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比較:破產法與公司法的聯動及修法影響

專家策略
關悅
觀韜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國的新《公司法》在資本制度、股東責任、公司治理等方面進行了重大調整,對現行《企業破產法》的實施產生了深遠影響。本文從比較法視角,對比中美破產法相關制度的理論架構和實務規範,著重分析中國新《公司法》對破產申請、債權人保護、重整制度及清算程式的影響。
破產申請與職工權益保護
中國新《公司法》明確要求公司在申請破產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透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該規定強化了職工在破產程式中的話語權,體現了對職工權益的傾斜保護。
相比之下,美國破產法第11章(重整程式)並未明確職工在破產申請中的參與權,但其自動凍結制度將在破產清算、和解及重整程式啟動後自動中止債權人對債務人企業的追債或財產強制執行等行為,力圖使債務人能在相對穩定的環境中繼續經營,從而間接保障職工就業。此外,美國破產法強調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協商機制,職工權益的保護更多依賴於集體談判和工會的力量。
從比較法角度看,中國新《公司法》對職工權益的強保護更接近德國法的社會利益優先理念,美國法則更注重市場機制的作用。該等差異反映了兩國在經濟結構和社會政策上的不同取向。
股東出資責任與債權人保護
中國新《公司法》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期限限制為五年,並規定在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提前繳納出資。該規定承繼了近年司法政策流變的理念,突破了傳統認繳制限制,強化了股東責任。
美國破產法未直接規定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但透過深石原則在破產程式中限制股東權益,確保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該原則允許法院在破產程式中,根據公平原則調整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利益分配。此外,美國法允許債權人在破產程式外透過訴訟追索股東責任。
比較而言,中國新《公司法》的加速到期制度更注重事前預防,透過設定明確的出資期限上限和加速到期制度,提前約束股東行為,預防潛在的債務風險;美國法則側重事後追責,透過深石原則和訴訟等救濟途徑賦予法院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從而實現股東與債權人利益的靈活分配。
重整制度與類別股制度
中國新《公司法》引入了類別股制度,允許公司發行優先股、劣後股等不同權利型別的股份,為公司融資和治理提供了更多靈活性,也為破產重整程式中的出資人權益調整和債轉股安排帶來了新的可能性。
美國破產法第11章允許債務人提出重整計劃,並透過強制批准制度在特定條件下強制透過重整計劃。此外,美國法允許債權人在重整程式中轉換為不同類別的股權,該等安排為債權人提供了更多選擇,也為公司提供了資本結構調整的空間。
相較而言,中國新《公司法》的類別股制度在破產重整程式的效果仍需進一步觀察,美國法的強制批准制度和債轉股安排則可為中國重整程式的完善提供重要借鑑。
高管責任
中國新《公司法》明確董事為清算義務人,並規定了未及時清算的法律責任,強化了董事在公司清算程式中的義務,也為債權人追究清算義務人責任提供了依據。此外,新《公司法》還明確了董事在清算程式中的其他責任,如保管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檔案等。若董事失職導致公司無法清算,債權人有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美國破產法透過破產託管人制度在清算程式中保護債權人利益。破產託管人由法院任命,負責管理破產財產並追索相關責任人的財產。同時,美國法允許債權人在清算程式中透過訴訟追索董事和高管的賠償責任。
由此可知,中國新《公司法》的清算義務人責任制度更注重事前義務的明確,透過立法明確規定董事的清算責任,預防公司清算過程中的潛在風險;美國法則透過事後追責實現債權人保護,透過破產託管人制度和訴訟機制,確保債權人在清算程式中能夠有效向相關責任人展開追索。
展望
中國新《公司法》的修訂必然對《企業破產法》的實施產生多方面的深遠影響。未來,中國破產法的完善可適當借鑑美國相關制度,並結合國情進行本土化探索。透過最佳化法律框架和司法實踐,充分依託新《公司法》,發展更靈活高效的破產機制和工具。這將有助於更好地平衡債權人、債務人及社會各方利益,為中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更堅實的法律保障。
作者 | 觀韜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關悅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4年12月/2025年1月雙月刊。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往期專欄精選
長按掃碼關注我們

為了讓您第一時間獲取專業法律資源

請常點“在看”
並將CBLJ 商法設為星標
閱讀原文檢視更多專家策略的相關內容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