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金融丨自願披露先行先試——評《關於促進企業溫室氣體資訊自願披露的意見》

氣候,溫室氣體,碳,ESG
2025年3月,生態環境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等四部門聯合釋出《關於促進企業溫室氣體資訊自願披露的意見》,首次將企業溫室氣體資訊披露提升至國家戰略層面,並主動對齊國際標準,倡導實現市場化驅動的多方聯動激勵機制,構建自上而下的技術規範體系。
《意見》主要任務包括排放因子資料庫建設、制定產品碳足跡核算和資訊披露相關標準,以及豐富和拓展企業溫室氣體資訊披露形式和渠道。此外,《意見》提出“豐富企業溫室氣體資訊披露的應用場景”,將資訊披露與市場機制深度融合,從氣候披露納入評級、供應鏈與產品碳足跡、綠色金融產品創新三個維度闡述了建立市場化驅動的企業溫室氣體披露激勵體系。
同時,為更好地建立企業溫室氣體資訊披露生態體系,《意見》提出引導第三方機構參與企業溫室氣體資訊披露的市場化服務,並鼓勵企業自願披露先行先試。此外,《意見》提出要加強企業溫室氣體資訊披露國際合作,推動標準與結果互通互認,有效支援企業出海,講好中國故事。
企業溫室氣體披露作為ESG披露的重要一環,是中國邁向可持續發展高質量披露的必由之路。《意見》的出臺標誌著中國氣候治理從“宏觀管控”邁向“精細化管理”。透過“制度供給-能力建設-市場驅動”的生態鏈,《意見》不僅能夠激發企業綠色轉型的內生動力,更在全球氣候治理中提供了“中國方案”。
統計來看,中國企業溫室氣候資訊披露逐年上升,但整體披露率還不高。以A股上市公司為例,A股範圍一、範圍二披露佔比從2017年的3.39%上升到2023年的20.83%,但披露企業仍不到三分之一。對比之下,A股範圍三披露率極低,僅有3%左右。由此可見,中國企業在氣候資訊披露,特別是碳核算與披露領域發展空間巨大。
展望未來,在後續《意見》實施的過程中,我們認為資料質量、成本效益、規則博弈這三個維度是中國企業實踐溫室氣體資訊披露的關鍵挑戰,也是政策端和金融端可以重點發揮作用的領域。
事件:多部委聯合釋出《關於促進企業溫室氣體資訊自願披露的意見》
2025年3月,生態環境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等四部門聯合釋出《關於促進企業溫室氣體資訊自願披露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是中國落實“雙碳”目標的關鍵制度創新。該政策透過“自願披露+制度引導+市場驅動”的協同機制,旨在推動企業從被動合規轉向主動減排,助力全球氣候治理。這一檔案的出臺,既是對國內外ESG披露政策的回應,也是中國探索綠色低碳發展路徑的重要突破。
當前,全球氣候變化已成為21世紀人類面臨的重大挑戰。企業作為碳排放的主體,其減排行動的效果直接決定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的成敗。《意見》旨在透過制度創新構建企業溫室氣體資訊披露的新生態,激發市場和社會力量參與氣候治理。《意見》明確“堅持目標引領、創新引領”的原則,提出2027年和2030年目標,明確分階段實施策略:2027年前完成制度框架搭建,2030年實現體系成熟。透過形成部門合力、強化社會監督、加強宣傳引導等舉措強化實施,推動企業積極披露溫室氣體資訊,助力全面邁向綠色低碳發展新徵程。
一、政策定位與制度設計
1.1 從國家戰略到全球治理的視角
《意見》的出臺標誌著中國首次將企業溫室氣體資訊披露提升至國家戰略層面。政策明確提出“到2030年形成與國際接軌、互通互認的披露模式”,這一目標不僅是對國內企業的約束,更是中國參與全球氣候治理的重要舉措。透過資訊披露的透明化,中國能夠向國際社會展示其減排行動的決心與成效,增強在全球氣候談判中的話語權。
此外,《意見》主動對接國際可持續資訊披露準則(ISSB),體現了中國在規則制定中的主動姿態。ISSB釋出的1號和2號檔案,為全球企業披露氣候風險與機遇提供了準則基礎;《意見》的出臺,透過本土化整合國際技術規範,既滿足了“國際接軌、互通互認”,又實事求是兼顧了中國現階段發展現狀。
1.2 市場化驅動的多方聯動激勵機制
