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貸險高額保費調查:貸款30萬保費9萬,綜合利率破24%紅線

新京報記者據銀行官方APP計算發現,儘管張揚、楊毅、李明的銀行貸款年利率分別為3.99%、5.9%和7.6%,但若加上保費,三位貸款人的年利率(單利)則大幅上漲,分別超過了23%、25%和24%,這直接加重了貸款人的負擔。
新京報記者 |潘亦純
編輯 |嶽彩周
校對賈寧
“貸款30萬元,每個月要交2550元保費,36期合計保費達91800元,遠高於貸款利息總額。”透過投保太保產險的太享貸獲得貸款的李明(化名)向記者展示了其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和信託貸款合同。
這並非個例。近期,新京報記者在投訴平臺上發現,陽光財險旗下的陽光閃貸保、大地保險旗下的大地時貸險和太保產險旗下的太享貸等均因收取高額保費被投訴。截至4月13日,平臺上包含相關關鍵字的投訴合計超3000條。

若加上保費,李明貸款的綜合成本超過了24%。圖片來源/銀行貸款計算器截圖

在高額保費的推動下,李明貸款的綜合融資成本超過了24%。
監管顯然已關注到這類問題。今年4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釋出的《關於加強商業銀行網際網路助貸業務管理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明確提出,確保借款人就單筆貸款支付的綜合融資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即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援。
保費比利息高
大地、太保旗下助貸險推高融資成本直破24%
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到底是一款什麼樣的保險產品?又為何引發客戶的頻繁投訴?
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是以借貸關係為承保基礎的一種保證保險產品,其功能是為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援。增信的基礎則是保險公司會在觸發一定條件後,向放款機構賠付投保人未償還的本息餘額。因此,這類產品有時也被稱為“助貸險”。
不過,投保人發生違約,保險公司賠付後,這筆貸款的債權便由放款機構轉移至保險公司繼續進行追償。
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個人的資金需求,但其保費之高,引發了貸款人的質疑。
以張揚(化名)提供的陽光財險個人貸款保證保險電子保單為例,這份保單的投保人為張揚,被保險人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行,保險期間為36期,保險金額為112755.61元,每月保費為1034元,繳費日期同貸款合同約定還款日。
同時,保單規定,索賠等待期為79天。“當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的應償還貸款達到索賠等待期(不含),保險人將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被保險人進行理賠。”
張揚對新京報記者表示,2024年12月,其透過陽光閃貸保旗下的陽光e車保申請了一筆11萬元的貸款,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貸款年利率為3.99%。

張揚向記者出示其還款計劃,每月保費為1034元。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從其還款計劃來看,2025年1月(1期),其需還款4281.15元,其中,2881.4元為本金,365.75元為利息,1034元為保費,後續月份,總還款額不變,但還款中的本金逐漸增加,利息逐漸下降,保費仍為1034元/月。
也就是說,貸款11萬元,張揚就需要支付約3.7萬元的保費,承保詳情頁面顯示,該保險費摺合年化口徑率高達19.41%。
對此,陽光財險方面回應記者稱,作為持牌保險服務機構,公司一直遵守監管的相關規定,嚴格按照法律要求使用經審批和備案的保險條款及保險費率,並結合承保業務型別和履約義務人的實際風險水平,合理釐定保險費率。“公司融資性信保業務辦理時,相關保費內容會在簽約環節向客戶進行詳細講解並得到客戶確認,相關過程會進行錄音、錄影,且相關資料可回溯。”
2022年12月,楊毅(化名)透過投保大地時貸險總計貸款15.4萬元,個人借款合同顯示,這筆貸款由上海農村商業銀行放款,貸款期限為36 個月,年利率為單利5.9%,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
楊毅向記者提供的一份大地保險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顯示,上海農村商業銀行作為被保險人,楊毅則作為投保人,大地個人貸款保證保險金額為158543元。
同時,保險單約定,理賠條件為逾期80天,每月保險費金額為1524.6元,且投保人應每月支付保險費,若按36個月的貸款期限來算,楊毅合計應繳納保險費為54885.6元,遠高於貸款利息的總額。
大地保險方面則對記者表示,按照產品條款,公司根據客戶的信用記錄、還款能力、行業型別、借款條件、承保條件等,綜合判斷客戶風險情況,並基於風險定價原理釐定保費率。
