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撥雲見日?——王現敏、王現勇案旁聽手記

呼河/文
2024年6月16日,長治雷雨,王現敏、王現勇案辯護人吳丹紅律師及趙德芳律師的航班因天氣原因在長治上空遲遲無法降落,遂一班飛往大連,一班飛至邯鄲。不知這密佈的陰雲是否暗示著什麼,萬幸,二位律師終克服阻礙,於當日下午再次抵達長治。
6月17日上午八時許,長治中院外陸續有旁聽人員到達,而後眾多旁聽人員排隊進行身份核查與安檢,法院入口兩道安檢一道核查,到法庭入口再次進行安檢與身份核查。對旁聽人員使用如此繁瑣之核檢程式,實屬罕見。
從上午九點十分開庭時起,到晚七時許旁聽人員離席,整個庭審在長治中院法官的主持下非但沒有回應上訴人的合理訴求,反而使整個案件在程式和事實上有了更多的爭議。
#1
審判長疑雲
Suspicion of the Presiding Judge

審判員宣讀報告內含諸多爭議,審判長於法無據跳過異議程式。
法院正式開庭後,審判員宣讀庭前會議報告,報告中將上訴方調取證據的申請全部予以否決。理由或是沒有必要調取,或是相關證據已足以證明,或是合議庭將結合庭審情況予以核實。
審判員將庭前會議報告讀畢,審判長就欲直接進行下一程式,吳丹紅律師提醒審判長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允許辯護人對庭前會議報告提出異議,但審判長卻要求辯護律師於庭後提交異議材料,吳律師據理力爭,表示既然公開審理案件就理應當庭發表異議,審判長方才允許辯護人對庭前會議報告簡要發表意見。
吳丹紅律師隨即指出了該報告中的諸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庭前會議規程》規定,被告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告人到場。本案中王現勇早已申請排除非法證據,而長治中院卻沒有通知其參加庭前會議;此外,儘管庭前會議報告顯示當事人對於管轄權沒有異議,但實際上當事人及辯護人對於管轄權始終存在異議。
對於辯護人申請調取的證據,如留置期間所有案件材料、奧迪車過戶材料、長治市縣供熱價格及收費情況等,明明與案件具有關聯性,合議庭卻以與本案無關為由不予調取。試想,如果可以調取到留置期間的所有案件材料,合議庭不就可以得知留置期間上訴人是否受到調查人員威脅了嗎?不就可以認定是否需要排除非法證據了嗎?如果可以調取程某斌的奧迪車過戶情況,合議庭不就可以用以查明王現敏與程某斌換車開的事實了嗎?如果可以調取長治市縣供熱價格及收費情況,合議庭不就可以查明王現敏找秦某陽做供熱工程的合理性了嗎?但正是上述這些對案件事實認定均有影響的證據,卻被合議庭認為與本案無關,箇中原因不得而知。

針對庭前會議報告中的證人出庭問題,二位律師均提出異議。吳丹紅律師提到,關鍵證人極其重要。本案特殊之處在於只有證人證言,而沒有被告人口供,在證據鏈條上並未形成閉環。而透過對關鍵證人進行交叉詢問,能夠更為直觀地查明案件事實,這甚至關乎本案的罪與非罪。趙德芳律師提到,關於究竟是誰首先提出在上海設立公司投資買房,以及在什麼時間提出的上述想法,秦某陽與王現敏有不同說法,因此,法院傳喚證人出庭對質十分必要。但庭前會議報告卻顯示:證人出具的證言均系調查人員依據法定程式調查獲取,並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將根據庭審情況予以核實。如此理由便將辯護人強烈要求證人出庭的申請輕易搪塞。試問,如果調查人員依程式調取證言可以成為證人不出庭的理由,那麼法律規定證人出庭的意義又何在?

