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凶手被判無期,年齡不再是犯罪擋箭牌?

作者丨陳碧(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研究員)
編輯丨杜雯雯
備受關注的河北邯鄲初中生被害案,於今日一審宣判。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故意殺人一案,對被告人張某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處罰。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邯鄲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相關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依法決定對馬某某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對未成年人犯罪議題的討論,從未淡出過公眾視野。2024年3月,河北邯鄲發生了3名未成年人將同學殺害並掩埋的案件,由於施害者的年齡均未滿14歲,他們是否應當承擔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曾一度引發熱議。
除了上述極端個案,未成年人犯罪的整體情況也令人焦慮。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資料,近三年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共審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3178件,判處未成年人罪犯98426人。另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統計資料,2023年未成年人低齡犯罪人數呈上升趨勢,批捕、起訴未成年人犯罪總體上升,2024年上半年批准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就高達2.5萬人。
2021年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降到12歲,最高檢據此核准了“邯鄲案”的追訴,並提出“預防就是保護,懲治也是挽救”——這與之前的“挽救、教育和感化”的態度有所區別,說明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也呈現出“寬嚴相濟”的特點,年齡不再是犯罪的擋箭牌。
對未成年人進行刑事追訴,當然不是為了滿足報復的快感,說到底還是為了預防。如果我們的目標是“更好的未來”,就必須直面許多群情激憤時迴避的問題:教育和懲罰哪個更有效?刑法的懲罰方式是否與未成年人保護相沖突?怎樣才是“未成年人的友好環境”?
教育還是懲罰
眾所周知,因未成年人的大腦額葉發育不充分、決策缺乏經驗、短視化等生理、心理特徵,世界各國均對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給予較為寬緩的刑事處遇。形象地說,他們幹那些出格的事,要考慮成熟的外表下有著幼稚的頭腦,就像汽車的發動機搭載著腳踏車的剎車,這就是年齡使然。同時從功利主義的角度,對他們的寬緩處遇也有利於迴歸社會。正因為此,我國少年司法一直堅持教育和保護原則,對未成年犯從輕、減輕處罰。但近些年,低齡犯罪案件頻發的態勢,使得公眾對這種理念產生了懷疑,它會不會根本無法實現矯治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反而縱容了犯罪?
懷疑和怒火是從一些未成年人相害案件中產生的。2019年夏天,永寧十二歲男孩殺害六歲表妹,以家屬賠付作為收場。同年10月,大連十三歲男孩殘忍殺害十歲女童,後被收容教養三年。2021年,河南兩名十三歲少年酒後殺害同學,羈押37天后即被釋放,由各自父母監管。在這些案件中,未成年人選擇了更為弱勢的同齡、低齡的孩子為其侵害物件,二者的權利保障存在衝突:殺人的是孩子,該保護,被害的就不是孩子嗎?誰來保護他們?這些惡性案件導致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刑事責任年齡下調的改變。自此之後,刑事責任年齡被有條件、個別地下調到12週歲。
但圍繞這個問題的爭議至今仍未平息,“邯鄲案”後又一次被激烈討論。反對者認為,應將重心放在獨立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構上,提倡和落實“以教代刑”;肯定者認為,低齡入刑能夠滿足公眾的安全感和正義感,也體現了對被害人權益的綜合保護。還有論者將關注點聚焦在如何妥當適用核准追訴,尤其是“情節惡劣”的解釋上。比如,社會影響惡劣取決於新聞媒體是否報道,是否具有偶然性。在“邯鄲案”核准後,就有法學界人士指出,實踐中存在比這更為惡劣的案件,因未被曝光就沒有啟動核准。
