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中東“掘金”闖關:瞭解是成功的一半

圍繞著當地仲裁體系的發展、中國當事人面臨的一些常見挑戰,以及文化因素如何影響仲裁走向等議題,《商法》獨家採訪了常駐迪拜的獨立仲裁員Sadaff Habib,她同時也是Equanimity Arbitration的創始人

各種貿易限制、制裁和脫鉤交織的國際貿易格局下,中國和阿聯酋的貿易聯絡卻逆勢增長。中國已連續多年成為阿聯酋最大的貿易伙伴,而阿聯酋也一直是中國在中東最大的出口市場和第二大貿易伙伴。
出海的中國企業自然不會放過這個“掘金”機會,不過,機遇越多,糾紛也不可避免地多了起來。在這個地區出現爭議時,中國和其他外國當事方能否期待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他們又能如何增加自己的勝算?
常駐迪拜的獨立仲裁員、Equanimity Arbitration的創始人Sadaff Habib向我們分享了她的見解。
《商法》:外國企業和來自阿聯酋或中東的當事人簽署合同時,對於爭議解決,企業法務首要考慮的因素有哪些?
Sadaff Habib:我曾做過企業法務,在我的職業生涯中,我和法務也有諸多交集。法務或者企業主要考慮的是:我簽署這份含有仲裁協議的合同,如果事情變糟,是否要升級成爭議?出現爭議時會發生什麼?
我們假設仲裁協議選擇迪拜為仲裁地,選擇迪拜國際金融中心-倫敦國際仲裁院(DIFC-LCIA)規則,再假設這個仲裁協議是四年前簽訂的。而三年前,一紙法令解散了DIFC-LCIA仲裁中心和阿聯酋海事仲裁中心(EMAC)。
這就引發了仲裁裁決的執行問題。當事人,尤其是敗訴的一方,很可能在執行階段提出:“機構已經不存在了。”
他們可能向法庭主張撤銷仲裁裁決。但原本由DIFC-LCIA處理的案件已經移交給迪拜國際仲裁中心(DIAC),後者成為我們主要的仲裁中心。
在過去三年中,我看到DIAC加強了包括案務主任(registrar)在內的團隊建設。DIAC現在有一支強大的隊伍。DIAC的仲裁規則也在去年經過了一次大修,作了很多改進。
回到我假設的那個例子。DIFC-LCIA仲裁中心不存在了,那麼當事人就會把爭議提交到DIAC。
Sadaff Habib
Equanimity Arbitration
創始人
駐迪拜獨立仲裁員
這就引發了有效性的問題。在這個假設中,仲裁地在迪拜。對此,和其他法域一樣,有一些細節是法務甚至外部律師必須瞭解的。
比如,仲裁裁決的每一頁都要簽字。這是迪拜民法體系的要求。還有其他諸如此類的程式細節,但都是可以掌控的情況。
此時的主要問題在於法庭對仲裁裁決的態度。去年就有一個仲裁裁決因為這一問題被美國的一個地區法院法官撤銷。但近期迪拜的判決,以及阿布扎比上訴法院和迪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法院的判決,都確認了法令的適用。法官承認仲裁裁決的有效性,認可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到DIAC解決。
再假設一種情形,一方當事人來自中國,另一方來自阿聯酋,雙方總部都在阿聯酋。此類仲裁協議的常見規定是將爭議提交到DIAC,選擇DIFC為仲裁地。而第一種情形是將仲裁地選為迪拜,仲裁機構為DIFC-LCIA仲裁中心,這是兩者的不同。
仲裁地非常重要,因為它決定了哪些法院對仲裁有監督權。舉個例子,如果你想申請臨時措施,比如資產扣押令,你就需要向仲裁地法院申請。
迪拜那項解散兩個仲裁中心的法令於三年前頒佈,隨後,DIAC於2022年修訂了仲裁規則,第二種假設情形就適用本次修訂。修訂後的規則規定,DIFC是預設仲裁地。
當事人應當清楚,以DIFC為仲裁地和以迪拜為仲裁地,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DIFC是阿聯酋境內一個實行普通法制度的離岸司法管轄區。
如果當事人也來自一個普通法系管轄區,比如香港,那麼選擇DIFC為仲裁地可能讓他們更有安全感,因為這裡的法院運作方式和香港這樣的普通法系地區相似,當事人更熟悉。
《商法》:您是否處理過有中國當事人的爭議?中國當事人有什麼特點?能否跟我們分享一下您的經驗?
