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首起惡勢力案,再審後13名被告均判無罪

梁明等13人參與惡性犯罪組織的事件,是黑河市開展掃黑行動以來的首次惡性犯罪組織事件。日前,梁明的親屬向《澎湃新聞》表示,該案經過再審程式,梁明等13人無罪。目前,梁明樑柱兄弟二人除疫情被困外地尚未申請國家賠償外,其餘11人已提交國家賠償申請。 

梁明是黑河市五龍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簡稱五龍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刑拘。此後,梁明的許多親屬、部下作為梁明惡勢力集團的成員相繼到案。該團伙成員被控非法拘禁罪、強制交易罪、破壞生產經營罪、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
2018年11月,黑河市愛輝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梁明犯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強制交易罪、破壞生產經營罪、虛假訴訟罪,數罪併罰20年,並處罰款700萬元。被告梁成龍、魏欣等12人分別被判處11年6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以罰款。
梁明等人不服提出上訴,黑河中院二審後,將此案發回重審。此後,經過一審、二審再審,梁明等13人仍不服判決,向黑龍江高院提起訴訟。黑龍江高院指示大慶中院再審此案,大慶中院撤銷上述定罪後,指示大慶市龍鳳區法院再審,梁明等13名被告無罪判決。
索要工程款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2014年黑河市鴻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鴻鑫公司)開工開發黑河市北國明珠房地產專案,五龍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明承包了該項工程的施工。相關司法檔案顯示,在鴻鑫公司與五龍公司的合作過程中,在五龍公司索要工程款等事項上,"被告梁明、曲東方等惡勢力集團對鴻鑫公司實施了多起犯罪"。
相關罪名包括非法拘禁罪、強制交易罪、破壞生產經營罪、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
2018年5月7日,梁明、梁成龍、曲東方、劉百成、車愛勇在黑河市愛輝區被公安機關抓獲。同年5月8日,辛洪波、王力平被逮捕;同年6月1日、7月18日,宋超剛、梁淑玲、樑柱親自向公安機關投案;同年7月19日、7月20日,魏欣、張偉透過公安機關電話傳喚至案;同年8月15日,席志麗被逮捕。
梁明的一位親屬稱,梁明的共犯包括他的6名親屬。梁成龍是梁明的兒子(五龍公司出納),梁淑玲是梁明的妹妹,席志麗是梁明的弟妹,樑柱是梁明的哥哥,張偉是梁明的妹夫,曲東方是梁明的侄子。
2018年11月28日,據新華社報道,黑河市愛輝區人民法院27日公開了梁明等13人參與滔天罪行組織的案件,梁明等13人分別被判處1年6個月至20年有期徒刑。這是黑河市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第一次以惡勢力組織犯罪的案件。
根據上述報道,2014年,黑河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專案,被告人梁明依託某建設工程公司承包了該專案的一期建設工程。2014年至2017年,以梁明為首的13個惡勢力犯罪集團,對房地產開發公司進行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破壞生產經營,進行虛假訴訟犯罪活動,非法拘禁他人,嚴重擾亂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黑河市愛輝區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等相關法律,決定被告梁明犯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強制交易罪、破壞生產經營罪、虛假訴訟罪,數罪併罰2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罰款700萬元。被告梁成龍、魏欣等12人分別被判處11年6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以罰款。
申訴後接受複審
一審判決後,梁明等13人不服,提出上訴。
2019年7月16日,黑河中院以"部分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為由,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判決。同年12月6日,愛輝區檢察院提交追加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梁成龍犯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
2020年9月24日,愛輝區法院再審判決,梁明被判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強制交易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執行有限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900萬元。第二被告人梁成龍被判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一百萬元。魏欣等被告人分別被判處6年至1年5個月的有期徒刑。
