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卓見|港資港法港仲裁的內地適用新規

高效、可觀成本效益、保密性、一裁終局……仲裁的諸多裨益之處已無需累述。但對於著筆撰寫本系列文章的七家中國法律市場領先仲裁機構而言,僅僅依靠仲裁的自身優勢已不足以實現其更宏大的願景。這些仲裁機構的使命不止是與彼此競爭市場份額,亦在於全力推動國際仲裁持續發展,特別是讓在中國進行國際仲裁成為可行且受歡迎的爭議解決路徑,以滿足全球使用者的需求。本獨家專題系列中,該等領先機構分享了助其長久立足行業前沿的專業優勢與核心理念

國內地與香港於2024年10月9日共同簽署《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服務貿易協議的第二份修訂協議,新增“港資港法”和“港資港仲裁”的重要規定,為香港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下稱“港仲”)的爭議解決服務提供了更多機會。
簡言之,新規支援大灣區試點城市註冊的港資企業協議選擇香港法律為合同適用法(即“港資港法”),並支援在大灣區珠三角九個城市註冊的港資企業選擇香港為仲裁地解決爭議(即“港資港仲裁”)。
為配合新規落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於2025年2月10日聯合印發了《關於充分發揮仲裁職能作用服務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還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設立的港資澳資企業協議選擇港澳法律為合同適用法律或者協議約定港澳為仲裁地效力問題的批覆》,進一步為“港資港法”和“港資港仲裁”提供司法制度保障。
新規何以如此重要?
要理解這個問題,有必要先了解背景情況。雖然中國內地法律沒有明確禁止國內案件提交境外仲裁機構,但通常只有涉外糾紛(即有涉外因素的糾紛)可以選擇適用域外法(包括香港法律)或提交中國內地以外的仲裁機構(如港仲)。
劉煦婷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秘書長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涉外因素包含以下情形:(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公民、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無國籍人;(2)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3)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4)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5)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係的其他情形。
根據該司法解釋,僅在中國內地經營的在中國內地註冊的港資企業(包括外商獨資企業)通常被視為內資企業。以往,如無涉外因素,這些企業不能選擇域外法律作為合同適用法,或將爭議提交境外仲裁機構。
近年來,中國內地頒佈措施允許特定區域的企業在沒有典型涉外因素的情況下選擇境外仲裁或域外法作為合同適用法。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明確規定“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外商獨資企業相互之間約定商事爭議提交域外仲裁的,不應僅以其爭議不具有涉外因素為由認定相關仲裁協議無效”。這項規定允許自貿區的企業將商事糾紛提交境外仲裁機構,包括香港的仲裁機構。
2020年10月,深圳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修改其條例,修改後的第五十七條允許在前海合作區註冊的港資、澳資、臺資及外商投資企業協議選擇其民商事合同的適用法律,包括香港法律。
新的機遇
新規在之前的政策基礎上進一步拓寬了“港資港法”和“港資港仲裁”的適用範圍,前者從深圳前海拓展到大灣區試點城市(深圳和珠海),後者從內地自貿試驗區延伸到大灣區珠三角九個城市。新規賦予該地區的港資企業更多選擇合同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的靈活度。更重要的是,外資企業也可透過香港公司投資內地享受新規帶來的便利。
章曦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
對於有意利用新規便利的當事人來說,港仲無疑是有利的選擇。根據倫敦瑪麗女王大學與偉凱律師事務所聯合釋出的《2021年國際仲裁調研》,港仲是全球最受歡迎的三大仲裁機構之一。港仲2023年統計資料顯示,在其管理的案件中,近90%是國際案件,平均涉案金額超過4.5億港元,這凸顯了港仲處理複雜、大標的糾紛的專業能力。

在港仲管理的仲裁案件中,香港是最常被選擇的仲裁地,香港法律是最受歡迎合同適用法,其次是英國法和中國內地法律。在2023年受理的仲裁案件中,83%的仲裁語言為英文,12%為中文。港仲案件管理團隊中超過一半的法律顧問能夠用流利的中英文工作。為了與時俱進、滿足使用者不斷演變的需求,港仲於2024年釋出了《2024年機構仲裁規則》,引入了若干新的規則,旨在節省當事人的時間和成本,提高仲裁程式的效率和公正性,鼓勵仲裁參與方考慮資訊安全、環境影響和多樣性等因素。

鑑於大灣區巨大的經濟潛力,此次新規賦予區域內港資企業更多爭議解決方式的選擇權將受到市場廣泛歡迎。新規實施後,預計會有更多符合條件的當事人選擇在香港進行仲裁,包括港仲機構仲裁。港仲將密切關注內地相關政策,持續為使用者提供一流的糾紛解決服務。
作者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秘書長劉煦婷、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章曦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4年12月/2025年1月雙月刊《宏圖遠志》主題報告。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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