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接案之初,吳老師說這個案件沒有中間地帶,要麼無期、要麼無罪,縱觀整體事實來分析,無罪的機率較大,一語中的,3年後這個標的額特別巨大的合同詐騙案,終於以無罪判決的方式給予我們最大的欣慰。
我們曾經將該案的無罪判決書讓一位退休的資深公訴人看,他指著這份100頁的判決書說,這不是判決書,這就是一本詐騙類無罪辯護的教科書。是的,這是一起集程式、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等全部爭議於同一案件的無罪案例。且程式辯護和事實辯護基本被合議庭採信的無罪判決,辯護過程的艱辛,很難用語言描述。該案涉案金額超3億多,由法天刑辯團隊吳丹紅、趙德芳、吳曇、靳法揚四位律師聯合代理辯護,團隊的力量是巨大的,無罪辯護,互相配合是必需的。
青海省高院作出的該起無罪判決將對於商事行為在刑事司法中的裁判認定起到示範性作用。一起最高法生效民事判決與一起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的刑事案件之間的較量,終於在多年後以無罪的方式落下帷幕,該起案件也是北京首天律師事務所新成立以來的首起重大無罪案例,會激勵著我們在刑辯的道路上勇敢前行。

一波七折的合同詐騙案
2013年彭某明、彭某輝以2.7億元價格將公司轉讓二人60%的股權給林某青,雙方辦理完全部股權轉讓變更等手續,林某清也開始了生產經營行為,期間獲利近億元,林某青在未支付完畢股權轉讓款且向彭某明、彭某輝借款未還的情況下,於2015年向青海省高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變更股權轉讓價款,並提出彭某明、彭某輝涉嫌詐騙。青海省高院經審查認為彭某明、彭某輝不存在任何欺詐行為,認為雙方合同合法有效,並支援了彭某明、彭某輝的反訴請求,判令林某青支付全部股權轉讓款。林某青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維持青海省高院的民事判決。案件進入執行程式。如此清晰的案件,竟然無端引發出一起“一波七折”的刑事糾紛。
第一折:青海省高院以及最高法在審查全案後認為彭某明、彭某輝不僅不構成詐騙,甚至連民事欺詐都不構成,然而,敗訴方林某青利用私人關係卻在公安機關成功立上了案,搖身一變成為被害人,公安機關偵查了足足兩年,2019年海東市檢察院仍認為案件不構成詐騙罪,並列出十點不予批捕的理由。
第二折:檢察院不批捕決定作出數月之後,公安機關再次強行立案移送,此次海東市檢察院未扛住壓力,在十點不予批捕理由未查明情況下,得出相反結論,以詐騙罪對彭某明、彭某輝進行批捕。
第三折:2021年1月海東市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一審判決彭某明、彭某輝構成詐騙罪,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彭某明主犯判處無期徒刑,彭某輝從犯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第四折:2021年10月吳丹紅律師、趙德芳律師介入該案二審,代理一號被告人彭某明,二審中發現案件中存在的重大程式違法問題,案件中關鍵證據在一審時未予質證,向青海省高院成功爭取到將案件發回重審。
第五折:案件發回重審後,彭某明及其家屬繼續委託吳丹紅律師、趙德芳律師代理一號被告人彭某明,彭某輝及其家屬委託吳曇律師、靳法揚律師代理二號被告人彭某輝。發回重審的一審,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改判,去掉其中一起詐騙事實,並將詐騙罪罪名改為合同詐騙罪,彭某明由無期徒刑改判為十年有期徒刑,彭某輝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改判為八年有期徒刑。
第六折:結果雖然改判並大幅度減刑,被告人和辯護人仍不服,上訴至青海省高院,海東市檢察院也抗訴至青海省高院。二審開庭前,海東市檢察院又撤回抗訴。
第七折:二審經過兩次開庭審理,青海省高院調取了辯護人申請的證據材料、並允許關鍵證人出庭、被害人出庭(被害人本人臨時拒絕出庭,其訴訟代理人出庭),案件進行了充分審理,三名合議庭成員精確總結案件爭議焦點,並對被告人及被害人一方進行細緻、專業詢問,案件得到充分、細緻審理。經過二審庭前會議、兩次正式開庭,2024年11月5日,青海省高院最終判處彭某明、彭某輝合同詐騙罪無罪。

該判決的指導意義
一、明確了程式正當原則