Habib:其中比較有意思的是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ICC)的一個仲裁案件,當事人為一箇中國承包商和一個本地分包商。仲裁地是迪拜。
我注意到一個文化因素經常發揮作用。中國當事人不大希望走完整的仲裁流程,他們更傾向於和解,透過協商討論解決爭議,而不是透過仲裁解決。
我提到的這個案件就出現了這種情況。我們啟動了仲裁程式,提交了仲裁申請書,對方當事人提交了答辯,但他們同時也在和本地分包商進行協商討論。最終,雙方當事人在仲裁程式外達成和解。
我感覺這是件好事。它反映出中國當事人更重視效率和維護商業關係。
另外,我注意到,在談判過程中,中國承包商和本地分包商之間存在一些溝通隔閡,有一些談判方式不被對方理解。
例如,中國承包商提交一份請求時,對方會認為中方“來勢洶洶”,即使中國當事人並無此意。同樣,本地分包商提交反請求時,中方會認為他們太針鋒相對,或者很唐突。
說到仲裁本身,很難說中國當事人有什麼獨特的點,因為他們聘請了迪拜本地的律所,所提交的檔案也都和國際律所的風格無異——充分全面,符合國際標準。
《商法》:對於想要進軍迪拜市場的中國企業來說,如果他們選擇迪拜為仲裁地,他們會面對什麼樣的情況,尤其是比照他們更熟悉的中國內地、香港和新加坡的仲裁中心?
Habib:如果企業選擇迪拜為仲裁地,他們需要理解這是一個大陸法系國家,和普通法系是截然不同的。
但我們首先要區分仲裁地和合同適用法這兩個概念。就我的經驗來看,為了保持中立,雙方當事人很可能選擇英格蘭和威爾士法律為適用法。因為這是普通法系的法律,雙方都能接受,也算是雙方妥協的結果。
但當事人應該作更多考量,這不是簡單地選擇某個司法管轄區法律。當事人應該理解他們是否真的想要自己的合同受所選的適用法約束。
再回到仲裁地,就我的觀察來看,雖然迪拜經常被選為仲裁地,但更常見的選擇是DIFC。因為,DIFC是一個普通法系管轄區,對當事人更友好,這個選擇也更公平,雙方都各退一步。
對於進入阿聯酋市場的中國企業而言,尤其如果他們簽有仲裁協議,這背後一定要有一個深入理解的過程。不過,值得一提的是,阿聯酋對仲裁的態度越來越友好。
現在,在迪拜或DIFC啟動仲裁程式,與三到五年前的情況已經完全不同。當地法院對仲裁持更開放的態度,也更願意維持仲裁協議的有效性。
我想這些發展應當能讓中國企業更有信心。即使這是一個完全陌生的法域,法律體系與他們熟悉的不同,但回顧法院近期對仲裁案件的處理,當事人還是能夠獲得一些安全感。在這裡,當事人意思自治受尊重,只要仲裁協議滿足標準,法院會維護仲裁協議的有效性。
《商法》:中國企業在迪拜或DFIC開展仲裁程式會面臨哪些常見的挑戰?能否跟我們分享一下您的經驗?
Habib:挑戰肯定存在。從企業的角度看,中國當事人進入到一個完全不同的環境,不僅是法系不同,營商文化也不同。不確定性和風險自然伴隨而來。
其中一個挑戰是找到合適的律師。他們經常會問這樣的問題:“我們應該用誰?他們擅長哪些領域?建築糾紛或股東糾紛應該找哪個律師?”
中國當事人要找到合適的法律專家不是易事,需要一個橋樑將他們連線起來。
另一個挑戰是費用安排。中國當事人可能已經習慣與國內律師達成的某種費用結構。但他們聘請阿聯酋律師時,會遇到不同的費用結構、聘用方式,以及圍繞著聘用書的種種文化細節。
這些差異會製造摩擦或不確定性。所以,我覺得這方面需要更多溝通和理解,確保中國企業有合適的律師代理他們的案件。
《商法》:對想要與阿聯酋當事人做生意,或者想進入這個區域的中國企業,您在爭議解決方面有什麼建議?
