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正的程式,能審出公正的結果嗎?——王現敏案旁聽有感

杜鵑/文
2024年6月17日上午九點,王現敏涉嫌受賄罪二審開庭,吳丹紅律師擔任王現敏辯護人,趙德芳律師擔任王現勇辯護人。第一天開庭從上午九點到下午七點,上午對庭前會議報告進行了宣讀和異議,下午辯護人和檢察員分別對兩名上訴人進行了發問,庭審尚未完成,但諸多程式違法問題和審判長出人意料的舉動讓這次二審顯得敷衍且荒唐。
進入法庭前陽光明媚,但天氣預報顯示九點開始下雨,進入法庭後不見天日,不知道是雨是晴……
一、庭前會議報告試圖跳過異議程式,毫無根據盡數否定二十餘項申請
審判長康某宣佈開庭後核實完上訴人身份,審判員宣讀庭前會議報告:對管轄權沒有異議;關於迴避的申請駁回;關於證據排非的申請因未提供明確具體的線索和材料不予支援;對案涉車輛和工程的價值鑑定申請,因本案證據能夠反映相關情況,將結合庭審查明;供熱工程鍋爐查處情況、供熱費用情況與本案無關;證人出庭問題將根據庭審進一步研究······合議庭認為二十餘項申請要麼與本案無關,要麼不需要調取證據,當前的書面材料已經足夠。
對於管轄權,本案一審指定黎城縣法院管轄需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要有管轄權爭議或管轄權不明,兩種情況均與本案不符,庭前會議違反程式根本沒有通知申請證據排非的二位上訴人,人不到場怎麼異議?證據排非線索由監委同步錄音錄影記錄在案,法院調取一目瞭然,監察機關也應當按照《監察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提供卻沒有提供,要求上訴人提供豈不刁難?指控受賄的車輛價值、指控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的工程價值到底多少,反映了上訴人是否受賄,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全靠空口白話,卷中毫無實據,所謂證據充足從何而來?供熱工程鍋爐查處和供熱情況涉及供熱工程改革,是將供熱工程承接人更換為“行賄人”秦某陽的起因,是本案數額最大的1000萬受賄指控的起因和依據,若是與本案無關,還有什麼是有關的?至於對證人出庭的申請,合議庭倒是沒有完全否定,提出根據庭審情況再做決定,只是不論上訴人與辯護人在庭審中如何提出,都是“再議再議,時候到了法庭自會決定”。
對於這敷衍至極的庭前會議報告,審判長或自覺難以服眾,試圖直接跳過異議程式,糊弄過去就好。辯護人之一的吳丹紅律師在多番強烈抗議後將異議程式恢復,對庭前會議報告逐一提出異議,向合議庭及旁聽人員展示了報告的重重漏洞。
因為迴避申請被駁回,上訴人之一的王現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對審判長提出新的迴避事由,被審判長無視,回應道開庭前的迴避申請已經被駁回。在上訴人和辯護人提醒這是新的迴避事由後,審判長恍然大悟,要求王現勇再說一遍,聽完複述宣佈休庭五分鐘後當庭口頭駁回迴避申請,稱經院長審查認為該申請不屬於法定情形,駁回申請,不準複議。五分鐘的休庭不僅直接剝奪了《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的法律效力,還賦予了審判長口頭駁回並剝奪複議申請的權利,令人大開眼界。
在吳丹紅律師明確指出該回避決定的違法性後,審判長表示聽明白了,但不作回應,宣佈庭審繼續,由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上訴人王現敏、王現勇兄弟均完全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無罪。
二、審判長無心聽取上訴人情況說明,多次催促,只為儘快結案
