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整治內卷!律師行業的風氣今年要改改了?

作者 | 劉元坤
來源 | 智合研究院
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
作為每年級別最高的經濟工作會議,去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並將其列入2025年要抓好的重點任務清單。
去年7月的政治局會議也指出,“要強化行業自律,防止‘內卷式’惡性競爭。”值得注意的是,在這套嚴謹的話語體系中,“內卷式”競爭被定性為“惡性競爭”。
對於各行各業出現的“內卷式”競爭,年中政治局會議提出的舉措還只是“強化行業自律”,而年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則升格為“綜合整治”。
當前國內面臨有效需求不足、產能供給超過社會消化能力的挑戰,隨之而來的就是各行各業的內卷。
律師行業近年來也切身體會了瘋狂內卷的滋味。
律師 捲成花捲
在法律服務從業人員快速攀升和法律服務市場增長緩慢的背景下,人人厭惡內卷,人人參與內卷。
法律服務同質化嚴重,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下,捲成本、卷價格、透過價格戰搶佔市場份額等現象越來越普遍,忽視差異化與專業化發展,忽視法律服務質量的提升,法律行業的內卷體現在多個方面。
 擁擠的同質化競爭 
法律服務市場結構性飽和,法律服務供給能力不斷得到補充,在一些簡單的民商事案件代理領域,產生了激烈的同質化競爭。在這些同質化競爭領域,律師的法律服務缺乏差異化、創新能力不足。
結構性“飽和”背後是不斷增大的律師執業壓力,尤其是金字塔基的青年律師掙扎在溫飽線上。
 惡意的低價競爭 
在激烈的競爭和生存壓力下,市場份額的爭奪集中在價格競爭上。很多律師為了爭奪案源、佔據有限的市場份額不得已不斷降低價格,犧牲利潤空間。
律師透過最佳化流程、控制成本等方式形成價格優勢進行低價競爭無可厚非,青年律師苦於生計低價獲取一些案源維繫生活也可以理解。
但市場上也出現了很多惡意以明顯低於成本或利潤的價格獲取業務的現象,甚至出現了0元律師費報價、3元中標企業債發行專案等情況,法律顧問業務更是重災區。
一些律師低價收取費用,又因為低成本降低服務質量,在案件代理過程中不規範,嚴重損害當事人利益,長此以往必然導致行業整體陷入低價競爭與低質服務的惡性迴圈。
 內卷的市場導向 
對於具有一定規模的律所或團隊而言,他們遇到的無語事件更多發生在招投標市場中。
由於法律業務供求關係失衡,大型企業利用優勢市場地位要求律師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提供服務,或者透過招標方式召集多家律所進行競爭性報價。
大型企業這種拿捏律所的方式,讓律所為了獲得企業客戶被迫以遠低於市場價的報價進行投標,在招投標過程中也陷入內卷。其他律所的報價讓人懷疑是不是少寫了1個0,參加招投標像是去自取其辱。
 嚴重的內部消耗 
律師以損害身體健康為代價的過度勞動與精力投入成為常態;在業務量不飽和的情況下,既要擔心收入下降還要焦慮工作小時不達標;不同團隊之間的利衝也加劇內部矛盾……律師們陷入工作與情緒的雙重內耗。
“內卷式”競爭不光存在於一兩個行業,而是當前社會中的普遍現象。
在中央提出“防止內卷”“整治內卷”後,各行各業也開始紛紛行動起來。
美團宣佈今年將逐步取消騎手超時扣款,推動從負向處罰向正向激勵的轉變。
中國光伏行業協會召開“防止行業內卷式惡性競爭”主題座談會。光伏協會直接劃定最低成本,明確指出低於成本投標中標涉嫌違法。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下屬分會與電力企業共同釋出抵制“內卷式”惡性競爭倡議書。
河北省快遞行業協會召開座談會研究討論防止“內卷式”惡性競爭,要求摒棄“卷”價格的老路,用“卷”服務、“卷”創新來提升競爭力。
律師行業,又該如何整治內卷?
如何解決內卷?
 加強行業自律 
