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認真看了“大同訂婚強姦案”的細節嗎?

昨天大同訂婚強姦案二審宣判了:
維持原判,席某某獲刑3年。
案件本身不復雜。
2023年5月1日,山西大同陽高縣,兩位年輕人在談了3個月後決定訂婚(未領證)
訂婚宴上男方給了女方10萬元彩禮和一枚7.2克戒指。
這只是一半彩禮錢,雙方還約定,正式結婚後,男方再給到剩下的8.8萬元。
訂婚協議上還有一條,說結婚一年後要在房本上加女方名字。
5月2日下午3點,兩位情侶婚房,電梯的監控顯示他們舉止親密,摟摟抱抱。
這房子是男方家的)
後來在婚房裡他們發生了關係。但女方報警說自己被強姦了。
一審認定這是強姦,二審維持原判,兩次宣判後都有長文說明。
即使如此,我沒想到這次輿論還是炸鍋了。
一開始是刷“無接觸強姦”“經得起歷史檢驗”這樣的話。
然後有人聯絡娛樂舊聞,表示:
馬蓉要知道這個,王寶強現在都出不來。”
你要是在知乎抖音上,嘲諷的聲音會更強烈。
什麼與彭宇案、貨拉拉案並列;
什麼推測這男的要走極端了。
好像審完了,宣判了,更加覺得這是冤假錯案。
所以一定要透過刷評論來挑戰這種巨大的不公正。
但真的不公正嗎?
二審宣判後,審判長接受記者採訪,他的回應可能很多人沒看過。
這份答記者問,加上之前法院的一次公開說明,以及記者們兩年來的採訪,拼湊起來能讓我們看清點真相。
這次答記者問裡,審判長裡講了好幾點。
第一點是怎麼認定席某某違背被害人意志。
裡面說,席某某想發生性關係,但女方一開始就明確拒絕,最終席某某還是強行發生了性關係。
不僅如此,之後席某某還把女方困在房間裡,搶了她手機。所以女方燒窗簾試圖製造機會逃跑。但想跑也沒跑掉,又被拽回室內。
(二審後審判長答記者問)
所以發生過暴力脅迫,違背了被害人意志

(一審後法院的公開說明)
第二點是有沒有實質性插入證據。
審判長說有的:
“鑑定意見證實現場床單上的斑跡中檢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
當然這也只是能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個重要物證。
還有男女雙方陳述、人身檢查筆錄及照片、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音訊資料、電梯監控影片,等等。
最後這些完整的證據鏈條,使得法院認定席某某強姦了被害人。可見法院定罪的證據並非只有那段電話錄音和女方口供。
第三點,女方是否存在騙婚情節。
女方之前僅相親過一次,都沒談彩禮;第二次,跟席某某相親了,也奔著結婚去的,所以提了彩禮。
所以女方沒有網傳的騙婚前科。
事發後,女方媽媽想讓倆人儘快領證結婚,而且考慮到男方的經濟壓力,說之前商定的其餘8.8萬元彩禮可以暫不付。(因為之前說正式結婚後,男方再給到剩下的彩禮
另外,將在房產證上新增被害人名字的時間提前,但男方未予回應。
而且事發後沒多久女方就把彩禮退還給婚介機構
不論婚介機構還是法院,多次催男方拿回去,但男方就是不拿。
把這些線索綜合起來看,法院認為網傳女方借婚姻索財的資訊不實。
而且本身,給彩禮不等於“性同意”。
第四點,處女膜未破裂是否影響強姦罪的認定?
審判長表示,處女膜狀況不能證明是否發生性行為,國內外醫學界對此已形成共識。
這點,我們之前的文章裡也說過。
比如,2007年這個案件。
比如,2014年這個案件。
都沒判未遂,而是判的強姦罪。
所以看是不是強姦,就看行為人的生殖器是否插入被害人的體內這一標準,跟處女膜是否破裂無直接相關。
這裡就有必要闢謠經典謠傳:
“處女膜沒破壞,就一定不是強姦。”
這本身算熱得發燙的知識了,以前法院不厭其煩地科普過。
(上面2014年案件裡的法官評析)
除此之外,還有很多細節值得玩味。
男方的態度反覆無常。
在法院看來,最早口供裡他承認過,後來又說沒幹過,二審期間又寫了悔過書……
這麼來來回回變動,以致於想給他緩刑都緩不了。
他媽媽的說法也跟一些公開資料矛盾。
比如,他媽媽認為倆人同居,並拿女子的文胸當證據,結果記者一看,這是眼罩啊。實際上倆人也沒有同居事實。