另外,愛輝區法院在重審一審時認為公訴機關將本案定為惡勢力犯罪的指控是不妥當的。
判決後,愛輝區檢察院抗訴說:"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不適當。" 梁明等13名被告也再次提出上訴。
2020年12月17日,黑河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與再審一審判決相比,梁明、梁成龍、魏欣的罪名均增加了一項虛假訴訟罪,但數罪併罰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的刑期,梁明依然十八年,梁成龍依然九年八個月,魏欣依然六年。席志麗犯了虛假訴訟,刑期從5年變成了3年6個月。剩下的9人的罪名和刑期不變。
隨後,梁明等13名被告人及其親屬分別向黑龍江高院提起訴訟,黑龍江高院於2021年8月24日、8月26日分別作出再審決定書,指令大慶中院再審本案。2021年9月3日,大慶中院撤銷再審一審和二審判決,責令大慶市龍鳳區法院再審。
13人全部宣告無罪
2021年12月28日,龍鳳區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龍鳳區檢察院派員出庭履行職務。
針對原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龍鳳區檢察院認為,與此案有關的罪名有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有的不構成犯罪。13名被告人也辯解說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他們的辯護人也全部無罪辯護。
龍鳳區法院審理後,根據本案的事實、證據,結合龍鳳區檢察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各被告人和辯護人的意見,對原公訴機關愛輝區檢察院的檢舉進行了評估。
其中,原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明、梁成龍、魏欣構成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鴻公司與梁明之間有債權債務關係,鴻鑫公司長期使用梁明的債務沒有償還。認定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向鴻鑫公司索取財物、使用脅迫、脅迫、脅迫的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
原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明、梁成龍、魏欣、席志麗構成虛假訴訟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龍鳳區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梁明與鴻鑫公司存在借貸關係,被告後梁明指示魏欣將債權轉讓給席志麗,鴻鑫公司方面以出具借據的形式確認了這些債權。梁明以席志麗的名義起訴鴻鑫公司要求還債,不是"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或"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
另外,原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明等構成非法拘禁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強制交易罪的事實尚不清楚,證據不足。原公訴機關指控被告梁成龍構成事業單位印章偽造罪的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
2022年1月26日,龍鳳區法院判決被告梁明、梁成龍、魏欣、席志麗、劉百成、樑柱、曲東方、辛洪波、王力平、車愛勇、梁淑玲、張偉、宋超剛無罪,駁回民事訴訟原告鴻鑫公司的訴訟請求。
4月19日,梁明告訴《澎湃新聞》,目前13人中只有他和樑柱因疫情被困外地,尚未申請國家賠償。梁明說:"當初需要錢,但最終還是提起了訴訟。鴻公司至今還欠我2000多萬元。其中有工程款,有農民工工資,我自己也背了很多外債。"
紅星評論:
糾正冤假錯案是司法公正應有之義。經歷宣判、申訴多輪反覆,最終證明這是一起冤假錯案,令13名被告和社會稍感欣慰。黑龍江高院指定異地重審,相關法院依法有錯必糾,檢察機關監督糾正冤假錯案,堅守了司法公正最後一道防線。
目前,除梁明、樑柱兄弟二人因疫情受困外地尚未申請國家賠償外,其餘11人均已提出國家賠償申請。但不容迴避的是,糾錯、賠償不是該案的終點。
問題要溯源,追責要到底。這起民間債務糾紛,如何演變成惡勢力犯罪團伙案?民間債權人討債,如何一步步成了“惡勢力”?哪些機構或人在其中扮演什麼角色、起何作用?哪些人該為這起冤假錯案負責?只有追責到底、問責到人,才能彰顯依法糾正冤假錯案的機制價值和長遠意義。司法正義之所以構成社會公平公正的最後防線,不僅在於保障公民合法權益,還體現在對責任的追究上。
最高檢人士談到糾正錯案時曾表示,涉及企業家之間的糾紛,司法機關介入民事糾紛,最後把一方當事人判刑了,容易造成相對隱蔽的錯案。這為本案給出了一個專業視角,也提供了鏡鑑:權力介入民事私域要慎之又慎,否則易為冤假錯案提供滋生空間。
筆者還注意到一個新聞細節,當地公訴機關指控本案為惡勢力犯罪,愛輝區法院重審一審時,認為這一指控不當。雙方的分歧,已經彰顯案情疑點,但這起案件終以“首起惡勢力犯罪團伙案”示人,背後是否有其他緣由?
錯案的救濟除了國家賠償,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以“組合拳”強化法治威懾,更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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