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朝廷唯一正確的,就是不瞎折騰

看到旭彬的新書《大宋繁華:造極之世的表與裡》,老熊不禁暗暗竊喜,他終於把手伸向了傳說中中國歷史中最令人心馳神往的大宋。
曾幾何時,宋朝是網文讀者們最想穿越回去的朝代,彷彿那個在東京夢華錄之下詩情畫意,妙趣橫生的大宋,就是人生理想彼岸。

另外宋吹們還刻意吹捧大宋皇權垂拱而治,文官治國的政治格局,認為是古代政治文明的頂峰。

老熊承認,無論東京夢華錄還是垂拱而治,都很迷人。但所有這些故事裡偏偏沒有普通蟻民的生活。

而旭彬就是那個撥開層層光鮮的外表,仔細端詳真實社會的人,這個被“司馬光困境”籠罩的大宋,如果你穿越了,真的會幸福嗎?
▌本文引自筆者新著《大宋繁華:造極之世的表與裡》(浙江人民出版社2024年8月出版)。噹噹、京東已上架,謝謝朋友們的支援。

宋仁宗嘉祐七年(1062)七月,司馬光向皇帝呈遞了一份長達五千餘字的《論財利疏》。


內中說,農民已被衙前之役壓得喘不過氣來,亟需出臺改革政策以舒緩民生:
臣愚以為,凡農民,租稅之外宜無有所預,衙前當募人為之,以優重相輔,不足則以坊郭上戶為之。彼坊郭之民,部送綱運,典領倉庫,不費二三,而農民常費八九,何則?儇利、戇愚之性不同故也。其餘輕役則以農民為之。[1]
衙前之役的內容,《宋史·食貨志》總結為“主官物”。簡單說來,就是官府將衙門的各種苦活髒活累活,攤派給富民,也就是資產等級靠前的民戶——北宋政府實施戶等制度,會定期統計百姓的家庭資產,按家庭資產的多寡將百姓中的主戶(有土地或店鋪等固定資產者)劃分為不同的等級,形成“鄉村五等戶制度”和“坊郭十等戶制度”。
鄉村富戶(一般指前三等戶,不同時期不同地區情況會有差異)要負擔官府的各種差役,城市富戶(一般是指前五等戶)要負擔官府的各種行役。這些民戶須出人出力乃至出錢,無償替官府幹好這些活。如果幹砸了,民戶須自己出資賠償。衙前之役是鄉戶差役的一種,也是最令百姓聞風喪膽者。
衙前之役範圍廣且繁雜。常見工作內容有押送漕糧、搬運鹽席、送納錢物、主典庫務、採購物資、主持驛站館舍、主持官田官莊等。
這些工作不會給服役民戶帶來收益,卻耗費人力物力甚巨,且存在很大的賠償風險——押送漕糧、搬運鹽席、送納兩稅錢物的成本,須由民戶自己承擔,且常出現運輸成本遠高於物資價值的情況。
運輸過程中出現的損耗,也須由民戶拿家產來賠償。管理倉庫、經營驛站館舍、主持官田官莊的成本,同樣須由民戶承擔。倉庫物資受潮或遭了雀鼠之災,來往官員在驛站館舍大吃大喝乃至勒索錢物,官田產量因水旱災害未能達標,皆須民戶拿出家產來賠償或補足。[2]
故此,當衙前之役在宋仁宗時代全面鋪開後,民戶因之破產者比比皆是。這也正是司馬光上奏要求改革衙前之役的主因。
按司馬光的主張,衙前之役本不該攤派給農村民戶,而應自坊郭之民(城裡人)中招募有經驗之人來承擔。
理由是與城裡人相比,農村人大多沒見過世面,社會經驗有限。“部送綱運,典領倉庫”這類工作,交由有經驗的城裡人來做,消耗的人力成本與金錢成本,要遠低於交給沒經驗的農村人來做。
司馬光的意見有道理,但朝廷沒采納他的建議。
治平四年(1066年),宋神宗即位。司馬光進呈《論衙前劄子》,再度嚴厲抨擊了包括衙前之役在內的整個差役制度。在司馬光看來,民間經濟已因差役制度弄出了大問題。這個大問題簡言之就是:
州郡差役之煩,使民無敢力田積穀,求致厚產,至有遺親背義,自求安全。[3]
司馬光說,地方州郡向富戶攤派的差役太沉重,以致於百姓已不敢再努力耕種積攢糧食,不敢讓家庭資產上升成為富戶。
