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訂婚強姦案,最核心的兩個「爭議」

作者/章魚 王動
編輯/閆如意
這兩天網際網路上吵得最熱鬧的話題,就是山西大同的“訂婚強姦案”。
案件引起的輿論關注之大,公眾看法之分裂,堪稱近些年來的標誌性案例。
彩禮、騙婚、婚前性行為、性同意……要素齊全。
在認可判決的人看來,判決重申了性同意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護女性權益;
不認可判決的人則認為,判決的定罪論據不足,會讓現實中的男性人人自危。
雙方都認為,是對方在用輿論裹挾司法。
一場現實版的“羅生門”,在這起案件中體現得淋漓盡致。
輿論甚囂塵上,我們試著回到案件本身,梳理了網上最受爭議的兩大焦點。
爭議一:是騙婚嗎?
二審的“維持原判”,實際上包括兩個部分:
民事部分,男方起訴女方,要求返還彩禮;
刑事部分,即男方被控強姦。
案件民事部分涉及的爭議,是很多人覺得女方涉及“騙婚”。

案發後,男方家人接受了不少採訪。
男方媽媽接受採訪時,說:“對方前期10萬彩禮錢一到手,後面就出這樣的事,兩人發生關係,女方馬上就要房本上加名,要後面的彩禮。”
二審前,男方父親還在網際網路上公開發聲,稱:“我認為,這一系列行為表明女方報案或許並非因為遭受強姦,而是與彩禮和房產有關。”
此外,他們還向媒體提供了很多“證據”:
女方曾有兩次相親;
女方還是“黃花大閨女”;
案發後女方母親協商要房產加名的錄音;
女方在男方臥室遺留文胸(後被記者辨認出是眼罩)……
這讓很多人認為女方是在騙婚勒索、故意陷害

據多方信源公認的資訊,被告人席某某和被害人,是經過相親認識的。
在交往期間,男方送了女方一枚鑽戒。雙方口頭約定彩禮為18.8萬元
男方在當地縣城,購置了一套90多平方米的“婚房”,買房、裝修總共花了40萬
在訂婚前,女方提出,希望男方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男方媽媽沒有馬上同意這一請求,“他們兩人如果相處得好,可以在結婚一年後加上名字。”
交往大約3個月後,雙方訂婚。
在訂婚當天,雙方簽訂了一份“訂婚協議”,協議裡把“房產加名字”這條寫了進去。

除了房產加名字,訂婚當天,男方還支付了10萬元的彩禮,又送了一枚7.2克的金戒指

這10萬彩禮只是一半,另外的8.8萬,要在雙方順利結婚後支付。如果中途女方反悔,需要退已收到的彩禮;男方反悔,彩禮不退。
根據女方母親的解釋,事發當晚,她帶著女兒去找男方溝通。
她當天提出的要求是:
1. 儘快登記結婚,給女方一個名分;
2. 領完證後就房產加名;
3. 要承諾在固定時間內給齊剩餘彩禮。
當晚男方回去跟父母商量,卻始終沒有回覆。晚上10點多,女方母親再次聯絡男方,表示如果沒有錢也可以暫緩給付剩餘彩禮,但“總得給她一個名分”。

而至於男方對女方騙婚的指控。
10萬塊的彩禮和兩枚戒指,在二審之前女方就已經退還到婚介中心,男方卻始終拒絕領取;
男方媽媽說的在彩禮以外給女方花的“不下12萬”的支出,一審判決落實為“包括訂婚宴花費1644元在內的日常多次多筆花費9977.8元”,並且不屬於彩禮範疇,依法不予支援。
在一審、二審後,審判長都對案情進行了公開回應,除了案件本身關注度高之外,另一個原因,就是網路上出現了“大量不實資訊”。
在二審後的審判長答記者問中,這些傳言都已經被查證為謠言。
“被害人不存在騙婚情形。”
席某某的母親作為辯護人,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個人隱私的資訊釋出到網上,侵犯了被害人隱私權,二審期間法院依法對其進行了訓誡。
而更核心的一條是:
在彩禮方面的分歧,不影響席某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

爭議二:是性侵嗎?