《意見》構建了“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社會參與”的協同治理體系。政府透過政策框架提供方向,市場透過綠色金融和碳定價機制激勵企業行動,社會公眾則透過監督形成外部壓力。這種多方聯動機制有助於形成減排合力。
溫室氣體資訊披露的核心邏輯在於“以公開促改進”。透過強制或自願的資訊披露,企業需系統梳理自身碳排放資料,識別減排潛力,逐步推動企業從被動合規轉向主動創新。
1.3 構建自上而下的技術規範體系
《意見》提出構建“國家準則+企業指引+產品標準+核算因子”的溫室氣體資訊披露技術規範,自上而下構建了科學性、靈活性、權威性並重的四層體系:
1)國家基本準則:《意見》提出“健全完善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2024年12月17日,財政部會同外交部等九部門正式印發了《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試行)》(以下簡稱《基本準則》),提出建立“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基本準則》作為中國ESG體系構建程序中的頂層設計與核心機制,其釋出拉開了國家統一準則體系建設的序幕,並將在ESG披露方面確立起根本性的準則規範以及具有廣泛適用性的通用性要求。本次《意見》再次明確了《基本準則》的戰略地位,是我國企業溫室氣體披露的最頂層規範。
2)企業專項指引:《意見》提出“制定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第1號——氣候,制定企業溫室氣體資訊自願披露指引,指導企業開展溫室氣體資訊披露”。自財政部發布《基本準則》後,市場一直關注後續的國家ESG披露準則體系建設工作。《意見》首次從官方層面正式預告了下一步工作重點,透過1號準則的制定,為企業開展溫室氣體資訊披露提供詳細的技術指導細則,也反映了氣候資訊披露在整個國家ESG披露體系建設中的優先地位和迫切性。此外,意見還提出“完善重點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和報告指南”,體現了《意見》兼具統一性與靈活性的設計思路。
3)產品碳足跡標準:《意見》提出“制定產品碳足跡核算和資訊披露相關標準,引導和支援企業披露產品層面碳排放資訊”。我國產品碳足跡管理體系建設工作起步較晚,但近年來推進較快。2024年9月,生態環境部正式釋出了《溫室氣體產品碳足跡量化要求和指南》(GB/T 24067-2024),作為產品碳足跡核算的國家通則標準。2024年11月,工業和資訊化部印發《重點工業產品碳足跡核算規則標準編制指南》,對重點工業產品碳足跡核算規則標準編制釋出的工作程式、採信規則、編制要求等進行了統一的規範和明確。
4)核算因子庫:《意見》提出“加快推進國家溫室氣體排放因子資料庫建設”。溫室氣體排放因子是核算碳排放的重要引數,釋出和定期更新全面、準確、透明的國家溫室氣體排放因子資料庫是建立統一規範碳排放核算體系的重要基礎。因子庫可以服務不同主體開展碳排放核算,企業可以利用因子庫資料進行碳排放核算,制定“雙碳”規劃或ESG資訊披露,有效降低全社會碳排放核算成本,增強碳排放核算的準確性和時效性,也有助於提升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基礎能力,為制定和實施應對氣候變化政策提供科學依據。同時,因子庫可以促進公眾參與和監督,增強公眾的低碳意識,並對企業的碳排放情況進行監督。
二、主要任務與組織實施
2.1 構建企業溫室氣體資訊披露的配套技術規範體系
2.1.1 排放因子資料庫建設
2024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國家統計局等多部門又聯合印發《完善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工作方案》,其中明確由生態環境部和國家統計局牽頭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因子資料庫。在此背景下,2024年3月26日,國家氣候戰略中心組織召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因子庫產品碳足跡庫研討會,同年4月2日,又召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因子庫技術工作組啟動會,為資料庫建設奠定良好基礎。2025年,由生態環境部和國家統計局聯合牽頭建設的“國家溫室氣體排放因子資料庫”第一版正式上線。
