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償誰先誰後?一文釐清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順位

專家策略
劉知瑜
滙業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對於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在破產程式中,建設工程價款系重要且數額較大的債權,其優先受償權與其他債權之間的優先順序一直是社會關注熱點。本文將分別梳理以下四種債權與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清償順位。
購房者期待權
如果說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確立初衷是保障廣大農民工的利益,那麼購房者期待權實際上就是對消費性購房者居住權利的保護。依照2002年最高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消費者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雖然該批覆在《民法典》實施後已被廢止,但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對於消費性購房者優先保護的態度仍未改變。具體來說,在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時,購房者基於商品房買賣合同所享有的權利仍優先於承包人所享有的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2)所購商品房系用於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以及(3)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50%。
破產費用、共益債務
根據《破產法》第四十一條,破產費用包括:(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以及(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共益債務是指在破產程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產生的債務,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以及(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在清償順序上,破產費用和共益債權都優先於普通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三條,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在擔保物權消滅或者實現擔保物權後的剩餘部分,在破產程式中可用以清償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和其他破產債權。由於擔保債權就擔保物優先於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受償,而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優先位階高於擔保債權,因此,破產費用及共益債權亦應劣後於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
職工債權
根據《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職工債權主要指:(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2)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結合最高院對於(2013)民二他字第22號案的答覆,職工對債務人享有的與業績掛鉤的績效工資、獎金等債權,應被視為普通債權,在破產程式中不應作為優先債權予以清償。由於《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明確了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後優先清償職工債權,按照該清償順位,職工債權亦應劣後於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
稅收債權
《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稅收債權劣後於職工債權清償。《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則提出,稅收債權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且在特定條件下應優先於有擔保物權進行清償。由於職工債權屬於無擔保債權,兩部法規關於清償順序的規定存在衝突。
2020年3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徵管若干事項的公告》生效,有效解決了上述爭議。該公告明確,企業所欠稅款、滯納金、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稅務機關將按照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進行申報,其中企業所欠的滯納金、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產債權申報。因此,在破產程式中稅收債權將根據《破產法》所規定的順序進行清償,優先於職工債權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亦優先於稅收債權。
結語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在破產程式中的清償順位問題,直接關係到承包人、購房者、抵押權人、勞動者等多方利益。透過上述梳理,我們可以明確,在破產財產的分配中,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通常優先於抵押債權、破產費用、共益債務、職工債權和稅收債權,並在特定條件下劣後於購房者期待權。這一優先權的確立,不僅保障了承包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助於維護建築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作者 | 滙業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知瑜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4年12月/2025年1月雙月刊,原標題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清償順位問題。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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