; d. 肌酐清除率(CrCl)≥60 mL/min(採用修正的 Cockroft-Gault 公式計算); e. 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天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3×正常值上限(ULN)(如果有肝轉移,則可以接受≤5×ULN); f. 總膽紅素(TBIL)≤1.5×ULN; g. 凝血酶原時間(PT)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1.5×ULN。
03
1. 在隨機前 28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短者為準)接受任何其他未獲批上市的研究性藥物治療
2. 不穩定或有症狀或進展性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的患者。有腦轉移病史的患者,臨床穩定且透過腦 MRI或 CT(如果不宜進行 MRI)證實無 CNS 疾病進展的可以入組(MRI 或者 CT 檢查必須在最後一次腦部放療最少 4 周後)
3. 對於區域性晚期或轉移性乳腺癌,既往接受超過 1 種全身化療
4. 研究者判斷不適合接受內分泌治療的患者,包括無法控制的胸腔積液、腹腔積液或心包積液
5. 研究者認為伴隨疾病會增加毒性風險的患者,例如嚴重的心血管、呼吸系統或神經系統疾病
6. 既往應用過選擇性雌激素受體降解劑(SERD)/選擇性雌激素受體共價拮抗劑(SERCA),例如氟維司群、GDC-9545、AZD9833、SAR439859、Zn-c5、LX-039、HS234 等
7. 既往治療的毒性未消退,其定義為毒性(脫髮、色素沉著除外)尚未緩解至≤1 級[基於美國國立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NCI CTCAE)5.0 版]
8. 在隨機前 4 周內接受過大手術,在隨機前 2 周內接受了其他抗腫瘤藥物治療或放療
9. 在隨機前 1 周內接受過已知為 CYP3A4/5 強抑制劑或誘導劑或 CYP2C8底物的治療視窗窄的藥物
10. 患有可能會顯著影響口服藥物吸收或代謝的消化系統疾病
11. 因甲狀腺功能異常導致的 2 級以上甲狀腺疾病(如甲亢和甲減)
12.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抗體陽性,或梅毒抗體陽性,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且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酸(HBV DNA)複製數大於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抗體陽性且丙肝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複製數大於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
13. 隨機前 3年內患有其他惡性腫瘤,已治癒的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原位癌除外
14. 妊娠或哺乳期
15. 有精神類藥物濫用史且無法戒除者或有精神障礙者
16. 研究者認為患有其它嚴重疾病或實驗室檢查異常,不適合參加本研究者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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