訂婚強姦案在網際網路引發渲染大波,另一個爭議的焦點是:
席某某是否對被害人構成性侵。
不過在網際網路敘事中,大家爭議的焦點其實不是他們是否發生了性行為,而是走向了一個悖論:
聚焦細節的爭議,忽略發生的事實。
這種爭議基本圍繞兩個關鍵點展開。
一個來自席某某母親在社交媒體中公佈的細節:法醫檢測女方處女膜完整。
部分網友認為,處女膜未破裂代表著性侵併未完成。
關於處女膜並未破裂的疑問,審判長給出了明確回答:強姦案件中處女膜狀況,屬個人隱私,不應公開披露。發生性行為是否導致處女膜破裂,與性行為本身的程度和個體差異有關。
處女膜狀況不能證明是否發生性行為,國內外醫學界對此已形成共識。
處女膜狀況不能作為認定或否定強姦罪行的依據,我國相關司法檔案和案例對此也已明確。 
至於網路流傳甚廣的另一案發細節,則是二人系非插入式性交。
作者在蒐集資料時並未在任何權威信源處找到類似的描述
但網際網路上關於席某某並未構成性侵的多數聲音,基本都圍繞“體外”這個關鍵要素展開,並因此質疑司法公正。
可在大量的“未檢測出”的資訊中,“在床單上檢測出男方精斑及與女方混合的DNA分型”的資訊卻被隱去了。
網傳,定罪的關鍵證據只有一段電話錄音。
而對此二審審判長的回覆是,定罪證據除了通話錄音以外還包括:
1. 男方在偵查階段供述的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的具體細節;
2. 被害人陳述的被強姦詳細經過;
3. 被害人母親的證言;
4. 行車記錄儀音訊中男方說的“我既敢做就敢擔這個事情,我從來也沒說我沒做”;
5. 被害人身上的淤青;
6. 客廳被拉下、點燃的窗簾;
7. 床單上的精斑和與被害人混合的DNA基因分型;
8. 電梯監控證實案發後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強姦罪的判定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罪的判定,是否實現插入不是判定罪與非罪的標準,而要綜合看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客觀行為等,關鍵是違反女性意志。
如果行為人使用了暴力、脅迫等手段,並主觀上有強姦的故意,只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那屬於強姦未遂,依然應當以強姦罪定罪,從輕處罰。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羅翔也曾在普法影片中強調:
在強姦罪的認定中,女性對性行為的發生是否同意是判斷的核心要素。
根據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公眾號中釋出的《席某某強姦上訴案及所涉婚約財產糾紛上訴案審判長答記者問》一文中公佈的法院調查核實的案發細節,
被害人至少6次明確表示拒絕和反抗。
事前,被害人就明確拒絕婚前性行為。
被害人在與席某某談戀愛時,明確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為。
案發過程中,被害人強烈反抗。
案發時,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發生性關係,遭到拒絕後不顧被害人反抗將其衣服脫掉,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
其間,被害人一隻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隻手推擋席某某,反抗過程中將榻榻米上的窗簾拉下。
事後,被害人的反抗行為依然明確。
被害人跑至衛生間沖洗,情緒激動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機並將被害人反鎖於屋內後自行下樓取車。
席某某返回後,被害人用點燃的衛生紙燒榻榻米邊的櫃腳,用打火機點燃客廳窗簾。
席某某取水滅火時被害人趁機跑出房間從步梯下至13層呼救
席某某追至13層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將其拖入電梯,電梯到14層後,被害人坐在電梯內用腳蹬電梯轎廂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強行拖出電梯拽回室內
之後席某某應被害人再次要求,開車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親給被害人打電話時,席某某才將手機交還,被害人拿到手機即向其母哭訴遭席某某強暴,並於當晚打110電話報警。
綜合上述情節,法院認為被害人在事前明確表示反對婚前性行為,事中具有明顯反抗行為,事後反應強烈,足以認定席某某違背被害人意志。
而席某某,至少4次承認自己強姦。
第一次,發生在被害人母親與席某某的通話中,有電話錄音為證。
案發當晚,被害人母親問席某某:“但是你把某某強暴了,這也是不可否認的東西,是吧?”
席某某回答:“哦哦,對對。
行車記錄儀中的音訊資料證實,席某某與被害人母親談話時稱:
“我既敢做就敢擔這個事情,我從來也沒說我沒做。”
110接處警電話錄音證實,被害人及其母親於當晚撥打110報警,接警員給席某某去電詢問情況,席某某稱與被害人系第一次發生性關係
除該錄音證實的內容外,席某某在偵查階段供述了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的具體細節
法院認為綜合多方證據,本案證據確實、充分,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認定席某某強姦被害人的事實。 
即使如此,不少網友依舊為體內體外和處女膜是否破裂的細節糾結,並陷入一種極端的被害人傾向之中:
認為性同意的主動權掌握在對方手中,對方隨時可能反咬一口,將自己送進監獄。
〓 有網友以同話題撰寫小說
甚至有人因此攻擊婚姻制度。
其實這個案件能在網際網路掀起如此大規模的討論,是因為這是一個精彩到足夠拍電影的故事,彩禮、性侵、訂婚、家屬翻供,幾乎集合了婚戀市場上的一切矛盾要素。
但是,只要撥開這個案件中金錢和性的細節,核心矛盾依然是那個已經探討過千萬遍,未來依然需要探討千萬遍的問題:
婚內強姦,算強姦嗎?
答案在風中飄。
事實上,想要避免陷入被反咬一口的恐慌,比起拒絕結婚和性關係,更可行的做法是:
徵得對方的性同意。
任何個體,在發生性關係前都需要獲得對方的同意。這與是否有彩禮,是否進入婚姻,甚至雙方的性別都沒有關係。
就只是個體對他人的尊重,僅此而已。
參考資料
山西訂婚強姦案今日開庭,男子母親發聲:立案前雙方計劃領證後房本加名字失敗,越牛新聞
訂婚回門宴後婚房發生關係:女孩控告被強姦,男方家稱因房本沒寫女方,大風新聞

“訂婚強姦”彩禮糾紛案,一審宣判!中國新聞網

訂婚強姦案維持原判:男方拒不認罪,其母親因公佈女方隱私遭訓誡 新京報

席某某強姦上訴案及所涉婚約財產糾紛上訴案審判長答記者問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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