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溼鞋?作為常年與生命和安全打交道的麻醉醫師,如何能做到儘量不溼鞋?
首先,我們需要清楚醫療糾紛賠償責任認定的相關內容:
醫療事業發展至今,儘管制度越來越完善,行業標準越來越清晰,但由於治療過程的複雜性和疾病演變的不確定性,難免出現各種醫療糾紛,因此對糾紛賠償責任的認定顯得尤為重要。
在實際責任分割中一般根據損害後果、因果關係、違法性及過錯這幾個方面來審查:
1.損害後果
就醫者具有身體的損害、組織器官功能障礙、殘疾、死亡的後果及相應的經濟損失。
2.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的有無,不僅是關係到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因果關係大小也是承擔責任範圍的依據。我國民法在因果關係上以前一直採用直接因果關係或必然因果關係理論,而目前正在逐步引進相當因果關係說。如果說某項事件與損害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必須具備以下二個條件:其一,該事件是損害發生所必不可少的條件,即條件關係;其二,該事件實質上增加了損害發生的客觀可能性,即相當性原則。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而在新的《條例》中則取消了“直接”一詞,否定了直接因果關係。
在醫療損害賠償中適用相當因果關係比較合理。俗話說“牽一髮而動全身”, 人體是一個由多個組織、器官、系統構成的有機整體,任何一個組織、器官、系統的變化都會影響到其他組織、器官、系統,可能引起其他組織、器官、系統的結構和功能改變,如果強調必然因果關係,不符合當代法學理論及人體生理科學,也不利於對受損害者的保護。
3.違法性
患者對醫療損害的同意或自冒風險,是在就醫過程中基於對醫務人員的合理信賴,對醫務人員按照醫療法律、法規及診療常規進行診治過程中造成的損害的同意或自冒風險,而對於醫務人員的違反醫療法律、法規及診療常規,過失造成的損害並無同意,因此對於這部分損害並不存在違法阻卻而免責,醫療機構也不能因此而免責。因此這裡的違法性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診療護理常規規定的法定義務。
4.過錯
醫療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過錯原則。過錯是一種受主觀意識支配的、受法律或道德否定評價的外部行為,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表現形式。首先應判斷是否存在過錯,其次分清是故意還是過失。
首先判斷是否存在過錯,應從主客觀兩個方面標準結合起來考察。我國民法界比較傾向於違反義務說,新的《條例》也採用了這一學說。
《條例》中對醫療事故的定義中規定:“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是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法定義務作為認定是否存在過錯的標準。即有法律法規從法律法規、無法律法規從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的教材等權威書,二者都沒有的從常規。這裡的常規,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但大家在醫療活動中約定俗成的。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中的行為主體包括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下面就過錯問題分別說明:
(1)醫療機構的過錯:
醫療機構不得違反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所承擔的義務,如不得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產品質量法》以及《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義務。
總體來說,醫療機構在醫療事故中違反的義務主要是管理義務,如按批准的診療範圍開展診療活動,合格人員的任用,保證醫療設施裝置處於良好使用狀態,保證醫療器械、藥品、醫療用品符合國家要求及按照規定保管醫療檔案等。
(2)醫務人員的過錯: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行為人即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是否存在過錯,需要按主客觀標準進行判斷。
主觀標準是人的內心活動,對其的判斷應以客觀的表現來判斷,醫療機構是擔負救死扶傷的機構,醫務人員應提供適當的醫療服務,因此,醫務人員應具備相應的醫療水平,不能以技術水平有限為由而免責。即根據醫務人員所受教育程度、工作年限、所在醫療機構的規模級別、所從事的專業等方面考察他是否達到與其條件相同的其他人員所達到的平均水平,對於達不到相應技術水平而出現誤診誤治的應認定其有過錯。
客觀標準主要考察醫務人員是否違反其法定義務。由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醫務人員負有不得拒絕為患者診治、搶救的義務;有請會診、轉診、轉院的義務。除此之外,在醫療診治過程中不得違反“注意義務”“預見義務”“告知義務”及“取得同意義務”。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承擔的義務主要是這幾個方面,對於如何判斷是否違反了上述義務,可參照第三部分醫務人員的義務說明來進行審查。
下面,我們看看麻醉科醫療糾紛問責制度:
麻醉醫師應當嚴格遵守麻醉科各項工作制度、履行麻醉醫師職責。
負責麻醉醫師,在術前一天到科室熟悉手術患者的病歷、各項檢查,詳細檢查患者的思想情況,確定麻醉方式,開出術前醫囑,在重大手術時與術者一起參加術前討論,共同制定麻醉方案。
麻醉前應認真檢查麻醉藥品、器械是否完備,嚴格執行技術操作常規和查對制度,保證患者安全。
麻醉醫師在麻醉期間要堅守崗位,密切觀察、認真記錄,如有異常情況及時與手術者聯絡,共同研究,妥善處理,對實習進修人員要嚴格要求,具體指導。
手術完畢麻醉終止,麻醉醫師要把麻醉記錄單各項內容填寫清楚,與手術醫師共同護送患者回病房,並向值班人員交代清楚麻醉手術經過及注意事項。
術後患者要進行24小時隨訪,檢查有無麻醉後併發症或後遺症,並做適當處理,其情況記錄於術後隨訪單上。遇有併發症,應協同處理,嚴重併發症向上級彙報。術後應及時清理麻醉器械,妥善保管,及時維修,麻醉藥品要及時補充。
為隨時搶救呼吸、心搏突然停止等危重患者,應該從人員值班、操作技術、急救器械等方面做好準備。
那麼,什麼情況下麻醉可以免責?
