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說又?
是不是因為“佔坑式”聽多了?比如“佔坑式”辯護。幾年前我去南昌市第一看守所會見剛剛被押解回來的勞某時,就被次日才強行安排的法援律師佔坑,錯失辯護良機,至今遺憾。
“佔坑式旁聽”並不鮮見,常有重大案件,旁聽席會出現一群神秘人士,提前佔據有利位置,導致剩餘座位根本不夠家屬坐的。而今天在長春某法院所見,尤為甚。

該案系吉林省監委所辦,由省高院指定到四平中院審理,但因為被告人羈押在省看守所,故四平中院借用長春某區法院開庭。
開庭前十餘日,報告人家屬就書面申請旁聽,報了近百人(近親屬、同學、朋友),但最終被告知說只能有三人旁聽。法庭至少有幾十個座位,現在又不是疫情期間,怎麼就不能多進幾人呢?法院說,有一些座位是預留給某些人的,但留給誰,沒有說。
在我們辯護人的爭取下,旁聽名額從三人放寬到五人。
今天上午開庭前,不讓旁聽的數十位家屬早早地聚集在法院門口,等待安檢機會。但一輛滿載旁聽代表的大客車駛入法院,讓他們希望破滅。
我在進入法庭坐定後,才發現旁聽席上已經滿員,經詢問得知,第一排坐的是某法院和檢察院的人,其他各排基本上也是公檢法司工作人員。可憐的五個被告人家屬,還被分散在旁聽席上,不能坐在一起。
於是藉著提庭前會議報告異議的機會,我說了以下的異議:
剛才的庭前會議報告決定公開審理但是不進行庭審直播。我有異議。
首先,不進行庭審直播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直播錄播庭審活動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選擇公眾關注度較高、社會影響較大、具有法制宣傳教育意義的公開審理的案件進行庭審直播、錄播。合議庭認為本案不屬於公眾關注度較高、社會影響較大、具有法制宣傳教育意義的,這是事實嗎?今天上午我們來開庭時,法院門口戒備森嚴,安保堪比重大涉黑案件。實際上,本案的社會影響較大、關注度較高,尤其是吉林金融系統都知道此案,是該領域近年來最大的案件,對本案進行庭審網路直播能夠讓公眾透過網路直播觀看本案庭審。被告人涉嫌犯罪,都不怕丟臉,都不怕直播,希望透過這個案件的庭審體現司法公正,你們怕什麼呢?如果說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那應該不公開審理啊,現在已經是公開審理了,怎麼就不能網路直播呢。

其次,雖然名義上是公開審理,但法院實際上又限制旁聽,高某的近親屬和親友只允許近五個人,但十幾天前,尚未有開庭通知時,高某親友申請旁聽的人數就有近百人,這些人都有名字、身份證號、手機號及跟高某的關係,沒有一個證人。法院說只能三個人旁聽,經辯護人爭取才增加到五人。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標準》第四條明確規定,不得對旁聽庭審設定障礙。對影響重大、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案件,應根據旁聽人數儘量安排合適的審判場所。是法庭不夠大嗎?為什麼不允許高某親友裡的絕大多數旁聽,而讓法院事先安排的跟高某完全沒有關係的人佔坑旁聽呢?我也想問一下在座的旁聽觀眾,你們是自己申請的還是單位攤派的?你們是從什麼渠道知道這個案件庭審資訊並申領到旁聽證的,以至於高某的家屬都進不來?
《⼈⺠法院法庭規則》第9條規定,公開的庭審活動,公⺠可以旁聽。旁聽席位不能滿⾜需要時,⼈⺠法院可以根據申請的先後順序或者透過抽籤、搖號等⽅式發放旁聽證,但應當優先安排當事⼈的近親屬或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旁聽。這規定在吉林為什麼沒有用?為什麼公開庭審變成了實質上的半公開,到底在怕什麼呢?最高人民法院有要求,旁聽席位不能滿足需要時,人民法院可以透過網際網路直播等方式,讓大量的未到庭的公眾,利用現代資訊科技遠端旁聽庭審。技術條件做不到嗎?為什麼別的案件可以庭審直播,這個不行?現在我們好不容易給高某的親屬爭取了五張旁聽證,還不允許他的近親屬坐在一起,全部分隔開。說句難聽的,親朋好友買火車票都可以選擇買在一起,憑什麼把人分開?有什麼法律依據呢?最⾼⼈民法院司改辦主任說,允許公眾⾃由出⼊法庭旁聽是司法公開的最低標準,這個最低標準在吉林這麼難嗎?
如果違背公開審判原則,限制旁聽也作為發回重審的法定理由,你看他們還敢這麼明目張膽地違法嗎?
(該案案情,可以傳送“長春”從後臺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