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產品商業秘密保護之合規要點

企業顧問實務
李偉明
邦盛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4年9月對繆某某訴杭州市餘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政府、第三人某軟體公司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該案系首例將資料產品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的司法案件。雖然2020年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將資料等資訊納入商業秘密保護範疇。但實務中,對於資料產品是否符合商業秘密的三性要求,學界的討論莫衷一是。
商業秘密認定路徑
資料財產的顯著特徵是集合性,實現其經濟價值的重點在於資料的流通共享。透過商業秘密制度保護資料財產,在秘密性及資料流轉目標的認定上確實存在一定困難。何種資料產品可以作為商業秘密給予保護?如何判定資料產品是否符合商業秘密中商業資訊的構成要件?筆者將透過以上案件,對判斷資料產品是否可以獲得商業秘密保護進行分析。
秘密性。商業秘密構成要件之一是秘密性,即“不為公眾知悉”。其中的“公眾”並非一般意義的社會公眾,而特指“所屬領域相關人員”,在該案中,則應指電子商務領域經營者及相關人員。
案涉軟體公司開發的資料產品“生意參謀”僅向其平臺商家提供資料服務,且限於所屬經營領域。平臺商家獲取服務前簽署的協議也明確約定了保密義務,禁止向第三方披露,其它電子商務平臺、平臺內商家及電商領域消費者均無法透過公開渠道獲取。因此,無論從物件的限定性、內容的特定性和動態性、獲取的不易性、對行為的約束性等而言,該模式下的“生意參謀”資料商業資訊應認定為不被公眾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取的,符合“不為公眾知悉”構成要件。
價值性。《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侵犯商業秘密民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2.7條規定,“原告請求保護的資訊因不為公眾所知悉而具有現實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其帶來競爭優勢,經審查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具有商業價值。”由此可見,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性,不僅在於能為權利人帶來直接的經濟效益,還在於賦予其相較於競爭對手的競爭優勢。
在該案中,資料商業資訊提供商業預測、指標統計、資料分析等服務,為平臺商家提供決策參考,爭取消費者認可,為案涉軟體公司及平臺內商家帶來特有的競爭優勢。
保密性。案件中,為防止資料商業資訊洩露,案涉軟體公司與平臺內經營者簽署了保密條款,並且透過加粗字型進行特別提示。此外還透過實名認證、密碼驗證、網路環境和裝置安全檢測、異常行為監測、資料反爬措施等技術手段,防止使用者違規獲取、披露商業秘密,且對可能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制定處罰措施。因此,可以認定權利人已經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商業秘密保護建議
隨著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資料已成為一種不可或缺的新型生產要素。對資料產品的有效保護是推動中國加快數字化發展,建設數字中國的堅實基礎。新的經濟業態和商業模式下,進一步完善針對企業資料產品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尤為關鍵。
確定商業秘密。企業應組織專業人員對資料商業資訊進行評估,確定其是否具備商業秘密的特徵,如是否具有秘密性、價值性和保密性。同時還應根據資料商業資訊的重要性和敏感性進行分類分級設定與管理。
管理涉密人員。基於資料產品資訊的特殊性,所有可能接觸到資料商業資訊的員工在入職、在職以及離職階段,均應簽署諸如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檔案,還應做好諸如保密培訓、離職面談、簽署宣告函等工作。
涉密載體、區域、裝置管理。設定嚴格的訪問許可權,根據員工的工作職責和需要,合理分配資料產品的訪問許可權,確保只有授權人員能夠接觸到敏感資料。嚴格根據資料產品的全生命週期,在資料生成、傳輸、使用、複製、儲存與銷燬等各階段,做好相關載體與留痕環節涉密資訊管理。
技術保護措施。對資料商業資訊進行加密處理,確保在儲存和傳輸過程中的安全性。採用身份認證、密碼保護、多因素認證等技術手段,控制對資料產品的訪問。定期對資料商業資訊進行備份,以防止資料丟失或損壞。安裝資料監測軟體,及時發現和防範資料洩露風險。
對於資料產品的商業秘密保護,除了以上措施外,上下游合作、對外宣傳接待,客戶接洽,媒體宣傳以及業內交流,專家座談等對外合作方面的商業秘密管理也不容忽視。總之,在明確自身商業秘密保護策略時,原則上還是要提升全體人員的保護意識,有清晰明確的保護體系。最重要的是,措施應當具體可執行,對於侵權行為應當及時維權。
作者 | 邦盛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偉明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4年10月刊。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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