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解決商業秘密糾紛的優勢與策略

專家策略
郭筱琦
康達律師事務所
高階合夥人
業秘密糾紛是智慧財產權保護中最為複雜的案件型別之一。不同於專利、商標等可公開的權利,商業秘密因其固有的隱蔽性,使得權利界定和侵權認定相當困難。傳統的審判實踐更是大多著眼於技術資訊,忽視了對市場經濟行為的規範意義。近年司法實踐開始關注行為本身。例如,在吉利汽車訴威馬汽車侵犯技術秘密案中,(2023)最高法知民終1590號判決對“有組織、有計劃、大規模的侵害行為”進行認定,強調侵權行為的系統性和市場影響,提出了新的審判思路。
權利人選擇訴訟往往另有考量。除追究經濟賠償外,行為禁令、證據保全、調查令等法律手段成為關鍵籌碼,權利人還希望法院執行程式監督非金錢給付的履行。然而,漫長的訴訟程序存在現實風險。若未及時採取行為和財產保全措施,侵權方可能迅速“另起爐灶”或轉移資產,使權利救濟落空。
在此背景下,仲裁作為一種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提供了更具靈活性的救濟路徑,正成為商業秘密糾紛雙方共同的戰略選擇。
法律基礎
對商業秘密糾紛提起仲裁,法律基礎是重要因素。中國在商業秘密保護領域已構建較為完善的立法體系,現行法律框架覆蓋面廣,有效對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和世界貿易組織的國際標準,並充分響應中國與其他國家所簽訂雙邊協議的要求。例如,2020年中美雙方在美國華盛頓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經濟貿易協議》,其中就對商業秘密保護以及商業秘密審判中舉證義務的轉移作出特別規定。法律體系的相對完備為仲裁解決商業秘密糾紛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達成合意
仲裁是一種基於仲裁協議的爭議解決機制。對於商業秘密糾紛當事人雙方,如何能夠像違約糾紛那樣在爭議發生之前就達成仲裁的合意?現有商業秘密糾紛案件審判的思路基本上是“接觸+實質性相似-合法來源”。目前商業秘密糾紛多發生於兩類關鍵場景,一是企業高管、掌握核心商業或技術資訊的員工離職引發機密資訊洩露,二是技術使用許可協議雙方發生履約爭議。這兩種情形都構成“接觸”的事實起因,並且存在違約和侵權的競合。在高管聘用協議、勞務協議、保密協議甚至是技術許可協議中,可以約定仲裁條款作為爭議解決方式。在瑪氏訴前高管Jacek Szarzynski竊取商業機密案中,美國聯邦法院就在2021年確認,仲裁協議可有效管轄因高管離職引發的商業秘密糾紛。
很多國際組織都制定了透過仲裁審理商業秘密糾紛的規則,如《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仲裁中心仲裁規則》,以及國際預防和解決衝突研究所的《專利和商業秘密仲裁規則》。2022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成立智慧財產權仲裁中心,在2022年至2023年間受理智慧財產權案件215件,爭議金額達30億,其中就包括商業秘密糾紛。由此可見,以仲裁方式解決商業秘密糾紛的實踐正在不斷發展,展現出制度活力。
當事人雙方也可以在發生糾紛後選擇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方式。仲裁的保密性可以更好地保護商業秘密,並且當事人可以選擇更為權威的行業專家組成仲裁庭。隨著《仲裁法》的不斷修訂,臨時措施、證據規則等相關規定不斷完善。中國仲裁與調解結合的實踐能夠有效解決雙方爭議,實現共贏。
完善建議
當然,仲裁解決商業秘密糾紛尚有最佳化空間。2019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2020的年中美雙邊貿易協議均強調“電子侵入”這一侵害手段,但判別和固定“電子侵入”的規則仍有待完善。中國需借鑑國外經驗,健全相關法律機制。
在科技驅動的時代,商業秘密保護不僅是守護創新成果的關鍵路徑,更是國家戰略的重要抓手。權利各方應當利用好仲裁的爭議解決機制,有效化解爭議,為創新和戰略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 | 康達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郭筱琦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4年11月刊,原標題為“仲裁對解決中國商業秘密糾紛的適用性及戰略思考”。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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