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當庭攻擊政法機關?

昨天庭審間隙寫了篇《庭審中,公訴人為何要暴跳如雷?》,本意對事不對人,反思基於不同立場的視野侷限和定罪思維,沒想到還獲得了一些體制內司法人員的認同。但事情並未結束,因為就在文章推送後不久,又發生了第二次控辯衝突,而且比前一次更嚴重。以至於在晚上十點半多,庭審暫告一段落時,女公訴人還在跟女辯護人懟狠話。
事發在舉證質證過程中,公訴人舉了兩份2001年的新聞報道,說被告人當時就是黑惡勢力云云。但實際上那個報道明顯是誇大其詞,因為並沒有任何人被定黑定惡,只是一個免於刑事處罰而已。因此,一位辯護人在質證中認為,如此被上綱上線,說明被告人是2001年打黑期間的犧牲品。可能這句話刺激到了第二公訴人副檢察長的哪根神經……

“你這是在公然攻擊政法機關!”

這平地一聲驚雷,不比作為第一公訴人的檢察長那拍桌子遜色。檢察長那一聲“啪”是讓所有人感到突然,不過馬上就回過神來了。但女副檢察長的這一句呵斥,卻是字字誅心,我是半天沒回過神來。該辯護人馬上反駁,她只是在發表質證意見,這麼大的一個帽子扣過來背不起,要合議庭制止這種人身攻擊,並希望公訴人給她道歉。
辯護人是北京盈科的陳營律師,氣勢上絲毫不輸。一審辯護律師是一位本地律師雷律師,只是說了聯合執法的事實,作為第一公訴人的檢察長就指責他哪隻眼睛看到聯合執法了!雷律師把卷宗關於聯合執法具體情況頁數原話念給他了,他就大發雷霆,第二公訴人也用認罪認罰威脅人。事後當地司法局還調查雷律師。但北京律師不是嚇大的。
公訴人還是四年前的公訴人,案件還是原來的案件,被告人也還是原來的被告人,只是這次是自治區高院啟動再審,發回到了克拉瑪依。公訴人面對的不再是清一色的本地律師,而是敢與他們針鋒相對的北京律師,所以不適應也是正常的。本地律師及法援律師依然還是低調地“沒意見”,但幾位北京律師卻沒慣著公訴人,不斷指出其錯誤。
公訴人明顯有點情緒失控。其實庭審到第十一天,所有人應該聽明白了,這就是一起典型的拔高湊數案,哪有什麼黑惡勢力,反倒是所謂的被害人違法在先,肆意打砸,而被告人不過是協助政府執法而已。尤其是我們出示了大量客觀證據證明,起訴書指控的基本事實都錯了,當年的公訴人,現在的檢察長、副檢察長臉上掛不住,也是可以理解的。

被告人在庭上說偵查階段被警察打了八天八夜,其中有一個還被發現莫名其妙用鞋帶縊死在民警宿舍。被告人說他們協助執法還有鄉政府發的證件,被告人說公訴人還用認罪認罰逼他們認罪……辯護人因此指出刑訊逼供,指出辦案程式違法,指出公訴人審查起訴不嚴謹,指出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怎麼就變成了攻擊政法機關了呢?
我不僅想起去年被江西省高院投訴的罪狀裡,也有一條是攻擊辦案機關。我無非在庭上說偵查機關疲勞審訊,一審法院沒用七人合議庭審判組織不合法,不讓證人出庭作證程式違法,怎麼就成了攻擊辦案機關呢?如果我當庭攻擊,合議庭為何不當庭制止?而要在庭審結束八個月後,死刑複核的關鍵時刻投訴我呢?敢不敢把庭審錄影放出來,讓全國人民看看我究竟是怎麼攻擊辦案機關的呢?
那個轟動整個法律圈的投訴,自然是沒成立,北京司法局不至於那麼混,支援那樣一個大帽子。但作為堂堂的高院,以這樣莫須有的罪狀投訴一位律師,也是聞所未聞吧?不是哪個法官心血來潮,也不是合議庭作出決定——他們庭審中對我蠻友好,而是高院作為一個組織投訴我,說明某些領導認為律師這樣的辯護是不能容忍的。這才是令人不寒而慄的。
傅政華當司法部長,當公安部副部長時,都以自己的好惡整過律師、整過記者,很多人都心有餘悸。當權力可以成為報復他人的工具,而又沒有足夠的制約手段時,其實就是典型的人治。當憲法賦予的批評和監督被認為是攻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時,我們其實離法治的路還很遠。我個人其實不止一次被投訴過“攻擊政法機關”,但實際上,我傷不了政法機關分毫,他們拿捏我太容易了。
十年前,因中國政法大學在克拉瑪依辦了個在職研究生班,我作為授課導師,每年都會飛躍大半個中國,給這邊的檢法學生授課,最後我也參加了他們的答辯。或許克拉瑪依的一些檢法人員聽過我的課,看過我的書。但作為兼職刑辯律師的我,要在這個充滿爭議的案件中為我們辯護人爭取正當合法的權利,為我的當事人獲得更公平公正的審判,都不樂觀。

最近總是聽到律師被司法機關強硬地針對,比如洛陽法院針對律師裝遮蔽器,對關閉遮蔽器的報之以治安拘留;比如鶴壁法院不讓委託律師參與訴訟,導致律師要透過在法庭守夜參加次日庭審;比如重慶法院針對周澤律師王飛律師的法庭質證,以讀秒限制時間……律師本是個人反抗國家治罪的堡壘,應享有一定程度的庭上言論豁免權,但如果動輒被威脅被報復,連自己都保護不了,何以保護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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