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仲裁庭臨時措施成功執行

爭議摘要
日,在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院(下稱“北仲”)受理的一起技術開發與服務糾紛國際仲裁案件中,仲裁庭根據申請人提出的臨時措施申請作出了臨時措施決定,並獲得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保全裁定與實際執行,成為首例由仲裁庭作出臨時措施決定並得到境內法院認可且實際執行的仲裁案件。
這一創新突破,彰顯了北京法院建立訴訟與仲裁有機銜接機制的積極努力,充分體現了北京市合力推動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的共識
國際仲裁中的臨時措施
國際仲裁中的臨時措施,是指為保障仲裁程式的順利進行和仲裁裁決的有效執行,由仲裁庭或者法院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對對方當事人的財產、證據、行為等採取的臨時性強制性措施。
在國際實踐中,仲裁庭對臨時措施的決定權已經得到了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例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規定,仲裁庭可以依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臨時措施決定,並由法院進行執行。由仲裁庭而不是法院作出臨時措施決定的優勢在於,通常情況下,仲裁庭作為仲裁案件的審理主體,對雙方之間的爭議有著較為全面的瞭解,因此能夠迅速對當事人提出的臨時措施申請作出回應。
然而在中國,《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僅規定了法院對保全事項的決定權,未明確賦予仲裁庭作出臨時措施的權力,因此在實踐中,仲裁機構在保全事項中主要承擔的是出具財產保全函及轉遞保全材料的功能
北仲的前沿努力
早在2015年,北仲仲裁規則在國際商事仲裁特別規定章節中率先對臨時措施進行了規定,其中新增的第62條“臨時措施”規定,“根據當事人申請,仲裁庭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決定採取其認為適當的臨時措施。”
同時,第63條設定了緊急仲裁員條款,規定“案件受理後至組成仲裁庭之前,當事人需要申請臨時措施的,可以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向本會提出指定緊急仲裁員的書面申請”,進一步滿足了當事人對於採取臨時措施的緊迫性需求。
北仲仲裁規則的修訂旨在促進我國仲裁規則與國際仲裁實踐的接軌,並有效應對實踐中日益增長的跨境保全需求。截止至2024年12月6日,北仲共計受理了八件臨時措施申請,其中五件由緊急仲裁員作出臨時措施決定,三件由仲裁庭作出臨時措施決定,上述案件均順利得到境外法院的承認與執行
里程碑案件
具體到本案中,仲裁庭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臨時措施申請書後,隨即安排了庭前會議,就臨時措施的正當性、必要性、適度性和可執行性進行了審查,並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發表意見的機會。
此外,在首次開庭前,仲裁庭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時間安排,作出了請求固定、證據補充等庭前安排,以保障仲裁程式的順利進行。最終,仲裁庭的臨時措施決定能夠獲得北京四中院認可並順利執行,主要歸因於以下兩點:
  • 仲裁庭基於對本案事實證據、當事人配合度及履行能力等情況的充分了解,詳盡且有力地闡述了臨時措施決定的正當性、必要性、適度性和可執行性;以及
  • 北京四中院對於打造友好型司法環境的主動擔當,加強了對北京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的司法支援與保障。
影響
作為全國首例由仲裁庭作出臨時措施決定並由境內法院認可的仲裁案件,本案的成功執行,不僅為北京市仲裁製度與國際先進、通行的仲裁製度及理念的接軌提供了實踐經驗,也打破了傳統操作中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仲裁機構僅能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轉交保全申請的模式。
綜觀商事仲裁中臨時措施制度的實踐發展,仲裁庭先作出決定再由法院裁定並執行的做法,相較於將材料直接轉遞給法院由其判斷是否進行保全具有一定優勢,具體表現為:
  • 仲裁庭對案件及當事人有更為全面和直接的瞭解,更有利於其對保全進行理性評估,並作出迅速回應與合理判斷,提高臨時措施的合理性及準確性;
  • 仲裁庭決定可以給予雙方當事人合理陳述的機會,從而提高被申請人配合度,為案件後續推進提供助力;以及
  • 仲裁庭作出的臨時措施決定能夠作為法院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重要參考,使保全流程更加高效暢通,為案件當事人提供有力保障。
綜上所述,由仲裁庭作出臨時措施決定的順利實現,進一步保障了仲裁案件中當事人的權益、便於推動仲裁案件順利開展。
北仲首例仲裁庭臨時措施決定案件,標誌著我國商事仲裁臨時措施制度立足本土、對標國際的良好發展開端,體現了北京市友好型仲裁環境的最佳化健全,將有力吸引當事人選擇北京作為仲裁地,對推進北京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有著重要意義。
作者 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院高階顧問馬驍瀟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5年2月刊,原標題為全國首例仲裁庭臨時措施成功執行”。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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