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少業內人士認為,“新規比預期溫和”,有利於行業規範和可持續發展。由於業務涉及較多細節,很多內容在未來實踐中有待進一步完善
文|《財經》記者 嚴沁雯
編輯|張穎馨 張威
牽動不少從業人士神經的“助貸新規”,終於正式落地。
4月3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下稱“金融監管總局”) 釋出《關於加強商業銀行網際網路助貸業務管理 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下稱《通知》),強調商業銀行開展網際網路助貸業務應當堅持總行集中管理、權責收益匹配、風險定價合理、業務規模適度的原則。
伴隨“靴子落地”,不少業內人士表示“比預期溫和”。一位助貸行業人士告訴《財經》,對比去年9月及11月行業流傳的版本,此次《通知》中未提及部分環節收取費用的具體比例要求,總體而言相對平和,有利於行業規範和可持續發展。
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首席專家、主任曾剛認為,《通知》的核心在於定調,整體對助貸模式予以認可,同時對其中的潛在風險等進行規範。由於業務涉及較多細節,很多內容在未來實踐中有待進一步完善。
另據《通知》,新規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相關機構可在剩餘近六個月的時間內對業務進行調整。多名業內人士認為,部分小平臺或將進入瘋狂“衝刺”階段。
“總行准入審批、‘白名單’制度,以及對收費定價的約束等,會推動合規成本上升,部分‘小平臺’恐將面臨淘汰的命運。”一位資深助貸行業人士告訴《財經》。

規範定價機制,高利率業務何變
《通知》中涉及助貸平臺收費與定價的第六條,是引發行業熱議的重點內容。
在業內人士看來,此前金融監管總局已印發相關通知,要求金融機構發展消費金融,助力提振消費,規範業務定價機制有助於降低借款人的融資成本。
根據《通知》,商業銀行應當在合作協議中明確網際網路平臺服務、增信服務的費用標準或區間,將增信服務費計入借款人綜合融資成本,明確綜合融資成本區間,同時明確平臺運營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增信服務機構不得以諮詢費、顧問費等形式變相提高增信服務費率。
“增信服務費納入融資成本的約束,同時明令禁止以隱性形式增加服務費用。這要求助貸平臺進一步提高收費透明度,對於依賴增信費用獲取較大收益的機構而言,改動較大。”曾剛稱。
根據公開資料及行業人士所述,網際網路平臺助貸業務可分為分潤模式和融擔模式。前一個模式下,助貸平臺提供科技服務等,按比例對實收利息進行分潤,通常是體量較大的助貸平臺使用;後者則引入融資擔保公司為信貸增信,如代理償還、風險分擔等,其中資金方獲取一定的固定收益,融擔公司與助貸平臺則分配剩餘收益,為大多數助貸平臺所採用。
“目前助貸平臺貸款年化利率範圍通常在24%-36%。持牌金融機構作為平臺資金方,提供給借款人的貸款年化利率一般會嚴格控制在24%以內。”有行業人士透露,為了獲取更高收益,部分助貸平臺或增信機構通常會以會員費、諮詢費等方式提高收取的費用,這變相提高了借款人的融資成本。
近年來,伴隨客群下沉,“雙融擔”模式成為部分助貸平臺開展高定價資產(如36%貸款利率產品)的新形式。“即透過引入兩家融擔公司分別收費,實現超過24%的利率定價,進而獲取更高收益。36%利率被拆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24%,包括資方利息加融資擔保費;剩餘的12%部分,業內通稱為服務費。”有資深行業人士告訴《財經》。
此次《通知》對收費類目作出規定,業內普遍關注,這是否意味著“雙融擔”模式將不再可行?多名助貸行業人士認為答案是否定的。“《通知》沒有明令禁止,現在的業務並沒有違反相關監管規定,後續仍有探索空間。”某助貸平臺從業人員向《財經》表示,比如會員費之後也可透過第三方收取,將收費與發放借貸進行隔離。
另據《通知》,商業銀行應當開展差異化的風險定價,不得籠統以合作協議約定的綜合融資成本區間上限進行定價;應當完整、準確掌握增信服務機構實際收費情況,確保借款人就單筆貸款支付的綜合融資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切實維護借款人合法權益。
也就是說,借款人就單筆貸款支付的綜合融資成本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即金融借款利率上限為24%,超過部分法院不予支援。
“如果從嚴考量,那以後都不能做貸款利率24%以上的業務,但《通知》並沒有明令禁止。不排除有平臺會繼續做36%的業務,只是超過24%的部分不被法院支援。”有助貸從業人員向《財經》表示。
不過,隨著綜合融資成本的下降,部分助貸平臺的盈利空間將被壓縮。尤其《通知》中提出“開展差異化的風險定價”的要求,部分規模較小的助貸平臺將面臨挑戰。
以上文提到的融擔模式下的綜合融資成本為例,一名助貸行業資深人士告訴《財經》,資金方基礎利率與擔保費相對固定,而助貸平臺能掌握的只有服務費。若要降低綜合融資成本,只能對服務費進行壓降。
“規模大的平臺因為體量較大、業務範圍較強、服務群體較多,利潤尚能覆蓋成本。但對小平臺而言,一旦開啟差異化定價,利率若再降,未來基本沒有利潤空間。”上述助貸行業資深人士說。

名單制准入,行業洗牌加劇
在收費定價之外,《通知》中關於總行級審批、名單制准入等內容亦備受市場關注。
根據《通知》第四條,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准入管理,審慎制定准入標準,有效實施盡職調查,從嚴審批。總行應當與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簽訂要素完整、分工清晰、權責對等、公平合理的合作協議,協議內容應當包含本通知相關規定。
同時,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對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透過官方網站、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等渠道披露名單,及時對名單進行更新調整。商業銀行不得與名單外的機構開展網際網路助貸業務合作。
對於增信服務機構的資質,《通知》則在第八條提出了進一步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將增信服務機構增信餘額納入統一授信管理,至少每季度評估一次其代償賠付能力。由融資擔保公司提供增信服務以及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提供增信服務的,商業銀行應確認其註冊資本、放大倍數、財務狀況、經營規則等符合《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防範過度增信風險。”
在曾剛看來,部分規定尚待進一步明確。“針對‘名單制管理’的動態調整機制,如准入稽核時間、動態披露頻率等,可適當細化以提升操作性。對增信服務機構資金鍊條及財務健全性評估的具體指標,可進一步明確,避免合作風險由不合規的擔保機構外溢至銀行端。”曾剛指出。
在部分業內人士看來,相較此前行業流傳的版本,大部分《通知》條款其實利好助貸平臺,例如沒有提及“分潤收費比例控制在30%以內”“擔保增信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擔保增信費率不應高於貸款利率”等內容。同時,對分潤服務費支付方式不是按照“貸款本息結清後支付”,而是目前的“支付進度應當與貸款本金收回進度相匹配”,這對現有按月支付的方式基本不受影響。
不過,隨著商業銀行總行對網際網路助貸業務管理責任的強化,助貸平臺“瘋狂衝量”的模式將難以持續,行業洗牌不可避免。
某助貸平臺相關業務人員告訴《財經》,《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對合作助貸平臺、擔保增信機構實施名單制管理,並定期評估准入標準,中小助貸平臺因合規能力弱、業務規模小可能被淘汰,而頭部平臺憑藉更強的風控能力、資金實力和合規經驗,更易進入合作名單並長期留存。
“行業集中度會進一步提升。對於那些衝規模的‘小平臺’而言,剩下幾個月或許會進入最後的‘瘋狂期’。”上述助貸行業資深從業人士表示。

責編 | 秦李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