比如,她媽媽說是發生性關係後的第三天,女方才選擇報案,暗示這是敲詐不成反手報復。
實際上是事發當晚就報警了。
(來源:審判長答記者問)

(來源:瀟湘晨報記者今年3月對席某某母親的採訪)
再比如,他媽媽說沒暴力脅迫,女方只是腋下有異樣。實際上傷痕照片和監控等都說明存在暴力脅迫。
那這是不是混淆視聽呢?
後來,乾脆侵犯被害人隱私權。
席某某的母親作為辯護人,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個人隱私的資訊釋出到網上,侵犯了被害人隱私權……
所以哪怕未來案件發生重大轉折,起碼在人物形象上,男方家也不那麼完美。
而這些細節,很多質疑者沒注意,或者不願意注意。
這時候,你覺得肯定不會再反轉了吧。
不一定。
一審判被告人強姦,不代表二審一定也這麼判。二審維持原判,也不代表最後不能翻案。
2018年2月22日河北灤南,相親當天,兩人發生關係。事後女方反悔,要求5萬元補償,邸某不給,最後被判強姦,一審二審都這麼判。
被告人不斷申訴,最後唐山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改判邸某無罪,還給了57萬元的賠償。

但這裡的不同之處在於:
灤南案裡,願意後又不願意了;大同案裡,一開始就不願意。
灤南案裡,是事後馬上談現金補償;大同案裡,是暫緩剩餘彩禮的給到。
灤南案裡,被告人一直不服;大同案裡,到二審期間被告人多次悔過。
等等。
那你說兩個案子究竟像不像呢?
不過能不能翻案,現在很多人寄希望於這一種主要質疑。
他們覺得,只是在床單上檢測出男方精斑和倆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
那是不是說受害者內褲、陰道擦拭物等樣本中找不到男方的STR分型呢?(像男方媽媽說的)
如果這樣,是不是沒有發生實質性性行為‌呢?

(二審結束後,男方媽媽接受記者採訪)
而反駁的觀點是:
受害者體內檢測出男方的STR分型,確實是發生性行為的有力證據;但體內未檢出,不能直接說沒有發生性行為啊。
而且床單上檢測出了,本身證據鏈很完整了。
爭論繼續。
反正二審宣判後,男方又上訴了,就看高院怎麼判吧。
最後,除了男方視角和法院視角外,有沒有第三種視角呢?
答案也是有的。
如果最後高院還是認定強姦,那從女生角度去看這件事本身很恐怖。
明確拒絕婚前性行為後,還被強姦;
被強姦後,母親還讓她跟席某某儘快結婚,這對她來說何嘗不是二次傷害呢?
更別說現在各大平臺評論區對她無孔不入的網暴……
我們不知道她怎麼想,她感受如何,也無從知道。
畢竟連家長都不在乎她的話,網友的關心又抵什麼用?
而且一個被物化的女性何時苦盡甘來,也是一個問題。
有趣的是,爭吵的雙方達成了一個共識:
不結婚,不生娃,自己一個人過最好了。
幽默歸幽默,整個爭吵過程真有什麼價值嗎?
大家往往先說結論,再找依據,反正對不對的,往裡面填充就是了。然後互相拿一兩個法條就想打倒對方。
其實都挺累的,有時候網友不見得是正義發聲,只是想比誰嗓門大。
但嗓門大了一次又一次,很容易掩蓋真實的求救聲,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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