沉重的差役還迫使百姓拋棄親人背離孝義搞分家,目的是降低家庭財富等級,以規避差役自我保全。
百姓不敢努力勞作,衙門的差役不肯減少,地方官府就只好不斷降低富戶的標準線。百姓們為了躲避標準線,就只好變本加厲逃避致富,只好想盡辦法分家單過。
當地方上的第一等富戶沒了——沒了的方式,包括被動破產、主動析產、刻意揮霍與遷徙他鄉(主要是遷到富人更多的地區)——沉重的差役就會輪到第二等富戶;
第二等富戶沒了,就會輪到第三等富戶。最終定會落到窮人頭上。
今天官府將家產超過十萬者弄來承擔衙前差役,數年之後這批人資產銳減,就該輪到家產超過九萬者。
整個社會已因此陷入了“民益睏乏,不敢營生,富者返不如貧,貧者不敢求富”的困境。朝廷也已因此陷入了可汲取財富總量不斷減少、可汲取勞動力不斷流失的困境。
司馬光還向皇帝講述了一段親身見聞:
臣嘗行於村落,見農民生具之微,而問其故,皆言不敢為也。今欲多種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之糧,藏十匹之帛,鄰里已目為富室,指抉以為衙前矣。況敢益田疇、葺廬舍乎?[4]
行走於鄉間村落中,司馬光見到百姓賴以經營謀生的東西很少,問他們緣故。
百姓們都說是因為不敢努力經營。多種一棵桑樹,多置辦一頭耕牛,多儲蓄兩年糧食,多收藏十匹布帛,就會被鄰里視為富戶,就會被官府選中去承擔衙前差役。這些尚不敢做,更不必說增加田產、修築房舍了。
這些見聞讓司馬光非常憂傷。在給宋神宗的劄子裡,他發出了“安有聖帝在上,四方無事,而立法使民不敢為久生之計乎?”的質問——寶座上的皇帝如此聖明,四方太平無事,為何還會發生用制度逼迫百姓、使他們不敢努力經營、不敢追求富裕這種事情?
這是很尖銳的批評。
可是,到了宋神宗熙寧三年(1070年),當王安石為了改革差役制度而推行新的募役法(即百姓出免役錢,官府拿著免役錢去僱人當差)時,時為永興軍路安撫使的司馬光,卻站出來做了反對者,堅決不同意在永興路推行募役法。
司馬光的這種態度轉變,讓一些宋史研究者非常困惑。如鄧廣銘先生曾撰文稱:司馬光在《論財利疏》中主張招募城市居民來承擔衙前之役的辦法,“與王安石後來所推行的募役法豈不是完全一致的嗎?”何以到了王安石推行募役法時,司馬光又要跳出來反對呢?“我不知司馬光本人對這一矛盾將何以自解。”[5]顯而易見,鄧先生對司馬光立場的來回橫跳極為不滿。
在鄧先生看來,司馬光的這種這種來回橫跳,是因為他“對於役法的利害,始終是沒有真切的認識”。
不過在我看來,司馬光的立場遊移,卻是所有生活在秦制時代而心繫百姓的改革者,必會遭遇的一種困境——他們知道舊制度對百姓極為不利,需要改革。
但他們同樣也知道,只要改革措施仍來自不受制約的官權力,便很難給百姓帶來真正的福利。
改革可以利朝廷,可以利官,卻往往很難利民,甚至會將百姓推向更惡劣的境遇。
在良知的驅使下,這些人往往表現為既呼籲改革,又反對具體的改革措施。
司馬光正是深陷在這種兩難困境裡的代表性人物,這種來回橫跳與立場遊移,亦不妨稱作“司馬光困境”。
前文已經介紹過司馬光反對包括衙前之役在內的差役制度的主要緣由。下來再來看看司馬光為何要反對募役法。
據《乞免永興軍路青苗助役錢札子》,司馬光的主要反對理由有三。首先,原來只有資產為上等戶者(五等戶制度中的三等以上民戶)會被攤派,要去承擔包括衙前在內的各種差役,新募役法卻要求下等戶(三等以下民戶)、單丁戶和女戶也要繳納免役錢,這等於加重了貧苦百姓的負擔。
其次,原來的做法是上等戶輪流當差,幹一年或多或少可以休息幾年,新募役法卻要求民戶年年繳納免役錢,這也等於是加重了百姓負擔。
第三,差役的工作內容很沉重,按募役法,官府向百姓收免役錢時一點折不打,甚至還會想方設法多收。