王現敏首先對一審判決中的身份認定提出異議,一審刻意迴避王現敏被羈押前,甚至在發生所謂對秦向陽的索賄前已經被降為三級調研員這一虛職的事實,只強調從前的區委書記職務。王現敏這一三級調研員已經不是領導,反而秦某陽的人大代表屬於領導職務,按照一審邏輯,一個被撤職降級後無權無職的公務員向領導索賄一千萬,領導還給了,著實善心大發。對一審受賄好友程某斌吉普車、索賄秦某陽一千萬、在任期間給秦某陽攬工程謀取利益的問題均予以否認。
王現勇在上訴理由中提出四個部分,第一是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違法辦案,提出對辦案人員以家屬相威脅的控告;第二是一千萬元受賄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證據鏈無法閉環;第三是原判認定的洗錢罪名無事實,王現敏沒有作案時間,付款買房為合同繼續履約,是正常商業行為,且財物一直在公司名下,不存在洗錢一說;第四是自己雖然堅持無罪,但即使有罪也對法庭量刑不認同,無視自己立功表現。
王現敏和王現勇都想將問題講清楚,而審判長多次打斷催促,希望早早將庭審推進結束,甚至以時間不夠為由試圖跳過辯護人補充上訴理由的程式,在辯護人吳丹紅律師的強烈要求下才勉強允許。對審判長而言這僅僅是今日上班的任務,但王現敏二人已經羈押三年,還可能面臨更長的無辜受罪,如此急不可耐,不知開庭究竟是為了查明事實還是為了儘快結束早早交差。
三、受賄指控牽強附會,法庭調查期間審判長多次無故離席,法警傳遞帶字紙張,明目張膽,聞所未聞
高強度的庭審連續進行到中午十二點,經王現敏多次表示身體不適,且其辯護人吳丹紅律師強烈抗議要求保障上訴人休息權利後,審判長宣佈休庭一小時。
在下午的詢問上訴人環節中,王現敏、王現勇的兩名辯護人主要圍繞上訴人被違規審訊問題、價值26萬元的吉普車的所謂受賄問題、以註冊公司形式受賄秦某陽1000萬的所謂受賄問題、在任期間為秦某陽“攬工程謀取利益”問題對上訴人詢問,此後檢察員也對相關問題進行詢問。作為旁聽人員,直到公訴人提問完畢都看不到一點刑事犯罪的影子,就連民事糾紛都難說能夠靠上,公訴人絞盡腦汁的誘導也讓人啼笑皆非。
關於受賄程某斌吉普車的問題,吳律師詢問王現敏和程某斌的關係以及為何開他的吉普車?王現敏答二人已是三十幾年好友,自己的哥哥王現勇給了自己一輛奧迪A4,自己和程某斌換車開。吳律師詢問吉普車與奧迪車是否價值差不多?王現敏答自己不清楚具體價格,吉普車程某斌說二十一二萬,哥哥的奧迪車後來程某斌拿去頂賬也能頂二十幾萬。吳律師詢問給買吉普車給20萬是誰提的?王現敏答是程某斌自己說的給20萬吧,其新車二十一二萬。吳律師問是否確定程某斌給自己車時已經開了多久?王現敏答,開了幾千公里是肯定的。吳律師問有沒有給程某斌侄女安排工作?王現敏答當時區裡出了安全事故,經信局正好缺人,在局長彙報工作過後我委託我同學介紹了幾十名學生去實習,不是工作,程某斌侄女屬於實習,後來按照公益崗位發的工資,一個月1100一直沒漲過,工資沒有其他人高,住的也遠,單位離住的地方橫跨東西,後來辭職了。吳律師問和程某斌換車是在介紹工作前還是後?王現敏強調不是工作,就是實習,而且是找了幾十個實習生去,一問便知,換車是在他侄女辭職之後了。
所謂受賄26萬吉普車的情況一目瞭然,一審認為王現敏沒有及時退回受賄財物,構成受賄,20萬購車款屬於贓款退回。這一認定是忽略王現敏與程某斌換車開的事實,需要及時退回吉普車的前提是王現敏認識到這是程某斌的行賄,但王現敏收下吉普車的前提是基於與程某斌作為好友換車開的正常交往行為,王現敏借出自己的奧迪車,換來程某斌已經開過幾千公里的二手車,對王現敏而言是在正常不過的情誼交往,且合理合法,不論程某斌購買和交換吉普車的意圖是什麼,在王現敏的角度來看都符合好友之間把自己的車互相換車開的正常邏輯,沒有受賄基礎,也不可能意識到這輛車是程某斌用來行賄的,不存在及時退還一說;王現敏決定買下吉普車之後按照二手車的價值先支付了20萬車款,後辦理過戶,符合購買的正常行為邏輯,20萬不是贓款退回,是正常購車款。指控程某斌行賄的原因是王現敏為其侄女安排了工作,區裡的一把手動用權利安排了一個工資比最低工資標準還少25元的離家很遠的實習工作,工作八個月拿到八千八,辭職後對方感激涕零行賄26萬,但凡有稍許理智都能看出這是無稽之談。
