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訂婚強姦案”二審宣判

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席某某強姦上訴案及涉婚約財產糾紛上訴案
2025年4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訴人席某某強姦案公開宣判。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上訴人席某某與被害人經當地婚介機構介紹認識後確定戀愛關係;5月1日,雙方訂立婚約;5月2日下午,席某某不顧被害人反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山西省陽高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強姦罪判處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後席某某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席某某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構成強姦罪。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一審法院考慮到席某某與被害人屬戀愛關係,且在被害人一方報警後,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席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故酌定對其從輕處罰,量刑適當。綜上,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同日,本案所涉婚約財產糾紛案二審宣判。二審法院審理查明,一審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將10萬元彩禮款及兩枚戒指退至婚介機構,婚介機構通知男方領取,男方拒不領取,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男方關於返還婚約財物的訴訟請求。二審期間,法院為做到案結事了,通知保管方將彩禮款及戒指送至法院,男方仍不領取。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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