上訴人陳述理由否認全部指控,審判長強推流程不準律師補充。
吳律師對庭前會議報告進行異議之後,審判長要求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王現敏、王現勇分別陳述了其上訴理由,對於檢察機關指控及一審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均予以否認,指出了調查期間及一審過程中存在的事實認定和程式適用上的錯誤。
令人詫異的是,在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後,審判長竟以上訴人已做長時間陳述為由,試圖直接進入下一程式,不給辯護人補充上訴理由的機會,且無視辯護人補充上訴理由的請求,態度強硬地反覆要求辯護人進行發問。在辯護人表示進入下一程式需耗費較長時間,時值中午十二點,應當考慮上訴人的身體情況,且此時上訴人本人明確表示身體不適想吃些東西之後,審判長才決定休庭一小時。
當時,旁聽三小時的我早已飢腸轆轆,腰腿已隱約不適,我無法想象上訴人在持續面對審判席的情況下,如果繼續接受庭審,其生理心理將會是怎樣的一種狀態。
下午一時許,審判長宣佈繼續開庭。辯護人的力爭終於取得效果,審判長同意辯護人簡要補充上訴理由。
辯護人積極發問還原事實真相,審判長“四進四出”不知心在何方。
辯護人補充上訴理由完畢後,審判長宣佈由辯護人和出庭檢察員對王現敏、王現勇分別進行發問和訊問。此時,整個庭審讓人最為疑惑的部分到來,在辯護人對王現敏進行發問時,審判長在沒有任何理由和說明的情況下第一次起身離席;歸來不久後,在辯護人對王現勇進行發問時,竟然又第二次起身離席。上訴人王現勇觀察到審判長“不告而別”後,與辯護人共同向合議庭抗議,最終由剩餘的兩名審判員之一宣佈休庭。原本以為這出審判長“不告而別”的法庭鬧劇已經結束,然而接下來審判長的做法更令人大跌眼鏡,其拿著法警遞來的帶字紙張先後兩次離席,未進行任何說明,而此時,庭審卻仍在進行…

審判長接連“不告而別”,再聯想到辯護人就本案證人秦某龍向上訴人發問時,審判長表示不要詢問與本案事實無關的問題,似乎並不知道秦某龍是誰,這一連串的行為不免讓人懷疑審判長是否具備查明案件真相的態度。案件已然進行到二審階段,如果說司法是守護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那作為終審的二審就是這道防線最後的保障。在如此重要的階段接連作出如此行為,讓人覺得審判長似乎只是心不在焉地想要儘快推進整個庭審流程,想要庭審儘早結束。一邊是接連四次“不告而別”的審判長,一邊是被羈押三年只求在終審階段獲得公正的上訴人、為還原事實真相不斷髮問的辯護人,兩相對比之下,作為旁聽人員的我不免為上訴人暗感心寒!
上訴人身體不適無法繼續開庭,審判長一意孤行推動庭審進行。
在辯護人與出庭檢察員對上訴人分別發問、訊問完畢後,審判長要求法警帶上訴人王現敏出庭。此時的王現敏經三年羈押,身體已大不如前,又經過一整天的高強度庭審,血壓已高升至160,無法繼續支撐。審判長只得宣佈休庭幾分鐘,而後,幾十名旁聽人員與辯護律師在原地一直等待,“幾分鐘”早已過去,仍未見審判長出現,期間卻看到某法警呼喚其他法警到法院食堂吃飯,而旁聽人員與辯護律師原地等待約半小時後,等來的卻是法警繼續休庭半小時,讓大家先去吃飯的通知。
而就在旁聽人員與律師就餐期間,法院竟全然不顧上訴人的身體狀況,突然通知開庭。在辯護人未到場的情況下強行開庭,試圖訊問上訴人實體性問題,其所作所為著實令人瞠目。
最終,因上訴人王現敏身體嚴重不適實在無法支撐,審判長在勸王現敏喝降壓藥堅持庭審無果的情況下,無奈宣佈休庭,且無視之前只口頭通知開庭一天的事實,宣佈第二天繼續開庭,並稱辯護人合法合理的延期審理申請為“藐視法庭”。審理過程中四次莫名離席的審判長指責合法合理提出延期申請的律師藐視法庭,實在是令人啼笑皆非。
 辯護人辯護材料遺留庭審現場,遭法院大門緊閉無奈求助警方。
旁聽人員離場後,法院工作人員迅速關閉法院大門,此時辯護律師的辯護材料仍留在法庭。趙德芳律師回法院取材料時,卻遇到了阻礙。法院門衛以請示領導為由直接消失,審判長也以下班為由未對趙律師提供幫助,無奈之下,趙律師只得撥打110尋求警方幫助,警方到來後法院才打開了其傲慢的大門。令人哭笑不得的是,趙律師進法院取材料時,發現法官們正在加班開會,並沒有下班。庭審期間法官“四進四出”,不聽辯護人發問,不聽上訴人陳述,下班之後反而“認真”開會,其職業精神真不知該如何評價。
#2
出庭檢察員疑雲
Suspicion of the Prosecutor

