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治去全球化大行其道的同時,經濟全球化反而在進一步加深。隨著新一輪中國企業開展全球化佈局,國際糾紛的數量和複雜度不斷上升。面對國內外複雜多變的制度環境及交易糾紛帶來的挑戰,企業如何在混沌中把握勝機?本系列中,各律所和仲裁中心的爭議解決專家為讀者分享其寶貴經驗。
《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實施之後,對商業主體產生廣泛影響,其中最受關注的是股東在出資方面的責任變化。本文擬梳理新《公司法》下,已經進入破產清算或破產重整階段的公司股東的責任,明確其責任邊界。
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受益全體債權人。《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了企業破產製度下的股東出資加速到期情形。在公司尚未進入破產受理的情形下,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了公司及已有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主張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而在破產受理後,因公司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因此在適用的債權範圍上破產受理後的股東出資加速,受益群將擴大到全體公司債權人。
管理人介入調查公司財產,股東出資瑕疵被追責。企業破產受理後,管理人接管公司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股東的出資情況將得到徹查,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情形都能一覽無餘。在過往的經濟發展過程中,較多因各地招商引資而出現的“墊資驗資一條龍服務”都將面臨債權人及管理人的追責。實務中,已經出現了類似案例,如(2022)蘇0612民初5756號案,即是由破產管理人為訴訟代表向原股東、驗資機構及墊資機構提出的抽逃出資糾紛訴訟。
出資加速到期情況下,老股東需對已轉讓股權連帶補足缺額。破產受理後,公司股東的出資加速到期,對已經退出公司的老股東影響也不小。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了新老股東對已轉讓股權對應的提前到期的出資需承擔補充責任。將出資加速到期的責任擴大到了前股東。
設立時的股東承擔出資連帶責任的限制。新《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在公司設立時的全體股東對股東的實繳出資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對認繳出資部分不承擔連帶責任。該觀點在(2024)滬0115民初33205號案件中已為法院所採納。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在舊《公司法》基礎上加強了對違法分紅的責任規定。與公司出資的公開性不同,股東利潤分配的隱蔽性更強,法律上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利潤分配沒有公開公示的強制性要求。因此,違法分紅往往在企業進入破產受理程式後,經管理人接管銀行賬戶、財務賬簿等資料後才會浮出水面。實務中,有較多違法分紅的情況,典型的情況如公司未彌補歷年虧損即進行分紅,實質性損害債權人利益。在破產程式中,這類情況一旦暴露,股東將被管理人追回已分配利潤。
此外,《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了在重整期間,破產企業的股東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這也是在破產重整程式中對股東分紅的特殊規定,體現了從立法角度優先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價值選擇。
新《公司法》的修訂對公司清算義務主體影響較大。新《公司法》首次在法律條文中明確使用了“清算義務人”的概念,並明確界定董事為公司清算義務人。在公司未清算或未清算完畢卻滿足破產受理條件時,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在新《公司法》實施前,實務界對清算義務人的界定範圍比較模糊,股東、董事,甚至有些情形下的實際經營人都可能被視作清算義務人,符合申請企業破產的主體條件。在新《公司法》實施後,對於清算義務人界定更為清晰明確。但因較多公司在章程中約定的清算義務主體為公司股東,因此股東與董事的雙重清算主體身份情況會在新舊《公司法》的銜接和調整階段持續一段時間。
作為清算義務人,股東、董事在公司破產申請被受理後,均有義務配合管理人進行清算,且出資人還應參與破產重整程式中的表決程式。這是基於清算義務人對公司實際運營更為了解的考量,目的是促使破產程式順利進行,並保護債權人利益。
新《公司法》中股東的責任是貫穿公司存續始終的,無論是設立還是清算乃至走到破產階段,股東都需要注意自己的責任邊界在哪裡,才能避免前期的錯誤影響後續的決策。
作者 | 功承瀛泰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孔一丁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4年10月刊,原標題為“新《公司法》下破產企業股東責任界定”。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本系列文章依據《商法》2024年10月刊《亂中取勝》主題報告出版次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