現代醫學科學雖然有了很大的發展,但是,由於人體的特異性和複雜性難以完全預測風險,人們對許多疾病的發生機制尚未認識,因而現代醫學科學的診療技術不可能包治百病。有時儘管醫護人員在診療過程中忠於職守、竭盡全力,但是由於其他原因仍然使患者遭受了比較嚴重的不良後果,這也是醫護人員本身不願意看到的結果。而這些情況的出現純屬於現代醫學科學技術不能夠預見卻又不能完全避免並不能克服的意外情況,對類似情況本條規列舉了六項免責條款。
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患者的生命,醫護人員按照診療護理操作規範、常規所採取的緊急救治措施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不屬於醫療事故,但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①實施搶救行為的前提必須是情況緊急,患者的生命正在受到疾病的威脅,而不是假想的、尚未發生或已經過去的;目的是為了挽救患者的生命。
②醫務人員在實施搶救時,其醫療行為必須遵守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③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只有採取明知可能會造成患者損害後果的緊急醫療措施,才有可能挽救其生命,因此在此種情況下造成不良後果的醫療行為不能被認定為醫療事故。
2.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的:
所謂醫療意外,是指由於患者的病情異常、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的、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情形。醫療意外具有兩個基本特徵:
一是患者死亡、殘疾或功能障礙等不良後果發生在診療護理過程中;二是不良後果的發生是醫護人員在現有醫學技術條件下難以預料和不能防範的,即醫護人員的醫療行為無過失。
醫療意外常見的表現形式有:
①醫護人員搶救及時、措施得力、手術操作無誤,但患者仍死亡或遺留嚴重的後遺症;
②患者為特異體質,在治療前知道或在治療後發現,但目前醫學科學技術尚難以解決而發生的不良後果;
③在基礎麻醉或椎管阻滯麻醉時,按規定劑量使用麻醉藥後患者仍然出現呼吸抑制、血壓下降、麻醉平面過高等現象,雖經積極搶救仍發生不良後果的;
④診斷明確,手術適應證掌握合適、術中操作無誤,而在術中或術後發生大出血,呼吸、迴圈驟停及其他重要器官功能衰竭等不良後果的是否屬於醫療意外,不能簡單結論。個體即使存在特殊體質,但沒有醫療行為的刺激,單獨情況下也不會發生不良後果。因而,不應認為只要患者存在體質特殊或病情異常就一律認為是醫療意外。故本條不能作為絕對免除醫方法律責任的條件。
在認定醫療意外前應審查以下情況:
(1)實施的醫療行為是否具有明確的指徵、操作是否規範、是否符合診療常規:如果患者的病情根本沒有必要施行手術、麻醉、輸液等治療措施,而醫務人員由於其他目的以及誤診誤治的因素而實施這些治療措施,與患者的特殊體質或特殊病情結合,發生人身損害的,不能認定是醫療意外。
(2)醫務人員有無履行預見危險發生和防止危險結果發生的義務:履行了就應認定是醫療意外,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一步理解:
①在實施醫療行為之前,是否對患者的既往過敏狀況、特殊疾病狀況進行全面的詢問、瞭解和記載;
②是否對患者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了相應的檢查;
③是否瞭解所使用的藥物有可能導致意外危險以及相應的救治措施;
④是否按醫療護理規範進行了過敏試驗和觀察判斷試驗結果;
⑤是否嚴格檢查了所使用的藥物、器械的狀況;
⑥是否對可能出現的意外危險進行了相應的急救準備。
(3)醫務人員是否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患者具有選擇醫療方式和方法的權利。醫務人員在實施醫療行為前,有無向患者客觀地介紹將要採取的醫療行為,將要使用的藥物、器械等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防範措施等;是否採用詳細文字說明的檔案形式向患者告知並雙方簽字。如患者同意並簽字,即意味著其準備承擔風險。
(4)醫務人員有無履行及時保留導致意外發生的藥物、器械的義務:對能夠證明發生了醫療意外的藥物、液體、器械以及屍檢的證據,是否及時進行了證據儲存。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有意毀損證據或拒絕提供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不再使用併發症的概念,而採用了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而不是以具體的醫療機構的醫療水平為標準)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提法。這顯然比並發症的範圍要大,包括併發症、後遺症、醫源性疾病和損傷。
(1)併發症:是指在某種原發疾病或某種情況發展過程中發生的,由於原發疾病或某種情況或其他原因所導致的繼發疾病或情況(合併發生了與這種疾病有關的,或與治療這種疾病方式有關的另外一種或者幾種疾病)。
導致併發症發生的因素:
①原發疾病本身的病理生理過程所導致的,如支氣管哮喘併發自發性氣胸;肺炎球菌性肺炎併發的胸膜炎、心肌炎、敗血症及血行播散引起的化膿性病灶;股骨遠端骨折導致胭動脈損傷;腸梗阻導致小腸壞死等併發症。