2.1.2 制定產品碳足跡核算和資訊披露相關標準
制定產品碳足跡核算和資訊披露相關標準,是助力國家“雙碳”目標實現、產業綠色轉型和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基礎工作。我國當前相關產品碳足跡核算和資訊披露相關標準包括《溫室氣體產品碳足跡量化要求和指南》和《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編制工作指引》。
《溫室氣體產品碳足跡量化要求和指南》(GB/T24067-2024)創新性地增加編制具體產品碳足跡標準的參考框架,這為不同行業、不同特性產品定製專屬碳足跡標準提供了模板,如電子、化工、農業產品等可依據此框架結合自身生產流程特點細化標準。同時,針對資料地理邊界資訊提出建議,考慮到產品生產、運輸等環節可能涉及不同地區,明確了不同地區資料的採集、整合以及邊界界定方法,避免因地理因素導致的碳足跡核算偏差。

《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編制工作指引》於2025年1月2日由生態環境部、國家發改委、市場監管總局、交通運輸部、國家資料局五部門聯合釋出,明確工作目標為建立一套完整、科學、實用且符合我國國情的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體系。實現路徑上,規劃了從標準立項、起草、徵求意見到釋出實施的全流程步驟。


總的來看,《溫室氣體產品碳足跡量化要求和指南》為具體的碳足跡量化操作提供技術規範,是微觀層面的執行依據,而《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編制工作指引》從宏觀層面規範了碳足跡核算標準的編制流程與要求。
2.2 豐富和拓展企業溫室氣體資訊披露形式和渠道
2.2.1 基於披露服務平臺推動建立資訊共享機制
企業作為溫室氣體排放的重要主體,其排放資訊的透明度至關重要。在過去,企業溫室氣體資訊較為分散,公眾和投資人獲取資訊困難,導致市場難以對企業的低碳表現進行有效評估和監督。透過建立統一的自願披露服務平臺,能集中整合資訊,解決資訊不對稱問題,營造公平的市場環境,激勵企業主動減排。
2.2.2 將溫室氣體資訊透過多種等形式釋出
《意見》將披露形式從常規的可持續發展報告,ESG報告和社會責任報告拓展到了溫室氣體資訊自願披露年度報告、上市公司年報和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
將溫室氣體資訊披露於上市公司年報,在會計準則上涉及對資產、負債、成本等要素的重新定義或調整,在財報制度上,會推動財報制度進一步完善,要求企業在財報中更詳細、規範地披露溫室氣體資訊。可能包括增加專門的章節或報表專案來反映溫室氣體排放情況、減排措施的成本與效益等,同時也會需要審計機構對企業披露的溫室氣體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稽核。
將溫室氣體資訊披露於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是對全面環境管理和監管的補充完善。雖然傳統上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可能較少涉及溫室氣體資訊,但從全面環境管理和監管的角度看,溫室氣體也是企業環境影響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其納入可以更全面地反映企業的環境表現,有助於監管部門掌握企業整體的環境排放狀況。
2.3 豐富企業溫室氣體資訊披露的應用場景
