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震驚全國的邯鄲初中生殺人埋屍案終於有了結果。
三名兇手分別被判“無期”、“十二年”和“不予刑事處罰”。

具體案情,相信大家或多或少都看了。
事件發生在今年3月10日下午,兩名不滿14週歲的初中生為了謀財,設計殺害了同班同學小王。
他們先以“看地道”、“吃美食”的名義騙小王出門。
然後,用電瓶車載著他去離家很遠的廢棄蔬菜大棚。
途中,他們還找了個同夥,但那個孩子一進大棚就後悔了。他全程沒有參與犯罪,也沒有勸阻同夥、出手救人。
另外兩人則按照原計劃,在大棚裡用鐵鍬活活打死了小王,並且轉走了他手機上的191元。
為了毀屍滅跡,他們把小王的臉鏟得面目全非,戴著橡膠手套,把屍體埋在事先挖好的大坑裡。

旁觀屍檢的代理律師說,遺體上的傷痕非常恐怖:
頭部有幾處鈍物打擊造成的血腫,頸部有七道傷口,臉部有十多處傷口,一隻眼睛的眼珠子已經翻出來了,腰部還有貫穿傷……

更恐怖的是三人事後冷靜的應對。
面對警方和小王家人的問詢,他們堅決說自己沒見過他。
其中一人還在家裡淡定地打遊戲,故意提供假資訊誤導警方尋找小王,謊稱“看到他跟一個小矮個子走了”。
直到案發第二天,民警亮出監控影片和轉賬記錄,三人才說出真相。
他們帶著警察去埋屍現場時,周邊村民都在憤怒地高喊:“死刑!”


和當地村民一樣,許多網友堅信,殺人償命,天經地義。
因此看到宣判結果的那一刻,多數人認為判輕了。
“為啥不能判死刑”的留言充滿了相關新聞的評論區。

可按照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並不適用死刑。
考慮到“孩子”們思想不成熟、下手沒輕重、易被他人蠱惑慫恿,哪怕他們犯下滔天大罪,最高適用的刑罰也就只是無期徒刑。
而且很多時候,特別是刑法修正案下調刑責年齡前,很多小惡魔都被從輕發落:
2004年,年僅13歲的趙某,強姦了一名14歲女孩,因未滿14週歲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獲釋後,他深夜闖進受害者家裡,當著女孩的面連捅她母親19刀。

2018年,13歲女生肢解同學,被判賠償10萬元。

2019年,大連一個13歲男孩因強姦未遂,砍死了一名十歲女童,拋屍小區綠化帶。
由於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他沒被追究刑事責任,只被收養教養三年。

2021年2月,一名少年被同學殺害並焚屍,兇手因未滿14週歲,沒被追究刑責。
很遺憾,就在半個月後的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進行了調整。
規定:“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如果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導致他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且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邯鄲初中生殺人案之前,我國從未有過14歲以下少年被判無期徒刑的案例。
面對這起案件,法官已經竭盡全力,對三人施加了頂格處罰。

本案看似塵埃落定,可眾怒仍未徹底平息,討論也在持續進行。
很多網友認為,這事很不公平。
他們建議取消刑事責任年齡認定,未成年人犯法,與成年人同罪。
因為無期還是太輕了,很難震懾下圖這類天生壞種。


也有人建議國家借鑑英美法系“惡意補足年齡”的原則,根據惡意而不是年齡,裁決量刑。

事實上,這些說法提了很多年了,可都很難付諸實踐。
一則,窮兇極惡、死不悔改的先天犯罪聖體只佔人群的極少數。
多數孩子確實比成年人更容易改造。對他們重拳出擊,反而會使之破罐子破摔,滑向職業犯罪的深淵。
二則,未檢系統的共識是——未成年人有自己的特殊性,他們犯罪時的心理狀態和成年人不可同日而語,常常下手時不計後果,醒悟後立刻頭軟。
因此,應當給予他們浪子回頭的機會。
三則,“惡意”這東西很抽象,也很難有統一的判定標準。用它主導量刑,實操起來相當麻煩。
說一個發生在2015年的案例:
犯罪嫌疑人小李是個中學生,因為長得矮小瘦弱,長期被宿舍裡的其他三名同學欺負。
他們會把他剛打滿的熱水瓶偷偷倒空,把他洗乾淨的衣服故意弄髒。
還會對他無端謾罵,拳打腳踢。
萬般無奈的小李把自己的遭遇告訴父母。
爸媽說,這些都是小事,忍一忍就過去了。
他去告訴老師,老師又開導他,要學會和同學友好共處。
最終,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的小李從家裡偷出一把刀,趁著凌晨時分,把室友割喉了。
小李的故事不是個例,被霸凌者進看守所的案例還有很多。

站在被害者家屬的立場看,他們的行為簡直惡意滿滿,就該從重判決。
可在旁觀者眼中,這種惡意並非憑空而生。與其說他們在作惡,不如說他們在反擊。
法律講求普適性的約束,而非特事特辦。
在基層,小李這種案件發生的機率遠大於邯鄲那種殺人埋屍案。
類似的傷害案件一旦發生,如果都按照“惡意補足”原則來裁決,可能陷入長期爭訟的局面,也會相當消耗司法資源。
因此,一些研究告訴我們,即便在英國、美國,也不總用這條原則來處理小孩子的惡性犯罪。
往往是,不得已時用一下;出了問題鬧出了輿情,就擱置一下。

面對邯鄲的案件,每個人都在對犯案少年口誅筆伐,恨不得把他們千刀萬剮,卻少有人提及他們的監護人,探究他們的家庭環境,以及家長該對惡果負有何種罪責。
一個細節是,三名兇手和被害人一樣,都是留守兒童。他們由爺爺奶奶撫養,基本處於監護缺失的狀態。

父母完全不瞭解他們的心理狀態,更別提發現問題、及時干預了。

還有一個細節是,被害人父親曾經公開反映過,兇手家長曾拒不配合警方工作,“敲門兩小時仍不開門”。
如果他所說屬實,這樣的行為是否涉嫌包庇罪,就很值得推敲。

眾所周知,每一個熊孩子背後,通常站著至少一個不靠譜的熊家長。
可在熊孩子犯下惡性案件之後,他們的家長卻往往隱沒不見了。

對孩子的罪錯行為重拳出擊,當然重要。
可嚴刑峻法並不能解決所有問題。
要想遏制未成年犯罪高發的態勢,還得好好在他們的成長環境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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