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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青島市公安局嶗山分局就釋出通報稱,駕車逆行的王某因正常行駛的林某某未對其讓行,便下車對林某某進行連續辱罵、毆打,導致林某某鮮血直流,王某隨後逃逸;王某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罰款1000元的處罰。
輿論場對王某毆打他人,僅僅被判處拘留10日很不滿。有人對比2018年發生的“20年後學生當街毆打老師案”,在那起案件中,常某某同樣是扇耳光,卻被以尋釁滋事罪,判入獄一年六個月。輿論呼籲對青島路虎女王某也要判刑。
這件事情一方是開豪車路虎的路虎女,另一方是開民宿的退伍軍人,具備了成為輿論爆款的要求。然而,要判路虎女,還是得依法辦事,沒法輿論場直接判刑。
那麼,怎麼才能把青島路虎女送進監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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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想把一個毆打他人的兇手送到監獄裡,首先就是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傷害罪,兩個構成要件,第一是“故意”,第二是“傷害”。路虎女的行為,故意是板上釘釘的。問題是“傷害”。退役軍人被打得滿臉是血,能夠得上“傷害”嗎?
很遺憾,目前看被打的退役軍人的情況,確實夠不上“輕傷二級”。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面部創口鑑定為輕傷二級,需要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 4.5cm 以上或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 6.0cm 以上,從影片看,沒有這麼嚴重。退役軍人面部也沒有骨折,牙齒也沒有脫落兩顆或以上。應該沒有辦法鑑定為輕傷二級。
沒有傷,就沒法用“故意傷害罪”來量刑了。受害者沒有受“傷”,還想把打人者送進監獄,只能靠“尋釁滋事”罪。之前的學生當街毆打老師,也是用尋釁滋事罪把兇手送進監獄的。
尋釁滋事這個罪,在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都有涉及。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鬥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路虎女已經被罰了1000元,拘留了10天,已經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比較重的處罰了。想把路虎女送進監獄,就得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路虎女肯定算是“隨意毆打他人”,也算是造成“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問題是,到底算不算情節惡劣、嚴重混亂。
根據對《尋釁滋事罪》的司法解釋,有七種情況可以被認定為情節惡劣:(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目前看,前三條不符合。影片裡面好像路虎女手裡有個黑色的東西,但估計也算不上兇器,第五條裡面沒有退役軍人,也不符合,能夠得上的就是第六條。這個事件,從實際發生的情況看,堵了一會兒車,但算不算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呢?我覺得也算不上。
那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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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把路虎女送到監獄裡,也沒這麼容易。那麼,為什麼2018年的毆打老師案,兇手就能以尋釁滋事罪被判了一年六個月呢?
我們看一下相關的法律檔案:
起訴檔案:常仁堯毆打老師張某、錄製毆打影片並間接故意傳播影片等行為構成連續性犯罪,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責,建議量刑1年6個月至3年之間。
毆打老師的兇手,不僅僅打了老師,還讓人錄製了毆打老師的影片。把影片轉發給同學,然後影片在微信群中傳播,被各大新聞媒體報道。
中國政法大學著名法律學者朱巍表示,該案所涉及的尋釁滋事,不單純是公共場所毆打他人,還包括在網上錄製、傳播和散佈毆打影片,這個行為不僅對現實社會公共秩序造成嚴重侵害,而且對線上網路傳播秩序造成嚴重損害。
人民司法2020年第32期:常仁堯尋釁滋事案中,常仁堯將毆打、辱罵被害人的影片釋出在多個微信群和朋友圈,後資訊被廣泛擴散,引起眾多網路媒體平臺連續轉發報道。根據統計,11天14個小時就獲取輿情資訊99648條,其中微博資料總量達76771條,傳播受眾人數達6.8億餘人次。從網路點選的資料統計來看,本案引發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傳播範圍廣,足以認定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那次案件,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核心要件,不僅僅是隨意毆打,還包括了錄製並傳播影片,最終形成輿情。
這次路虎女事件,形成的輿情,比之前的毆打老師事件有過之而無不及,但為什麼這次沒有用類似的尋釁滋事罪把路虎女刑拘呢?核心的區別是,毆打老師案的影片,是兇手自己指使他人錄製,自己傳播的。路虎女的影片,是路人錄製,路人傳播的。路虎女沒有自己錄製和傳播影片。
這是兩個案子最核心的區別。
要想依法把路虎女送進監獄,核心還是得從造成公共場所嚴重混亂這一條上想辦法。路虎女的行為,形成這麼大輿情,肯定算是公共場所嚴重混亂了。但路虎女自己沒錄沒傳播影片,能不能算“造成”呢?
我認為,是可以算的。雖然影片是路人錄的,但如果路虎女沒有毆打退伍軍人,不會有輿情,也不會傳播,應該可以算“造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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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把路虎女送進監獄,就得進一步給“尋釁滋事”罪擴大範圍。首先,按輿情熱度判案,只要形成大規模輿情,就算社會秩序嚴重混亂。其次,不管是不是鬧事兒的人自己錄的影片,只要有文字圖片影片傳播,形成輿情,就可以認定疑似尋釁滋事的嫌疑人造成了“社會秩序嚴重混亂”,就可以援引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以尋釁滋事罪,把鬧事兒的人判刑。
真的這樣做,是否符合網民的期望呢?我不知道。
法律這東西,核心就是不能“雙標”。不能一邊破口大罵“尋釁滋事”是口袋罪,要求取消這個罪,一邊看到點不爽的事情,就呼籲用“尋釁滋事罪“抓人判人。
“尋釁滋事罪“擴大範圍,我倒是沒什麼意見。我自己是個謹小慎微的人,不鬧事兒,不找事兒,自己也很討厭那些公共場合大喊大叫情緒不穩定的人。路虎女這樣的無法控制自身情緒的精神病,搞出一次大輿情,去號子裡蹲一年半載,也是樂見其成的。
按輿情熱度判案,造成嚴重輿情的,就等同社會秩序嚴重混亂。我也沒啥意見。一次次輿情,對社會公信力的傷害,著實不小。輿情爆發是無法預測的,一件小事可能爆出巨大的輿情。按輿情熱度判案,對這些肆無忌憚的人,也算是一個威懾吧。讓大家在線上線下都謹言慎行,因為誰也不知道輿情會因為什麼樣的事情就爆發。
送路虎女進去,挺好,只要別雙標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