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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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個人破產本身是對社會信用的一種促進、應用和完善。
作者 | 一財評論員
個人破產製度是市場新陳代謝的基本制度。
最近廈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釋出公告,就《廈門經濟特區個人破產保護條例(草案)》全文公開徵求意見,成為繼深圳後中國第二個嘗試建立個人破產製度的城市。
廈門條例,在借鑑2021年3月1日實施的深圳條例的內容和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基礎上,在創新個人破產程式型別上,創設了遺產破產、夫妻共同破產、個人與企業法人合併破產等有關程式,這些在國內是突破性創新,為推動全國性個人破產法立法積累了不少經驗。
深圳、廈門業已或正在試點的個人破產保護條例,是地方善用經濟特區立法權,在經濟社會治理上敢闖敢幹的鮮活案例。
個人破產主要是指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喪失清償能力時,由司法介入宣佈其破產,並對其財產進行清算或重整,一定條件下對其債務進行豁免。
在中國,建立個人破產製度的呼聲一直不絕於耳。早在2006年制定《企業破產法》時,有識之士就積極呼籲將個人破產歸入其中;2019年7月國家發改委曾聯合13個部門釋出《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逐漸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製度;此外,近年來江蘇、浙江等省司法部門也積極基於現有民商事法,探索在沒有個人破產製度的情況下,依法清償個人債務。
探索構建個人破產製度已是當務之急,這一方面是因為個人破產法是最基礎的市場經濟制度,長期缺乏個人破產製度規範,會導致各類要素資源的定價並不完備,市場風險識別和信用評級都存在缺失性的不完全行為問題。而且作為經濟要素中最活躍、最能動的“人”無法獲得重生、重整的制度保障,增加了經濟社會執行成本,導致了存量資產難以有效出清。
另一方面,中國的市場化改革卓有成效,而經濟週期是市場經濟逃不開的基本規律,當個人的資產負債表面臨非常突出的週期侵蝕時,有效修復個人資產負債表需要個人破產製度保駕護航;而且個人破產製度缺乏,客觀上導致企業破產法的推進遇到困難,因為在商業實踐中,由於國內金融體系有著濃重的見物又見人的擔保情結,個人擔保公司債務現象較為普遍,企業一旦面臨破產重組,自然牽涉到個人債務清償問題,在缺乏個人破產製度約束下,企業破產變得更為複雜。
因此,個人破產製度從地方試點到全面破繭,關係到中國經濟存量盤活和增量擴張,唯有真正為國民經濟三部門修復受損的資產負債表提供有效制度保障,經濟才能真正淬鍊出內穩性,經濟社會才能真正激發出新陳代謝功能。
長期以來,人們對個人破產製度存在一些誤解。在普通人樸素的認知中,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而個人破產被有些人等同於合法逃廢債務,看作是對缺乏誠信的一種“獎勵”。其實不然,個人破產製度本身是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一種保護機制,同時也是對債權人出借行為的一種約束機制,當然也是對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的包容。
這是因為個人破產製度首先是對債務人待償債資產的一種司法保全,透過國家公權力,約束債務人轉移資產、逃廢債務,本身就在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個人破產製度對債權債務關係的責任認定也是雙向的,擁有無法清償的債權並非全部是債務人過錯,這也是對債權人風險管理和錯誤定價的一種懲罰。
影響個人破產製度搭建的還有一個認知問題是,不少人認為個人破產法的出臺,可能引發大量逃廢債現象,從而觸發道德和司法雙重風險。其實,個人破產製度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個人破產本身是對社會信用的一種促進、應用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的良善在於促進市場新陳代謝,而非剝奪失信人重生的機會。當前不論是深圳條例,還是正在公開徵求意見的廈門條例,在清算、重整程式上都針對不誠實債務人提供了相應懲罰機制。
不論是企業破產,還是個人破產,本質是推動債權債務人達成和解,坦然面對失敗,激勵人們不糾結過往,致力於未來,讓錯配的資源獲得清算和重整,從而為經濟社會注入新陳代謝機制,鼓勵人們敢闖敢幹敢為天下先。
繼深圳後,廈門再試個人破產製度,是中國市場化改革深化的有力嘗試。允許誠實而不幸的人破產重整,是整個社會對向死而生的共識和認同,是與過往最溫情的和解和告別,同時也是重整面向未來的信念,不讓無法償付的債務壓垮誠實而不幸的人的脊樑,讓其有重生的機會,為人們修復受損的資產負債表開啟重生的大門,是中國市場經濟成熟的溫情印跡。
微信編輯 | 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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