該起案件從立案偵查、審查起訴乃至一審審理均存在程式違法。現實中不乏有些人動用私人關係讓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的情況,本案是經青海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可的民事糾紛,而公安機關輕易地就給最高法判決認定的敗訴方立了刑事案件,之後就給合同相對方動用偵查手段。刑事手段這麼輕易地就插手了經濟糾紛,這難道不是公權力的濫用嗎?連立案都不合法,偵查過程和偵查結論怎麼可能合法,毒樹之花結出的必然是毒樹之果。
二、事實認定以及證據採信的準確性
原審法院認定彭某明、彭某輝隱瞞了金礦備案的資料,根據林某青陳述以及部分證人證言認定彭某明、彭某輝在談判過程中提供了虛假考察論證報告,從而認定彭某明、彭某輝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而這一事實,辯護人在一審、二審中均逐一對證據進行了詳細質證,明確提出了案件中的證據問題以及原審法院證據認定與採信證據方面的錯誤,言詞證據存在大量矛盾,根本無法互相印證。在案證據足以證實林某青沒有受到任何欺騙,不僅如此,林某青還從中生產經營獲利。且辯護人提交的新證據也證實金礦具有巨大開採價值。辯護人同時也申請了關鍵證人出庭作證、申請了專家證人出庭,以及申請被害人林某青出庭當庭對質,二審法院秉承著查明案件事實的態度,通知了上述人員出庭,其中林某青原本已經答應法庭出庭,卻在出庭前一天反悔,僅由其訴訟代理人代為出庭。在上述證人及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出庭情況下,法庭進行了詳細調查,事實真相也逐漸清晰、明朗。最終認定在案證據無法證實彭某明、彭某輝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
刑事案件中常見的問題之一,也是很多案件存在的通病,就是針對指控事實不加分析、不加甄別地堆砌、羅列證據,甚至很多不具備證據資格、證明力的證據依然可以在舉證時“湊數”,而很多有罪判決同樣不加甄別地照單全收,作為定罪依據。青海省高院此次對辯護人質證意見的重視,為各地法院應如何採信證據做了很好的範例。
三、法律適用的準確性
本案從合同詐騙罪到詐騙罪又到合同詐騙罪,最後到無罪,其中涉及一個問題,即法律適用的關鍵問題。發回重審後,一審法院將詐騙罪改為合同詐騙罪,多了合同二字,就意味著合同在本案中起到了關鍵性作用。彭某明、彭某輝與林某青之間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和《補充協議》根本沒有提到以黃金儲量作為作價依據,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即使談到過儲量問題,也頂多是價格的參考因素之一。更多的還包含了其他的有形或無形資產,包括配套企業裝置設施、土地、廠房等等。這一點在青海省高院和最高法的民事判決中得以體現。
原審法院將雙方協議中都沒有約定的內容作為認定合同詐騙的依據顯然是錯誤的,好在最後青海省高院真正守住了底線,準確適用法律,認定彭某明、彭某輝無罪。

這場勝利不是辯護人獨自的狂歡,而是一場法律職業共同體關於正義實現的盛宴
這起合同詐騙罪的無罪來之不易,是共同努力的結果,我們和當事人及其家屬,以及在以前的文章中不止一次提過,一起案件能夠獲得公平、公正的處理,從來依靠的不是單一的力量,堅定的當事人及家屬、專業敬業的律師、公平公正的檢察官或法官,以上要素缺一不可,才能取得好的結果。
本案中,青海省檢察院作為二審出庭檢察員,雖然立場不同是作為指控犯罪的一方,但同樣在專業方面展現了較高的專業水準,對於案件中確實存在的問題也能夠相對客觀公正地發表觀點,是一個可敬的對手,控辯雙方儘管立場不同、觀點不同,但互相只會針對事實和證據發表專業意見,沒有任何上升到個體、身份的不尊重。彼此闡述的不同觀點都是為了讓合議庭全面瞭解案件事實,傾聽各方意見,給出最後專業的裁判。這次的庭審真的精彩,是真正能夠體現一個公正法庭中控辯雙方以及合議庭各司其職的敬業態度,真正能夠看出各法律職業共同體辦理的不只是一個案件而是他人人生的同一目標。
我們經歷了各式各樣的“法庭”,也見過有法官中途離席、庭審漫不經心,剝奪辯護人合法權利,甚至對辯護人進行人身攻擊等等情況,在這麼多光怪陸離的庭審中,該案的合議庭以及二審出庭檢察員的職業素養真心值得稱讚,只是可惜沒有庭審直播,否則此次庭審真的堪稱教科書一樣的存在。我們相信這起案件對於司法部門在審查程式、證據以及法律適用方面能夠起到示範性作用。