官府去僱人服役時給的報酬卻往往很低,達不到勞動力市場上的平均價位。
結果導致除品行不端的“浮浪之人”外無人應募。讓這些人管理官產物資,必會監守自盜。讓這些人處理公事,必會作奸犯科。
這些人沒有田宅宗族之累,一旦案發必會鋌而走險逃亡他鄉,難以抓捕。
總之,在司馬光看來,新募役法雖有免役之名,實際上並沒有減輕百姓負擔,反而相當於“無故普增數倍之稅”,變成了朝廷開拓財源的新手段。[6]
司馬光當年反對差役制度的理由是不是事實?是事實。司馬光如今反對募役法的理由是不是事實?也是事實。
司馬光想過要用新募役法來取代舊差役制度,可當新募役法真正到來時,他又退縮了,因為他發現這新募役法同樣害民不淺。
在那些官權力不受制約的地方,“司馬光困境”無解——畢竟官府之外無社會,而官府自我牟利的衝動無從遏制。所有借改革之名成立的服務機構,都會蛻變成權力機構;所有借改革之名出臺的福利政策,都會蛻變成汲取手段。
募役法只是其中一例。王安石變法期間推行的青苗法與市易法也皆是如此。
先來看青苗法。
按照熙寧二年秋頒佈的官方檔案,王安石設計青苗法的目的,是要解決百姓青黃不接餓肚子的問題。
其操作模式是:州縣民戶可在每年夏秋兩收之前,向當地官府借貸現錢或糧食。等青黃不接過去,民戶須於春秋徵收兩稅之時,向官府歸還本金並繳納利息。
按王安石的說法,青苗法對百姓有極大好處。以往青黃不接時,“兼併之家”會趁機提高借糧貸款的利息。
如今官府站了出來,在糧價低的時候以高價買入,在糧價高的時候以平價賣出,並在青黃不接之時為民眾提供比民間利息更低的貸款[7]。
如此,既可以讓百姓獲利,還可以打擊兼併之家。總之,青苗法是官府提供給百姓的一項大福利。
可落實為具體政策後,結局卻與王安石的描述大相徑庭。據在基層做官的畢仲遊講,青苗法非但沒有給百姓帶來好處,反造成了極壞的後果。
那些真正需要借糧貸款的底層人,普遍借不到糧食也貸不到款;
那些不需要借糧貸款的富足之家,卻不得不向官府借糧貸款:
青苗之法,本為民間不足而貸之,則所謂下戶者,理合先貸。而下戶憔悴苟活,易於結請,難於輸納。州縣之吏,阨以詔條與曩日監司之威,既不敢不散,又慮散而難納,故少俵於戶,多與上等,利其易於催取。州縣之吏,人人惰於散斂,苟以塞責。蓋散錢之理,散而不斂,則不問等第高下;散而斂之,則必別其等差,度其可以還官,然後敢與,乃天下之人情。稱貸之不理,不足怪者也。故立法則欲濟下戶,散錢則多與上等。下戶貧窮,義當週恤,而勢不敢遍;上戶自足,無假官錢,而強與之使出息。若以法禁之,使不與上等而貸下戶,則官錢十出,九將不歸,又非散斂之理。名欲厚民,事乃剝下。名為惠政,實有利心;此青苗不便之大略也。[8]
畢仲遊這段話,將青苗法被人事制度扭曲、導致政策方向發生一百八十度轉變的內在邏輯,講得清清楚楚:政策的初衷,是賑濟那些容易青黃不接的貧困戶。若遵循這一初衷,則貸款應該優先貸給他們。
可是,那些貧困戶掙扎在生存線上,號召他們主動來找官府貸款很容易,日後要找他們給官府還款並繳納利息卻很難。
州縣官吏須完成上級派下來的任務,既要將青苗錢散出去,又要將本金和利息收回來。為完成任務保住職位,對州縣官吏最有利的做法,是將青苗錢多多貸給有錢的上等戶,因為他們還得起,還不起時也有資產可以拿來抵押沒收;而不是將青苗錢貸給最需要的貧苦戶。
於是,這項改革政策的結果就成了:不需要貸款的上等戶,被地方官吏以權勢逼迫不得不貸款,不得不給官府輸送利息。最需要貸款的下等戶,他們的貸款申請反很難得到響應。一項本意在於給百姓提供福利的政策,反變成了壓榨剝削百姓的利器。
再來看市易法。
