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訂婚強姦案二審維持原判,引發熱議。
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與被害人吳某某經當地某婚介所介紹認識。5月1日雙方訂立婚約。5月2日下午,被告人不顧被害人的反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係。被害人於當晚打電話報警。經陽高縣公安局偵查取證,於5月5日對被告人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12月25日上午,一審宣判,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當庭上訴。
2025年3月25日,“訂婚強姦案”二審在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後,審判長接受記者採訪,就案件引發的社會關注點,回答記者提問,回應社會關切。
其中重點在於:1、與婦女發生性行為不能違背其意志,與雙方是否訂婚沒有關係。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構成強姦罪;2、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證實臥室榻榻米上的窗簾被拉下、客廳的窗簾有被點燃的痕跡;鑑定意見證實現場床單上的斑跡中檢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電梯監控影片證實案發後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3、在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將上述彩禮退還至婚介機構,女方持有彩禮的基礎事實已不存在,婚介機構多次通知男方領取但被其拒絕,審理期間法院告知男方可以幫助其取回上述款物,男方仍不領取。4、被告人母親稱吳某某處女膜未破裂。針對此,宣告中說,強姦案件中處女膜狀況,屬個人隱私,不應公開披露。發生性行為是否導致處女膜破裂,與性行為本身的程度和個體差異有關……
這是一個證據鏈完整的案件判決。審判長媒體回覆有水平。但有法學教授評論:法官判決後,不應對媒體評論案件。最高法院的法官職業倫理規定,有明確條紋約束。這種公開評論,使得法官成為自己判決的辯護人。法官判決以後,必須對媒體保持緘默。判決是法官的權力,評論是社會的自由。
此外,這個案件,最後傷的是整個社會的婚姻氛圍。
吳某某母親要求“立刻加名房產”,席某某家人拖延回應;女方點燃窗簾、搶奪手機,被男方解讀為“要挾加碼”。彩禮、房產,都是物質交易邏輯;女方後來反撲,從物質交易邏輯變成了人格和尊嚴邏輯。
強迫,就是沒有給予尊重。最後大家都不談物質了,女方彩禮也返回了,只要一個說法和尊嚴。這是國人的底層心理習慣。男方家長咬著“處女膜都沒破,怎麼算強姦”,利用網路輿論,給審判施壓,其實也在要一個說法和尊嚴。
總體而言,這個社會缺乏基本的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而且已經滲透到本該最親密的人之間,想想都是毛骨悚然。

關於這個案件,一個最重要的法律上的邏輯出發點,是“婚內強姦”這個概念。
“婚內強姦”,筆者覺得是不成立的。結婚,可以視為一個長期的、一系列的性同意。婚內應該是“有強無奸”。
性、裸體,在婚內都是尋常的行為。妻子喝醉了,丈夫給妻子清潔身體,然後發生了性行為,妻子醉酒,典型的不知反抗,沒有同意,那丈夫就應該以強姦罪進監獄嗎?
反過來,丈夫喝醉了,妻子把丈夫脫光擦洗,這構成猥褻嗎?顯然,如果成立,婚姻就要陷入一個很荒謬的境地。
結婚就應該被視為長期的性同意,如果每次都要單獨同意,那麼,結婚還有什麼意義?打了老婆,公安應該管,但性在夫妻間就是個普通行為。如果強姦剝離性,就只剩下暴力。暴力是可以進入警察要處理的範圍的,視為一種普通的暴力行為處理就可以。
如果結婚可以視作可以插入的長期的性同意,那麼,訂婚儀式,有什麼意義呢?
法是基於經驗的,一個花費很多金錢,請來親朋好友的盛大儀式,難道毫無意義嗎?我覺得,它起碼構成一種除插入之外的性接觸的長期的、一系列的同意。強吻女同事,強吻一個陌生的路人,和強吻生氣的女朋友、未婚妻是不同的。否則,此例一開,將來,準備判多少男女大學生呢?
此案一齣,男生們紛紛都在說在社會上要保護好自己……加劇男女對立,人與人之間的健康發展,要基於真誠、理解和尊重。


實際上,中國唯一婚內
強姦判決,就是在婚姻不正常階段,即離婚準備階段。也就是說採取了實質性的認定,而並非單純憑民政局的那個章。但在此案中,又完全以民政局的那個章為依據,而絲毫不考慮民間儀式的實質性表達。這在邏輯上是不自洽的。
司法實踐要簡化才能便於執行。那麼,簡單的說,我認為婚內有強制暴力的概念,但無強姦。
訂婚或確定關係,也可能出現強制,但無強制猥褻。這個關係下,出現暴力強制非插入的性接觸,可以當作一般的治安行為處罰。如果有暴力插入,則可以認為是強姦,但對強姦的認定就應該更加嚴格,更需要把強姦插入從一般的性接觸中,單純地摘出來加以證明。比如此案中,模糊的點難以認定的點,就在於此。
根據現在的資訊,男方肯定帶有強迫性地和女方發生了性接觸。這或許是出於一時的慾念。或許,是一種狡猾。比如,男方的想法就是,透過造成既成事實,少付彩禮,降低婚姻的經濟成本。
但是,檢方的證據沒有在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上,證明強姦,即強制插入的存在。檢方可以證明存在強制性接觸,但有訂婚在前,強制猥褻也不應該成立。
那麼,最終男方應該因為治安行為被處罰,並進行經濟賠償。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邏輯。