關於王現敏受賄秦某陽一千萬的問題,一提到這個問題,王現敏情緒激動,高聲回應到:“只要秦某陽能在這裡盯著我的眼睛說出來我向他要錢,只要他說我有一絲一毫明示、暗示,但凡提過一丁點,只要他敢說,我立刻當庭認罪伏法!”吳律師問投資公司是誰提出來的?為什麼找你哥?王現敏答是秦某陽提的,找我哥是出於對我的信任,我說我哥有投資經驗。吳律師問秦某陽為什麼提這個事?為什麼在上海開公司?王現敏答秦某陽多次跟我講過他的苦惱,他們家唯一不吸毒的男性後輩還犯事進了監獄,只有個孫女在上海還算爭氣,希望給後輩留點東西。吳律師問讓秦某陽做的工程掙錢嗎,王現敏說不掙錢,我覺得是虧的,聽說我被抓之後政府因為他的虧損開始給他補貼,老秦幫了政府這麼多,我也應該幫幫他。吳律師問你有向他索賄嗎,王現敏笑答,他是人大代表,是領導,我當時已經被撤職降級,沒職務了,我問領導要1000塊還可能施捨我。
趙德芳律師與吳丹紅律師分別向王現勇詢問了經營公司的情況,王現勇回答說按照慣例,他幫秦某陽經營管理都陽公司,他應該拿10%-20%乾股,但弟弟不允許,自己也不拿錢,就靠平時報銷在裡面掙點錢,秦某陽佔100%股份,註冊公司和大額轉賬都需要秦某陽本人允許,後來把秦某陽踢出群是因為這個群改成了記賬群不需要他了。至於說都陽公司買的房子是為了給王瓏閣住更是無稽之談,離她單位那麼遠的房子我有七八套,要住這種房子我早給她住了,給她看這個房子照片是培養投資意識,以前也給她看各種房子照片。
檢察員問王現勇靠買房賣房掙差價是不是和開不開公司無關,王現勇回答是,但是開公司能避稅。檢察員接過話總結提問:那意思就是公司實際是不是秦某陽受益就沒有關係對吧,因為不開公司也能投資買房?
公訴人的邏輯是:既然個人也能買房投資,辦不辦公司就不重要,辦不辦公司都不重要了那公司股東是誰就更不重要了,所以公司唯一股東是秦某陽也不影響王現勇幫助王現敏控制公司這一事實。但實際上,即使不辦公司,用個人名義買房投資受益人也是秦某陽,公訴人只強調個人投資也可以,刻意迴避不論如何受益人都是秦某陽的事實,以此荒謬的邏輯聯絡證明都陽公司股東和控制人寫的誰都不重要,用心險惡!這一明顯的誘導被吳律師制止。之後檢察員再次誘導問王現勇是否可以隨時將都陽公司的錢轉出,以證明王現勇實際控制了公司,輔助王現敏實際佔有了秦某陽投資1000萬的公司。王現勇回答當然可以,但任何公司的出納財務都可以,只要願意犯罪,誰都可以。兩個誘導發問可笑至極,更加印證了都陽公司的受益人任何時候都是秦某陽,除了經營投資方式的區別,與其他公司相比沒有任何特殊之處,王現勇只是個有經營決策權的專業管理人。
更讓所有人瞠目結舌的是,在辯護人詢問王現敏是否“受賄”吉普車、是否“受賄”秦某陽一千萬的本案關鍵問題過程中,審判長竟四次長時間離開審判席,不知去往何處,手裡拿著法警遞上的寫著字的A4紙。審判長“缺席”,庭審調查意義何在?是否不論庭審說了什麼,調查出什麼,都不重要,審判長已有決斷,庭審只是完成形式罷了。垂簾聽政前已有之,但審判長“缺席”確是聞所未聞。
四、審判長無視上訴人血壓升高、可能有生命危險的情況強推庭審程式
庭審進行到下午六點一刻審判長宣佈休庭、吃飯,稍後繼續開庭。少許休息過後突然通知開庭,上訴人王現敏在庭審中血壓升至一百六靠降壓藥降到一百四,已經不具備繼續高強度庭審的強度,審判長堅持繼續開庭,並語出驚人,聲稱自己也曾血壓飆升到二百多仍繼續堅持開庭,這是任務,希望上訴人配合再堅持堅持,直到旁聽席有人再難穩坐,高聲質問審判長是否要人死了才能停下來。不知在審判長眼中他人的生命是否不值一提,不知在生命危險之下,庭審出來的東西到底可不可信,我們都不知道。
今日的庭審暫告一段落,擇日再會繼續開庭,但面對如此敷衍且荒唐,甚至視人命為草芥的二審,本案的公平正義又能往何處尋?      (作者:杜鵑   6月17日)
注:本案暫定7月8日至7月12日繼續在長治中院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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