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政策出來之後,關於財政刺激的期待陡然提升,小作文越來越誇張,恨不得幾十萬億直接下場。這缺乏基本的邏輯。
為什麼要非常高調地強調人大制度,核心在於要“強化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和國有資產管理、政府債務管理監督”。財政現代化是國家現代化的前提,財政現代化的前提是由議會決定政府預算決算,這其中又涉及中央與地方財權與事權的分配這個關鍵問題,也是當前改革的最重要事項之一。中國的人大制度與西方議會制度存在不同,但在財政(債務)監督功能上,存在相同之處,這也是1980年代以來的歷次改革被普遍認為需要加強的方向,也是一個符合歷史邏輯和現實邏輯的選擇。
地方債問題源於地方認為所有債務最終都有中央兜底,所以“區際競爭”變成了“區際發債競爭”。這個問題如果不加以限制,那中央每兜底一次,就會再重複一次,並且重複的間隔時間會越來越短,因為債務驅動的效率越來越低。與2008年不同的是,今天的基建地產已處於過剩狀態,因此救急與救窮、短期與長期交織,不同主體利益訴求、爭議不斷。
無論是“自己的孩子自己抱走”也好,還是“定力”也好,都源於要擠水分。債務驅動大多是因投資而產生的中間需求,而非源自民眾消費的終端需求。不能對接終端需求的中間需求,固然可以改善民眾的感受,例如更寬的馬路、更多的橋樑,但本質還是投資,其經濟效益如何,需要從其拉動的終端需求來判斷。花了千億建了幾十座橋,交通確實方便了,視野確實好看了,但依靠酒店、餐飲是否能夠把錢賺回來,或者說,旅遊等產業帶來的增量收入能否覆蓋基建的債務利息,是資金鍊還能堅持多久的關鍵。如果堅持不下去,就只能再用新的債務去填補,且不說,還有日常維護費用。當然,債務重組還有其他的邏輯。
債務驅動的投資,存在很大的水分,這是與終端需求最大的不同。民眾的終端需求都是“以收定支”,根據自身的收入情況和收入預期來決定自己的消費,也就是民眾對自己消費能力的判斷是非常清晰的。但本質為投資的中間需求,實際是“以支定收”,是投標企業以地方專案的招標額度來決定自身的投資額度並以此來計算自己的投資收益。債務上升期,也就是地方與投資者的蜜月期,投資者相信地方有足夠的錢來支付(剛兌邏輯),地方相信中央一定會兜底,不少時候,是地方和投資者一起來盼著中央兜底。坐在辦公室的金融分析師們都知道資金鍊斷裂會帶來的風險,卻普遍不太瞭解債務驅動投資的水分有多大。正因為是“以支定收”,所以報價虛高是十分普遍的。一個電線杆掛七八個攝像頭,一個地市的每個縣都建立一套“智慧系統”,這本來就是“以支定收”導致的。債務驅動的錢太好賺,所以“一榮俱榮”。
債務驅動的投資,本質是
P體系的一部分(《需求側的困惑》),無論投標企業是國企還是民企,其本質都是圍著債務轉。中國大陸的財政支出模式源於自身的體制,它的一個明顯好處是,公共支出佔比非常高,在涉及公共服務的基建方面,普羅大眾在三四線城市的感受,都要比在先發國家許多大城市都要好。但它的缺陷也是明顯的,也就是它造成了地方債務的快速上升,而一旦債務驅動後的地方新增收入無法覆蓋債務的利息,債務重組就不得不出現。
跨地域的支付轉移其實就是最常見的債務重組。將一個地區的債務放在全域性去看,用支付轉移的方式去覆蓋。但支付轉移是有上限的,當轉出區域自身都不太夠的時候,就只能靠新增債務去維持了。
債務不可能是永動機,因為依靠債務驅動的經濟效率會越來越低。所以正常的經濟週期一定會發生衰退。衰退期會出現進一步的債務重組。例如,給債務打折;又例如,破產重整;再例如,破產清算。前二者是從量上壓縮債務,但維持經營主體,後者是作為經營主體的企業自身消滅。
