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法(草案)》兩項法案進行了審議。這兩項法案之中,有很多關於家庭暴力受害人法律援助、受家暴影響未成年人家庭、學校、社會教育的法律法規。現在,中國人大網上公佈了這兩項法案的具體內容,社會公眾可以直接登入後提出意見,距離截止日期2月25日還有最後3天!
為了讓受家暴影響婦女、兒童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為平婦女權益機構、千千律師事務所共同就法案內容提出了一些建議。如果你願意一起加入(具體修改建議見下),請點選下列連結,在2月23日午夜之前提供您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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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你也可以自行登陸中國人大網(http://www.npc.gov.cn/flcaw/)撰寫意見點選提交;也可以將紙質的意見照下面地址寄送至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註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法(草案)。

下面這些點就是兩家機構拋磚引玉的法案建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草案)
第二十四條 法律法規對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殘疾人、軍人軍屬、英雄烈士近親屬、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申請法律援助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修改建議】:
第二十四條 對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殘疾人、軍人軍屬、英雄烈士近親屬、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無特別規定的,應酌情予以照顧。
第三十四條 法律援助申請人系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老年人、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特定群體的,正在接受社會救助、司法救助或者屬於優撫物件的,主張見義勇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農民工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的,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監禁刑罰已經執行的受害人申請國家賠償的,免予審查經濟困難狀況。申請人依法免予審查經濟困難狀況的,應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修改建議】:
免於經濟困難審查的,應列舉加入家庭暴力受害人,因為通常情況下,家暴受害人是處於絕對弱勢的一方,對家庭財產和本人收入都是沒有使用權和支配權的。
第三十五條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決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時效屆滿不足七日,需要及時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行政複議的;
(二)需要立即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緊急情形。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應當及時補辦有關手續,補充有關材料。
【修改建議】:
在現草案第三款之前,增加一款(現第三款變更為第四款): (三)遭遇家庭暴力,需要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提起離婚等有關訴訟的。
第三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後,經審查,對於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作出法律援助的決定,指派法律援助人員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對於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回申請。
【修改建議】:
第二款最後一句修改為: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回申請。但如果申請人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向申請人本人確認。
理由:涉家庭暴力類案件有其特殊性,受害人與施暴人地位極不對等,很多時候受害人懾於施暴人的暴力、威脅,通常人身處於失去自由狀態,無法按要求及時提供補充材料或者說明,如此規定,更能體現法律對家暴受害人的人性化關懷和受害人本位主義的立法導向。
第四十四條 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列入政府預算,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
【修改建議】:
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列入政府預算,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政府應當不斷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經費投入,提高法律援助機構和人員的福利待遇。
理由:儘管當前的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績,但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也是顯而易見的,其中一個就是各地給予參與法律援助人員的補貼普遍偏低,由此導致的直接後果就是願意參與法律援助的機構和人員總體數量有限(相對於社會龐大的法律援助服務需求而言,尤其是民間層面的),法律援助服務的總體質量有待進一步改善和提高,參與法律援助的機構和人員積極性和主動性不足。
第六章 法律責任
【修改建議】:
在草案第五十二條第(五)項後面、第五十三條第(三)項後面、第五十四條第(三)項後面分別增加一項“洩露當事人個人隱私的;”,原來的項依次順延。
理由:呼應草案第十七條等處對職業道德和不得洩露當事人個人隱私的規定,使得立法前後內容保持一致,並有對應的法律責任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法(草案)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於履行實施家庭教育的責任,但被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
【修改建議】:
沒有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於履行實施家庭教育的責任,但被人民法院裁判禁止接觸、中止探望、臨時轉移監護權等情形的除外。
理由:為便利法律的普遍適用性和可操作性,相應措辭應儘可能嚴謹,列舉應儘量詳盡。
第二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共同構建民主、文明、和睦的家庭關係,培育積極健康的家庭文化,傳承優良家風,弘揚中華民族傳統家庭美德,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修改建議】:
……“民主、文明、平等、和睦的家庭關係……”,任何家庭關係的構建,都不能缺少“平等”因素,這是前提和基礎,也是現代文明社會的重要標尺。
第二十七條 家庭教育指導服務中心應當採取措施,及時向有特殊需求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根據離異和重組家庭、收養家庭、農村留守未成年人家庭、流動人口家庭、強制戒毒人員家庭、服刑人員家庭、殘疾人家庭、曾遭受違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以及其他父母長期分離家庭的情況,提供有針對性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具備條件的,可以入戶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修改建議】:
家庭教育指導服務中心應當採取措施,及時向有特殊需求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和協助。根據離異和重組家庭、收養家庭、農村留守未成年人家庭、流動人口家庭、殘疾人家庭、曾遭受違法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家庭,以及其他和父母長期分離家庭的情況,如強制戒毒人員家庭、服刑人員家庭,提供有針對性的家庭教育指導和協助。具備條件的,可以入戶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和協助的服務。
理由:第一,不能僅僅是指導,還需要有包括協助;第二,改變原來的排序,避免把離異和重組家庭、收養家庭、農村留守未成年人家庭、流動人口家庭、殘疾人家庭、曾遭受違法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家庭,和強制戒毒人員家庭、服刑人員相提並論。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中,發現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過程中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根據情節可以予以訓誡,必要時作出改進家庭教育督促令;拒不改正的,作出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決定。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和單位的申請,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撤銷監護人資格。
【修改建議】:
增加下面的條文為第二款:中小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未成年人所在的村民委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單位,發現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過程中有侵害或疑似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
理由:呼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部委《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關條文規定,體現立法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人文關懷。
第四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作出的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五日以下拘留。
【修改建議】:
第四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作出的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以及違反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五日以下拘留。
理由:不能遺漏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律責任。
讓我們一起,聲音更大!

編輯|李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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