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天,一直都在新疆克拉瑪依開庭,連雙休日也在繼續,已經是第十一天了。這是一個涉黑惡案件申訴成功後再審的案件,估計在全國範圍內也是極其罕見的再審案。公訴人還是原來的公訴人,辯護人卻除了本地及烏魯木齊的,還有來自北京的。原審這個案件只開了兩天,還是影片開庭。重審的十餘天還沒到尾聲,也說明庭審的激烈與焦灼。
控辯對抗從庭前會議延伸到開庭,第一天我就曾指出,再審的案件,用的還是四年前的起訴書,當時檢察院一週就完成了審查起訴,舉國罕見。現在重新念一遍,出現的事實錯誤之處,比如時間、數額,都只是宣讀起訴書時口頭更正,這是很不嚴謹的,至少應該出變更起訴書。這番話顯然引起了第一公訴人檢察長的不滿。

按理說,原判被撤銷了,重新進行的審判應該不拘泥於原審。但公訴人在訊問和舉證時,總是試圖引述原審的庭審筆錄,質問被告人,甚至在庭審間隙去提審被告人,說如果不承認就撤銷認罪認罰並加重處罰。於是就有被告人說他們曾遭受的刑訊逼供,以及為何原審被迫不敢翻供。很顯然,公訴人根本無意糾正原審錯誤,堅決把有罪推定進行到底。
在庭審過程中,我發現公訴人一直對被告人充滿敵意,經常用一些帶有惡意的詞對被告人進行定性,甚至在質證中提到我的當事人因案被開除黨籍這種根本不屬於指控的內容,有時還對某些被告人進行諷刺與挖苦。而一旦辯護人對公訴人進行抗議或反駁,則會引發他們強烈的情緒反彈。

比如今天下午的質證過程中,公訴人把我們舉的客觀證據進行了一番自己的曲解,明明是對方違法在先,對被告人一方進行打砸,卻被描繪成被害人,被告人一方守土有責,依照檔案協助政府進行聯合執法活動,卻被描繪成了黑惡勢力。有一位律師在質證時指出公訴人“顛倒事實”,突然所有人聽到一聲巨大的拍桌子的聲音:“啪!”
作為第一公訴人的檢察長猛地一拍桌子,向那位辯護人大吼:“你對公訴人進行人身攻擊!”後面還有一些話,因為他情緒激動,我聽得並不真切,大意就是說辯護律師無法無天之類的。另兩位女公訴人也站起來指責辯護人,場面一度非常混亂。合議庭只能暫時休庭,把公訴人請出去,並對那位發言的辯護人進行了訓誡。

其實在近二十年的庭審中,我見過很多控辯對抗激烈的庭審,有的用詞比這個還嚴厲,但也沒見過檢察長這麼當庭暴跳如雷的。“顛倒事實”這樣的表述,是否屬於人身攻擊,我覺得可以商榷。但如果這構成人身攻擊的話,那公訴人在庭上發表的言論中人身攻擊的可就多了,總不能雙重標準吧?
家屬告訴我,這位檢察長公訴人在一審時提審被告人,被告人當時沒有說的內容就記到了筆錄中。庭審中,誘導一位同案被告人去惡意猜測我的當事人,並且在對方說出猜測性的答案後,得意地說:“你推斷得很正確。”再加上庭上威脅被告人不得翻供,各種有罪推定的言論,這些是否都有悖於檢察官的客觀公正?

春節期間,很多人被電影《第二十條》所感動,但遺憾的是,現實中是很難見到電影中那樣的檢察官的。曾做過檢察官的刑辯律師汪婷婷認為,這主要囿於檢察官的視線盲區、思維慣性、思維惰性、重刑主義的刑事司法理念,以及不合理的司法考核機制,當然,還有手握權力的傲慢與偏見。建議所有的檢察官都可以讀讀這篇《檢察官,你為什麼會麻木?》
檢察官一向自我感覺良好,很少反思,或許只有辭職出來做律師的人,才會發現以前存在的思維侷限吧。我曾聽過一位檢察官辭職多年的刑辯律師感慨,以前都是看公安機關移送的偵查卷宗,透過卷宗裡的筆錄得出結論,但做律師後才知道,有些筆錄只是辦案人員想讓公訴人看到的事實,甚至與真相大相徑庭。沒有轉換立場之前,很難發現。

也就是說,公安機關是做飯的,檢察院是端飯的,在有罪推定思維模式下,檢察官是很難真正去監督公安機關,而會傾向於流水線作業,配合完成指控目標。特定案件中,公訴人接觸的可能是一個虛假的世界。而他們的思維總是固定在如何入罪,而不是如何出罪,自然會認為所有挑戰他們定罪思維的人尤其是律師是給他們找麻煩,甚至是訟棍。
這位畢業於新疆大學和西北政法大學的檢察長,作為地方檢察系統的一把手,所見所聞都是屬下對他的尊重,絕大多數指控都會得到法院的認同。而自己曾經參與指控的案件,定罪幾年後被高院推翻再審,可能本來就憋著一肚子火,自己的權威還被人當眾挑戰,面子上下不來,當庭發飆,也就是沒控制好情緒而已。這也說明,“你們辦的不是案件,而是他人的人生”,是多麼知易行難!公訴人自己的人生,不比他人的更重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