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說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

最近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二審開庭。
此時被告人已被羈押690天。
有人說他被判強姦一點不冤;有人說女方是騙婚,事後咋能告強姦呢。
反正像山西大同女子神操作:1號訂婚,2號發生關係,4號控告男方強姦”這樣的標題,總能成為熱搜。
其實很多人一直沒好好了解這個案件。
2023年5月大同市陽高縣,一名27歲的男生24歲的物件,在談了3個月後決定訂婚(未領證)
5月1日大擺訂婚宴男方給了女方10萬元彩禮,和一枚7.2克戒指。
這只是一半彩禮錢,雙方還約定,正式結婚後,男方再給到剩下的10萬元彩禮。
訂婚協議上還有一條,說結婚一年後要在房本上加女方名字。
5月2日,下午3點,兩位情侶婚房,電梯的監控顯示他們舉止親密,摟摟抱抱。
這房子是男方家的)
男方媽媽甄女士寫作鄭女士)推測,5點,倆人發生關係。
這可是兒子人生的第一次啊,但沒想到,春宵一刻讓他付出慘重代價。
因為晚上準岳母就來質問:
她說:“你們訂婚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吧。”
我兒子說:“嗯,是的。”
她說:“那你強暴我們家閨女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吧。”
我兒子也說:“嗯,是的。”
那你就要條件給到位,趕快拿房本,把我女兒名字寫上去。3日女方大哥又來催一遍。
屋漏偏逢連夜雨,5月4日女方報案,男方家在公安局寫了保證書;
第二天又寫了一份。
還是說同意在房本上加女方名字
話音剛路,5號下午,席某某就被陽高縣公安局帶走拘留,罪名是涉嫌強姦。
然後他再也沒出來。
之後他因犯強姦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現在2025年3月底,二審結束,擇期宣判。
這段時間裡,陽高縣人民法院有過一次公開說明,加上後來記者們的採訪,拼湊起來能讓我們一窺迷局。
哪怕接著吵,起碼有些疑點可以不那麼疑了。
這起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的爭議關鍵在於,是不是發生了實質性行為?
男方媽媽說從頭到尾沒有強暴,兒子也沒說是強暴,沒有強暴證據。
她有哪些證據呢?
2.1倆人早已同居
她說,女方經常到兒子婚房休息,並頻繁發生極為親暱的舉動及行為,還留存女方衣物。
2.2 男生從沒有承認強姦
男生回覆是否強姦問題時說的嗯嗯,不代表承認,而是面對長輩時的尊敬,表示自己在聽長輩講話。
還有網友解釋,他是說發生關係後負責任,不是說他認可強姦一說。
現在二審結束後的報道里,又說席某某當庭表示,自己出於對女方長輩的尊重,說了哦哦,這不是認罪。
反而是準岳母在套話。
所以在男方媽媽看來:
2.3 就是女方事後反悔誣告
目的就是馬上在房本上加她名字,再補齊剩下的彩禮錢。
當然要看是不是構成強姦罪,其中一個關鍵是要看有沒有使用了暴力脅迫手段。
男方媽媽說:
2.4 沒有暴力脅迫
當時女生鬧情緒,兒子只是把她拉起來,從13樓拉到14樓,完全出於好意啊。
甚至於女生都沒受傷。
而且,你要說受傷,那傷情鑑定呢,但警方“沒有對女方的傷進行傷情鑑定。”
2.5 最根本的,沒有完成強姦,就不能判強姦罪
男方媽媽提供了醫院診療手冊,裡面寫著:“女方外陰:處女膜完整,未見新鮮破口”;
鑑定書裡又是說:“送檢物均未檢出人精斑及STR分型”。
男方媽媽意思是,這能證明男方與女方未能發生實質性性關係。
同時還質疑了程式問題。
“鑑定意見書是檢方批捕4天后,司法鑑定機構才出具的。”
既然這些程式上都有問題,又怎麼能說有強姦的證據呢,怎麼能判強姦呢?
而你們可是從拘留到一審,都說強姦罪,甚至不是強姦未遂這些罪名。
所以在男方看來,判的有問題。
現在涉強姦案各方里,女方一家幾乎沒公開發聲過。
我們就只能從陽高縣人民法院的長文說明和記者們的採訪裡,來找找支援強姦說的依據。
3.1 倆人沒有同居過
之前採訪裡,民警說女生偶爾來坐坐。陽高縣融媒體中心也闢謠過他倆不是同居(見下文的圖)
這些都不算最絕的反轉。
最近記者去調查,男方媽媽指著黑色物品說這是女生的文胸。其實是眼罩。
3.2男生親口承認過強姦
早先採訪裡寫著:“嗯,是的”,並非只是簡單的“嗯嗯”。
按民警的說法,在口供裡,男方也是承認的。
這些措辭上的差異該如何理解。
3.3 不是事後反悔,而是事前拒絕
在陽高縣人民法院的說明裡,她兒子想發生性關係,但女方拒絕,說要結婚後再談。
而且女方還說,自己跟席某某說過明確反對婚前性行為。
3.4 發生過暴力脅迫
因為檢查發現女方左右手都有淤青,臥室窗簾還被拉下掉落,客廳窗簾被燒過。
小區監控錄影發現女生在逃出房間又被席某某強行拖拽回案發現場14層房內。
我們想知道,監控記錄的這種拖曳,跟男方說的普通的拉起來,一樣嗎?
3.5處女膜完整問題
二審結束後,男方媽媽接受採訪說:
對於女方處女膜完整問題,檢方解釋某些情況存在不確定性,與處女膜形態有關。
對於鑑定書稱送檢物均未檢出人精斑及STR分型,檢察院未做詳細解釋。
對於第一點,檢方的邏輯能不能這樣理解:也可能男方插入了,但女方處女膜依舊不破裂?
《刑法》裡的原文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條款並未將處女膜的破壞作為強姦既遂的必要條件。
除了文字,還有判例。比如,2007年這個案件。
比如,2014年這個案件。
都沒判未遂,而是判的強姦罪。
所以看是不是強姦,就看行為人的生殖器是否插入被害人的體內這一標準,跟處女膜是否破裂無直接相關。
這裡就有必要闢謠經典謠傳:
“處女膜沒破壞,就一定不是強姦。”
不過由於現在幾乎是男方母親在說,檢方、女方等都沒有表過態,所以也許要之後二審宣判,我們才能靠近真相一點。
這時候很多人視線一轉,質疑女方是騙婚老手,目的是衝著彩禮和房產去的,純純仙人跳啊。
你都仙人跳了,還憑啥賊喊捉賊。
順著這條質疑思路,我們可以探究一下這幾個問題。
  •  為什麼要在房本上加名字?
這是一套面積90多平方米的房子,男方父母買的,買房和裝修一共花了40萬元,房本上寫的是男方席某某的名字。
很多人以為,屬於婚前財產,加名字對於女方沒有用啊。
但一些判例表明法院還是會給女方一部分,只是不對半分房子罷了。
比如考慮到夫妻關係存續十年之久,市場價600萬的房子,最後判給女方房屋折價款120萬元。
還有與本事件更像的案例。
房子是父母買的,市場價30萬元,離婚時,判給女方房屋經濟補償7萬元。
這還是兩個月前,最高法釋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裡給出的案例
所以在房本上加自己名字是可能為自己獲利的,哪怕一分錢沒出過。
  •  女方是騙婚老手嗎?
一張網圖裡,有山東IP的網友表示作為當地人,大家都知道女方用訂婚後反悔的騙婚手段,騙了好幾家。
如果存在,這點是可以拿來在輿論上做文章的,但實際上,男方媽媽自始至終都沒有相關爆料。
而且,陽高縣融媒體中心也闢謠過。