《意見》提出“豐富企業溫室氣體資訊披露的應用場景”,闡述了氣候資訊披露的應用前景和路徑。鼓勵企業披露溫室氣體資訊是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的第一步,而將氣候資訊納入更廣闊的後端應用場景,建立市場化驅動的企業溫室氣體披露激勵體系,有助於形成企業自主披露的內生動力,意義重大。《意見》將資訊披露與市場機制深度融合,主要從氣候披露納入評級、供應鏈與產品碳足跡、綠色金融產品創新三個維度展開。
2.3.1 支援有關機構將企業披露溫室氣體資訊納入評級評價相關規範
宏觀來看,以前政策多聚焦於特定主體如重點排放單位、金融機構等,現在強調有關機構將企業披露溫室氣體資訊納入相關規範,意味著更多型別的企業和機構被納入考量,體現了責任主體從特定企業向更廣泛市場主體的擴充套件。
微觀來看,將企業溫室氣體資訊和評級評價相關規範掛鉤強化了激勵約束機制。以前政策多為單純的資訊披露要求,缺乏直接的激勵或約束措施。現在的掛鉤措施會對企業的市場形象、融資成本、投資吸引力等產生直接影響,促使企業主動做好溫室氣體資訊披露和減排工作。
2.3.2 強化供應鏈企業自願披露溫室氣體資訊在產品碳足跡核算中的應用
隨著綠色貿易壁壘的趨勢愈加明顯,強化供應鏈企業自願披露溫室氣體資訊在產品碳足跡核算中的應用具有極為關鍵的現實意義。歐盟的《公司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CSDDD)於2024年6月正式透過,要求企業對自身及供應鏈的環境和人權影響進行全面審查,涵蓋從原材料採購到產品最終消費的整個生命週期。此時,供應鏈企業自願披露溫室氣體資訊並將其應用於產品碳足跡核算就顯得尤為重要。
2.3.3 鼓勵金融機構合理應用企業溫室氣體資訊,探索開發相關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
我國綠色信貸產品相對成熟,碳配額抵押質押貸款既盤活了企業的碳資產,又為企業提供了融資渠道。然而,我國綠色投資產品暫時相對匱乏且權威性不足。一方面,市場上缺乏豐富多樣的投資工具來有效對接企業的碳排放資料與投資者需求。例如,碳期貨的缺位導致無法透過市場機制形成合理的碳價格,難以有效引導資源向低碳領域配置。目前,我國碳市場主要以現貨交易為主,價格波動較大且缺乏穩定性,無法充分反映市場的供求關係和碳排放的真實成本。另一方面,由於缺乏統一、權威的企業溫室氣體資訊披露標準和認證機制,導致投資者難以準確評估投資標的碳排放風險和潛在收益。
我們分別從信貸和投資產品角度歸納了部分值得開發的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詳見下表。
2.4 引導第三方機構參與企業溫室氣體資訊披露的市場化服務
當前,我國企業普遍面臨碳核算與溫室氣體資訊披露技術能力不足的困境,特別是廣大的中小企業。《意見》聚焦企業能力建設,破解“不會披露”難題,提出“引導第三方機構參與企業溫室氣體資訊披露的市場化服務”,主要包括三大支援措施:
一是對第三方機構提供的服務給出指導建議。《意見》提出第三方機構應積極為企業提供如排放資料核算、關鍵資訊校核、披露報告核查、排放水平評價、投融資資訊對接等市場化服務。其中,排放水平評價、投融資資訊對接將在未來發揮重要作用,有助於企業獲得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以支援自身綠色低碳轉型發展。《銀行業保險業綠色金融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金辦發〔2025〕15號)提出:“探索逐步將企業環評、碳表現、碳定價、資訊披露情況等納入管理流程,加強授信和投資審批管理,完善合同管理、資金撥付管理,強化貸後和投後管理,對資金使用用途、專案環境效益等定期開展監測評估”,以及“鼓勵銀行保險機構探索基於碳表現的投融資評價、分類和動態管理,逐步最佳化資產結構,漸進有序降低資產組合的碳強度”。因此,基於第三方機構提供的排放水平評價、投融資資訊對接服務一方面將有助於銀行保險機構準確評估客戶碳表現,提升授信管理,另一方面也將幫助企業從銀行保險機構獲得更好的投融資服務支援。
二是挖掘和創新對披露資訊的應用。目前企業溫室氣體資訊披露更多應用在企業ESG資訊披露,應用領域仍然比較狹窄。下一步建議第三方機構更多地挖掘和創新企業溫室氣體資訊應用,例如建立資料管理平臺,匯聚管理企業溫室氣體資訊,透過資料對比分析研究,為當地政府、相關企業、金融機構提供戰略發展和政策法規制定建議、氣候風險評估服務、綠色金融支援與對接服務、低碳綠色認證管理、報告發布與傳播服務等。