青海省高院這次對待案件的態度、精神,真正讓我們看到了法治的希望,法律職業共同體從來都不是對抗,我們可以立場不同、職責不同、觀點不同,但是法律共同體目標應該是統一的——查明案件事實、依法公平公正。
(執筆人:吳曇律師)

吳丹紅律師:這是法天刑辯團隊合力作戰的成果。從2019年開始,我改變單兵作戰的辯護,帶著團隊成員征戰新疆巴里坤、四川內江、青海西寧、江西九江、江蘇連雲港等地,我們在多被告人的案件辯護中精誠團結、同氣連枝、互相支援,都取得了不俗的戰績。這種團隊作戰避免了以往有些案件中主要被告人的辯護人因為辯護思路或辯護意見存在衝突而內耗的問題,彌補了個人思維的侷限,可以形成更大的合力。該案我們觀點一致,協同作戰,火力全開,雖然一波幾折,但結果令人驚喜。回想我和幾位律師飛赴大西北,總是開庭前挑燈備戰,有時我們為找到一個好的辯點而激動不已,有時又為某些辦案人員的暗箱操作義憤填膺。三年以來,往返奔波,苦心孤詣,至今都沒有領略過當地美好的自然風光。從無期到無罪,最終裁判文書體現出來的不僅是刑期上的重大變化,還有對正當程式的尊重,對辯護律師的尊重,都令我們振奮。年輕的團隊成員也在大案的鍛鍊中迅速成長。
趙德芳律師:這是一起無期改無罪的合同詐騙案,該案的原一審為其他律師團隊代理的,彭某明的原刑期為無期,彭某輝的刑期是15年。我和吳老師接手代理後,制定的二審辯護方案為程式辯護為主,爭取將案件發回重審。二審開庭時,我們將一審程式違法的情形一一指出,青海省檢的出庭檢察員表示認可我們的觀點,也建議合議庭發回重審。據旁聽人員說,當天有幾個偵查人員在旁聽,聽到此處拿起包包離開了法庭。發回重審後我們團隊的吳曇律師和靳法揚律師也加入辯護,我們制定的辯護策略是程式辯護與實體辯護並行,最終打掉一個億的犯罪金額,刑期大幅度下調,再次上訴後,合同詐騙罪終於被認定不成立,判決無罪。這原本是非常正常的民商事合同行為,林某清本為合同違約方,民事官司打到最高院皆輸,不知其用了什麼神通讓海東公安以詐騙犯罪立案。刑事案件經歷了4年多漫長程序,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資源,讓人唏噓。該案最終無罪的結果讓我們感受到了青海高院的擔當,不僅實現了個案的公平正義,還可以指導全國類案的正確辦理,是對中共中央三中全會特別提出的“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防止和糾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大政方針最好的響應。
吳曇律師:近年來,圍繞民營企業家的罪名層出不窮,尤以(合同)詐騙,涉黑涉惡居多。很多人不惜違法動用“關係”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導致許多民營企業民不聊生,造成當地民營經濟受到惡劣影響。該起案件最初便是所謂“被害人”利用掃黑除惡政策對涉案兩企業家進行舉報,公安機關多次變更罪名最後以詐騙立案。本案從一審,二審,發回重審,再次二審歷時四年之久,我們從接案時就認為這是起無罪案件,期間往返了無數次青海,經歷了青海高原的春夏秋冬,程式之辯、證據之辯、法律適用之辯,所有辯護人拼盡全力,終於換來那一句無罪判決,終,念念不忘必有迴響。青海高院也以裁判踐行了習主席之語: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在身邊!青海省高院的公正與擔當堪稱全國表率。
每一個好結果背後都是團隊無數的付出與努力,我們無法沉浸在已實現的成功裡,只能奔赴下一場個戰場,全力完成下一次使命。這早已不是團隊的第一起無罪,更不會是最後一起,繼續前進,但行好事,莫問前程。
靳法揚律師:無罪辯護是一場漫長的馬拉松,對於當事人及家屬、辯護律師無疑都是艱難的過程,縱觀全案從立案偵查、檢察院不批捕到重新批捕、一審、二審、發回重審、又上訴,歷時多年。罪名從合同詐騙罪變為詐騙罪,再由詐騙罪改判合同詐騙罪,反覆更替,最終獲得無罪判決,回想起來不禁感慨萬千。這起案件最終無罪並不是辯護人的個人功勞和勝利,一起刑事案件最終無罪的影響因素很多,首先案件本身需要有較大的無罪辯護空間;其次離不開當事人及家屬的不懈努力,信任並配合律師做好庭上庭外的辯護工作;再次離不開盡職盡責的律師及律師團隊,我們團隊之所以成功辦理了幾十起無罪案件,離不開團隊成員認真負責和彼此的默契配合;最後無罪判決更加離不開客觀、公正的司法工作人員,本案作為一起以刑事手段干預民事糾紛的典型案件得以最終糾正,離不開二審法官、出庭檢察員對於司法公正的堅守,可以說每一個無罪判決都是法律的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