  •  給彩禮,房產加名字這些影響強姦案的判斷嗎?
不影響。
倆人沒有法定登記結婚;事後要求房子加名、要求給彩禮等,也都不能證明發生性關係時女方同意了。‌
對此,有網友質疑:
  •  那為什麼把退彩禮和強姦相提並論呢?
事實上,法院沒有相提並論。
2024年3月,對“訂婚強姦案”婚約財產糾紛案一審過。
當時女方已經將彩禮和2枚截止退給婚姻中介,但男方一家拒絕領取。
這次,強姦案二審的下午,又進行了民事彩禮糾紛案的二審。

所以這是兩回事。
  •  法院想速戰速決嗎?
按照通常的程式,法院會在開庭前3-7天左右向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傳送開庭通知。
這次男方說提前四天通知,律師趕不過來,好像暗示法院很著急似的。
但明顯兩位律師都到不了,那就怪不到法院這邊來。
至於一審後延期宣判的問題。
律師告訴男方媽媽,法院認為這是重大疑難案件,也經過上級法院批准了,所以延期宣判。
後來,二審的多次延期開庭,也經過最高法批准,考慮到案件特殊性和影響力,說明司法機關對案件的重視。
而且也在規則範圍之內,也說得通。
  •  從輕處罰是法院理虧想找補嗎?
很多人覺得席某某都暴力脅迫強姦了,怎麼還只是判三年這種最低量刑標準,是不是法院覺得自己判的不對後,想彌補被告人?
不見得,反而法院是看席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後,從輕處罰的。
  •  無法翻案嗎?
一審判被告人強姦,不代表二審一定也這麼判。二審維持原判,也不代表最後不能翻案。
2018年2月22日河北灤南,相親當天,兩人發生關係。事後女方反悔,要求5萬元補償,邸某不給,最後被判強姦,一審二審都這麼判。
被告人不斷申訴,最後唐山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改判邸某無罪,還給了57萬元的賠償。
那這次也一樣嗎?不好說。
因為在法院看來,有被害人口供,有被告人承認,有暴力拉拽,有實質性插入證據;
這時候,除非二審時,被告人給出推翻證據鏈條的資訊,否則很難翻案。
但這至少不會是羅生門,幾個月後會給出答案。

問題是,現在婚戀話題被男女對立情緒攪亂了。
大家往往先說結論,再找依據,反正對不對的,往裡面填充就是了。
然後互相拿一兩個法條就想打倒對方。
你說法院只信女方口供,結果還要辦成鐵案,所以支援女方的人都是女拳。
他說只要女生不同意,哪怕是事後敲詐,男生就是犯罪。
反正不去看案子細節,也不想了解司法流程。
最後吵著吵著奔向各種極端言論。
你要是向問一下AI,AI可能乾脆編一個案件告訴你一個歪理。
這些都不是友好交流過程。
反倒讓很多人恐婚,覺得對方都像是來騙自己的。

事實上,社會發展起來了,都會先從保障各方權益出發,再去訴諸婚姻幸福。
這不是斤斤計較,而是尊重對方。
所以,一面是結婚登記數不斷下探,另一面是我們收穫了對婚姻的深刻認識。
而這才是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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