青苗法試圖幫助的是鄉村農戶,市易法試圖幫助的是城市居民。宋神宗熙寧初年,有底層草民魏繼宗上書指陳時弊,痛斥開封城的商品與物價皆操控在“富人大姓”手中,外地商旅要受他們盤剝,帶來的商品賣不出價格常常虧損,很多商人已不願來京城做買賣;城內百姓也要受他們盤剝,只能以高價購買商品,已是民不聊生。魏繼宗建議宋神宗設定“常平市易司”,選擇懂經濟事務的官員來執掌,專門負責監控、調節市場上的物價。市場上某種貨物的價格過低了,市易司就抬高價格去收購,以保護商人的利益;市場上某種貨物的價格過高了,市易司就降低價格往外出售,以保護百姓的利益。市易司也可在調節物價買入賣出的過程中掙到錢,為國庫增加收入。如此,朝廷從富人手裡奪回了操控市場物價的權力,外地商旅願意來開封做買賣了,開封百姓可以用合理的價格買到商品,國庫也增加了收入,實可謂一舉四得。[9]
熙寧五年(1072年),宋神宗與王安石採納魏繼宗的建議,在開封城內設定市易務正式推行市易法。很快,魏繼宗就發現自己那美好的初衷變成了災難。熙寧七年(1074年),魏繼宗忍無可忍,憤然上奏抨擊市易法,說它早已違背了幫助普通商人與普通城市居民的初衷,成了斂財者的樂園:
市易主者榷固掊克,皆不如初議,都邑之人不勝其怨。[10]
據魏繼宗披露,主持開封市易務的呂嘉問等人“務多收息以幹賞,凡商旅所有,必賣於市易,或市肆所無,必買於市易。而本務率皆賤買貴賣,重入輕出,廣收贏餘。”
儘可能多地收取利息以增加財政收入,進而獲得皇權的讚賞,已成了市易務最重要的工作。
商人們帶入城市的貨物,必須統統強制賣給市易務;百姓們要想買東西,也只能去市易務。
易務利用手中的權力大搞賤買貴賣的把戲,賺得盆滿缽滿。市易法已完全拋棄了改善商業環境的初衷,市易務已成為“挾官府而為兼併之事”(曾布的總結)新壟斷者。[11]
魏繼宗的本意,是希望市易務做一個市場的監督者,做一個物價的調解者。但正如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所言,“自古以來的經驗表明,但凡是有權力的人都會濫用權力,而且不用到極限決不罷休。”[12]
市易法既賦予市易務監督市場並調節物價的權力,又賦予其參與經營獲取利潤的資格,相當於讓市易務既做裁判也做球員,其徹底墮落成以權謀私部門,可說是一種必然。
在市易務的不懈努力下,開封城內的大商人退散了,普通商人也紛紛歇業,百姓拿東西出來賣的價格越來越低,往家裡買東西的價格越來越高,朝廷的商稅收入一年不如一年。唯一還在增長的,只有市易務賬簿上百姓欠朝廷的息錢。
元豐二年(1079年)八月,都提舉市易司(市易務的升級機構,掌管內外市易務)不得不承認“諸路民以田宅抵市易錢,久不能償”[13]。
到元祐元年(1086年),開封城中欠下市易務息錢的商戶共計已達27155戶,共計欠錢237萬餘貫,其中大姓35戶,酒戶27戶,共欠錢154萬餘貫,戶均欠錢約2.5萬貫。小戶27093戶,共欠錢83萬餘貫,戶均欠錢約30貫。
按日本學者久保和田男的考據,宋神宗元豐年間開封城內人口約為125萬左右,去掉權貴、禁軍及其家屬後,編戶人口約為70萬[14]。按每戶五口計,相當於城內編戶人口的五分之一欠了市易司的錢。
市易司為此專門成立了催債機構。其中負責催索錢物的帶隊者有70人,每人名下所率打手不少於10人;負責掌管債務簿冊和文書者有30人,每人名下所率貼寫者不少於5人,整個催債團隊共計一千餘人。
這一千多人,專職“日夜騷擾欠戶二萬七千餘家”,其騷擾手段包括白天“差人監逐”,晚上“公行寄禁”,監視追逐抓捕禁錮都可以給安排上,甚至到了“榜笞捽縛,無所不至”的地步。[15]