法學界的討論也反映了公眾的困惑:“報應主義”不足以實現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但對未成年人犯過度輕緩對待是不是也有偽善的嫌疑?犯罪本身就是家庭教育失敗的產物,交給父母嚴加管教有用嗎?把他們送進專門學校能解決問題嗎?留守兒童是與犯罪相關的真問題嗎?帶著這些追問,請大家和我一起審視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控體系,它有沒有兼顧涉罪未成年人利益和社會利益,是否存在程式虛化和無效,值得我們仔細思量。
目前,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治體系是重其重者、輕其輕者。重其重者,體現在最高檢檢察長應勇所言,“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等重罪,符合核准追訴條件的,要依法追究刑責”,以及“14-16歲要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等八種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而輕其輕者,體現在《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進法》中,對於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可以進行矯治教育、專門教育、專門矯治教育三級干預,2020年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確了“國家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
這就意味著國家是按照未成年人的行為、後果、惡性程度來決定相應懲罰的輕重:性質較輕的,父母管教,或者聯合教育、婦聯等部門進行訓誡、公益服務等矯治措施;性質惡劣的追究刑事責任;性質不輕但還達不到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家庭管教無效的,應該進入未成年人教育矯治學校。
從上述設計看,首先,將教育責任交付於已經被證明失敗的父母身上,能否取得預期的效果存疑。因為部分家長原先便缺少陪伴、教育的親子時間,或缺乏實際管教涉罪未成年人的能力,不能指望孩子出了問題他們就能變成合格的父母。為此,2023年全國檢察機關向涉罪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制發“督促監護令”4.3萬份,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這是國家親權的介入,教天下的父母如何做父母,但是其強制力有限,實踐中總是遇到電話打不通、總是沒時間、學也學不會的父母,不可知的風險都會由孩子和社會來承受。
其次,在這一設計中,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追訴力度已經有所加重,這種加重設定是否能夠提高對潛在犯罪人的威懾,從而減少犯罪呢?這要取決於潛在犯罪人是否具備理性認知能力。問題來了,小孩是能吸取教訓、約束自己的人嗎?很難。所以,與其說這是為了威懾,不如說是為了增強公眾的安全感。從這個角度,它已經實現了一般預防的作用,也不可能再放大了。
因此最能夠發揮效用的應該是專門學校。但實踐中,有的省份甚至人口大省連一所專門學校都沒有,本該送入專門學校的孩子卻因專門學校數量太少而“無校可去”。即便有專門學校,也可能沒有單獨的專門場所容納那些犯了嚴重罪錯的孩子。雖然說不能給孩子貼標籤,但因其罪錯性質不同,對不同的孩子執行方式和執行內容都大不相同。假如混在一處“交叉感染”,有的家長也可能把這裡視為染缸,從而拒絕把孩子送入專門學校。因此,多辦一所專門學校,多建一個專門場所,多接收一個孩子,挽回那些處於犯罪邊緣的即將滑落者,才是國家矯治未成年犯罪的重器。
我國近年面臨著人口負增長態勢,接受義務教育的人或將大規模減少,閒置下來的義務教育資源就可以用於建設高質量的專門教育學校。國家鼓勵生育,我們更應該給孩子們創造一個有保障的未來。一帆風順地做未來的主人翁最好不過,但是如果搞砸了,犯了錯,闖了禍,也還有機會改過。這就是專門教育給他們的機會,而法律也不必在年齡和刑事責任上繼續施壓。

沒有天生的壞孩子
更多令人惋惜的故事,在少年法庭法官的案卷裡——看完你總覺得,拉一把他就起來了。大量案例表明,現實中絕大多數走向犯罪的未成年人並非“天生”的,其心理出現偏差都經歷了一個過程:比如“平涼少年盜竊天團”,涉事家長提到孩子是被“壞朋友”拖下了水,才被帶上了歪路。這符合未成年人的特點,因為結夥作案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常見形式,“夥同朋友”也是判決書裡最常出現的字眼。