《學習時報》曾經發文指出,行業協會是推動行業管理的重要平臺,透過制定行業自律公約、建立投訴機制、倡導長期主義發展理念等方式,可以為行業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在律師行業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相關規定方面,全國律協制定的《律師執業行為規範》《業務推廣行為規則(試行)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等檔案均對低價、貶損同行等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在各地律協層面,深圳律協制定了全國首個專門就律師行業惡性低價競爭行為進行規制的規則——《惡性低價競爭行為查處工作規則》,並根據規則設立專門機構對涉嫌惡性低價競爭行為的案件進行調查聽證,對認定構成違規的進行處分。
合肥、青島也曾出臺對惡性低價競爭行為查處的規則,其中青島律協與青島市司法局、青島市發改委、青島市市監局聯合出臺《關於規範律師行業競爭行為實施意見》,將律師不當執業行為納入到整個社會市場秩序監管層面。
杭州透過加大對因低價競爭產生的代理不盡責等“副作用”的打擊力度,逐步壓縮低價競爭的可行性空間,倒逼律師主動放棄透過低價競爭爭攬業務。
福州、天津、合肥、浙江、上海、杭州、青海等地律協也都發布過抵制不正當低價競爭、維護良好發展環境的倡議或警示,呼籲律師合理收費,不採取低價競爭。
除了行業協會,司法部也頒佈有《關於反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對相關行為作出規制。
但行業自律也存在一定短板。
時任杭州律協會長的沈田豐曾撰文指出,組織行業採取集體行動抵制低價承攬、低價中標招標行為,可能違反《反壟斷法》相關規定,單純的一刀切懲處也會讓迫切需要業務解決生存問題的青年律師陷入困境。
從政治局會議提出的“強化行業自律”到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的“綜合整治”,也說明了擺脫內卷需要多管齊下。
 引導市場觀念 
沈田豐在文章中指出,“一些機構與企業在需要律師服務時,就一定金額以上的服務要求採用招標方式,且大多以低價中標,或者低價因素作為綜合評判的重要標準,導致律師採用低價競爭方式甚至以明顯低於必要成本的方式承攬業務。”
只有供應側自律還遠遠不夠,需求側也要共同發力,
律師可以向市場培育專業服務的價值理念,引導企業充分認識律師服務價值和收益,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很難換來高質量服務,要從更加長遠的角度看問題。如果以為低價採購佔了大便宜,實際上低價競爭的迴旋鏢最終會擊中自己。
沈田豐認為,“只有合理的價格才能有真實的有價值的法律服務,社會法律服務的需求者,應拋棄以低價中標的落後思維,而應在綜合評價的基礎上,以平均價偏上價格作為確定律師服務費用的價格。”
 差異化競爭 
由於律師人數的迅速增長,在傳統的法律顧問、民商事、刑事案件業務等領域律師業務競爭十分激烈,但服務標準差異不大,同質化競爭嚴重。
《半月談》的一篇文章曾指出,相比於競爭激烈的簡單民商事案件代理,一些涉外、跨國民商事糾紛、高階智慧財產權類案件仍然存在人才缺口。例如,體育產業相關糾紛代理,大多需要精通外語、瞭解賽事執行規則、熟悉經紀人和運動員、職業聯盟,具備長期積累的律師,而這樣的律師比較緊俏。
律師結構性“飽和”體現出當下法律資源供給與社會、民眾法治需求還存在匹配度不高的深層次矛盾。律師應鼓勵法律產品和法律服務的創新,打造差異化競爭,而不是大家都在相同領域上過度投入。
本文作者
劉元坤
智合研究院高階研究員,關注律師行業政策與律師在法治建設中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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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 / 吳夢奇Scott


編輯 / 顧文倩Aro

分類 /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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