至此,市易務已實際墮落成了窮兇極惡的黑幫。在其威勢的籠罩下,大姓固然沒有好日子過,小戶也同樣深陷泥潭。
青黃不接是需要解決的真問題,可改革的結果,是初衷極好的青苗法變成了荒唐的斂財工具。物價失衡也是需要解決的真問題,可改革的結果,是初衷很好的市易法變成了窮兇極惡的害民手段。
類似情形,不止見於王安石變法,也見於宋代其他時期的種種改革措施。如義倉制度,其本意是提升民間的抗災能力——百姓在平常年份將部分糧食拿出來存入指定倉庫,以備災年用於賑濟。
實施的結果,是義倉被官府掌控,竟變成了一種法外之稅。百姓們交稅交習慣了,竟也忘了義倉裡的糧食本就屬於自己,是自己給自己交的賑災糧。宋人董煟目睹官府將義倉之糧據為己有大肆挪用,曾在《救荒活民書》中嚴厲批評道:
義倉,民間儲蓄以備水旱者也。一遇兇歉,直當給以還民,豈可吝而不發,發而遽有德色哉![16]
那義倉裡的糧食,本就屬於百姓而非官府。官府開放義倉賑災,不過是把百姓自己存的保災糧還給百姓。遇到災年,豈可吝嗇而不發放?豈可因發放義倉裡的糧食而自認對百姓有所恩德?
再如蠶鹽錢。其本意是幫助蠶農——養蠶需要用到鹽,而蠶絲未成之前百姓往往無錢賣鹽,官府遂先將鹽貸給養蠶戶,等蠶事完畢再收回鹽錢和利息。可落到實操中,卻變成了官府定額定期向鄉村民戶攤派食鹽。不管養不養蠶,都要在二月貸官府的蠶鹽,都要在六月向官府償還絲絹。
到了宋徽宗統治中期,朝廷乾脆出臺了一項無恥規定:“人戶合納蠶鹽錢,自祖宗以來,認納皆有定數。如不願請鹽,即具合納鹽數上納六分價錢,具存成法” ——
蠶鹽錢自此完全拋棄了利民的初衷,變成了壓在百姓身上的官定負擔,嚴禁農戶以不養蠶為由拒繳。即便你不養蠶也不想要鹽,仍須向官府繳納相當於攤派額度六成的蠶鹽錢。福利徹徹底底變成了稅負。
募役法、青苗法、市易法、義倉與蠶鹽錢,這些改革的初衷與結果,對關心民生的司馬光來說,都是近在咫尺的教訓。
鄧廣銘先生嘲諷司馬光,說他“於哲宗初年執政當權之後,於募役差役二法對不同等級的民戶究竟孰利孰害的問題,旬日之間就自異其說,以致被章惇反駁得張口結舌,這當然也得算他咎由自取了。”
鄧先生這樣說,是因為他亟欲肯定王安石,而見不到“司馬光困境”的存在。如果司馬光可以放棄良知,做一個言利之臣,坦然將富國置於利民之上,他自然不會陷入進退失據的困境,也不會在募役法與差役法之間左右為難,更不會被人反駁至張口結舌,當然也就不會引來鄧先生的嘲諷。
事實上,當日陷入同樣困境之中者甚多,非止司馬光一人。正如朱熹所言,“新法之行,諸公實共謀之,雖明道先生(程顥)不以為不是。蓋那時也是合變時節”,只是由宋神宗和王安石主持的變法“後來盡背了初意,所以諸賢盡不從”。[17]
變法之所以違背眾人的初衷,恰是因為主持變法的權力不受制約,可以肆意釋放其牟利衝動。
國古代史上的眾多改革,自商鞅變法至張居正改革,無論初始宣傳如何天花亂墜,最後都會變成以增加人力與物力汲取為核心內容的財政改革,核心原因便在這裡。
蘇軾對此也深有體會,他於宋仁宗嘉祐六年(1061)上奏建議改革時,寫下過這樣一段文字:
天下皆知其為患(注:指賦役不均)而不能去。何者?勢不可也。今欲按行其地之廣狹瘠腴,而更制其賦之多寡,則奸吏因緣為賄賂之門,其廣狹瘠腴,亦將一切出於其意之喜怒,則患益深。是故士大夫畏之而不敢議。[18]
天下人都知道現在賦役不均。有權力背景者擁有大量田地,只承擔很少的賦役;無權無勢的平民名下田地很少,卻要受沉重的賦役壓榨。
然而,有良知計程車大夫不敢提議改革。因為即便啟動田畝數量與田畝肥瘠程度的全面調查,並以之為依據來重新分攤賦役,結果也不會好。
畢竟誰家田畝多,誰家田畝少,誰家田畝算上等,誰家田畝算下等,仍全憑官吏們說了算。改革只會變成另一場劫貧濟富的狂歡。
