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視聽】如何透過仲裁地選擇保護企業核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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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國際商事仲裁地的選擇
國際商事仲裁領域,仲裁地的選擇已成為影響程式權利的核心變數。隨著國際仲裁重心從歐美轉向亞洲,以及中東地區新興仲裁地的湧現,中國企業需構建動態化的仲裁地選擇框架。對企業而言,仲裁地選擇須與行業特性相契合,方能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主流仲裁地程式規則對比
在比較主流仲裁地的程式規則時,可從多個角度考察其適合度。首先,從臨時措施的效率來看,香港《仲裁條例》賦予緊急仲裁員指令以與法院命令相同的強制執行力;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的緊急仲裁程式規則要求主席在收到緊急申請後24小時內指定仲裁員,並要求仲裁員在14天內作出臨時措施決定。
在證據開示方面,普通法系允許廣泛的檔案披露,包括“不利證據”,但這種規則可能對證據管理和組織能力較弱的企業構成程式陷阱;大陸法系則傾向於由仲裁庭限定證據提交範圍,更適合證據管理能力較弱的企業。為避免普通法系廣泛證據披露所帶來的風險,企業可在合同簽署階段,即刻部署全流程電子存檔系統,並綜合考量仲裁地選擇。
仲裁員迴避與替換機制方面,新加坡法下的迴避理由限於“正當懷疑”,申請回避的成功率較低;倫敦國際仲裁院獨享決定權,且傾向於維護仲裁庭組成的穩定性。在涉及政府實體的仲裁案件中,需警惕仲裁員與東道國的潛在關聯問題,在設計爭議條款時可考慮“仲裁員國籍排除條款”,以確保國籍中立性。
安壽志
安傑世澤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關於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和介入尺度,香港《仲裁條例》第81條規定法院僅可因程式嚴重違規(如仲裁庭越權)撤銷裁決,司法介入和干預的門檻較高;而部分中東國家(如沙特)的法院仍保留對仲裁實體問題的審查權。
企業需求與仲裁地特性匹配
能源與基建企業常面臨東道國資產轉移風險及主權豁免抗辯難題,對仲裁地的核心訴求是具備快速凍結資產的能力與突破主權壁壘的執行力。而倫敦作為仲裁地,依託英國法院的“全球資產凍結令”可覆蓋被申請人的境內外資產,值得優先考慮。
科技企業的核心訴求在於防止技術洩露與高效解決技術事實爭議。新加坡仲裁地為此提供雙重保障:一是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規則支援全程保密仲裁程式,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披露任何庭審資訊或裁決書,尤其契合積體電路、生物醫藥等領域的商業秘密保護需求;二是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2020年實行的“早期駁回程式”,可快速駁回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專利侵權抗辯(如現有技術無效主張),有效縮短爭議週期。
金融爭議的勝訴核心在於裁決的全球可執行性,尤其需穿透離岸架構與規避制裁壁壘。在此領域,香港具有獨特優勢。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仲裁裁決可依據《紐約公約》在172個國家直接申請執行,無需重新審理實體爭議,其裁決可依託香港與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等離岸地之間的司法互助協議直接執行。同時香港法院以支援仲裁著稱,執行程式通常可在較短時間內完成。
近年來,中國主流仲裁機構發展迅速,並提供多樣化、細分化的仲裁規則和服務,包括投資仲裁規則、智慧財產權仲裁規則、海商海事仲裁規則等,並在專業化和國際化等能力建設方面獲得顯著成績。此外,部分割槽域性法務區,如福建海絲中央法務區,正加快建設國際商事海事爭端解決優選地。若企業在談判實力許可時,這些仲裁機構及法務區可成為仲裁地的選項。
仲裁條款設計
在商務談判中,合同的爭議解決條款對企業是否處於優勢地位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企業需重視對“防禦性條款”與進攻策略的設計。
企業可考慮在合同中使用動態仲裁地條款,以提升在仲裁過程中的主動權。程式規則的“混搭”技巧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條款設計策略。例如,約定仲裁地為新加坡,同時明確證據規則適用《IBA取證規則》。這種安排能夠有效降低普通法系證據突襲的風險,使證據收集與呈現過程更加公平、有序,有更符合雙方對於公正仲裁的期望。
談判底線清單也是條款設計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在不可退讓點方面,排除司法干預過度的仲裁地法院。因為司法干預可能對仲裁結果產生較大影響,削弱仲裁的獨立性和效率。同時,要確保緊急仲裁員許可權明示寫入條款,有助於企業在爭議發生的關鍵時刻及時維護自身利益。此外,加入“快速程式”選項,可提高仲裁效率,滿足追求高效解決糾紛的當事方需求。
作者 安傑世澤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安壽志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5年2月刊,原標題為“國際商事仲裁地的程式規則差異與應對。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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