大地保險方面稱,公司對消費者投保全程留存可回溯材料,對於投保關鍵資訊如保費金額、保費繳納方式、保費繳納期限等進行保單頁面展示及核保員人工講解雙重披露,並全程錄音錄影。
李明則透過投保太享貸獲得貸款。其向記者提供的太保產險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和信託貸款合同則顯示,2022年其申請了30萬元貸款,信託貸款年利率為7.6%,貸款期限為36個月,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本息還款,個人貸款保證保險金額為30.9萬元,每月保險費為2550元,合同顯示,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其中,被保險人為放款方華能貴誠信託有限公司。
若按此計算,李明三年需繳納保險費合計91800元,也遠高於貸款利息總額。 
可以發現,保費成為了貸款人融資高成本的“直接推手”。
新京報記者據銀行官方APP計算發現,儘管張揚、楊毅、李明的銀行貸款年利率分別為3.99%、5.9%和7.6%,但若加上保費,三位貸款人的年利率(單利)則大幅上漲,分別超過了23%、25%和24%,這直接加重了貸款人的負擔。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今年4月份釋出了《關於加強商業銀行網際網路助貸業務管理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通知明確提出,商業銀行應當將增信服務費計入借款人綜合融資成本。同時還要求,確保借款人就單筆貸款支付的綜合融資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切實維護借款人合法權益。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魏碧蓮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借款人的綜合融資成本應當遵循法定利率上限。融資成本是指借款人實際承擔的融資代價或費用,通常包含保險費和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援,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因此,在司法實務中基本形成的共識是,融資成本上限在目前情況下不應當超過年利率24%。”
貸款中介“帶節奏”搭售
抵押車後陽光閃貸保保費仍較高
那麼,個人貸款保證保險的保費是如何確定的?為何保費這麼高?
新京報記者查閱材料發現,陽光財險的《投保單》中就提到,保險費由保險人依照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和具體風險狀況等確定。
記者詢問陽光財險專屬客服得知,資質越好,保費就相對低一些,1萬元用1個月保費大概在39元~94元之間,即月保險費率在0.39%到0.94%之間,具體需要上傳相關證件後進行系統評估。
但在張揚的保單中,記者發現其提供了一輛車作為抵押品,車輛購買時價格為20萬元。
陽光財險信保客服在與張揚對話時提到,車子的所有權屬於公司,客戶只有使用權。“正常還款抵押車隨客戶開,公司不會有任何的干涉,一旦客戶貸款出現晚存,甚至逾期記錄風險閾值超過銀行基本風險係數閾值就會啟動收車流程。”
也就是說,張揚在提供車輛作為抵押物的基礎上,仍需要支付較高保費,其電子保單顯示,月保險費率約為0.917%,處於較高水平。
張揚疑惑:“我以車輛作為抵押,為何保費還這麼高?”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法律事務部主任孫健表示,保險公司在風險評估和定價時可能不夠精準,沒有充分考慮借款人的個體差異,導致一些風險較低的借款人也需要支付高額保費。
針對這一問題,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從以往經驗來看,保險公司經營這類業務風險很大,即便客戶以車作為抵押,最後也不一定能收回,收回後也因手續不全等問題難以拍賣,所以,保險公司傾向於高費率,這樣即便客戶不按時還款,他們的損失也不會太大。
不過,記者在採訪中發現,實際上,貸款人支出這筆保費的必要性難以證明,因為不少貸款人是透過貸款中介進行貸款操作。
一位法律界人士對記者坦言,如果銀行直接批貸,通常會結合貸款人徵信、收入穩定性等情況,告知其是否需要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作為增信手段,但貸款中介不一定會如實告知貸款人,且中介撮合貸款可獲得一筆手續費,所以會傾向於讓貸款人投保這類產品,從而增加撮合貸款的機率,對於銀行而言,多一份還款保障並無壞處,且成本無需自己支付,“銀行有銀行的演算法,保險公司有保險公司的演算法,最終還是由借款人買單。”
孫健表示,保險合同條款通常較為專業和複雜,普通借款人難以完全理解。目前看,這類保險產品資訊透明度值得懷疑,銷售人員在推銷時是否充分告知了借款人相關保險條款、費率等重要資訊也值得追問,這或使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承擔了額外費用。
記者發現,2024年,北京金融法院課題組在一篇分析也提到“從保證保險案件的審理情況來看,存在強制搭售行為和借款綜合成本過高的問題。關於是否存在強制搭售行為,司法上以保證保險的保障是否必要和合理作為判斷標準。假如借款人已經以不動產或易於變現的動產或應收賬款等提供足額的擔保,此時若再要求借款人購買保證保險,實則違背借款人的真實意願。”
所以,張揚在已提供車作為抵押的基礎上,仍被保險公司收取較高費率的保費,也引發了貸款人的質疑。 
亂象何解?