制度上的病灶未除,司馬光與蘇軾們,走不出“司馬光困境”。

END


註釋[1] (北宋)司馬光:《論財利疏》。收錄於:司馬光著、王根林點校:《司馬光奏議》,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7頁。[2] 張熙惟:《宋代的衙前之役及差役的性質》,山東大學文科論文集刊1982年第1期。[3] 這段話是司馬光的總結。宋神宗詔書中的相應原文是:“深惟其故,殆州郡差役之法甚煩,使吾民無敢力田積穀,求致厚產,以避其擾。至有遺親背義,自謀安全者多矣。不幸逢其異政,骨肉或不相保,愁怨亡聊之聲,豈不悖人理、動天道歟!……其令中外臣庶,限詔下一月,並許條陳差役利害,寔封以聞,無有所隱。” 見《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十六,“免役”。[4] (北宋)司馬光著,王根林點校:《司馬光奏議》,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52頁。[5] 鄧廣銘:《北宋舊黨人士的“兩截底議論”——兼考司馬光首倡募役法》。收錄於《鄧廣銘全集》第七卷,河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43-345頁。[6] (北宋)司馬光:《乞免永興軍路青苗助役錢札子》。錄於:司馬光著,王根林點校:《司馬光奏議》,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00-301頁。[7] 據韓琦披露,青苗法的利息是“每借一千,令納一千三百”。見(清)畢沅:《續資治通鑑(二)》,嶽麓書社2008年版,第79頁。[8] (宋)畢仲遊:《西臺集》卷五《青苗議》,商務印書館1935年版,第62頁。[9] (南宋)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三一,熙寧五年三月丙午條下“先是”。[10] (南宋)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五一,熙寧七年三月丁巳條。[11] (南宋)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五一,熙寧七年三月辛酉條。[12] (法)孟德斯鳩著,祝曉輝等譯:《論法的精神》,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第214頁。[13] (清)徐松:《宋會要輯稿》食貨三七之二八。[14] (日)久保和田男:《宋代開封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97-98頁。[15] (北宋)蘇轍:《欒城集》卷三八,《乞放市易欠錢狀》。[16] (南宋)董煟:《救荒活民書》卷二,義倉條。[17] (南宋)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崇文書局2018年版,第2352-2353頁。[18] (北宋)蘇軾著,鄧立勳編校:《蘇東坡全集》下冊,黃山書社1997年版,第1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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