這裡再說說排除合理懷疑。男方,
屬於那種如果嚴格按照法律邏輯,有可能逃脫的“壞人”。因為認定他強姦,沒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不妨從每個法學生都知道的一樁案件說起。
世紀大案棒球明星辛普森殺妻案中,檢方呈庭的證據有諸多漏洞。比如,血跡化驗和DNA檢驗結果受到汙染、不當處理、草率採集或有人故意栽贓,導致了可信度大幅降低。
最後,在刑事案件中,陪審團判決辛普森無罪。但在隨後的民事訴訟中,辛普森被判決天價賠款。
這不是有錢人戰勝司法的故事,這樣一個美國舉國關注的大案,沒人敢徇私枉法。1995年10月3日早上,有超過1.5億觀眾收看辛普森案的“世紀審判”,佔當時美國全國人口的57%。
當天,時任總統克林頓推開軍機國務,前國務卿貝克推遲演講,華爾街股市交易率下降。
辛普森被陪審團判決無辜罪,涉及英美法系的一個原則,即刑事案採用的定罪標準是“超越合理懷疑”(prove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陪審團在裁決無罪時,不一定非要確信被告清白無辜。只要檢方呈庭證據破綻較多,沒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嚴格標準,儘管有很多跡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審團仍然可以判決被告無罪。
所以,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則更為嚴格,要求“排除合理懷疑”。這意味著在綜合全案證據後,對所認定的事實必須已經排除了所有的合理懷疑,才能認定犯罪事實成立。
但到了民事案件中,就不用那麼高標準的證據。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為“高度蓋然性”,即證據需要達到一種高度的可能性,使得法院可以確信某一事實的存在。
一個最近的例子,就是明尼蘇達案件中,劉強東並沒有被判強姦,但在隨後的和解中,大機率賠付了很多錢。
所以,強姦罪定罪沒有排除合理懷疑,這才是這個案子的最大問題。所以,如果男方脫罪了,那中國的法治又高了一個層次。


對案件的認知,可以分三個層次。
第一個層次,是社會普羅大眾層面的正義。在這個層面,訂婚,接受了彩禮,就應該看作性同意。當然,這裡面也有很多借這個案子澆自己塊壘的情緒,把自己的心理投射到了這個案子上。比如,自己反對彩禮,就更願意相信女方是因為彩禮的原因誣告。
第二個層次,是一種法律觀念,結婚證才是有效的,女性的性同意是關鍵的因素。
第三個層次,是一種更根本的法律原則:比如刑事案件的超越合理懷疑。
第一個層次和第三個層次,是殊途同歸的。樸素的中國民間認知和嚴謹的法律邏輯,殊途同歸。而判決卡在中間,遵循的是歐美女性權利的思路。於是,普羅大眾不滿意,專業精英也有諸多質疑。
讓我有些感嘆的是這一家人。男方的媽媽,文化程度可能並不高,也有幾分潑辣的性格,她向社會說“處女膜沒有破”,引發了軒然大波,後因侵犯女方隱私被法庭訓誡。但也有人說,一個事關重大,嚴重影響定罪處刑的情節,她憑什麼不能說?
但無論如何,這一家人,這個媽媽,她對自己心目中的理念、正義、公正的堅持,在中國老百姓中,是少見的了。兒子有緩刑機會,但這一家人,堅持喊冤。有點像當年的電影《秋菊打官司》。把對公正的需求放在比實際利益更高的層面,真的算少見的了。
比如,小米車禍燒死三個大學生之後,家人在社交媒體上喊冤。隨後,這些家人都刪掉了社交媒體上的帖子,輿論像一個夜壺一樣被拋掉,而當初發帖時候所謂的真相,所謂的正義,已經不再重要。
而筆者認為,最可憐的是,這兩個年輕人完全沒有愛情。都到了談婚論嫁的地步,仍然是在談判,談判破裂,一個人毫不猶豫地送另一個人進監獄,沒有絲毫的感情。
其實彩禮之所以是一個大難題,最根本的問題是,那些年輕人沒有愛情。
自由戀愛的感情中,女生想嫁給愛情,父母是沒有多少談判能力把彩禮推到天價的。
彩禮、房本加名字,說白了,就是女的從一個完全沒有感情的男性那裡,往自己的原生家庭搞錢。因為,她覺得,只有那才是她的家。其實對很多男性也是如此。大家都各顧各地自私地活著。人與人之間應該有健康的關係,健康的相互需求,健康的感情。
但可悲的是,很多人,終其一生,都沒有在心理上,建立自己的家庭。
如何讓年輕人擁有愛情,是一個大問題。
人與人之間相互給予尊重,也是個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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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6308 原創首發文章|作者 劉遠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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