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家策略


全朝暉
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
高階合夥人
楊尹
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在
2021年起的房地產行業寒冬牽動下,中國境內類金融行業遭遇前所未有的衝擊,境外債違約的案例屢見不鮮,紛紛啟動境外化債工作。本文旨在為出險企業提供關於境外債務雙層或多層重組交易專案中的實務建議。
合規制定方案
出險企業化解債務危機時,往往與境外債權人多輪溝通制定出境外債務重組方案。此類方案一般會透過以下程式實現:(1)向離岸地區法院(香港、開曼群島或英屬維爾京群島)提交重組方案;(2)如涉及美國債權人,根據美國破產法第15章向紐約南區破產法院申報;(3)透過上述司法程式,觸發對出險企業涉訴在美財產的法庭保護措施。
根據重組方案,出險企業及其境外子公司分別向境外債權人發行新票據及新股份置換境外債務,同時完成境內外或跨境標準化公開債務的整體展期。此類雙層或多層重組交易亟需企業集團利益相關方與多地司法管轄區專業人士及時配合,方可落實。
上述重組交易中可能受中國法律管轄和規範的事務包括且不限於:(1)向國家發改委辦理企業中長期外債稽核登記;(2)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境外發行證券備案;(3)向外匯管理部門(外管局)辦理內保外貸手續等;(4)在中國法律層面下,保障重組計劃的境內外和整體區域性合規建設,爭取注入第三方優良化債資產,避免企業被除牌或破產清算。
主管行政機關通常會關注申請企業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的守法及信用情況,尤其是上述主體於中國境內是否存在重大違法行為及刑事犯罪,或因涉嫌重大違法行為或刑事犯罪而被依法立案調查的情形。此外,還會關注企業的內部決策程式和內外部的批准/授權情況、募集資金用途的合規性等問題,以判斷申請是否符合審批、備案、登記程式的辦理條件。
化債加分項
然而,不同於一般企業為日常經營而進行境外發債融資,出險企業境外發行證券是作為化債的重要手段。企業可能已不具有良好信用評級,且嚴格意義上未能完全排除法律規定的不得境外發行證券及上市的情形。上述矛盾可能令出險企業在推進落實境外債務的雙層或多層重組交易專案時面臨困難。
針對採用雙層或多層重組交易化解境外債務的出險企業,筆者提供以下實操建議:
嚴守法律底線,透過化債工作助推自身合規建設。對境外債務重組中可能涉及的事前、事中或事後行政審批、備案和登記程式,均應按時且依規申報。
如執行計劃涉及跨境擔保,審慎關注中國外匯管理方面的合規問題。應仔細研究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並與負責的外管局充分溝通,評估辦理內保外貸手續的必要性。
對辦理國家發改委、證監會申報、外管手續是否存在中國法律轄下禁止事項進行專項排查。排查範圍不僅涵蓋企業存續的境內標準化公開債務產品在整體展期後的相關債券人反饋,還包括企業及其高管人員的關聯情況,特別需要對其是否存在發行重大障礙進行個案排查。
如確有暫不符合發行及重組交易條件,甚至存在禁止性情況的,出險企業及其委託的中國法律顧問應及時採用多元糾紛解決或合規建設等方式,從速啟動監管應對,包括與現有及/或擬注入資產的利益相關者談判、獨立委託外部專業調解、專項仲裁及法院訴訟等方式,以類似重組管理人的態度、於法於理先行處理。
保證出具材料的真實與完整。在辦理審批、備案、登記程式時,出險企業及其所聘專業機構所出具的相關申請檔案及證明材料應如實披露企業的客觀情況,杜絕隱瞞、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並實事求是地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及特殊性,予以充分說理。
盡力維護企業自身信用狀況。對已然存在的涉訴、失信情況,仍積極尋求妥善解決方案,如信用修復、與訴訟當事人和解、專項合規建設等,勿令企業信用進一步惡化。
綜上,在中國法律框架下,保障多重平行計劃的境內外專業人士緊密配合,以及企業的合規建設,對於助力企業完成境外化債重組、恢復經營活力而言,確是不可或缺的。
作者 | 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全朝暉、合夥人楊尹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5年2月刊,原標題為“透過多層重組交易化解境外債務”。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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