檢察員依庭審筆錄質疑二人口供衝突,上訴人站各自角度並未做出矛盾陳述。
出庭檢察員在對王現敏訊問時,指出王現勇與王現敏在秦某陽出資設立都陽公司的理由上各執一詞。王現敏稱,都陽公司的成立是秦某陽一心促成。秦某陽想為自己遠在上海的孫女留下一份產業,遂想於上海投資,請求王現敏幫忙,后王現敏邀請其投資經驗豐富的兄長王現勇幫助秦某陽管理公司;而出庭檢察員則表示,根據一審庭審筆錄中王現勇的陳述,是王現敏看中了某些房產具備投資機會,而後秦某陽才成立了都陽公司。之後,王現勇接受出庭檢察員的訊問,其回答的內容為在場所有人還原了事實的真相:出庭檢察員之所以認為上訴人口供衝突,是因為其忽略了二人從各自角度出發做出陳述的事實。從王現敏的角度出發,秦某陽想為孫女置業——請求自己提供幫助——自己做中間人介紹經驗豐富的哥哥幫助秦某陽,這是非常正常的行為邏輯;從王現勇的角度出發,之前在上海看房時告知王現敏相關房產具備投資條件——秦某陽想為孫女投資置業——王現敏介紹投資經驗豐富的自己幫助秦某陽管理公司,這也是極為正常的行為邏輯。細想之下,其實上訴人的陳述根本不存在衝突,只是從各自角度出發,陳述了自身視野下的事實。哥哥告訴弟弟投資機會,弟弟在別人請求幫忙時介紹精通投資的哥哥幫忙,這樣的行為放在普通人家再正常不過。而出庭檢察員似乎是想透過王現敏知曉相關投資機會去認定王現敏的幫助行為是對秦某陽的索賄,這在邏輯上根本站不住腳!
上訴人問心無愧真實回應,檢察員誘導訊問不知居心。
出庭檢察員在對王現勇訊問時,有誘導性訊問之嫌。在對投資領域的專業性問題進行訊問後,出庭檢察員試圖讓王現勇承認秦某陽注資的1000萬是為了保值升值,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誰並不重要;還希望王現勇承認其可以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轉移公司資產。這樣的訊問難免會誤導法庭對事實真相的判斷。事實上,搞清楚公司到底是誰的很重要,這關乎秦某陽的1000萬到底是自己的注資還是對王現敏的行賄;此外,王現勇承認其可以轉移公司資產後,很可能會誤導合議庭認為王現勇有轉移財產的能力和企圖。實際上,哪個公司分管財務的工作人員不能做到轉移公司財產呢?這樣的訊問居心到底何在?
6月18日上午八時許,審判長以上訴人身體不適為由告知律師本案延期審理。到底是因為上訴人身體原因,還是因為其強行開庭根本不符合法律規定,我想每個熟悉案件的人內心都有自己的明鏡。
6月18日,微晴,前日長治上空的陰雲已然消散,卻不知頂在王現敏、王現勇及其家屬頭上的陰雲處何時放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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