關鍵問題在於,在大規模的債務重組期,要真正讓“有限責任”發揮作用。因為只有債務真正被壓縮了、消滅了,才可能真正重灌上陣。如果只有公司是有限責任,作為自然人的股東,因為拿了某些投資、實際參與了經營,就變成了“無限責任”,那就是將“有限責任”變成了“無限責任”,有限債務“無限化、無期化”。但市場經濟是不可能建立在“無限責任”基礎上的。只有在“有限責任”這個前提下,債務才可能被真正重組。如果處處都是“無限責任”,那沒有新的個體敢於創業,大家都會選擇去“無風險”的體制內,直到體制內也出現風險。
更要理解,債務驅動是體制行為,任何體制都不可能是完美的。那麼當前債務驅動下的種種問題,最終只能靠後期的體制完善去解決。大規模債務重組,地方的首要目標應當是重組債務本身,而不能將眾多處於債務負擔中的企業預設為“追責物件”。自上而下的評價標準,應當是激勵地方去“重組債務”,否則部分理解能力有限的地方,就可能將自己的主責理解成“抓壞人”。
所以,從中央側來看,擠水分是合理的,因為P體系下,曾經的債務增長期,“以支定收”,水分本來就大。既然都在一條船上,那該擔的時候大家要一起擔。在P體系賺錢的時候喊“厲害了”,虧錢的時候喊no right,這不是真正地追求right,而是P體系的一環在表達自己的不滿。但另一方面,需要“大家一起擔”,而不應該是,只由某一部分擔。否則,整個鏈條就會出問題。債務重組的目標應當是普遍降低各方的債務壓力,尤其是,真正降低靠民眾一側經營主體的債務壓力,而不能主要是“債務轉移”。靠轉移債務來緩解部分壓力,實際上只會產生新的、更大的壓力。現實地看,有的地方是在一起擔,有擔當;但有的地方主要是在“轉移債務”,製造了新的麻煩。
自己的孩子也有抱不動的時候,因為之前喂得太多,實在太重。擠水分的目標不是餓死孩子,而是減重,先儘量把地方債務總額降下去,再講如何兜底,所以也不可能一直擠。
但正如作者此前提及,P體系與R體系的最大差異之一,在於P體系的定價會更困難。因為作為債務投資的中間需求過於龐大,存在傳統的“所有者缺位”問題,而要解決這個問題,就只能靠“主人翁精神”,這就是為什麼人大代表如此重要。人大的主要作用,除了監督之外,其實就是要幫助形成更加清晰的“定價”。如果未來定價能更清晰,那下一輪週期擠水分的時間就會更短,否則,擠水分就會變成“上下相互試探”,時間會過長。
作者認為,最不需要擔心的是P體系下的兜底能力和決心,真正需要思考的是,兜底代價如何分擔。兜底過早,實際是鼓勵地方再次衝動,利益盡歸P,如果人大約束機制過弱,那這種衝動會讓週期越來越短,整體風險越來越高;兜底過晚,疊加“無限責任”的普遍化,可能導致經營主體和創業者大規模退出,企業家精神被嚴重消磨,那轉型的目標將失去承載主體。
現實地看,兜底的時機已經臨近了,但這其實只是一個週期的事。
許多人更加關心的,是更長遠的事,也就是:
1、債務驅動的佔比在未來是將維持還是減少,如果維持,如何有效約束地方衝動,“主人翁”能否有效參與約束;如果減少,差額如何彌補?
2、無論佔比維持還是減少,債務驅動都不可能消失,總量仍將非常大,那“以支定收”能否有效改善?如何從制度上一勞永逸的地實現,下一次擠水分時,不會再出現“有限責任無限化”,甚至是“民事問題刑事化”。這涉及法治這個根基。
3、在基建地產仍然過剩的前提下,需求側改革的力度到底會有多大,終端需求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替代中間需求?這將決定債務驅動的佔比是否存在實質性降低的可能。
上述三個問題,牽一髮而動全身,將會影響許多人的選擇。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