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人渣為什麼沒有死刑?

邯鄲初中生被殺案的判決結果終於出來了:
張某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處罰,接受專門矯治。
公眾肯定是不滿意的。
就以判決最嚴重的張某某來說,所謂無期徒刑,實際執行13年以上,只要在獄中沒有犯什麼大錯,就可以不斷減刑,用不了20年就假釋了,出來才三十出頭,正是危害社會的“黃金年齡”,誰聽了不心驚膽戰?
法律意義上,“他還是個孩子,要給機會”,但是在公眾心裡這遠比成年殺人犯還要可怕。13歲,別的孩子殺雞都不敢的年齡,他就敢以極為兇殘的手段殺人了,大名鼎鼎的周克華在這個年齡也只敢偷雞摸狗啊!
更不要說只判了十二年和壓根沒判的。那個馬某某,轉個學換個名字,隱匿到人群裡,就問同班的學生家長怕不怕?
但是如果痛罵判決有黑幕,對法官也很不公平,因為稍微瞭解點國內法律的都知道,這真的已經是頂格判了,開了不滿14歲未成年人無期徒刑的先河。
至於說為什麼不能死刑,因為那個真沒辦法。根據【刑法】第四十九條,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起碼在目前,這是一條動不了的紅線。要判死刑,就需要先去修改【刑法】。
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這次已經判得很重了。三個人區別對待也是有原因的,張某某和李某是主謀,馬某某是殺人途中臨時加入的。到了案發的蔬菜大棚,張某某動的手,判罰肯定最重;李某負責控制小光,雖亦是主犯,但罪責小於張某某;馬某某沒敢動手跑出去了,事後參與了毀滅證據,屬於故意殺人罪的同案犯,由於未滿14歲,沒有參與預謀,沒有直接加害行為,所以法律“網開一面”。
我知道大家心中把這三個畜生凌遲都嫌不夠,但凡事也不能只看消極的一面,這些年,在大家的不斷奔走呼籲下,法律是在一點點進步的。
還記得六年前那個兇殘殺死自己母親的14歲男生吧?
法律拿他一點辦法都沒有,只能“教育”一番後安排他回到校園。就是在不斷的抗議聲中,2020年,人大常委會才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免於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由14歲降為了12歲。
其中第十七條規定: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正是因為有了這一條,邯鄲案才有了處理這幾個畜生的法律依據。
但是對於公眾來說,這個修改還遠遠不夠。
現在的小孩接收資訊的渠道很多,普遍早熟,未成年人犯罪,正在出現越來越低齡化的趨勢,之前大同霸凌性侵案的幾個施害者才只有九歲。即便以12歲為線,依然會放掉很多人渣。
即便超過12歲,只要未滿14歲,如果不是涉及殺人或致人殘疾這樣的重大惡性事件,像搶劫、強姦、放火這樣的惡性事件,也很難承擔刑事責任。
即使殺了人,也不會判處死刑。
對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特別是不滿14歲的“兒童”執行死刑,對於全世界的法律和公序良俗來說都是一個極大的挑戰,短時間內很難突破。
但問題在於,這些未成年人渣卻可以輕輕鬆鬆突破做人的底線。
法律給他們機會,誰又給小光生命第二次重來的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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