多家法院已做出對貸款人有利的判決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關於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費較高的爭議由來已久。
早在2022年,北京金融法院就稱,目前,保證保險中“高利放貸”現象需要注意,這體現在部分銀行在發放信用貸款時,實行“捆綁銷售”,要求貸款人在關聯保險公司處投保相應的保證保險,貸款利息、保費以及保險違約金等疊加收費,有的合計利率超過合理範圍,存在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等問題。
北京金融法院課題組分析稱,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不明搭售、強制搭售保證保險產品,侵害金融消費者知情權;變相收取高息,提高金融消費者融資成本;為次貸提供擔保,存在引發系統性風險的隱患等。
新京報記者也發現一些法院已從綜合融資成本角度作出判決。
江蘇高院2024年8月釋出的一份判決顯示,2019年9月,梁女士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由該保險公司為梁女士在某銀行的貸款提供保證,被保險人為該銀行,貸款金額為5萬元,保險費3.7萬餘元,每月保費約1030元。
因梁女士未能按期歸還借款本息,銀行遂向保險公司索賠,2022年3月,保險公司代梁女士償還欠款本息共計1.6萬元。隨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梁女士支付前述代償款1.6萬元、未付保險費及違約金,以賠償款和未付保險費之和2.8萬元為基數,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自2022年3月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
二審法院認為,梁女士僅需向保險公司返還賠償款5928元及相應的資金佔用損失,駁回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江蘇高院認為,雖然保證保險費率沒有剛性監管標準,但借款人實際承擔的借款利息、保費、其他費用(包括助貸機構服務費、催收費、手續費等)以及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等,均可視為借款人的綜合融資成本。
在審判實踐中,綜合融資成本過高也成為投保人、借款人在訴訟過程中抗辯的主要理由。
濟南中院今年3月中旬釋出的一份案例分析稱,保證保險合同雖然均系當事人自願簽訂,但相關條款過於加重了借款人的還款責任,經核算甚至遠遠超出法律規定借貸利率的最高限額。公平起見,債務人未付的保費應計算至保險公司代償保險責任終止之日止。
魏碧蓮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後續,保險公司在開展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中應當建立適當性管理制度,完善承保可回溯機制,具體可從三方面開展。一是按照已制定的承保標準和操作規範開展保前審查流程,不得將風險稽核等核心業務環節外包給合作機構;二是妥當履行告知說明義務。在司法實務中,法院將根據產品的風險和消費者的實際情況、綜合理性人能夠理解的客觀標準和消費者能夠理解的主觀標準來確定保險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說明義務,進而認定相應保險條款的法律效力;三是建立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機制。
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魏碧蓮認為可建立消費者事前教育機制,並暢通消費者事後救濟渠道,“如政府可購買法律服務,為低收入借款人提供免費訴訟支援,降低維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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