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長治中院王現敏案二審,真是開得我心力交瘁。上訴人王現敏血壓飆升到160,明確表示身體嚴重不適,合議庭還要強推開庭。我建議擇日再開,被認為是藐視法庭。希望長治中院可以公佈今天的庭審錄影,看看到底是辯護人藐視法庭,還是合議庭確實存在違法……

1、庭前會議不通知有排非申請的上訴人參加;兩位上訴人之一有排非申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庭前會議規程》是必須通知上訴人到庭的,但上訴人在看守所苦苦等待,就是不通知其到庭。在庭前會議中,辯護人也建議在上訴人到庭時再開一次庭前會議,也不被允許。
2、對庭前會議提出的二十餘項調取證據申請全部予以否決;上訴人在庭前會議中提出二十餘項調證申請,皆是能證明上訴人無罪的有利證據,沒想到全部予以否決,沒想到合議庭根本沒有查明案件事實的誠意。
3、正式開庭不發開庭通知書;開庭之前發開庭通知書,是規範操作,本案中至今沒有公告也沒有發開庭通知,以至於跟其他法院協調庭審時間都沒有依據。
4、不讓關鍵證人出庭作證;本案最為重要的有爭議的證人證言成為定案依據,上訴人和辯護人強烈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傳喚證人出庭,法院不予准許,也體現出沒有查明案件事實的誠意。
5、庭審過程中審判長隨意離開審判席,“缺席”審判;這也是最令人瞠目結舌的程式違法。三人合議庭,審著審著變成兩個人了,審判長多次中途離席,在沒有休庭的情形下消失不見。旁聽者說看見有法警從後面遞紙條,或者審判者出去後拿著紙條回來,疑似有人垂簾聽審,建議公佈庭審錄影以正視聽。有一次是因為審判長缺席,在上訴人和辯護人的抗議下,由在場的兩名審判員之一宣佈的休庭。
6、試圖跳過庭前會議報告異議程式和辯護人補充上訴理由環節,在辯護人再三堅持下才勉強允許;不知道是法官不熟悉程式還是有意為之,居然在庭審中試圖跳過庭前會議報告異議程式和辯護人補充上訴理由環節,直接進入法庭調查,在辯護人再三堅持下才勉強允許。
7、對上訴人按照刑訴法規定提出的迴避申請,強行當庭駁回且不讓複議;上訴人之一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9條第四項提出對審判長的迴避申請,按照法律規定應該是由院長作出決定並允許複議,結果被審判長當庭駁回且不得複議。
8、無視上訴人身體嚴重不適強推開庭,無視辯護人次日無法參加的客觀原因及書面延期申請,試圖在無辯護人情形下繼續開庭;下午開庭時上訴人之一血壓飆升到160,明確表示身體嚴重不適,審判長仍堅持晚上要加班。辯護人在中午休庭時提交了次日另一個案件的開庭通知、延期申請和機票資訊,審判長無視本案開庭只口頭通知了17號一天的前提下,強行第二天繼續開庭並警告律師為無理由缺席、藐視法庭。
我們不要求法外開恩,只要求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本應是司法的基本底線,現在卻成了我們的最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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