三是加強能力培訓。《意見》提出:“鼓勵行業協會、重點企業等社會相關方規範有序開展資訊披露和溫室氣體管理相關培訓,提升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水平”。鑑於目前我國在溫室氣體資訊披露方面仍然存在能力不足的問題,因此相關行業協會、行業龍頭企業、資深第三方機構、專業研究機構應充分發揮行業領先優勢,積極開展資訊披露和溫室氣體管理相關培訓,幫助相關人員不斷強化對溫室氣體資訊披露工作的理解,掌握溫室氣體資訊披露工作中所應具備的工作技能,提升相關人員能力水平。同時,開展相關培訓也有助於提升培訓機構在行業內的聲望。
2.5 鼓勵企業溫室氣體資訊自願披露先行先試
2.5.1 先行地區和行業
《意見》提出:“鼓勵企業溫室氣體資訊自願披露先行先試”,並對先行先試的地區和行業做出了明確的指示:
1)在地區方面,《意見》支援碳達峰試點城市和園區、低碳試點省市、氣候適應型城市、氣候投融資、減汙降碳協同創新等試點地方,結合各自地區特點,探索開展溫室氣體資訊自願披露工作。
2)在行業方面,《意見》鼓勵火電、水泥、鋼鐵、鋁冶煉、石化化工、航空、鋰電池、新能源汽車、光伏和電子電器等行業,結合各自行業排放特徵和工作要求,積極開展溫室氣體資訊披露工作。
之所以優先選擇上述行業,主要原因包括:
一是如火電、水泥、鋼鐵、鋁冶煉、石化化工、航空等行業能源消耗高、溫室氣體排放量大,有必要優先開展溫室氣體資訊披露以促進高排放行業加快轉型,樹立良好形象。
二是如鋰電池、新能源汽車、光伏和電子電器等行業在國際貿易中受到相關國際法規約束,例如歐盟《電池與廢電池法案》要求電池生產企業按要求披露相關資訊,包括電池資訊、材料資訊、ESG資訊、碳足跡資訊等。因此有必要透過開展溫室氣體資訊自願披露來提升自身資訊收集、管理和披露的能力,從而維持國際貿易中競爭優勢。
三是上述行業資料監測與統計管理基礎較好,且有著較為完備的溫室氣體核算標準。例如生態環境部從2022~2025年先後釋出了最新的火電、水泥、鋼鐵和鋁冶煉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此外,工業和資訊化部等四部門聯合釋出的《四部門關於公佈工業產品碳足跡核算規則團體標準推薦清單(第一批)的通告》(工信部聯節函〔2025〕13號)也給出了包括鋼鐵、水泥、鋰離子電池、行動通訊手持機等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有助於各產品按標準統一核算並進行對比。
2.5.2 加強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資訊披露
本次《意見》還特別強調了對甲烷、氧化亞氮等重點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資訊自願披露工作,包括鼓勵煤炭開採、油氣開發、畜牧業和水稻種植等行業協會和重點企業披露相關溫室氣體資訊。
其中,甲烷是二氧化碳之外最重要的一種溫室氣體型別。根據2024年12月釋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氣候變化第一次雙年透明報告》,2021年,中國甲烷排放總量(包括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為6064.5萬噸(摺合16.98億tCO2e),佔我國全部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13.1%。其中,2021年能源活動和農業活動甲烷排放分別為2816.5萬噸和2427.9萬噸,是我國甲烷排放最主要的兩個來源。因此,有必要優先開展對煤炭開採、油氣開發、畜牧業和水稻種植的溫室氣體資訊披露和監管。此外,《甲烷排放控制行動方案》(環氣候〔2023〕67號)也提出研究建立甲烷排放核算、報告和核查制度,具體為“研究推進建立重點行業企業甲烷排放核算和報告制度,推動煤礦、油氣田、養殖場、垃圾填埋場以及汙水處理廠等大型排放源定期報告甲烷排放資料”。
2.6 加強企業溫室氣體資訊披露國際合作
