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會議有什麼用?

長沙某中院通知我116日召開庭前會議,117日正式開庭。我被這種操作震驚了。
這實際是一個涉及民間借貸的案件,源於一些欠錢不還的債務人的控告。掃黑除惡以來,這種債務人控告債權人的情形非常普遍,該案2020年時是作為涉黑案件偵辦的。指居期間債權人被羈押在某酒店,幾乎都遭受了殘酷的刑訊逼供。2021年該案移送到檢察院時,還是戴著黑帽子,在我們團隊的艱苦努力下,20218月改成涉惡起訴到法院。
然後,從20218月到20238月這整整兩年間,我們辯護人既沒有收到開庭通知,也沒有收到延期通知,所有人被羈押在長沙看守所,這個案件就像被人遺忘一樣。無獨有偶,我們2021年在山西太原的一個涉黑案,開完庭至今也兩年了,既無判決,也無延期通知,所有人被羈押在看守所,也像被人遺忘一樣。這樣的司法,我實在看不懂。

回到長沙案,這兩個月裡,斷斷續續也開了庭前會議,庭前會議爭議也非常大。庭前會議,辯護人提出了很多申請。比如關於管轄異議,辯護人對該案被人為拆分為兩個,主犯在中院審,而從犯在縣院審表示不理解。不管哪個先審或先判,都直接導致另一個案件的辯護無效,而且完全架空了二審終審。再比如關於非法證據排除,明明具體的啟動排非的線索,檢察院死活不肯調訊問的同步錄音錄影,竟然說那是秘密!
我不理解,那麼多被告人在庭上聲淚俱下控訴在指居期間遭受的各種酷刑,有明確時間、地點、人物、方式,按照規定足以啟動排非,調閱同錄本應順理成章,為何阻力如此大?我在《調取監委同錄有多難》一文中曾說過,排非必然涉及到調取同錄,且允許律師閱卷。南昌案件幾十張光碟,我們看了三天同錄,綿陽案件九百多張光碟,我們看了一個月,都發現了大量筆錄與同錄實質性不一致的地方。長沙案拒絕調取同錄,是怕我們發現太多問題嗎?
弔詭的是,原本同一個案件被分到長沙縣院的,部分辯護人早就拿到了被告人的同錄並允許複製。既然是秘密,為何這些被告人的同錄不僅可以調還允許複製?如果不是秘密,為什麼中院的被告人的同錄連看都不讓看?這邏輯如何一致呢?不調同錄,不啟動排非,這庭還怎麼開?我2021年時在某領導案頭親眼見過湖南省檢關於此案的紅標頭檔案的,當時看了好幾遍,說幾位被告人的外傷都跟刑訊逼供有關,要求啟動排非,兩年過去了不算數了?

為什麼我會震驚於116日召開庭前會議,117日正式開庭這種安排,因為這樣的時間安排不僅顯示出法院沒有排非的誠意,甚至連庭審也可能會是走個形式。116日我早就被通知了遼寧省朝陽市的開庭,在反覆要求長沙避開後仍被安排同一日,擺明了不想讓我參加。而庭前會議次日就正式開庭,意味著根本不會對我們提出的申請進行認真對待,強行推進開庭,前景不容樂觀。這樣的時間安排,就是赤裸裸地連表面樣子都不想裝了。
我一直認為,庭前會議是測試正式庭審的晴雨表。庭前會議本來就是為了解決庭審的一些程式性事項而設,是為了保障庭審的順利進行,提前處理會導致庭審中斷的事項。如果不願召開庭前會議,或者庭審會議走過場,那正式庭審肯定不可能如願,甚至結果預定了。申請調取證據,不調,申請證人出庭,不準,排非,不排,重鑑,不鑑……後面還會有好果子吃嗎?所以,我通常都會在庭前會議中提出關於管轄、調證、排非等十餘項申請,一方面為正式庭審做好充分準備,另一方面也測試合議庭的態度。

我代理的案件,基本上都有庭前會議,甚至有的庭前會議不止一次。而且,有些庭前會議確實解決了一些問題,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也有的庭前會議,完全變成了走過場。比如山西呂梁市離石區那個放火案,上午庭前會議,下午開庭,儘管開庭效果很好,但結果卻很不理想。比如河北衡水棗強法院雖開了庭前會議,但一直不提供同錄,其他申請也不予處理,讓人感覺像沒有開。而西安某中院的那個受賄案,則根本不願召開庭前會議!
庭前會議,我們習慣上不叫做開庭而叫做開會。既然是封閉式的會議,就要有提出問題並解決問題的誠意。我在《刑事案件法院為何要召開庭前會議?》中曾說,“庭前會議,是體現程序正義的一個制度設計。庭前會議走過場,正式庭審肯定走過場。”無數次的司法實踐都在驗證著我的這個判斷。什麼事,都怕認真二字。而現在,很多案件都變成“認認真真走過場”。我看每一個被告人在法庭上幾乎都會說,相信法院的公平公正,但能否實現,都體現在這些細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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