②診斷、治療措施方法所導致的,如在心臟插管、心臟起搏或電轉復時,可造成心律失常、心跳停止、靜脈血栓形成,食管胃吻合術後出現吻合口瘻等併發症。
③不當的醫療行為所導致,如處理肩難產時手法不當可能會造成新生兒臂叢神經損傷。併發症有3個基本特徵:可預見性,不確定性,相對可避免性。
(2)判斷因併發症而免除醫務人員的醫療事故責任前,要審查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
①是否已經預見到患者可能出現的併發症。如果應當預見損害發生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損害發生,就可認定醫務人員存在醫療過失,應定為醫療事故。
②是否已將可能發生併發症的情形告知患者,並採取了相應的措施。如做到了仍然發生了難以避免的損傷後果,就不應定為醫療事故。反之應定為醫療事故。
③所施行的診療措施是否是治療中所必需的,是否做到了儘可能避免併發症的發生。
④併發症發生後是否採取了積極的治療措施,以防止損害後果的擴大。
(3)後遺症:是指醫療行為終結後患者仍遺留某些身體功能障礙,嚴重者尚存在醫療依賴,需靠醫療手段支援維持身體功能。後遺症的發生如果不是醫務人員的過失導致的,而是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不能避免或者無法預料的,則不屬於醫療事故。
(4)疾病自然轉歸:是指疾病過程的最後階段。
任何疾病從發生到終結是一個連續的病理生理動態過程。醫療手段作用於疾病自然轉歸的某一過程,縮短疾病向康復轉歸的程序,疾病的病理生理程序儘早被終結是醫療行為追求的轉歸結果。疾病因其病種、程度而有不同的轉歸,包括痊癒、不完全恢復健康(好轉)、死亡。依據在醫療活動中醫務人員有無過失可以把疾病轉歸區分為正常轉歸和非正常轉歸。只有因醫務人員的過失造成的非正常轉歸才屬醫療事故。
(5)醫源性疾病和損傷:是指在醫療活動中,因醫療行為所造成,非原發性疾病導致的其他疾病和損傷。廣義的醫源性損害包括:醫源性感染、藥源性損害、非必需的醫療損害、因住院治療等外界因素引發的身心疾病、併發症、醫療意外等。
醫源性損害不是疾病自然發展或醫療必需的損害,而是醫療行為的副產品。有些醫源性疾病和損傷是可以防止和避免的。但有些是不可避免的。只有不可避免的醫源性疾病和損傷,才不屬於醫療事故。
(6)其他不能預見和防範的情況:儘管醫療技術在不斷改進,但新型疾病也在不斷出現,對於因醫療技術所限不能預料和防範的情況,在確認醫務人員無過錯後,才可以認定為不是醫療事故。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
輸血感染指因給患者輸人的血液被細菌汙染或含有病毒而使患者出現血液汙染反應或感染其他疾病。如果給患者輸血有指徵、履行了相應的手續,按輸血操作規範、常規進行,應認定為無過錯輸血。因輸血感染不是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造成的,行為主體是血液採集單位,故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如果醫療機構不能證明其輸血行為無過失,則不能免除其醫療事故的民事法律責任。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對於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提供的醫療服務,患者享有一定的自主權和選擇權。在有些情況下,患者對自己權利的不當行使,可能會延誤診療的時機,造成本不應發生的不良後果。作為醫務人員而言,無權採取強制手段對患者進行強制治療。只要醫務人員向患者告知了其病情、將採取的診療措施和不採取這些措施可能導致的不良後果等情況,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責任應由患者承擔,不應定為醫療事故。
此外,患者不如實地陳述病情、病史,使醫務人員無法得出正確的診斷;或者不遵醫囑服藥和做必要的檢查,以致延誤搶救時間造成不良後果,也不屬於醫療事故。但認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前提是醫方必須有證據證明患者不良後果的發生確係患方原因延誤診療造成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民法通則》第153條中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責事由。應用於醫療事故時,不可抗力應以當時條件下從事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應具備的技能為標準,而不能以某個人或某些人的技能為標準。
在醫療活動中確實存在著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或者能夠預見,但不能避免、不能完全克服的客觀情況。如疾病的自然轉歸(癌、艾滋病),原有疾病的併發症。對此情形下發生的不良後果應免除醫方的法律責任。
總之,醫療工作如履薄冰,同行且行且珍惜。不忘救人初心,也不要忘記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當自己依然存在時,才能繼續為患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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