實現 ESG 標準互通互認,有助於消除國際投資和貿易中的資訊不對稱障礙。例如,國際投資者在進行跨境投資時,能夠依據統一或相近的 ESG 標準,對不同國家和地區的企業進行公平、有效的評估。這不僅能提高資本配置效率,引導全球資金流向可持續發展表現良好的企業,還能促使企業提升自身 ESG 績效,以符合國際市場要求,推動全球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
溫室氣體資訊披露互通互認能夠為中歐碳市場的互通互認打下基礎。中歐碳市場的互通互認有利於整合全球兩大重要的碳市場資源,顯著擴大碳交易的規模和範圍,提高碳價的發現效率和穩定性。若海外資本可以便捷地參與我國碳金融市場,國內碳金融市場產品也能夠進入國際市場交易,這將極大地提升我國碳金融市場的國際化水平,吸引更多國際資金投入到我國的低碳產業和專案中。
2.7 強化組織實施
在組織實施方面,《意見》主要提出三點:
一是形成部門合力。需要生態環境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等多個部門統籌合作,共同推進溫室氣體資訊自願披露工作。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政策體系建設、技術規範制定、國際交流合作、企業幫扶指導等。
二是強化社會監督。應充分鼓勵社會公眾在資訊披露中發揮“智囊團”和“監督隊”的作用,一方面鼓勵社會公眾為溫室氣體資訊披露提出改進建議和意見;另一方面透過社會公眾的監督評價,加強對披露主體資訊披露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的監督管理。
三是加強宣傳引導。依託六五環境日、全國低碳日、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中國角”等重要活動,積極宣傳資訊披露典型案例和有益經驗,樹立綠色典型,引導更多企業參與到溫室氣體資訊披露工作中。
三、挑戰與展望
企業溫室氣體披露作為ESG披露的重要一環,是中國邁向可持續發展高質量披露的必由之路。《意見》的出臺標誌著中國氣候治理從“宏觀管控”邁向“精細化管理”。透過“制度供給-能力建設-市場驅動”的生態鏈,《意見》不僅能夠激發企業綠色轉型的內生動力,更在全球氣候治理中提供了“中國方案”。
中國企業氣候資訊披露逐年上升,但整體披露率還不高。以A股上市公司為例,A股範圍一、範圍二披露佔比從2017年的3.39%上升到2023年的20.83%,但披露企業仍不到三分之一。對比之下,A股範圍三披露率極低,僅有3%左右。由此可見,中國企業在氣候資訊披露,特別是碳核算與披露領域發展空間巨大。
展望未來,在後續《意見》實施的過程中,我們認為資料質量、成本效益、規則博弈這三個維度是中國企業實踐溫室氣體資訊披露的關鍵挑戰,也是政策端和金融端可以重點發揮作用的領域:
1)資料質量管控:從核算到核查的全流程監管:當前企業披露溫室氣體排放資料普遍存在資料質量不高的現象。建立國家碳排放因子資料庫意義重大,同時在後續建設中需動態更新各行業排放係數。同時,透過技術賦能資料採集與驗證,例如推廣區塊鏈和物聯網技術,實現資料即時採集與交叉驗證。另外,需要大力培育第三方核查機構並加強對第三方核查機構的監管,鼓勵重點企業氣候披露資料經第三方機構認證。
2)成本效益平衡:當前我國企業披露氣候資訊還不普遍,尤其是中小企業與傳統制造業,面臨較大的實際技術困難和現實的成本效益平衡考慮。如何支援我國企業,特別是廣大中小企業輕裝上陣,對於後續《意見》落地實施至關重要。建議出臺必要的財政補貼與豁免細則,同時簡化流程,借鑑歐盟規定對年排放量或規模低於一定水平的企業豁免部分披露要求。
3)國際規則博弈:堅持氣候披露自主性與開放性統一,也是支援我國企業出海ESG披露合規挑戰的重要措施。建議主導區域合作,例如聯合“一帶一路”國家制定區域性披露標準,增強話語權,在國際平臺推廣中國方案,支援中國企業和機構“對外講好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中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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