根據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23)》的資料統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型別相對集中在盜竊、強姦、搶劫、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5類犯罪,在2023年,這5類犯罪共佔全部未成年人犯罪的近七成。從罪名上就可以看到涉罪的未成年人對金錢、物質、權力的需求十分強烈,他們靠偷和搶來獲得財物,用欺凌、暴力去征服他人,並從結夥行動中獲得團體的認可。
青春期的孩子社交關係圈不斷擴大,為了獲得群體認同,他們願意主動嘗試越軌行為。一旦嘗試,比如便利店裡的小偷小摸,如果沒有及時矯正,他們就會重複去做,微罪也可能會升級為重罪。反思孩子朋友圈的同時,會觸及孩子父母的問題。家長是否對孩子盡到了應有的監護義務?是否瞭解孩子交了什麼樣的朋友?在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後,往往都是監護責任的缺失。
再從心理特點上看,未成年人在與他人發生矛盾時,很少能夠換位思考。他們可能會放大別人對他們的傷害,他們的行為要麼是“不計後果”,要麼就是“臨時起意”。他們又是極其意志薄弱的。一方面容易被鼓動,另一方面也會很快悔罪認錯。而且,一旦處在暴力環境中又得不到外界支援,受害者就會變成施害者,他們如果不把暴力和傷害轉嫁,就難以在這樣的環境下存活。
最後,在大量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中,都會出現留守兒童的故事。父母在外打工,無法顧及家中小孩。根據統計資料,隔代管教是很難建立父母管教同樣的權威感和認同感的,所以他們也是時代的受害者,只是看時代的灰塵落在誰的頭上罷了。即便是父母管教,很多父母也只會高興就給手機玩、示愛就給錢、要管就暴力這幾招。是否還有其他更好的方式呢?需要耐心,需要時間。這恰恰是有的父母本身就缺失的。而事情一旦失控,父母發現無力管教就為時已晚。
如果輿論只是簡單地責備孩子的品行問題,而不去探究背後更深層次的原因,這種普遍的偏見和誤解,就可能加劇未成年人的孤立和排斥。這也說明,懲治是教育的必要部分,但將視角延伸到問題產生的上游,像一個社會工程一樣去解決,才可能觸及問題的真相。
2024年4月24日,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舉辦第十二屆服刑人員青春文化節,未成年罪犯表演手語歌曲《感恩的心》。

刑法不是最好的武器
作為法律人,我深知自己專業的侷限性,世界上太多的問題不是靠法律能解決的,尤其是刑法。人們遇到令人憤怒的問題,一般都會呼喚嚴刑峻法。的確,沒有比把令人厭惡和痛恨的物件狠狠收拾一頓或者徹底消滅掉更解氣的了。但未成年人犯罪的本質,是家庭、教育和社會的問題。這要用務實的態度,關鍵是持久協同,發動一切力量去建設未成年人友好環境,並做好與未成年人罪錯長期共存的準備。
最近有幾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片段值得分享。其一是平涼涉盜少年說的“我還未滿16歲,只要不犯‘八大罪’警察拿我也沒辦法,無非叫去作個筆錄就得放人,超過24小時還能告他們”,這態度叫人心寒。這說明,我們教育出了“鑽法律空子”的孩子,而不是心中有“道德與法治”的孩子。他們很懂刑事責任年齡,卻不懂是非善惡,缺乏正義和廉恥。心裡沒有平等、公正、權利和尊嚴等概念,就有可能在自己擁有某種優勢時去欺負不如自己的人,並把這種欺凌視為人生成功的體現。這在學校體現為霸凌,在校園之外是違法犯罪的源頭。
其二是寧夏固原出了個“警察踢打小學生”事件,不少網友都覺得打得好,因為這個被打的六年級的學生多次毆打低年級同學,甚至還有人給警察送錦旗。但仔細想想,校園霸凌要治理,但是警察的行為能叫好嗎?教孩子遇到欺負要還手、要反抗,但我們會教他們“以暴制暴”嗎?從以大欺小、以暴制暴裡,他們學到的不是寬容與理解,而是暴力可以作為解決問題的途徑。不管在校內還是校外,我們在法治教育上要走的路還很遠。
其三是近期我看到一篇題為《從家中偷走一個11歲女孩》的報道的真實故事,鄭州一個11歲的女孩被朋友誘騙,多次被性侵,後被騙入賣淫團伙,最後參與施暴。跟她有同樣經歷的還有5個女孩。就暴力而言,她學到的是,“人只要看上去軟弱,誰都可以來踩一腳”。這些孩子成為施害者之後,必須獨自承擔後果——刑法有刑事責任年齡。她說:“都是我自己的選擇,怨不得別人。”聽到這樣的話,作為成年人,怎麼能夠無動於衷?在她本該被保護的年齡,家庭和社會都沒能提供應有的保障,而她不懂,還以為全是自己的錯。
這三個故事足以引發我們的反思:每個人的心裡都住著魔鬼,也住著天使。到底呈現出什麼,取決於他所處的環境。希望我們構建的社會環境,能夠召喚出孩子們心裡的天使,也希望他們配得上這樣的良善和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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