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家策略


沈鵬
觀韜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張楚珧
觀韜律師事務所
律師
隨
著經濟全球化,中國企業日益頻繁地使用國際商事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方式。在仲裁地的選擇上,儘管香港或新加坡等亞太城市是常見選項,但在金融、保險、航運、造船等領域,倫敦仍是商事爭議解決的首選地。
2025年2月24日,英國《2025年仲裁法》獲得御準,即將生效。該法案在仲裁協議的法律適用、仲裁員的披露義務,仲裁程式的推進及法院對仲裁程式的支援等多個方面引入重要變革,中國企業需要對此加以關注並評估此次修法給仲裁條款起草、仲裁員選定、仲裁程式推進以及裁決後救濟等帶來的變化和影響。
主要修訂內容
修改仲裁協議適用法律的判斷規則。在國際商事仲裁領域,仲裁協議的法律適用是關鍵議題,可能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及爭議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等核心問題。
此次修訂前,英國最高法院在Enka v Chubb(2020)案中大致確立瞭如下立場:在各方未明確約定仲裁協議適用法律的情況下,除非可能導致仲裁協議無效,各方約定的主合同適用法律應被視為仲裁協議的適用法律。如仍無法確定,則適用與仲裁協議最密切相關的法律,通常為仲裁地的法律。該案判決後引起了較大爭議。多數觀點認為Enka v Chubb(2020)案確立的法律適用原則具有複雜性和不可預測性。因此,《2025年仲裁法》對其進行了調整。該法明確規定,仲裁協議優先適用當事人的明示約定;如當事人未明示約定,則適用仲裁地法律;而當事人關於主合同的適用法律選擇不構成對仲裁協議適用法律的明示約定。
強化仲裁員披露義務。如何在披露義務和透明度之間尋求平衡,是仲裁員面臨的一項重大挑戰。《1996年仲裁法》第33條確立了仲裁員的公正性義務。此外,英國最高法院在Halliburton v Chubb(2020)案中進一步明確了仲裁員的披露義務。
《2025年仲裁法》新增的第23A條確認了仲裁員披露義務是一項持續的披露義務,即仲裁員在被任命前及擔任仲裁員期間,應持續披露任何可能引發對其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的情形(包括其已知或應當知道的情形)。此外,該法亦明確規定,仲裁員披露義務屬於強制性規定,當事人不得約定免除。
明確為支援仲裁程式法院可以對案外人作出的命令。《1996年仲裁法》第44條規定,法院可就以下事項作出支援仲裁程式的命令:獲取證人證言、證據保全、與財產有關的命令、臨時禁令等。該等命令原則上僅可針對仲裁當事人。《2025年仲裁法》擴大了第44條的適用範圍,明確法院不僅可以依據該條款向仲裁程式的當事人發出命令,也可向案外人發出命令。由此,為支援仲裁程式,英國法院可以向掌握證據或保管相關資產的第三方(例如銀行)發出命令。
法院對仲裁庭管轄權的認定。根據《1996年仲裁法》第32條的規定,在仲裁程式當事人一致同意,或仲裁庭許可且法院認為滿足相關要求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仲裁程式過程中向法院提交對仲裁庭的管轄異議。《2025年仲裁法》第32條項下新增1A條款進一步限制了當事人的此項權利,明確向法院提出申請的前提是仲裁庭未就管轄權作出決定。若當事人的管轄權異議被仲裁庭駁回,只能在裁決作出後,依據該法第67條或其他條款提出事後挑戰。
此外,《2025年仲裁法》還對仲裁員豁免權、緊急仲裁員、簡易仲裁程式及仲裁後的救濟措施等多個方面進行了修訂或完善。
觀察和建議
筆者認為,《2025年仲裁法》的實施將進一步提升適用英國法律的仲裁程式的效率性及公正性。其他國家或地區也可能會借鑑英國立法經驗,完善其自身仲裁法律體系。與此同時,筆者也建議中國企業考慮以下事項:
(1)由於英國法律關於仲裁協議適用法律的判斷原則出現了重大變化,中國企業在訂立以英國為仲裁地的仲裁協議或主合同時應儘量明確約定仲裁協議的適用法律。
(2)對於已經簽署的涉英仲裁協議,應聘請律師重新評估其內容。如有必要,可以考慮對仲裁協議內容進行更新。
(3)對可能於近期啟動的涉英仲裁程式,在制定案件策略時,應充分考慮《2025年仲裁法》帶來的變化。
作者 | 觀韜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沈鵬、律師張楚珧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5年3月刊,原標題為“英國《2025年仲裁法》修訂概要及應對建議”。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長按掃碼關注我們
為了讓您第一時間獲取專業法律資源
請常點“在看”
並將“CBLJ 商法”設為星標


閱讀原文檢視更多專家策略的相關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