Habib:當事人在談判合同的時候,通常對仲裁協議重視不夠。這不僅僅是中國當事人的問題,也是涉外案件的一個通病。
他們將重點放在財務條款、工程範圍等其他問題上,仲裁協議被忽略了。一開始,一切都順利,但他們忘了,一旦產生爭議,他們要依賴爭議解決條款。
所以,我的第一條建議是:對仲裁協議多花些心思。好好讀讀仲裁協議,想想你希望在哪裡仲裁,選擇哪個仲裁機構。
我看過的涉及中國當事人和阿聯酋或中東當事人的案件中,他們通常會約定ICC仲裁。那麼,ICC就是仲裁機構,仲裁地可能是迪拜或DIFC,甚至香港。
假設當事人同意以迪拜或DIFC為仲裁地,選擇DIAC為仲裁機構。一切都順利。但產生爭議的時候,要謹慎挑選律師。
仲裁律師和交易律師不同。企業可能聘請了律師來起草合同,但這類律師的焦點是合同建議和合同起草。進入仲裁程式後,企業需要的是一位仲裁專家。兩類律師的差別是很大的。
我的第二條建議是:聘請仲裁律師,而不是讓交易律師代理案件。
我的第三條建議:如果你想對仲裁程式有更好的控制,組建一個由三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不要用獨任仲裁員。
三人仲裁庭中,各方當事人可分別提名一位仲裁員,最終由機構任命。這樣,當事人對仲裁庭的成員、參與決策過程的人員就有了一定程度的控制。首席仲裁員由這兩位仲裁員提名,首席獲任命後,仲裁庭即組建成功。
另外一條建議關係到語言,一定要選定仲裁語言,不要在這裡留下空白。可考慮選擇英語為仲裁語言,因為這通常是一箇中立的選擇。
最後,謹慎選擇仲裁地,因為仲裁地的法院將對仲裁行使監督權。仲裁地非常重要。另外,絕對不能把仲裁協議的談判工作留到最後!
我還想再補充一點——現在建築專案很多,中國承包商通常深度參與工程專案,建築仲裁有其不同之處。因此,我強烈建議中國當事方謹慎選擇專家。
比如,如果你的仲裁請求關係到工程延期,或索賠金額,或要求修理瑕疵,那麼選擇專家時一定要謹慎。這些專家將會撰寫報告,並將在仲裁過程中作證。
這是工程糾紛中的關鍵。
《商法》:伊斯蘭教法在中東普遍嗎?這是否會阻礙中國企業投資中東?
Habib:可以說普遍,也可以說不普遍。歷史上,伊斯蘭教法是阿聯酋法律體系的一部分,但經過法律的演變,阿聯酋現在更像一個大陸法系國家,深受法國《民法典》和埃及《民法典》的影響。
但沙烏地阿拉伯依然保留濃厚的伊斯蘭教法傳統。舉例來說,如果合同適用法是沙特法律,當事人的仲裁請求可能因違反伊斯蘭教法下的公共政策,而得不到支援。
所以,當沙特法律作為適用法時,合同談判要慎之又慎。
但這些挑戰並非無從應對。比如,在談判過程中,當事人可約定選擇另一部適用法,也可選擇一箇中立的仲裁地,比如迪拜。
沙烏地阿拉伯的法律體系會製造一些不確定性,但我認為這不足以勸退企業。企業只須在談判過程中仔細考慮各項選擇,解決這些挑戰。
《商法》:許多國際仲裁機構都在努力提升仲裁員組成和其他方面的多樣性,積極反映在規則制定和仲裁實踐階段。DIAC和其他本地的爭議解決機構是否也體現這樣的趨勢?
Habib: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議題。確實,相同的情況也在這裡發生。
我們對比一下10年前和今天的仲裁員構成,會發現像我這樣的仲裁員在過去並不多見。以前的仲裁員是有“典型畫像”的,通常你會見到一個英國白人,典型的資深律師。
但今非昔比。我想正是因為各方在多樣性等議題上做出的努力,才讓仲裁機構做出改變,確保仲裁員和專家的多樣性。
律師也越來越多樣化。現在的律師群體具有多元的文化背景。例如,在迪拜仲裁周,我主持了一個論壇和圓桌討論,會上五位嘉賓都有不同的國籍和背景。
仲裁界的一些關鍵角色——無論是仲裁員、律師或專家——其構成都有很大變化,讓“國際仲裁”變得名副其實。仲裁中背景各異的人員真正體現了仲裁的國際性。
我想這也給了市場和企業更多信心。這表明,市場參與者可以找到契合其文化並理解其核心關切的合作物件。
這個因素非常重要。在選擇仲裁員或律師時,你可以問問自己:這個人理解我所在的文化嗎?文化因素會影響溝通效率,而有效的溝通是確保仲裁程式高效順暢的關鍵。
律師和仲裁員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很重要,軟技能同樣不可忽視。你也許會意外地發現,有時候,即使仲裁程式稱得上高效,仲裁庭的合議過程也可能會失控。
如果仲裁員不能收斂個人情緒,可能會導致主觀因素影響仲裁程式,不必要地拖延合議程序,最終延誤裁決,令當事人遲遲拿不到裁決結果。我們都知道,時間就是金錢。
長按掃碼關注我們

為了讓您第一時間獲取專業法律資源

請常點“在看”
並將CBLJ 商法設為星標
閱讀原文檢視更多商法專題的相關內容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