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應擔當的角色與職責有哪些?

專家策略
王兆同
煒衡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企
業破產法》確立了“管理人中心主義”的制度架構。管理人在破產程式中處於核心地位,其角色與義務尤為重要,值得深入探討。
角色
考慮到破產程式的特殊性和複雜性,管理人是以下一系列角色的複合體:
組織者。破產程式是一個彙集資產、集中處置資產並分配清償利益的程式。在這一涉眾型程式中,管理人居於樞紐位置,承擔組織者的責任,包括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釋出公告、組織會議等。
提案者。對於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議決的事項,管理人應當提交方案,如財產管理方案、財產變價方案、財產分配方案、重整計劃草案、破產和解協議等,供債權人會議或者法院進行決策。
決策者。對於日常經營管理事項,以及無法及時透過債權人會議議決的事項(如對易損、易腐、跌價或者保管費用較高的財產的及時變賣),管理人應當獨立決策。
裁判者。在債權審查、取回權申請審查、抵銷權申請審查時,管理人應當將自己視為“準司法機關”,按照司法裁判標準進行判斷,並作出決定。
執行者。對於債權人會議依法作出的決議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決定,管理人應當嚴格執行。因情勢變更導致原有決議或決定執行有困難的,應當申請債權人會議或法院變更決議或決定。
監督者。在債務人自行管理的破產重整程式中,以及在重整計劃的執行過程中,管理人是監督者的角色。這種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既有對重大事項的個別監督,也有對整體狀況的概括監督。
義務
《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管理人所負有的忠實義務與勤勉義務源於董事的忠實義務與勤勉義務,在實務中的具體體現非常廣泛,貫穿破產程式的全過程。建議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合理構建團隊。管理人通常以機構的名義而非以個人名義擔任,因此,擔任管理人的機構應當組建與履行管理人職責所匹配的團隊,匹配標準涵蓋人員規模、專業經驗與工作形式。
積極調查事實。管理人對於破產企業來說屬於外來干預者,肩負著主動開展各項工作的任務。因此,管理人需要迅速掌握履職所需的各項資訊,以便工作順利開展。對於管理人來說,首要任務是運用合理合法的手段,積極調查履職所必需明確的各項事實,如資產事實、負債事實、待履行合同事實、勞動關係事實等。
適當披露資訊。依據相關規定,管理人應當向債權人會議披露履職工作報告、財產調查工作報告、債權審查工作報告等。同時,單個債權人有權查閱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債權人會議決議、債權人委員會決議、管理人監督報告等參與破產程式所必需的債務人財務和經營資訊資料。資訊披露不真實、不全面、不準確,均可能導致管理人面臨追責。
避免自我交易。自我交易是指負有信義義務者為個人利益而非為他人利益所從事的交易行為。《企業破產法》的制度設計中,管理人應當是一箇中立、超脫的角色,因此,管理人應當避免自我交易,即自身不得作為交易一方與自己所代表的破產企業進行交易,也不得在破產程式中不正當地謀取自身利益。目前管理人所能獲得的正當利益僅為管理人報酬。
及時推動程式。管理人應當及時推動程式,使相關主體的權責儘早明確。目前破產法僅對破產重整程式有明確的期限要求,破產清算程式和破產和解程式則缺乏清晰的期限限制,導致許多案件長期停滯。實務中,如程式存在不合理的延滯,即屬管理人違反勤勉義務。
積極與債權人溝通。在破產程式中,管理人應當保持與債權人的溝通渠道暢通。在債權人會議前,管理人應當廣泛聽取債權人意見,充分披露決策背景,爭取債權人對所提交方案的認同與理解,並回應債權人普遍關切的問題。
符合行為規範。考慮到商業判斷的固有風險,作為決策者的管理人若事後被證明決策不當,應受到商業判斷規則的保護,只就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導致的損失承擔責任。然而,如管理人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執業規範,即構成違反勤勉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
隨著破產法實踐的推進,破產管理人制度將不斷完善,為市場主體提供更高效的法律保障。
作者 | 煒衡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兆同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4年12月/2025年1月雙月刊,原標題為“破產管理人的角色與義務。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往期專欄精選
長按掃碼關注我們

為了讓您第一時間獲取專業法律資源

請常點“在看”
並將CBLJ 商法設為星標
閱讀原文檢視更多專家策略的相關內容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